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贪为何不杀头?
作者:顾立佳(中共党员,中学数学高级教师,现已退休)
昨天在 孙立平:“五大寄生虫”阻碍中国经济发展 正文前扯了几句题外话,有网友说,应该还有一种结果,就是现在审核通过了,以后也有“消失”的可能,“消失”是轻的,搞不好还要加重追罚。
是的,没错,很多人都有过“秋后算账”的体验。谢谢补充!
希望大家都平安无事、顺顺当当的哈!
01
巨贪分子例举
中国当下排名靠前的几大巨贪,贪腐金额说岀来真的能吓死人。
1. 徐长元,辽宁省大连市金州新区管委会党工委原书记。
他贪腐的金额打破了吉尼斯世界纪录,疯狂敛财6000多亿元人民币;房产2714套,房产证摞起来重达54公斤;土地43块,豪车142辆;包养情妇147名。
2020年9月27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徐长元无期徒刑。
2. 张家慧,海南省高院原副院长。
她贪腐数额达200多亿元人民币。不仅如此,她还帮助丈夫刘远生的房地产公司疯狂敛财。
2020年12月4日,张家慧夫妇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15年。
3. 蔡国华,恒丰银行原董事长。
他的贪腐金额达103亿元人民币。他用纯金打造了一条腰带,价值21.8万元;用54万元的月薪雇佣保镖;平时平均每天零花钱40万。银行成了他的提款机。
2021年蔡国华被判死刑,缓期2年执行。
4. 武长顺,天津市公安局原局长武长顺。
他的贪腐金额达74亿元人民币,包养9名情妇,生了9个私生子。
武长顺在被查的十天前,还交给他侄子28根金条代他保管。
2017年武长顺被判死刑,缓期2年执行。
5. 刘志军,铁道部原部长。
他的贪腐涉及金额达40亿元人民币。2013年7月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刘志军死刑,缓期2年执行。
6. 北京市政协原副主席、卫健委原主任于鲁明。
网传于鲁明收受核酸检测机构钱财计2.7亿元人民币。他还对北京科兴长期贿赂疫苗审批相关人员以及为疫苗审批提供便利;他“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土地转让、项目审批、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等。
2023年9月26日,于鲁明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02
过去对巨贪分子的处罚回顾新中国建国伊始,刘青山、张子善贪污一案,天津地委上报河北省委,河北省委又呈报华北局,最后报到党中央和毛主席那里。
为了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教育广大干部不能在资产阶级的糖衣炮弹面前倒下,毛主席拒绝了前来为刘、张二人说情的各方人士,力主枪毙。
1952年刘青山、张子善二人贪污的金额共计3.78亿元(旧币),相当于今天的170万元,按这个标准,当下徐长元可以杀352941次,张家慧可以杀11764次。
我国在改革开放时期,先后处理了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全国人大原副委员长成克杰和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的贪腐案。
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先后87次收受他人贿赂,总计达544多万元人民币。2000年3月8日,胡长清被执行死刑。
全国人大原副委员长成克杰,伙同情妇李平共同敛财达4000多万元人民币,2000年9月14日成克杰被执行死刑。他成为建国以来第一个因腐败被处以极刑的副国级领导。
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涉及的贪污受贿金额达3亿多元人民币。2004年2月12日,王怀忠被执行死刑。
以上都是以往国家对贪腐分子采取杀头处罚的例子。通过这些实例,让我们进一步明确了“沉疴下猛药,非常出重典”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03
时下对巨贪分子的处罚我们从上文举例中看到,时下有很多贪腐分子,涉案数额巨大,如此巨贪,竟然一个没杀,只是宣判一个死缓,真让人难以置信,这未免也太仁慈了。
这么做会让人有一种误解,以为国家废除了贪污受贿罪的死刑处罚。其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3条明确规定:
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那么,为什么时下对这些巨贪不开杀戒呢?
有很多人的理解是片面的,认为不判贪官死刑,是法院法官的责任。还错误地认为法官在量刑上首先考虑的不是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反而考虑的是如何官官相护、兔死狐悲。
还有人无端地指责法官不判死刑是为自己留条后路,一旦对贪官开了杀戒,那么绝大部分贪官就只有死路一条,如果以后自己万一暴露了,也同样难逃一死,总之法官心里明白,判贪官死刑就是给自己挖坑。
甚至有人别有用心地攻击,说什么贪官因为牵涉到太多人,有很多人在保他,是法院没有依法判决,对巨贪们网开一面,因为巨贪有钱有背景,所以死不了。
其实,上面这些观点有片面性。对贪腐分子不杀头,主要是基于以下三个方面因素考虑的:
第一,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诉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或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这些贪官污吏一般都会有悔罪退赃的情节,这样基本就不会判处死刑了。
第二,严苛酷刑并不能有效地阻止和预防贪腐,有时候还会适得其反。
现在刑法上要做的是提高惩罚率,也就是说违法必究,不要让任何一个贪腐分子逍遥法外,成为漏网之鱼,这才是重中之重。
第三,我们国家死刑政策是少杀慎杀,也就是说能不杀就不杀,能少杀就少杀。所以,像贪污受贿这类非暴力犯罪,基本上不适用死刑。
我国曾经贪污罪、行贿罪、受贿罪三种罪行都可以判处死刑,但是在2007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规定,除特别重大案件以外,贪污受贿罪不再执行死刑;
从2009年11月1日起,行贿罪和贪污罪也一同被废除了死刑。
所以,对贪腐分子不开杀戒,这是我国推行少用慎用死刑的司法原则,他们属于职务犯罪的范畴,所以一般不会给予死刑。
那么人们不禁要问:这样的规定和要求,对巨贪又有什么遏制和震慑作用?
04
对巨贪分子处罚的思考像徐长元、张家慧等这样的巨贪(是“巨贪”,不是“普通贪”)不杀头,我们不知道是根据何种法律依据来判罚的,难道他们这样的贪腐分子还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吗?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除特别重大案件以外”,一般贪污受贿罪不判处死刑。那么,究竟什么案件才称得上是“特别重大案件”,贪污受贿达到十亿、百亿这么大的贪腐案件还不算是“特别重大案件”吗?
不少人认为,如此只判死缓、无期甚至有期,的确是处罚太轻了,法院这么判罚的结果,只能说对其他贪腐分子起到很坏的示范作用,也使铤而走险的贪腐分子没有后顾之忧了。
从某种程度上说,这样非但起不到阻止作用,相反,还可能助长贪官的腐败之风。
有人说,只要有钱活动,只要有钱打点,只要有人保你,无论你贪腐到何种程度,就算你贪到6000亿,照样能活动到不杀头。如果真是这样,那么可以讲是我们反腐最令人痛心的一幕!
更令人发指的是,网传北京市政协原副主席、卫健委原主任于鲁明,接受2.7亿的高额贿赂,置全国人民的生命于不顾,竟让有问题的疫苗登堂入室,有5.6亿国人注入了这样的疫苗。实在是胆大包天,冒天下之大不韪!
此消息是否属实,人们拭目以待。但有句话我们要坚信:“让卖伞的人管控下雨,老百姓怎么会有晴天!”于鲁明如果真的让问题疫苗注入到5.6亿人的身体里,那他该遭天打雷劈,杀一千次一万回都解不了全国人民心头之恨!
对巨贪不判死刑,现实中就会有人不断地效仿,不断地运作,不断地减刑,甚至还有风头一过官复原职的情况。从此就会滋生更多、更大的贪官,有恃无恐,大肆敛财,保护伞也随之遍地开花,恶势力骑在老百姓头上耀武扬威。
被查的贪官污吏贪腐的金额,更是一次次地刷新了大众的认知。为官一任,造福三代子孙。就这样他们还不知足,还和老百姓抢血汗钱、活命钱,家里面却放着几百万几千万甚至几十亿的现金,有的都发霉了。
对巨贪分子的仁慈,就是对好人的一种残忍;宽恕坏人的行为,就是对人民的不公。所以,对重大的贪污腐败分子必须判处死刑,绝不能心慈手软,姑息养奸!
只有动真碰硬,加大处罚力度,才能让贪官从心里产生畏惧感,才能让手握权柄的人停止那颗罪恶之心的疯狂跳动,才能震慑和钳制住他们那双伸向罪恶的双手。
只有对查岀的巨贪分子从严从重处罚,才能逐步铲除腐败,做到正本清源,弊绝风清。
在切实扎紧制度笼子的同时,更要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尤其要对巨贪分子处以杀头之极刑,唯有如此,才能让那些贪官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
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工作规划(2023—2027)》备受关注,这份规划展现了中央根除腐败现象的决心,给人民带来了希望的曙光。
五年内根除腐败现象的目标彰显了中央的坚毅决心,这将为我国的政治生态建设注入强大动力,必将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重温:“小官巨腐”的“杰出代表”——马超群,敛财功夫确实“超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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