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海因里希·奥古斯特·温克勒(Heinrich August Winkler)
“欧洲价值”或“欧洲的价值”是我们这个时代的关键词,即使在日常对话中我们也常喜欢谈起。可事实上,这个概念值得我们深思,因为地理意义上的欧洲从未建立起一个价值共同体。此外,这里还有另一个与之纠缠不清的概念——“西方的价值”。维也纳历史学家格拉尔德·施图尔茨(Gerald Stourzh)的一句话或许能点明二者之间的区别:“欧洲并不等于西方,西方的范围要大过欧洲,欧洲的范围也超越了西方。”
西方曾是欧洲的某个部分,这部分欧洲在中世纪(在某些国家还不止这个时段)时视罗马为自己的精神中心——也就是说它们属于西方教会。只有这部分欧洲经历过前现代时期的两种分权形式:它初步地分开了属灵权力与世俗权力(Geistlicher und weltlicher Gewalt),也分开了君王权力与其他各阶层的权力(ständischer Gewalt)。围绕着属灵与世俗权力的划分产生的,是11世纪下半叶和12世纪前25年发生的权力争斗——这场冲突的一方是意欲改革的罗马天主教会,另一方是神圣罗马帝国萨利安王朝的皇帝、法兰西国王和英格兰国王。表面上,双方争的是究竟谁有权任命主教和修道院院长,但实质上双方争的是:属灵权力与世俗权力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这场冲突的最终结果是宗教首领与人间帝王之间达成了历史性的妥协:1122年,由教皇卡利克斯特二世(Papst Calixt Ⅱ)的使节与神圣罗马帝国皇帝亨利五世(Heinrich Ⅴ)签订了《沃尔姆斯宗教协定》(Wormser Konkordat)。没有任何一方彻底压倒另一方。一方面教会从此完全独立于德意志的王权或皇权,另一方面世俗权力也借此宣示了自己的管辖范围,并且有机会在今后的岁月里寻机扩大。在中世纪,君王与各阶层之间分权的标志性日期是1215年6月15日。这一天,在泰晤士河畔的兰尼米德草甸上,因去年在法国布汶战役中惨败而人望尽失的英格兰国王“无地约翰”,被迫承认造反的男爵们在《大宪章》中提出的自由权利,这也就给他自己的王权戴上了枷锁。从此这位国王将受到以下约束:若是没有他的封臣代表整个国家组成的委员会的同意,就不能征税;除非经过同等级之人的合法判决及本地法律允许,任何自由人都不应被捉拿或被剥夺产业。《大宪章》本身并不意味着国王与其封臣之间的权力斗争就此终结。但百年之后人们可以认定:下层贵族[即“乡绅”(gentry)]和城市市民是这场争斗最大的获益者。人们普遍承认“议会”(Parlament,这个名称可以一直追溯到13世纪中叶)是国家的代表。从15世纪中叶开始,来自各郡的代表和平民组成的下议院与国内贵胄组成的上议院形成了两个界限分明的机构。其实自那时起,下议院所掌握的权力就比上议院大。1215年在英格兰发生的事件深深影响了今后的世界。这主要是因为,在欧洲,没有其他任何地方的宪政发展拥有如英格兰一样的高度连续性。然而,并不是只有英吉利海峡西岸的统治者才需要获得本国内部有声望和势力的贵族、乡绅们持续不断的支持,因为君王们的宝座时时都处于其他一些有资格竞争王权和法统之人的觊觎之下。而且,并不是只有英格兰的贵族、乡绅们才会在待价而沽时趁机提出自己的要求:用正式文件来确认他们的权利,并成立相应的机构来确保他们能参与统治。于是,在中世纪的历史进程中,类似的协商总是以这样或那样的形式出现于西方的欧洲各国(europäischen Okzident)的土地上。属灵权力与世俗权力的分离,君王权力与各阶层权力的分离,这两者之间其实是相互关联的。从那个结束权力纷争的历史性妥协中释放出的力量,给西方带来了长久的影响。属灵权力与世俗权力之间的分离,引发两套大相径庭却又都源自罗马法的司法体系的产生:一套是诞生于1140年前后,其标志是汇集了教法或教会法的《教会法汇要》(Decretum Gratiani);另一套是几乎同时诞生的新的世俗法律——这些法律依据的是皇帝查士丁尼一世(Justinian)于公元6世纪下令编纂(后又在1080年前后被重新发现)的《民法大全》(Corpus Juris),它们在中世纪晚期传遍欧洲(准确地说是传遍属于西方的欧洲),并在所到之地掀起了一场大规模的理性化浪潮。司法的系统化首先在教会中发生。如果没有11世纪末从神学中发展出来的“法学”,那么世俗世界的司法系统化根本就不可能发生。而如果没有司法的系统化,就不会有现代国家。吊诡的是,第一个显现这一关联的案例,正是由对权力极为渴望的教皇格列高利七世(Papst Gregor Ⅶ)在1075年所颁布的《教皇敕令》(Dictatus Papae)里创造出的“教会国家”(der Kirchenstaat)的概念。他所发起的这场“教皇革命”[博物历史学家欧根·罗森施托克-胡塞(Eugen Rosenstock-Huessy)之语]的影响一直持续到了今天。教会中出现的宪法雏形为世俗统治中的宪法雏形树立了范例。伴随着各国内部的现代国家架构发展成形,一个欧洲的多国体系也应运而生。君王与各阶层人士之间的分权正与此相关。就像德国历史学家奥托·欣策(Otto Hintze)在1931年所说的那样,这正是“西方国家的分权宪法中所带有的二元精神”。这种二元性,早在属灵权力与世俗权力分离时就存在了。无论是在世俗的领域还是在教会的领域中,凡是执行的权力在一边,而建议、监督、立法的权力在另一边的场景,都体现出这种二元性。这种二元性还成对地出现在庄园经济与农民经济、中世纪城市与封建领地、伙伴式的共治(如行会或大学)与官僚层级的统治之间。如果要为此时的西方找一个最突出的标志,那应该就是:内心之中的二元主义精神——它包含了多元主义、个人主义、自由和市民社会的萌芽。当然,若没有基督教中的古老渊源的话,西方历史中这两次标志性的分权也不大可能发生:基督教早就把神权法和世俗法分为了两个类别。根据福音传播者马太和马可的记载,有一天,法利赛人的追随者和依附于罗马的统治者希律·安提帕斯(Herodes Antipas)的追随者一起向耶稣这个实实在在传神之道的人,提出了一个暗藏陷阱的问题:是否认为人们向恺撒(即罗马皇帝)纳税是应该的。如果耶稣说不应该,那就意味着鼓动叛乱;如果说应该,则意味着支持罗马人的外来统治——这必让他人心丧尽。所以无论耶稣怎么回答,都意味着在政治上亮明立场,也意味着一个识别敌我关系的决断。由于耶稣并不想这样作答,他选择了一个辩证的答案。他要来一枚罗马钱币,在确认那上面印的是皇帝提比略(Tiberius)的头像之后,他回答说:“这样,恺撒的物当归给恺撒,神的物当归给神。”上帝与恺撒在这里是并置的,但说话人与他们之间并不是等距离的关系,也就是说亲疏有别,而且二者的地位也绝对不相同。毫无疑问,回答问题者将上帝放在了绝对优先的位置。但耶稣的回答同时也拒绝了某种神权统治或祭司统治。上帝的统治与世俗统治之间的分离,对后者既意味着限制也意味着肯定:说是限制,是因为这让它不能再插手宗教领域;说是肯定,是因为这就承认了世俗权力的独立性。这当然还不算属灵权力与世俗权力的分离,但是这个回答带出了一个原则,这个原则中所包含着的关于政教分离的逻辑最终带来世界的世俗化和人的解放。千年之后,有一部分基督徒从耶稣所发展出来的这个基本区分之中引申出了一个结果:将属灵权力的机构与世俗权力分离。这些基督徒属于拉丁教会或者说西方教会,那里有许多国王,但只有一位教皇。在起初属于拜占庭后来又属于莫斯科的东部教会那里,从未发生过属灵权力与世俗权力的分离。东正教的欧洲不知道什么“政教分离”,人们带着挑衅口吻谈及的“政教合一”体制(Cäsaropapismus)——由一个人兼任教会领袖和国家领袖——其实会让教会臣服于君王。同样,在东部教会的区域内也发展不出那些影响西方的其他二元性:没有领主与封臣之间相互交换誓言的关系,没有君王权力与其他各阶层的权力的划分,伙伴式的共治与官僚层级的统治、庄园经济与农民经济、自治的城市与贵族的采邑——所有这些区分均不存在。当然,东欧和南欧之所以走上了一条与属于西方的欧洲不同的发展道路,也可能与长期遭受异族统治有关:蒙古人曾统治今俄罗斯所在区域,奥斯曼帝国曾统治巴尔干和罗马尼亚,而后面这个例子正好说明,属灵权力与世俗权力之间的分离才是欧洲的“根本性差别”。只有从属于西方教会的那部分欧洲,才有保证个人自由和团体自由的体制性条件,于是只有在那里才能出现理性的神学,以及其他理性的学术——如法学和哲学,而且理性主义精神还推动了其他科学和艺术的进步。只有在西方教会的范围内,一种有条理的质疑才能产生出精神上的生产力——尽管教会严厉地打击这种生产力,却已无力消灭它。只有在西方,才诞生了市民阶层(Bürgertum),无数敢于冒险的商人和企业家由此涌现出来。只有在这里,才可能出现中世纪晚期和近代早期规模空前的解放运动——它从人文主义和文艺复兴开始,经过宗教改革,一直发展到启蒙运动——正是这些解放运动塑造了今天西方现代社会的样子。这其中的启蒙运动,并非凭空出现的“宇宙大爆炸”。它既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也并非像它的反对者所认为的那样是从地狱里涌出来的。启蒙运动有它的前史,其中基督教在教会法与世俗法分离方面的特征几乎完全符合中世纪的“二元主义精神”。“二元主义精神”适用于思想史的道理,也适用于权力分离的历史。在往昔的政教分离、王权与各阶层权力分离的基础之上,现代的权力分化呼之欲出,这正是法国的国家学思想家夏尔·德·塞孔达(Charles de Secondat),即孟德斯鸠男爵1748年在《论法的精神》中所论证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者分立。孟德斯鸠以欧洲大陆的绝对主义王权为对立面所构造出来的理论模型,可以解释英国宪政史中众多事件的结果,而且特别能够解释1688—1689年“光荣革命”之后发生的事情。而孟德斯鸠的书在英属北美殖民地所造成的反响,比在其他任何地方都要强烈。在曾跨越过北大西洋的欧洲移民们反抗英国人的激烈斗争中,在他们拒绝英国国教会的行动中,在他们反抗他们所不愿意服从的统治时,这本《论法的精神》都大大增加了这群人的底气。据此,“No taxation without representation”(即:只有那些有权利将自己的代表送进伦敦下议院的人,才可以被抽税)这个原则不应该仅仅只在母国有效,而应该同样也适用于13个造反的北美殖民地。1776年6月12日,弗吉尼亚议会通过了《权利法案》:“所有人都是生来同样自由与独立的,并享有某些天赋权利,当他们组成一个社会时,他们不能凭任何契约剥夺其后裔的这些权利;也就是说,享受生活与自由的权利,包括获取与拥有财产、追求和享有幸福与安全的手段。”这掷地有声的豪言开启了宣示人权的历史。紧随其后的,是14条彰显人民主权的条款,其中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之间的三权分立,还有其他一些最为紧要的自由权利,如出版自由和信仰自由。1776年7月4日,13个殖民地共同组建的大陆会议公布了美利坚合众国《独立宣言》。秉承着弗吉尼亚《权利法案》的精神,这篇宣言在开头就写明了那些不可剥夺的人权:“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造物者创造了平等的个人,并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们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当权力,则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任何形式的政府,只要破坏上述目的,人民就有权利改变或废除它,并建立新政府;新政府赖以奠基的原则,得以组织权力的方式,都要最大可能地增进民众的安全和幸福。”北美的起义者们无疑是人权事务方面的先驱,但这些被弗吉尼亚和其他加盟州印在纸面上的基本原则,很快就渡过北大西洋来到了欧洲。若说起在法国为这些原则而奔走的人,当首推(在独立战争中站在美国人一边对英国作战的)拉斐德侯爵(Marquis de Lafayette)和托马斯·杰斐逊(弗吉尼亚《权利法案》的编写者之一、《独立宣言》草稿的主笔人、后来的第三任美国总统,他在1785—1789年担任美国驻巴黎特使)。在法国大革命爆发后不久,拉斐德侯爵就在杰斐逊的积极支持下起草了自己的人权宣言,这份文件由国民会议于1789年8月26日通过,成了《人权和公民权宣言》(Déclaration des droits de l’homme et du citoyen)。这是欧洲的第一份人权宣言,它比《独立宣言》更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且在保障自由权和财产权方面要远超过那海外的先驱。于是,最迟在1789年之后,保障这些不可剥夺的人权已经成为大西洋两岸共同的事业。人权与法治、三权分立、人民主权和代议制民主一起,成了西方的准则,所有国家——只要它不只是在纸面上认同1776年和1789年革命的理念和宣言的政治成就——都要为之而奋斗。接受还是拒绝这个准则?这两者之间的争斗构成了一部历史,无论是新的历史还是旧的历史,欧洲的西方史和海外的西方史(包括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历史)都成了这部历史的一部分。有些欧洲国家在文化上属于西方,却反对人权宣言的某些政治成果——比如不可剥夺的人权、人民主权、代议制民主。德国曾是这类国家中的一员,直到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彻底失败之后,它才不再拒绝这些西方的政治理念。还有意大利,它也是1945年之后才建立起西方意义上的议会民主制,而葡萄牙和西班牙要等到20世纪70年代中期战胜了自己的民族主义兼威权主义的独裁政权之后,才步入此行列。直到1989年的“和平革命”之后,西方世界内部关于“是接受还是拒绝1776年和1789年的政治理念”的争论才算是暂时告一段落。这场革命让那片本来属于传统西方,却在1945年因雅尔塔会议的决定而被划入苏联统治范围之内的地域又重新拥抱了西方的政治文化:这为欧洲历史画上了一个大大的休止符,而且是自法国大革命以来的200年里最大的一个。西方的准则从来都不是在描绘西方的现实。在第一批《人权宣言》的起草人里就有奴隶主,托马斯·杰斐逊也是其中之一。有些人的人权长期得不到承认,来自“黑非洲”的奴隶和印第安原住民都属于这个群体。如果谈到公民权,那么妇女和劳工在一定程度上也属于这个群体。西方的历史,同时也暴露了与自己所持价值的冲突。殖民主义、帝国主义和种族主义,共同构成了西方“罪行账簿”上的主要部分。但这几个《人权宣言》本身比那些抱有各种大男子主义和种族主义偏见的起草者要明智得多。那些部分地或完全地被从人权的适用人群中排除的人,还是能将这些宣言引为依据,而且他们一直坚持不懈并最终取得了成功。因此,西方的历史也可以被看作一部逐步学习的历史,人们通过自我纠错和建设性的自我批评来学习。换句话说,这个准则带来了一个向准则看齐的过程。这个过程还远未结束。因为人权中的“人”理应指的是全人类。这一点在1948年12月10日之后就更加无可置疑了,因为这一天联合国大会以48票赞成、0票反对、8票弃权的结果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该宣言强调了这一权利的普世性和在全世界范围内的有效性。当然,只要仍有许多国家觉得自己不受这项宣言的束缚,这个起源于西方的标准的全球化就依然只能停留在纸面上。西方的(也就是大西洋两岸的)特性,就是所有那些沿着18世纪末的政治理念的发展的总和。如果一定要找出一个(西方的价值得以从中生发的)“根源”的话,那就是上文中耶稣把上帝的领域与恺撒的领域分开的那句话。在伊斯兰教或其他宗教中,并没有类似的“经典名言”。中世纪的政教分离、王权与各阶层权力的分离正是基于耶稣那句“经典名言”而实现的,只有在欧洲属于西方的地区才发生了这样的权力分离。这两大权力分离又推动了现代分权(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者分立)的诞生,从而也为法治和人权、公民权的产生创造出一个坚实的框架。这些权利首先被宣布于北美殖民地的土地上,接着它们又从那里来到了欧洲。欧盟及其成员国现在所称的“它们的”价值,其实与一个更大范围内的西方的价值联系在一起。而现在,这样的联系已经扩展到全世界。
本文选编自《西方的困局: 欧洲与美国的当下危机》,注释从略。推荐购买此书阅读。该选文只做推荐作者相关研究的书目参考,不得用于商业用途,版权归原出版机构所有。任何商业运营公众号如转载此篇,请务必向原出版机构申请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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