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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俊毅|梅因与自由帝国主义的终结

何俊毅 勿食我黍 2021-12-25

亨利·梅因(Henry James Sumner Maine)



作者|何俊毅(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自18世纪中期始,英国工业革命在大机器的轰鸣声中高歌猛进,其经济实力空前提升,它的经济结构也相应地发生了转变,使得重商主义理论及其影响下的帝国政策的经济基础遭到了严重的侵蚀和破坏。1783年《巴黎和约》签订,英国正式承认美国独立,标志着第一英帝国的解体,曾盛极一时的重商主义也相继趋于衰竭。自由贸易作为一种替代性的理论资源开始崭露头角,并逐渐发展成为第二帝国的理论基础,进而影响了新帝国的帝国政策。随后,英国的政治家、自由主义理论家及其传教士发明了自由贸易与传教事业相结合的“教化使命”(civilizing mission),他们已不再满足于商业扩张和资本输出,通过文化和宗教输出,进而教化和改进愚昧落后的非欧洲世界的原住民成了他们在新时代的宏伟目标。这种关于帝国的辩护模式被称之为“自由帝国主义”(liberal imperialism)。

这种辩护模式坚持认为帝国的统治对原住民社会是有益的,并且同时将之视为欧洲文明国家的使命和责任。他们认为需要在殖民地建立一个“好政府”,即创建一种旨在改进臣属种族生活的统治形式,这将帝国的道德辩护与自由主义的改革纲领交织在了一起。这种认识加速了干涉主义政策在殖民地的推行,促进了帝国对殖民地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宗教等领域的干涉和改造,很大程度上加速了原住民社会原有社会结构的瓦解,为原住民社会秩序的混乱埋下了毁灭性的种子。

19世纪上半期,英国的工业革命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和力量向前推进,正是凭借这种空前的繁荣,英国人的民族自信,乃至整个欧洲在文化、政治和经济上的优越感空前膨胀。所有这一切使得英国人产生了对帝国统治下的原住民的同情和怜悯,这其中必然蕴含着某种居高临下的教化心态。例如,19世纪中期,卡莱尔就曾旗帜鲜明地宣称,欧洲人要比非洲人聪明,劣等民族应当驯服于优等民族。正当这种民族优越感日益强劲,整个英格兰沉浸在一片喜庆傲慢的氛围中时,噩耗却在帝国的另一头传来,“印度爆发了全面的兵变”。


1857年5月9日(星期六),那天早晨,和煦的阳光从东方洒向兵站的练兵场,密拉特旅的战士们被集合起来,注视着他们的85位战友戴着沉重的脚镣手铐,被带进囚牢。据说他们是因为拒绝为新引进的步枪装填子弹而遭受惩罚的。第二天,当他们的英国军官都去教堂时,兵站的所有三个印度兵团奋起反抗。他们释放了囚犯,杀死了几位试图阻止他们的军官,并且高呼“让我们向德里前进!”

1857年年初,英军改进装备,引进了一批新的后膛装填的埃菲尔德式步枪,在装填枪管之前,士兵须先咬掉弹药筒的末端。当时军中传言,新派发的弹药筒是靠动物脂肪润滑的,由于士兵须用嘴咬掉弹药筒的末端,因此印度教徒和穆斯林教徒都有可能遭到亵渎:如果润滑油是牛油做的,那么就亵渎了印度教,如果是猪油做的,就亵渎了穆斯林。就这样,子弹还未上膛就引发了冲突。

兵变爆发后仅仅两个月,马克思就在《来自印度的消息》中对此次事件予以定性,“这些事实甚至能使约翰牛也相信,他认为是军事叛乱的运动,实际上是民族起义”。1857年印度兵变对英国的帝国观念和帝国政策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它直接促成了英国在印度的统治策略的重大调整。1858年11月1日,维多利亚女王发表声明,明确否认英国有“将文明的信念强加于我们的海外臣民之上的权力和意愿”。从此,收回了东印度公司在印度的统治权,直接由王室派总督管辖。由于曾经强制推行西方的价值观激起了原住民的极端不满情绪,它的第一届政府以史为鉴,明确提出以不干涉主义作为英国统治的指导原则。


印度兵变标志着帝国政治历程中一个动荡不安、狂暴激烈的十年的开始。在这段时期,帝国版图上爆发了一系列重大的起义,如新西兰的毛利战争、牙买加的莫兰特湾叛乱和爱尔兰的芬尼安起义,它们一道促成了当地叛乱和帝国根基动摇的险恶预兆。鉴于当时危机重重的氛围,一大批维多利亚时期的重要思想家开始反思自由帝国主义及其改革计划的正当性,梅因无疑是这一思潮中的翘楚。

在梅因看来,印度兵变无疑是“整个盎格鲁—印度历史上最为重大的事件”。对不列颠而言,这场叛乱是一个粗暴野蛮的警示,是一个使其理想归于幻灭的事件,动摇了它在帝国事业上日益增强的自信。梅因同意上述关于兵变的宗教解释,并认为兵变是对英国意识系统的一次冲击,不仅是因为兵变发展为暴乱的空前速度和规模,而且是因为它似乎出于一种神秘的情感。他认为印度社会和宗教情感的持久存在及其力量,尤其是“种姓情感”,没有得到英国政策制定者(尤其是自由主义改革者)的重视。梅因强调叛乱乃是一种与认识相关的失败;它从根本上来说是一种“知识匮乏”的标志。他写道,“我不能对如此广博的问题做出明确的断言,因为我们对印度原住民的宗教和社会信念的考察仍十分浅薄。但是,我坚持认为,对其拥有准确的知识是必要的,事实上也正是这一错误引发了印度兵变。”

曼特娜(Karuna Mantena)的《帝国的辩解》(Alibis of Empire: Henry Maine and the ends of liberal imperialism)曾于2011年荣获耶鲁大学麦克米兰中心(The MacMillan Center)史密斯国际图书奖(Gaddis Smith International Book Prize)。作者系耶鲁大学政治科学系助理教授,本书由塔克(Richard Tuck)和梅塔(Pratap Bhanu Mehta)指导的论文计划发展而来,它是作者耗费十多年的心血进行思考、研究和写作的最终成果的展示。作者在本书中揭示了帝国意识形态的前世今生,她挑战了这一观点:维多利亚时期的帝国观念主要是通过自由主义的“进步”和“文明”观念证成。


在她看来,那一时期的法学家梅因是发起这一挑战的关键人物,他的社会和法律理论,是对先前自由帝国主义理念和政策的深刻反思,也是对晚期帝国观念及其实践的最具影响力的表达。伴随着对自由帝国主义理论的批判,帝国意识形态开始从“教化使命”的道德辩护转向了对原住民社会的“自然”需要的关注和适应。这一意识形态的重新定位与人类学和社会学理论的发展密切相关,梅因是这一智识星群中的中心人物,他的作品影响了现代人类学和社会学学科的发展,同时也对晚期帝国意识形态和统治实践产生了重大影响。


国内学界对梅因的关注由来已久,他的部分核心著述已有中译本面世,其中《古代法》早在1959年已由商务印书馆出版发行。然而,关于梅因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国内学界对于梅因的研究仍局限于对其《古代法》及其中的“从身份到契约”这一格言的抽象、空洞的重复阐述,或是通过与萨维尼的比较来揭示其历史法学的标签,或是讨论他对即将来临的民主时代的忧思。至今,国内学界对梅因的理解和探究依旧是脱离时空的文本演绎,梅因基本上还被当作一个枯燥无味的法律史专家来对待。《帝国的辩解》一书将梅因的法学、社会学、和人类学理论的帝国语境和盘托出,并揭示了他的思想理论对晚期帝国思想路线和统治策略的塑造。它向我们展示了一个丰富鲜活,并且具有现实政治关怀的思想家的形象,这为我们更为准确、全面地理解梅因提供了极好的指引,同时也有助于防止我们对梅因思想的抽象的、空洞的、片面的理解。

基于对印度兵变之起因的解释和判断,梅因开始强调应首先从“社会”的视角来理解和解释原住民社会的性质。梅因认为对当代印度社会和政治制度(尤其是印度村社—共同体[village-communities])的研究,将精确地阐明雅利安社会过去的历史,因为印度社会是一个停滞的社会,它阻止了早期阶段制度的发展,从而保存了它们的古老性格。印度代表了欧洲“活生生的”过去,“可能再没有哪个国家的习俗比印度的习俗更为稳定的了”。然而,在梅因看来,“从身份到契约”(个人不断地取代家庭而成为民法的基本单元)的演进历程,在英帝国统治的铁蹄之下被戏剧性地加速了。原住民社会的内在融贯性和结构完整性,随着与现代制度和观念的接触而遭到了愈发严重的破坏。印度村社—共同体的活力和习俗基础,随着现代法律权利、绝对财产权和契约自由等观念的引入而迅速瓦解。实际上,对梅因而言,瓦解进程的加速对帝国统治的稳定造成了重大影响。


同时代的许多进化论人类学家(如摩尔根)继续保留了18世纪原始—野蛮—文明的三位一体,并试图严格地划分文明演进的等级阶段。与他们不同,梅因倾向于用传统社会/现代社会这一二元模式去划分社会。在梅因看来,无论是通过身份关系调整的社会,还是通过契约关系调整的社会,它们都是整齐有序且结构严谨的整全社会。于是,梅因勾勒的这幅巨型画卷展现的并不是一个将所有社会分等级安置的文明阶梯,而是一个各有界限的社会并排存在的空间领域。由此,不同的社会形态的独立存在应该获得其正当性,不同的文化、习俗、制度和宗教也都应当获得应有的尊重和宽容。

经过详尽的考察,梅因得出如下结论,印度村社—共同体作为一种传统社会模型,从某种重要的意义上而言是自给自足的,并且能够进行“自我行动”、“自我管理”和“自我组织”。在这个意义上,他将传统社会视为一个整全社会,为以保护和保存原住民社会的传统和习俗为导向的晚期帝国意识形态提供了理论基础。首先在后兵变时期的印度,后来在东南亚和非洲殖民地,“原住民社会瓦解”的想象,在晚期帝国政策的语境中被充分调动了起来。帝国行政官员(如莱尔、克罗默勋爵、戈登和卢格德勋爵)以梅因所阐释和发展的传统社会理论为基础,逐渐阐明了一套关于间接统治(Indirect Rule)的政治理论,这套理论在制度上植根于分权政策,并且与世界多元主义存在规范性关联。

随后,作者考察了法典编纂这一聚讼纷纭的问题。通过分析梅因在印度法典编纂的广泛争论中的介入,详细阐明了他独特的历史法学标签在法典编纂领域所具有的理论和实践意涵。拿破仑战败之后,德国历史法学派的领军人物萨维尼于1814年发表了《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萨维尼批判了在德国制定统一民法典的建议,认为当时法学科学的发展显然不能够担当此任。与萨维尼一样,作为英国历史法学派代表人物的梅因也对在英国制定一部良好的成文法典的实践可能性表示怀疑。梅因问道,“有人能够将关于现存法律的精确知识与完整的立法表达的需要和对法律分类原则的熟稔结合在一起吗?”在《罗马法与法律教育》(1856)中,梅因显然给出了否定的回答。因此,梅因建议将罗马法研究设置为维多利亚时期法律教育的核心内容,从而为英国法律人提供一般的法律原则所需的推理模式和专门术语。


梅因在许多实质性的方面受到了萨维尼的影响,但在一个重要的方面却与萨维尼分道扬镳了。萨维尼认为,法典编纂只是不成熟和衰落的产物,总是出现于法律的基础和渊源最不稳定的历史关头。在民族繁荣的鼎盛时期,在它的法律科学最具影响力的时期,对法典化的需求并未被感知到。相比之下,《国法大全》是衰退时期的产物,它试图努力恢复和复兴古典时代失落的法律科学。然而,梅因却认为法典编纂不仅是“人类努力追求的最崇高和最值得的目标”,而且正如罗马法史所表明的,它对于法律进步也是不可或缺的。

如果说,梅因在19世纪50年代时还认为英国法典化的前景是暗淡的,那么他的印度经历则使他对印度和英国的法典化前景充满了信心。哈里森(Frederic Harrison)指出,英国不能够仅仅依靠向海外派驻“我们的法官或律师”进行管理,必须设计出一套使得那些缺失法律训练的帝国管理者易于理解和操作的法律体系。因此,简化和整理英国法律的实践需要,必然驱使英国的法学家将英国的法律变得更为系统化和条理化。

梅因认为,就印度而言,问题不单单是协调法律与当前社会进步状态之间的关系,因为帝国统治已经从根本上打乱了经过编纂的印度法及其习惯法的自然演进。当地法要么变得更加严格,要么被高等法院任意引入的普通法信条取而代之。在梅因看来,普通法体系就其自身而言已是如此得不可救药,以至于需要一个彻底的解决方案:“唯一的疗治在于统一的、简单的、编成法典的法律的颁布,并在最大程度上以最佳的欧洲模型为基础”。在这一努力中,梅因确信存在着一个能够承担法典化任务的专家团队(一个由他自己那样的法律学者组成的团体),他们能够将法学的科学知识与印度法律和政治实践知识很好地结合起来。


梅因坚持认为法典编纂是必要的,而且他对法典编纂的信心越来越坚定。不仅是因为人们普遍意识到印度法典是一项伟大的成就,而且在于它们是将来英国法律法典化的重要典范。虽然梅因此后再也没有主动地介入关于英国法典编纂的讨论,但是他曾(天真地)得出结论认为,鉴于欧洲和印度法典化的成功,当代对于英国法典化的反对都是抱残守缺的,也将是暂时的。

紧接着,作者转向梅因关于财产权历史的影响深远的解释。梅因在19世纪财产权讨论中占据着决定性的地位,并对英属印度土地所有制的讨论和实践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梅因批判罗马法和自然法理论的一个主要方面是,它们的主导地位使得对财产权的起源和演进的理解变得模糊不清,它们都根据个人占有模式来理解财产权。与此相反,梅因提供了一个替代性的演进顺序:财产最初为大家共同占有,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分开,最终分解为个人所有的形式。梅因对公有制的“发现”,极大地挑战了所有权必然是个人的和绝对的观念。

在实践意义上,梅因的替代性公共模型以及进化的历史相对论,对在未达到一定进步阶段的社会中适用现代制度的可行性提出了质疑。他指出英国统治最严重的错误在于对印度社会的习惯和公共基础的误解。土地收益是帝国在印度进行统治的基础,它是印度政府的行政管理和财政结构的核心所在,同时,土地所有制也是直接影响和改造当地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的最主要的手段。因此,英属印度行政官员对梅因提出的公有制模型十分关注,并通过他们对晚期帝国统治策略产生了重要影响。

梅因对私有制起源的重构是以一套庞大的比较框架为基础的,这一框架试图整合林林总总的人类学和历史学资料,印度的村社—共同体在其中占据了尤为关键的理论地位。村社—共同体的瓦解,也就是从身份向契约的转变,即以血亲关系为基础的公有制分解为私有制的历史进程,为梅因的替代性公共模型提供了明确的证据。虽然在某种意义上说,印度村社—共同体的崩解是不可避免的,但是这一进程随着帝国统治的到来而被危险地加速了。梅因对帝国统治下村社—共同体的习惯基础的彻底毁灭深怀忧虑,因为这一毁灭将预示着印度社会的剧烈瓦解,也将对帝国统治的稳定和秩序构成极大挑战。梅因警告道,与现代社会的接触可能对传统社会产生创伤,这促使许多帝国统治者开始为帝国统治寻求一种替代性的策略模式——间接统治。

尽管英帝国已成为为期不远的历史,但自20世纪末以来,以人道主义干涉为基础的新帝国主义在理论和实践领域都有所抬头的背景下,对19世纪的帝国话语进行研究和反思,无疑具有重大的启发和警示意义。


本文原载于《读书》( 2016年03期),转载于“政治宪法学”。部分文字已经过本号整理、编辑。版权归原出版机构所有。选编不易,转载请遵守基本规则,务必注明原始来源“勿食我黍”公号。不守此规矩的公众号,请勿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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