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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 : 2023- 04- 11 09 : 00 来源 : 合肥市稽查局
合肥***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91340***964R):
由于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上述税务文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合肥康东商贸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doc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合税稽罚告〔2023〕2号
合肥***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3964R):
对你单位(地址:合肥市***)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3年5月22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2015~2021年销售水星家纺产品,通过林中班个人银行卡收取款项,不入公司账户,隐瞒销售收入47517454.53元,少缴增值税7064383.4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94506.89元、教育费附加211931.49元、地方教育附加141287.73元、印花税23572.38元、企业所得税491823.82元,其中企业所得税偷税数额227832.35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法定代表人张***询问笔录。证实刘***用了张***身份证件办理了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张***不参与公司经营。
证据2.林***询问笔录。证实林***控制水星家纺产品的购进、销售。林***通过快递、物流或客户自提等方式将水星家纺产品卖给肥东水星家纺店、利辛水星家纺店等18家加盟商。通过林***个人银行卡622845*********3014(农业银行)、622846*********0874(农业银行)收取上述加盟商的货款,未入你单位账,未申报销售收入。
证据3.刘***问笔录。证实刘***用你单位向超市、商场销售服装。其进货渠道主要是白马服装城,无法取得进项票。由于林***销售水星家纺产品未申报销售收入,少计销项税额,导致存在大量的富余进项票,而刘***经营服装销售,商场必须要开具发票,购进服装又无法取得进项发票,于是刘***就用你单位的进项税抵减了其向超市、商场销售服装销项税金。
证据4.林***个人银行卡622845*********3014(农业银行)、622846*********0874(农业银行)交易流水。
证据5.你单位出具的2份《情况说明》。证实你单位隐瞒销售收入合计47521447.20元(不含税),并提出成本结转按照毛利率结转,成本核算不真实,申请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证据6.你单位出具的《未申报销售收入分月统计表》
证据7.你单位出具的2015~2021年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上述事实已经你单位确认无误。
(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你单位通过个人银行卡收款,在账簿上少列收入,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该行为是偷税。
(三)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对你单位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其中,你单位2015年1月~2017年5月份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2015~2016年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偷税部分,因在五年内未被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不予处罚。经计算,对你单位实际处罚金额分别为:2017年6月~2021年12月份增值税2558657.0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79106.16元、2017~2021年印花税8237.45元、企业所得税63893.14元,合计罚款2809893.79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