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学2022年事业编制岗位公开招聘公告(二)
南京大学2022年事业编制岗位公开招聘公告(二)
一、招聘岗位、岗位职责与岗位要求
(一)招聘岗位
南大幼儿园教师2人
(二)岗位职责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班幼儿的发展水平和兴趣需要,制订和执行教育工作计划,合理安排幼儿生活,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
2、创设良好的教育环境,合理组织教育内容,开展适宜的教育活动。
3、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指导并配合班级其他保教人员管理本班幼儿生活,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4、负责保管本班设施、设备、教学用品及幼儿物品。
5、负责本班的家长服务工作。了解幼儿家庭的教育环境,向家长宣传正确的教育观念和教育方法,相互配合共同完成教育任务。
6、按时参加业务学习和保育教育研究活动,定期总结评估保教工作实效,接受园长的指导和检查。查看更多国企、央企、事业单位、公务员招聘招考资讯请关注微信公众号《国聘通》。
7、协助年级组长完成园部布置的各项工作,完成园部交给的其他任务。
(三)岗位要求
1、具有学前教育(幼儿教育)、教育学、心理学等教育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须同时具备学士及以上学位。
2、有5年及以上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经历。
3、年龄不超过35周岁;具有幼儿园一级教师职称,同时获得区县级以上“骨干教师”或“优秀青年教师”或“教学带头人”以上任一称号的,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
4、具有幼儿教师资格证和二级甲等及以上普通话证书。
5、遵守幼儿教育法律法规;熟悉幼教专业知识和技能;有良好的教学科研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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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招聘条件及要求
(一)应聘人员须符合上述招聘岗位要求。
(二)应聘人员须取得应聘岗位所要求的学历、学位证书。
(三)高校工作经历证明由高校校级人事部门(不含校内二级部门或二级单位)开具,企事业单位工作经历证明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不含单位内二级部门或二级单位)出具,证明中须明确任职职务和任职起止时间(具体到月份)。工作经历不含个人学生时期实习、兼职工作经历。应聘人员提供的所有材料、各单位开具的应聘人员证明材料均须真实有效。经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立即取消应聘人员的应聘和录用资格或解除聘用合同。
(四)应聘人员年龄的计算截止到公开招聘申请结束之时,以有效期内的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为准(不超过35周岁指1986年4月25日以后出生;不超过40周岁是指1981年4月25日以后出生)。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应聘:
1、现役军人、普通高校在读非应届毕业生。
2、应聘人员与南京大学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及其他须回避的亲属关系的,不得应聘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管理岗位,以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要求回避的岗位。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与应聘人员有上述亲属关系的,或者有其他情形可能影响公开招聘公正性的,应当实行回避。
3、国家和省另有规定不得应聘到事业单位有关岗位的人员。
(六)本次招聘岗位的开考比例为1:3。未达到开考比例的,将取消本次招聘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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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招聘程序
(一)报名。应聘人员可登录人才招聘网https://rczp.nju.edu.cn/进行注册后报名。应聘人员须如实填报个人信息,提交的报名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一律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报名截止时间为2022年4月25日。注:每位应聘人员只能应聘一个岗位。
(二)设岗单位考核。设岗单位根据招聘条件及要求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并按1:3的比例向学校推荐候选人。具体考核方式由后勤服务集团自行确定并通知应聘人员。
(三)资格复审。学校对设岗单位推荐的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复审,确定参加下一轮考核的人员。查看更多国企、央企、事业单位、公务员招聘招考资讯请关注微信公众号《国聘通》。
(四)学校考核。学校对通过资格复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核。
(五)综合评定。学校根据设岗单位考核、资格复审、学校考核等情况确定入围人选。
(六)体检。入围人选参加体检。
(七)政审。学校对入围人选进行政审。
(八)确定拟聘人选。学校根据综合评定、体检和政审的最终结果,确定拟聘人选。
(九)公示与聘用。学校对拟聘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学校人事管理相关要求和程序签订聘用合同及岗位协议。
四、相关说明
(一)本次招聘的岗位为事业编制岗位,工资及福利待遇按照国家事业单位现行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二)应聘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地方和学校相关疫情防控政策和要求,如实填报个人健康状况、行程轨迹等相关信息,配合完成访客通行码申请。在来校应聘时请做好个人防护,确保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五、联系方式
若有问题,请向后勤服务集团或人力资源处咨询。
后勤服务集团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江老师,17705194818。
联系邮箱:903599150@qq.com。
人力资源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李老师/王老师,89681557;吴老师,89681686。联系邮箱:rsservice@nju.edu.cn。
南京大学人力资源处
2022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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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 馨 提 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请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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