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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丑不可外扬的文化基因与底层逻辑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一枚园地ll Author 园地作者


(照顾字体,羊我故意写错的)

原文写于2020年11月初,抚顺虐童案之后。

(图片来自网络)

彼时,抚顺官方下意识“捂盖子”的做法,引出了关于“家丑不可外扬”的是非探讨。

今天看到这样一个视频:


2021年7月下旬,郑州街头

不禁感叹时代在进步——我们原来担心“家丑外扬”,现在已经进化到,深深相信自家完全没有丑了,并且主动、自发地去维护这种自我设定。

其实这个视频特别适合另一篇文章:《什么是丑?》,但是不管了,今天我们还是谈谈“家丑不可外扬”。

“家丑不可外扬”,不仅是官方的一贯行为模式,也是根植于全体中国人思想深处的底层思维定式。类似的表述还有:

母校,就是一个只能自己骂,不许别人骂的地方。

祖国,我们自己可以批评,但外国人不容置喙。

这是一种客观存在,很难一刀切地说对与不对。

不过,我想从历史文化中,找到这种存在的由来和原因。

一、为什么大多数中国人认为“家丑不可外扬”?

大家应该听说过一个词:耻感文化。然后联想到日本。

比如疫情刚开始的时候,日本一个参与撤侨的官员因工作不力的指责而自杀,就是典型的“耻感文化”的表现。

但“耻感文化”并非日本独有,而是对整个东方文化的概括。

耻感文化,指整个社会已经形成的荣耻共识、道德标准、公序良俗等,对个人行为的一种约束。是法制之外另一条社会治理轨道。

中国乃至整个东亚的传统文化中,都非常强调“知耻”的重要性。

“耻感”注重廉耻。这种廉耻是靠外部的约束力来实现。

所以,这种文化中的人,非常在乎别人怎么说、怎么看、怎么议论。

那位日本官员也许是认真敬业的,可惜他太重视来自外部的评判了,以至于不堪重负而自杀。

但,耻感文化有个副作用

如果干了什么坏事儿,但外界看不到,听不到,知不道,没有议论和监督……也就是说,来自外部的约束力消失了——

那么“耻感”程度就大大降低,很快,人们就恢复心安理得,天下太平。这事儿就当没发生。

就抚顺虐童案来说,当地官方、乃至老百姓,他们不知道这个事儿伤天害理、猪狗不如吗?他们当然知道。但他们的第一反应是捂盖子。

再比如,2018年的庆阳少女跳楼案、2019年的操场埋尸案之后,我曾到当地贴吧转了转,那里铺天盖地的充斥着“我的家乡我自己骂可以,你们外人就不行”的声音。

2019年,我中学母校装修污染问题被公众号呦呦鹿鸣爆出,留言区招致大量学弟学妹的攻击、辱骂,其核心是:“即使我们学校有什么不好,也不要你去乱传!”——当时我和鹿鸣君通过电话,他委屈地说:“我这是为孩子们好啊!”

还有一个典型案例:今年4月份,听到《方方日记》要在国外出版,很多原本支持她的人立刻走向了反面,因为,“家丑不可外扬”。

公平地说,以上案例的主角都是我们普通老百姓。所以说,无论是官方还是民间,“家丑不可外扬”都有着广泛的群众基础。

——而究其根本,还是几千年“耻感文化”的副作用使然。

这就是“家丑不可外扬”的文化基因和底层逻辑。

二、约束人行为的四个层面

那么,东方的耻感文化,好不好?

当然好。

这相当于在法律框架之外,对人多了一层公序良俗的约束。而公序良俗,就是所谓社会共识——这是任何社会阶段都不可或缺的。

事实上,对人的行为约束,大概有4个层面:

法律、共识、宗教、良知。

东方的“耻感文化”本质上,就是第二个约束:共识。如果有信仰宗教的话,就有了第三个约束。

世界上主流宗教对人的行为都有要求,如: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罪不是由你来判断,而是由神来判断。”“教育孩子一次,强于施粮一升。”“苦海无边,回头是岸。”西方文明偏重于“罪感文化”,即:干了坏事,尽管没人看见(指责),内心也有罪恶感。

东方文化中也有类似的传统,其细微的区别是:尽管没人看见,也不能做坏事。如:

“君子慎独。”

“君子不欺暗室。”

到了明代,王阳明的“心学”认为,道德行为并不依赖外在的规训与惩戒,而是源于内在的道德意志,提出:

“圣人之道,吾性自足。”

“知善知恶是良知,为善去恶是格物。”

“致良知。”

“知行合一。”

“罪感文化”、“心学”,就是第四个约束:良知。

三、“家丑”该不该外扬?

看完上述四个约束,再回头探讨“家丑外扬”,就简单多了。

扬与不扬的三个原则:

  1. 是否违法;
  2. 与其他三条约束(共识、宗教、良知)的冲突程度;
  3. 不外扬能否自行改良;

就抚顺虐童案而言,三个原则全破,这个丑必须扬。

常见的,比如:

在家偷摸看个动作片或番羽个墙,虽不光彩,但三原则全在,这种事就算家里人知道也不该外扬。

文革中,有人说了大逆不道的话,虽然与当时的社会共识冲突,但大体上不违背三原则,所以也不该外扬。

大学里,行政后勤部门不作为,内部沟通无效,虽然不违法,但这个丑应该外扬,因为既有违良知,也与公序良俗冲突。另外,不扬已经无法内部改良。

小区物业……算了这个隐喻太明显,大家自然懂我就不说了。

总之,如果三原则破其二,那么不管家丑还是小区丑,都应该外扬。

“家丑不可外扬”,是一句流传已久的俗语,往往成为我们下意识的选择,稍加推演就会明白,这只是传统“耻感文化”的副作用。

这样做不一定对。

家丑不可外扬,不一定对——本文只求读者认同这么个结论就足够。

只求今后,大家看到丑恶现象,不要忙不迭地捂着盖着,然后理直气壮地甩出一句:“家丑不可外扬嘛!”

而是问3个问题:

这事儿违法了没?

这事儿是不是天理难容、良心不安?

这事儿能自行改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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