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大车杀人”屡禁不止,网友建议提高量刑标准,你怎么看?

龚评 法闻社 2024-04-21


5月21日,“大车杀人”惨剧再现:郑州市惠济区一辆渣土车侧翻后将一辆家用越野车压扁,被压扁后的越野车车体仅剩四五十厘米高,车上4人全部遇难,现场惨不忍睹。

越野车被渣土车压成“铁饼”,车上四人遇难


有网友称,造成群死群伤惨剧的“大车杀人”事件一再上演,归根结底还是肇事司机的违法成本太低:相对于故意杀人罪的死刑判决,各种大型车辆,如大货车、渣土车、水泥搅拌车等大车的肇事“杀人”,大多是保险公司赔钱了事,肇事司机只是象征性地被关几天,或者判处缓刑或短期实刑,根本起不到惩戒作用,所以不少大车司机才会肆无忌惮地横冲直撞,视人命如草芥,视法律为儿戏,因此,加大对“大车杀人”者的量刑标准,甚至判处死刑,已是当务之急,否则,类似的惨剧还会不断上演。


还有网友表示,大车肇事“杀人”之后,司机或旁人常常以“大车存在盲区”“大车经常超载导致制动不良或失灵”为由,反而“告诫”其他车辆和行人“远离大车”,小车司机和行人也甘愿牺牲路权、“主动”躲避大车,导致大车司机愈加疯狂。这其实是一种本末倒置的行为,因为大车屡屡肇事“杀人”,并不是“盲区说”“制动不良说”可以开脱的,试想:司机既然知道车辆存在盲区和制动不良,为何还开那么快?可见,违法成本太低,才是不少大车司机漠视生命的根源。假设,对撞死人的司机最高可判处死刑,大车司机们还会那么肆无忌惮吗?他们肯定会小心驾驶。


对于网友提出的“提高大车杀人量刑标准直至死刑”的建议,法学专家又是怎么看的呢?


法学教授:应提高量刑幅度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告诉法闻社,大车肇事、“杀人”事件确实屡见不鲜,但是处理过程中往往以交通肇事罪去定罪量刑。即便按照酒驾、醉驾去处理,也不可能有无期徒刑,死刑就更少了,所以网友们说得也对,不是说“存在盲区”“制动不良”就能为大车司机减责、免责的。


5月21日,郑州一越野车被渣土车压成“铁饼”


“有人说大卡车司机挺辛苦、不容易,一天开好几百公里,但这话有失偏颇:你大车司机不容易,别人的命就不值钱?还有人说,大车司机没钱,让他赔钱也赔不起。但我们既要讨论治标,也得考虑治本。要治本,就一定要提高交通肇事特别是这种恶性事件的违法成本,降低其违法收益,确保其违法成本高于违法收益。”刘俊海强调。


刘俊海表示,刑法不仅具有打击犯罪、保护百姓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功能,还有震慑、阻吓、预防犯罪的功能,如果犯罪的刑事责任非常轻的话,谁会把交通规则当一回事呢?谁还会把道路交通安全法当回事?谁还把生命当回事?所以,要体现生命至上、安全至上的理念,一定要修改刑法,提高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幅度。“此外,在个案当中,是否都按交通肇事罪处理?是否存在故意杀人罪?我觉得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所有的大卡车司机出了人命都按交通肇事去处理。但也不是说撞死人就一定要判死刑,这个还要看具体情况。”


“但不管怎么说,提高‘大车杀人’的量刑标准有一定道理,但一定要通过修改刑法的方式,通过刑法修正案的方式去完善。”刘俊海说。


刘俊海还谈到,很多情况下,是雇主在让司机“多拉快跑”的,甚至有雇主告诉司机“出事我担着”,那等于在怂恿犯罪,出事后属于共同犯罪。所以,除了要追究肇事司机的刑事责任,司机的用人单位或雇主也要对受害人及家属承担全部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有恶意、重大过失的,建议进行“惩罚性赔偿”,例如,大车司机肇事出了人命,赔个一千万、两千万,此类恶性事故肯定会大幅下降,只有这样,才能让司机开车更谨慎,也能让经营者、老板们不再急功近利,为了钱而漠视生命。“金钱挂帅是错误的,一定要生命至上,安全至上!”刘俊海最后强调。


律师:交通肇事已有死刑,关键是如何定罪


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业务部主任冯延强则告诉法闻社:是否提高量刑,要以具体的罪名为基础。在“大车杀人”事件中,司机该定什么罪名?不应局限于交通肇事罪,还可以考虑刑法第115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在司法实务中,综合考虑行为人实际的主观恶性、具体的客观行为等因素,认定行为人构成后一个罪名的话,量刑问题或许就不是问题了,因为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北京泽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知名刑辩律师王飞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如果开车故意撞人,意图剥夺他人生命,就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治罪,最高可判处死刑;如果故意危险驾驶,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造成严重后果的,最高也可以判处死刑。“我觉得现行法律已经有明确规范,没有必要就‘大车杀人’单独进行规范,提高量刑标准。”


上海浦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雷律师也认为,提高“大车杀人”量刑标准的建议没有必要。他说,“大车杀人”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将汽车作为作案工具,剥夺别人或者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这就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以判处死刑,现有法律已有明确规定;一种是如果司机主观上并没有追求或者放任剥夺别人或者不定多少人的生命,只是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造成死亡的后果,属于过失犯罪,按现有法律规定,最高判处七年有期徒刑,这是因为过失犯罪相对于故意犯罪,主观恶性较轻。


研究员:治理“大车杀人”刻不容缓


曾长期在地市级检察院任职的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研究院研究员薛永奎表示,大型货车、渣土车等重型车辆肇事、肇祸多发、高发,动辄造成多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较一般的轿车肇事要大得多,加强治理刻不容缓。


薛永奎认为,“大车杀人”恶性事件频频发生,背后既有经济利益问题,也有执法、司法等社会问题,由于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主观恶性和故意犯罪还是有所区别的,《刑法》根据交通肇事不同情节,规定了三档不同的量刑档次,基本能够实现罚当其罪,大幅提升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档次并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因此,应综合采取行政、刑事多种治理措施,方能收到良好的治理效果。


一是加大行政执法力度。超限超载、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往往是引起恶性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交通执法部门应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格执法,消除隐患。


二是净化执法环境。大型货车、渣土车长期横行,和执法不严有重要关系。相关部门应对渣土、货运等重点行业背后的涉黑涉恶、非法利益输送、与执法人员内外勾结等问题线索,深挖细查、坚决打击,净化执法环境。


三是从严打击交通肇事犯罪。对恶性交通肇事案件,应严格控制缓刑适用,对被告人依法从严判处,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四是加强安全教育。不仅在办案中对被告人进行安全法治教育,还要深入交通运输企业开展法治宣传,督促企业强化对车辆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的监督管理。


下面是一个小调查,欢迎您投票参与。

往期回顾

●苍天有眼,獬豸独行——法闻社发刊词

迟夙生就丰县“锁链女”事件发声:应提级或异地调查

山羊被带走“做核酸”后失踪,律师:影响恶劣

争夺副会长失利后,政法大学刘教授发声明与汪教授绝交

农户自制扣肉因无标签被判十倍赔偿,徐昕:判决有失偏颇

张新年谈出售熟肉被判十倍赔偿:法条之外还有法律原则和天理

郑州“齐礼阎大妈”一骂成名,律师:应对其依法拘留

合肥书记讲话走红背后:凸显民众对依法抗疫的期盼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