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快手、抖音平台收入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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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广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LU1T5C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穗税一稽 罚 〔2023〕 12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2020年至2021年期间,通过个人银行账户、个人微信、支付宝取得快手、抖音平台销售货物收入和带货佣金收入共计27,135,771.72元(含税),其中2020年快手平台销售货物收入21,377,611.23元,2021年抖音平台销售货物收入245,266.16元,2021年抖音平台带货佣金收入5,512,894.33元,未进行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增值税2,799,638.3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95,974.66元、教育费附加83,459.65元、地方教育附加55,639.79元和企业所得税53,747.37元。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上述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不缴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行为已构成偷税。决定对你单位处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合计1,497,806.49元,其中:增值税罚款1,399,819.1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97,987.33元。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497,806.49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白云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 149.775844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2-02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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