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09年,第一艘荷兰东印度公司的船只出现在日本。正值一个新政权——通常被现代学者称为德川幕府,对该群岛的巩固统治时期。在结束了长期的地方性冲突以后,德川家康(1543—1616)——日本三位伟大统一者中的最后一位——确立了政府制度,对两百多名保持半独立的领主(大名)确立中央统治,这些大名被允许保留最重要的自治权,包括保有自己的军队和征税的权力。在经过最初一段时间的动荡以后,通过德川家康的儿子(德川秀忠,1579—1632)和孙子(德川家光,1604—1651)的改革,德川幕府的统治持续到19世纪下半叶。 荷兰人第一次踏上日本领土时,就发现日本与邻居中国形成鲜明对比,日本政府愿意——甚至渴望与他们进行接触,并准备让他们的代表进入其政治和商业中心。后来荷兰东印度公司和幕府之间的关系持续甚久,直到1795年荷兰东印度公司在债务重压下崩溃。从1609年开始,荷兰人在日本经营着一个永久性的基地,最初位于九州岛西北角的平户,后来改在长崎港的出岛。尽管日本工厂——当时指的是荷兰在日本的贸易商栈——分布在九州岛西部边缘,荷兰东印度公司使节却几乎每年都要前往江户,通常在江户待上几个月之后才获准离开。荷兰人借此保持与幕府将军以及德川政府不断扩展的机构之间的定期联系。 尽管持续时间长得惊人,但德川幕府与荷兰东印度公司之间的关系——特别是近些年来,很少受到学者们的关注。这可以在日本德川史学的发展中得到部分解释,同时这也是以往过分强调欧洲对早期近代日本重要影响的结果。谟区查(Charles Boxer)在他那本被多次再版的作品——《日本的基督教世纪(1549—1650)》(The Christian Century in Japan, 1549—1650)中辩称,基督教由西方传教士于16世纪引入日本,并对日本产生了变革性的影响,由于日本当局越来越害怕新进宗教的破坏性力量,于是在17世纪30年代颁布了著名的海禁法令,切断了与外界的一切联系。谟区查的研究将欧洲置于日本对外关系的中心位置,并设想日本与欧洲海外企业之间接近全封闭的关系,开启了一个日本孤立的时代。这种观点在20世纪80年代受到两位学者——罗纳德·托比(Ronald Toby)和荒野泰典的质疑,他们的研究表明,在德川海禁后很长一段时间,日本仍与亚洲国家保持着密切合作,最明显的就是朝鲜和琉球王国。虽然他们的著作相当成功地把日本重新带回亚洲,并证明日本与欧洲的联系并不是其外交政策的全部,但托比和荒野介入的附带影响,是顺理成章地避开了对在日本的欧洲人的关注。 除了一些重要的研究,如赖尼尔·赫塞林克和松方冬子的著作以外,已有研究习惯上采用了两种视角的其中一种。赖尼尔的论述更受日本学者的青睐,即狭隘地强调贸易。这种研究路径的典型代表是岛田竜登的著作《18世纪东印度公司在日本的亚洲内部贸易扩张》(The Intra-Asian Trade in Japanese Copper by the Dutch East India Company During the Eighteenth Century),与许多相关最新的、更普遍的研究一样,该书旨在把荷兰东印度公司当作一个纯粹的商业组织,来理解荷兰贸易网络的性质。松方冬子的视角可能最好称为综合的研究路径,旨在描述荷兰东印度公司在日本的地位。在这方面最重要的研究是日本荷兰先驱历史学家永积洋子的著作,她把平户时期(1609—1641)单独抽离出来,在总体性分析中提供了合理的关注点,包括对贸易、政治、日常生活,以及其他一系列议题在内的讨论。尽管建立在这两种路径基础上的研究对理解荷兰人在日本的情况做出了宝贵的贡献,但是两者都未能抓住荷兰东印度公司与德川政权关系这一核心问题。 一个出发点是要重新审视荷兰东印度公司本身的性质。尽管使用公司(company)来描述荷兰东印度公司的做法相当普遍——并且也将在本项研究中采用,但是很显然,这个简单的词汇事实上可能产生严重的误导。荷兰东印度公司曾被誉为世界上第一家跨国公司,的确有些职能让它看起来像一个现代化公司,但是它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这种权力即使是今天的世界五百强也不具备。因此,正如朱利恩·范古尔(Jurrien van Goor)所说的那样,荷兰东印度公司可视为一个成功地结合了公司和政府两种形态的混合组织。 这种复合性可以直接追溯到公司的基础性文件——《1602年宪章》,特别是其中一个单独的条款。在一系列枯燥的条款中,第35条规定了这一组织复杂的业务结构。因为该条款赋予荷兰东印度公司一项以往更多地是由国家垄断的主权权利。该条款规定:“好望角以东,也包括麦哲伦海峡在内,上述这些公司将获准与亲王和君主以荷兰议会的名义签订协议和合同。为了保持这些地方以及维护其良好的秩序,他们也可以建立要塞和据点,任命官员、军队、司法长官,以及其他服务人员。”具体来说,宪章第35条描述了三种宽泛的权力:有权与可能遇到的统治者进行直接外交,有权拥有(当然也包括部署)军事力量,以及有权通过建筑堡垒和据点夺取领土。这种强有力的三位一体结构形成了荷兰东印度公司与生俱来的权力,从它的第一艘船只出现在亚洲海域开始,该公司就充分利用了这种权力。 在这里列出的三种权力中,对于哪种权力使用得最为频繁没有任何疑问。研究荷兰东印度公司的伟大历史学家包乐史,曾经指出荷兰东印度公司在亚洲的整个战略建立在两个工具上——外交和暴力。他交替使用“schenkagie”(通过礼品和外交追求优惠的贸易条件)和“conqueste”(通过暴力征服土地或获得有利的贸易条件)来描述荷兰东印度公司的运作。带着信件和礼物,第一个荷兰探险队的领导者试图打开与跨区域君主的直接联系,以此确保进入外交网络(diplomatic networks)。虽然条约必须提交给荷兰议会审批,但是欧洲和亚洲之间的遥远距离,意味着荷兰东印度公司拥有自由从事独立外交的权力。与这种外交推动同时进行的是同样有活力的军事建设。由于荷兰东印度公司是由一个本身看起来处在无休止战争中的国家所创建的,因此从一开始它就被深深地卷入暴力中。荷兰舰队攻击伊比利亚人在亚洲的贸易网络,瞄准像马尼拉和马六甲这样的关键据点,然后从事大规模的海上劫掠。荷兰东印度公司一心想获得机会进入最有利可图的贸易网络,于是同时准备将其枪炮对准当地的竞争对手。一旦当地官员与他们的敌人达成共识,或者被认为已违反了既定合约权利,而拒绝荷兰东印度公司进入市场时,荷兰舰队就会向亚洲国家的船只开火。除了享有外交和暴力的权利(rights)以外,荷兰东印度公司还声称通过宪章第35条授权建造堡垒、任命总督、建立法律结构和完整的政府建制。这实际上是一张为建立殖民地而开的空白支票,在诸如安汶岛(Amboina)、爪哇、班达(Banda)和台湾得到兑现,因为荷兰东印度公司在这些地区获得了它的第一批领地。 研究荷兰东印度公司的历史学家有时将其历史描述为一个本质上的商业组织不情愿地进入帝国大厦(empire building)的过程,而且该公司在这一过程中被逐渐改变。虽然荷兰东印度公司的确从来不曾为帝国设计一个宏伟的蓝图,它也不只是一个商人渴望便宜买入、高价卖出的企业集团。一份针对在亚洲工作的高级职员所写信件进行的研究指出:这些职员并不会将他们的雇主视为一个受到限制的组织,从而集中关注纯粹的商业贸易,同时避免其他不必要的纠葛。实际情况恰恰相反,他们认为它是一个复合的机构,可以最直接地通过荷兰在亚洲的权力扩张获得利润。尽管可能在太多不同的语境中被引用过很多次,身为早期荷兰总督的扬·彼得松·科恩(Jan Pieterszoon Coen)的话,仍能表明边境官员的更开放的态度:“在东印度群岛的贸易必须通过自己的武器来获取与维持……这些武器必须通过贸易赚取的利润提供资金。总之,没有战争的贸易或没有贸易的战争都是无法维持的。”与其说是在亚洲不稳定的政治环境中,由不情愿的因素导致了一条奇怪的路线,不如说是荷兰东印度公司从一开始就不仅是一个经济组织,而且还是一个政治和军事组织。 连荷兰东印度公司的竞争对手都明确承认,这是荷兰扩张模式最重要的特点;如果想要获得同样的成功,必须加以仿效。对荷兰模式最具有启发性的评价,来自17世纪荷兰联合省(the United Provinces)最伟大的观察家威廉·坦普尔(William Temple): 最后,我要说明的是,通过战胜葡萄牙人,和对土著人的许多战争及其胜利,进而迫使后者签订了排斥所有其他国家的商业条约,允许在海峡和关口建立堡垒——控制了这些地方的交通入口,荷兰人在吞并东印度群岛的整个贸易方面取得了很大进展。这已经由东印度公司……[实现了],公司运行起来更像是一个联邦,而不是一个商业组织,从而在东印度群岛建立了一个实际上由公司的指令进行统治的政府,然而在别的方面却表现得像个主权国家,通过最精明的计算,保持与他们最伟大的国王之间的战争与和平关系,同时有能力在海上发动40人或50人、在陆上发动3万人的战役。 因此,在描述荷兰东印度公司在最重要的贸易活动以外,利用其主权权力从事的外围活动时,我们必须十分谨慎。实际情况是,宪章15第35条所授予的权利对荷兰人在亚洲的推进至关重要。 虽然亚洲国家的官员从未读过《1602年宪章》,但是他们面临的是一个决心充分利用其规定的组织。荷兰东印度公司在17世纪前后到达过很多国家。从小型的港口政权到庞大的帝国,它都明确宣示其权力,并决心利用其全副武装的力量来实现其预期目的。结果是经常发生冲突,当地官员反对侵略性的闯入者,这些侵略者通常在看起来没有明显的外交、政治或商业网络的地方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