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利息未扣个税,税局算法要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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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常税稽一罚[2022]52号
案件名称 常州***食品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一)你单位2016年至2018年账面通过“其他应收款-职工借款”、“其他应付款-风险金”往来科目发放个人借款利息303100元,其中2016年6月记242#凭证通过“其他应收款-职工借款”科目发放借款利息49000元, 2016年8月记217#凭证通过“其他应收款-职工借款”科目发放借款利息58800元,2017年8月记190#凭证通过“其他应收款-职工借款”科目发放借款利息87500元,2018年2月记172#凭证通过“其他应付款-风险金”科目发放借款利息107800元,以上借款利息未代扣代缴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借款由原法定代表人邹***(已病故)经手,没有留存借据和清单。由于无法联系出借人,且你单位愿意承担税款,你单位少代扣代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303100÷(1-20%)×20%=75775元。
(二)你单位未按规定保管2004-2018年纸质账簿、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纳税人名称 常州***食品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670953J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处应扣未扣2016年至2018年个人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75775×50%=37887.50元。对上述违法事实(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拟对你单位处罚款2000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06-02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2-06-02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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