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签订阴阳合同转让不动产偷税拟被列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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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
珠税一稽税通〔2023〕8002号
杨某(身份证号码:440421********2796):
事由:拟将你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依据: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第八条等规定。
你若符合《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第十四条相关规定,在失信信息公布前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珠税一稽处〔2022〕36号)规定缴清税款、滞纳金,我局拟将你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不对外公布)。
你若未在失信信息公布前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珠税一稽处〔2022〕36号)规定缴清税款、滞纳金,我局拟将你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详细内容见附件),拟将你失信信息推送至参与联合惩戒部门和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在土地供应、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政府采购、银行授信、政策性资金投放等方面被有关部门参考使用。
你有陈述、申辩权利,请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或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视同放弃权利。
附件:拟公布的失信信息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附件:拟公布的失信信息
一、 基本情况
姓名:杨某
性别:男性
身份证件号码:440421********2796
二、案件性质
逃避缴纳税款
三、主要违法事实
经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检查,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发现在2013年9月,你同黄某榕、秦某湖将共有的珠海市斗门区***向买受人黄某红转让,该项不动产转让以成交价格6,451,320元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检查,该项不动产的实际成交价格为1760万元,你同黄某榕、秦某湖通过阴阳合同少申报转让收入,造成少缴税款的后果,构成偷税。
四、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你少缴的2013年9月营业税139,358.5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9,755.10元、教育费附加4,180.76元、地方教育附加2,787.17元、印花税1,393.59元、土地增值税892,895.51元、少缴的2013年个人所得税311,407.84元,及相应税款滞纳金,予以追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你上述少缴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该案已超过五年,本案不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