劳务派遣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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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常税稽罚[2022]7号
案件名称 江苏***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你单位给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发放中冒用了51人个人身份信息。其中:2019年9月第0004号、10月第0011号、11月第0003号、12月第0006号、2020年3月第0006号记账凭证,在“主营业务成本-代发工资”科目列支发放冒用个人身份信息人员工资4459.08元、64018.53元、43044.65元、213361.22元、4291.04元,合计329174.52元。根据上述事实,你单位少申报缴纳2019年9月的增值税4459.08×5%=222.95元。少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22.95×7%=15.61元,教育费附加222.95×3%=6.69元,地方教育附加222.95×2%=4.46元。你单位少申报缴纳2019年10月的增值税64018.53×5%=3200.93元,少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3200.93×7%=224.07元,教育费附加3200.93×3%=96.03元,地方教育附加3200.93×2%=64.02元。你单位少申报缴纳2019年11月的增值税43044.65×5%=2152.23元,少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152.23×7%=150.66元,教育费附加2152.23×3%=64.57元,地方教育附加2152.23×2%=43.04元。你单位少申报缴纳2019年12月的增值税213361.22×5%=10668.06元,少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0668.06×7%=746.76元,教育费附加10668.06×3%=320.04元,地方教育附加10668.06×2%=213.36元。你单位少申报缴纳2020年1月的增值税4291.04×5%=214.55元,少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14.55×7%=15.02元,教育费附加214.55×3%=6.44元,地方教育附加214.55×2%=4.29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你单位在账簿上多列支出,且实际造成了不缴或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后果,其行为是偷税
纳税人名称 江苏***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4***XFPCC39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所偷增值税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16458.72×50%=8229.36元,对你单位所偷城市维护建设税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1152.12×50%=576.06元,合计罚款计8805.42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06-30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2-06-30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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