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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应向申诉者们提供一份接收凭证丨刑辩的细节

冯延强律师 海扬刑辩 2022-12-23

检察机关在我国权力机关中有着特殊的职责,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该更严格地遵守法律、更公正地适用法律,给其他机关或公民做好表率。然而,现实中检察机关的履职水准离人们的期望还有较大的距离,比如对提交申诉材料的申诉者,不能出具接收凭证或者回执。


网友们关于“检察院不出具回执”的提问

为行文方便,本文将到检察机关提交各类申诉、申请材料的公民、法人、律师统称申诉者。

 

实践中,绝大多数检察机关都不会主动给申诉者出具接收材料的回执,有些检察机关甚至不接收申诉者们当面提交的书面材料,比如华东某省级检察院的控告申诉服务大厅就是如此。不管是普通公民、法人代表,还是执业律师,该检察院一律要求来访者用特快专递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诉材料。这种明显不合理的做派,实质上就是为了不向申诉者们出具接收材料的回执,是一种推脱职责的极致表现。


安机关和法院都能出具接收材料的回执

 

公安机关向申诉者提供受案回执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具体规定散见于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办案程序规定、执法细则等法律文件中。比如《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8条就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 

 

实践中,公安机关的受案回执上,记载着受案时间、事由、受案登记表文号,还记载着提交材料者查询案件进展的渠道、联系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有了这份回执,申诉者会颇为心安:起码自己的申诉获得了受理,执法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自己没有被拒之门外。后续的处理进展,自己可以查询,知情权就有了些许保障。

公安机关受案回执式样(来自网络)


法院自从施行立案登记制之后,做法也有了极大改善。最高法院民事诉讼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也规定了“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这份书面的接收凭证,甚至可以形容为国家机关给申诉者们的一颗定心丸,是对申诉者们一种人格上的尊重。

法院的接收凭证(来自网络)

唯独检察院不给出具类似的回执


首先,法律层面上没有明确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在履行相应法律监督职责、接收申诉者提交的申诉材料时,应当向申诉者出具接收回执的内容。 


其次,最高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中也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比如《刑事诉讼规则》第162条,只是规定了检察机关“应当受理”申诉者提出的申诉,这里的“应当受理”应该如何理解和执行?最高检察院和普通人存在差异:普通人认为,既然法律已规定检察机关“应当受理”了,那作为具有法律监督职责的检察机关就要证明自己真的在履行“应当受理”的法定职责,检察机关完全可以参照公安、法院的做法,作出明确规定,向提交材料的申诉者出具接收回执;但最高检察院却没有作出这样的规定。


再次,最高检察院的其他文件中也没有类似的规定。比如最高检察院2020年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工作文书格式样本”,在这总计723份文书格式样本中,提交给申诉者的要么是通知最终结果的文书,比如“羁押必要性审查结果通知书”;要么是审查后的程序性回复,比如“群众来信回复函(符合本院受理条件)”;没有出具给申诉者的接收材料凭证或者回执。并且,我们还发现在这些文书样本中,在检察院之间、在检察院部门之间存在具有回执性质的文书,比如下面这份移送线索通知书,但检察机关对于提交材料的申诉者,却吝啬于出具类似的回执。

最高检察院的文书格式样本之一,内部回执

第四,最高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倡导的“民有所呼,我有所应”,并没有超出司法解释的规定。2019年1月22日,最高检察院发布《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张军检察长“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重要指示精神的通知》,后来张检察长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承诺“民有所呼,我有所应”,要求检察机关对于群众来访要落实“7日内程序回复、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制度”。这里的七日内程序回复,出自《刑事诉讼规则》第163条,“对于收到的群众来信,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应当在七日以内进行程序性答复……”同样不是给申诉者出具接收凭证或者回执。


 第五,实践中极少数检察院有积极的做法,但没有推广开来。比如广西自治区玉林市检察院,笔者曾经因办理斑美拉涉嫌传销案,到该检察院提交过申诉材料,当时该检察院主动出具了一份接收回执。我们在场的几位律师对此都很惊喜,当即给予极高的称赞。也有一些检察院,会给申诉者出具一份接收材料清单,具有部分接收回执的性质。

给广西玉林市检察院点赞


概言之,检察机关主动向提交申诉材料的申诉者出具书面的接收凭证或回执,目前没有法律制度层面的明确规定;极少数检察机关的积极做法,目前还没有推广开来。 


我们的希望 


申诉者们或许正“处在人生最艰难的时刻”,他们对于自己提出申诉后的处理程序,应该有最基本的知情权。作为法律监督者的检察机关,在接收申诉材料的那一刻,就应明明白白地告知他们:“这份材料我们收到了。”这本来应该是一个很简单、很正常的小程序。


如果检察机关自身的执法程序存在明显瑕疵,那么人们自然而然地会产生一个疑问,“谁来监督‘监督者’”?从这个意义上讲,“出具接收回执”对于检察机关而言,就不是一个微不足道的细节,而是一个公正、严格地履行“应当受理”职责的最直观表现。 


我们希望在不久的将来,每一位走进检察院提交申诉材料的公民,都能当即收到一份书面的接收凭证或者回执,上面清楚地载明接收材料的时间、文号、查询进度的渠道、负责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如此,方可使检察机关的程序更加公正,公民可以获得更多一份的安心。~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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