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逾3.5亿的小规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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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东莞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90***QBQ7Q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东税稽 罚 〔2022〕 19 号
违法行为类型: 逃避缴纳税款
违法事实: 你公司是一户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成立,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申报增值税,法定代表人刘某红,经营地址位于东莞市***号。经营范围包括实业投资;土石方工程施工、建筑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销售:建筑材料、五金配件、汽车配件。
(一) 经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账外经营瞒报收入的情况。
1、你公司2017年至2018年通过陈某某个人账户收取销售泥票等收入,瞒报、少报收入合计353,788,840.00(含税)元。其中2017年第三季度应税收入(含税)110,501,000.00元,2017年第四季度应税收入 (含税)64,666,580.00元;2018年第一季度应税收入 (含税)52,425,450.00元,2018年第二季度应税收入 (含税)41,821,140.00元,2018年第三季度应税收入 (含税)87,907,680.00元,2018年第四季度应税收入 (含税)-3,533,010.00元。你公司少申报缴纳增值税合计10,304,529.32元。
2、你公司2017年8月4日至2017年12月31日取得应纳税所得收入170,080,518.39元:其中取得销售泥票等业务收入170,065,611.65元;员工罚款(营业外收入应纳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200元;陈某某4338账户利息收入14,706.74元;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取得应纳税所得收入173,766,901.13 元:其中取得销售泥票等业务收入173,418,699.03元,陈某某4338账户利息收入28,202.10元,刘某某赞助款收入320,000元。
由于你公司无法提供相关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等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你公司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处理。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的规定,东莞市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为建筑业8%。你公司2017年少缴企业所得税3,401,610.37元,2018年少缴企业所得税3,475,338.02元。
(二)经检查,发现你公司发放给员工的薪酬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你公司2017年9月1日至 2018年12月31日共支付员工工资7,010,767.00元,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313,349.69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采用账外经营的方式少报销售收入、少缴税款的行为是偷税,造成少缴增值税10,293,095.4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14,654.76元、企业所得税6,876,948.39元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公司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8,842,349.3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你公司应扣未扣2017年至2018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313,349.69元,且在税务机关责成补扣缴期限内没有进行补扣缴个人所得税,决定对你公司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的税收违法行为处以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156,674.85元。
罚款金额(万元): 899.90242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2-25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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