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伊曼纽尔·沃勒斯坦 ( Immanuel Wallerstein,1930.9.28-2019.8.31)美国纽约州立大学宾厄姆顿分校的杰出教授,耶鲁大学的高级研究员,担任国际社会学协会主席等数十项学术职务。
法国大革命具有伟大象征意义的举措是坚持称呼人时不再使用头衔,甚至不再使用先生和夫人。所有人都被称为公民。这种举措意在表明要否定传统的等级制,在正在建构的新社会中逐渐形成社会平等。随着法国大革命的结束,头衔被恢复;但“公民”概念(如果不是仅仅作为称呼的话)保留了下来。它并不仅仅是保留下来,而且获得了大的发展。它为自由主义国家奠定了话语基石。它在各处都被法律所承认,以致到1918年,人们发现有必要创制一个“无公民权的”人的概念以描述一个相对小的人群,他们在其生活的地方尚不能要求获得公民权。公民概念在创设时就是要具有包容性。它坚持一个国家的所有人、而不仅仅是一些人(君主、贵族)都有权利——而且是平等的权利——参与在政治领域的集体决策过程。从中可以推断出,每个人都应该有权获得由国家分配的社会利益。到20世纪后半期,保障公民拥有权利成为构成一个现代“民主”国家的最低标准,几乎每个国家目前都宣称如此。但公民权的包容性的另一面是排斥性。根据定义,那些未被纳入国家公民这一新范畴的人将被纳入另一个新概念——“外国人”。一个国家的外国人也许是某个其他国家的公民、而不是这个国家的公民。尽管如此,对任何特定的国家而言,即使在其边界内排斥外国人获得公民权,但这并不会限制在理论上被纳入公民范畴的人的数量。在大多数情况下,一个国家超过90%的居民都是公民——合法公民,即公民权现在已经变成一种由法律予以界定的问题。这恰恰就是在法国大革命之后许多国家所面临的问题。太多的人是公民。结果可能确实是危险的。19世纪的历史(确实也是20世纪的历史)是,一些人(那些拥有特权和优势地位的人)试图继续将公民权界定在狭小的范围内,而所有其他人则试图通过使法律认可一个范围更大的公民权界定来作为回应。1789年之后几个世纪思想界的理论建构就是围绕这种斗争展开的。各种社会运动也是围绕这种斗争形成的。在实践中将公民权界定在狭小范围内、与此同时在理论上又坚持扩大公民权原则的方法,是创制两个公民范畴。在攻陷巴士底狱仅仅6天之后,埃贝·西耶斯(Abbé Siéyès)就开始了这方面的努力。在1789年7月20~21日向国民大会的制宪会议宣读的报告中,西耶斯建议在消极的和积极的权利、消极的和积极的公民之间做出区分。他指出,自然的和公民的权利是“社会要形成就需要坚持和发展的”权利。这些是消极权利。此外还存在一些政治权利,“需要借助这些权利社会才能够形成”。这些是积极权利。从这种区分中,西耶斯得出如下结论:
一个国家的所有居民都应该享有消极的公民权利;所有人都有权保护他们的人身、他们的财产、他们的自由,等等。但在形成公共权力方面,并不是所有人都有权发挥积极作用;并不是所有人都是积极公民。妇女(至少就目前而言)、儿童、外国人和那些对维系公共权力没有贡献的人,不应该被允许去积极地影响公共生活。所有人都有权享有社会利益,但只有那些对公共权力有贡献的人才是伟大的社会事业的真正股东。只有他们才是真正积极的公民、联合体的真正成员。(Siéyès,1789,193-194)
没有感觉任何不妥,西耶斯接着补充道,政治权利的平等是一个基本原则(但假定只适用于积极公民),没有这种原则,特权就会被恢复。1789年10月29日,国民大会将这种理论观念转化为法令,即将积极公民界定为那些以直接税的形式缴纳三天工资的人,这是最低标准。财产成为享有积极公民权的前提条件。正如罗桑瓦隆(1985,95)所指出的,“如果理性是健全的,就应该知道人们不可能发明规律。他们必须发现它们。……能力概念在这种框架中发现了其逻辑所在”。试图限制公民权范围的做法可以采取许多种形式,它们都必然包括创造某些对立,以此证明划分消极和积极公民的合理性。二元划分(等级、阶级、性别、种族/民族、教育等方面的)是自古以来就存在的社会现实。在19世纪所不同的是,人们试图确立一种理论框架,由此能够证明这种划分转化为法律范畴的合理性,以便使这些范畴能够被用于限制公开宣称的所有公民都具有平等权利的实现程度。理由很简单。当不平等成为常态时,也就不需要做任何进一步的划分,即相比在那些不同等级之间——一般而言,在贵族和平民之间——的划分而言。但当平等成为官方规定时,了解谁事实上被包括在拥有平等权利——即谁是“积极”公民——的“全体人员”之内也就突然变得重要起来。平等越被宣布为一种道德原则,被用于阻止它实现的障碍——法律的、政治的、经济的和文化的——也就越多。在知识界和法律界,公民概念迫使人们做出一长串具体的和僵化的二元划分,它们由此构成19世纪和20世纪资本主义世界经济的文化支柱: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男人和妇女、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养家糊口的人和家庭主妇、多数民族和少数民族、黑人和白人、欧洲人和非欧洲人、有教养的人和愚昧的人、有技术的人和没有技术的人、专家和业余爱好者、科学家和外行、高雅文化和大众文化、异性恋和同性恋、正常人和变态、体格健全的人和残疾人。当然,最初的划分是文明人和野蛮人,所有这些其他的划分也都是在暗示这种划分。在公民享有平等权利的国家,居于统治地位的集团试图排斥其他集团享有公民权利,而居于被统治地位的集团则试图被包括在享有公民权利的范围之内。斗争既发生在政治领域、也发生在思想领域。所有人都发现自己必然居于上述每一种对立双方的这一方或那一方。那些居于统治地位的一方,倾向于以某种方式将这种划分在理论上阐发为自然的。居于统治地位的一方面临的关键问题是,确保从个人角度看,他们能够在每种划分中都居于统治地位。面对统治者,那些居于被统治地位的集团开始进行组织,试图谴责、摧毁或重新界定这些划分,以使他们自身能被纳入积极公民的范畴、纳入文明人的范畴。存在多元二分范畴的事实造成了一种困难。人们有可能在一些范畴中居于统治地位,而在其他范畴居于被统治地位。如果希望被视为享有完全公民权利的集团的组成部分,那么,那些并不能够在所有二分范畴中都取得统治地位的人就需要做出政治决策。很容易理解,他们通常会努力赋予那些他们居于统治地位的二分范畴以优先地位。结果可能是特权集团成员数量的某种扩大,但对那些仍然被排斥在外的人而言,却仅仅是增加了他们获得公民权的困难。正是这种就哪些二分范畴具有优先地位展开的斗争,构成了社会运动内部就其进行斗争的策略和希望结成联盟的性质展开持续争论的根源。当然,公民权概念意味着获得解放,它确实将我们所有人都从公认的等级制度的重压之下解放出来,这种等级制宣称等级是神圣的或自然的。但这种解放仅仅是部分地从无权状态下解放出来,而且新获得的权利会使继续(以及新的)被排斥在其他权利之外变得更明显和更难以忍受。作为结果,普遍权利在实践中就会最终变为一种语言上的口惠,即“说一套、做一套”的自相矛盾。创建一种由有德行的平等个体组成的共和国,被证明要求将那些由此被认为没有德行的人排除在享受权利之外。自由主义将成为现代世界的主导性意识形态,它鼓吹德行能够通过教育获得,由此能够有序地逐渐扩大权利的范围,即有序地将消极公民提升到积极公民的地位——一种将野蛮人转化为文明人的路径。既然这种提升的法律程序被认为是不可逆的,所以必须仔细地、谨慎地、首先是渐进地掌控它的推进。另一方面,目标在于维护那些权利未得到全面承认的人的利益的社会运动,一直在争论应该怎样做以尽可能快地结束这种未被承认的状态。有一些人坚持认为,运动应该是反现存体制的,即他们应该努力摧毁现存的历史体制,正是后者使对平等的扭曲成为可能。还有一些人在本质上是融入现存体制者,他们相信,运动的作用仅仅在于加速已经存在的自由主义方案的实施,即有序地获得权利的方案。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这种历史开始于法国大革命本身。西耶斯在前面提到的报告中指出:“全部公共权力都无例外地是普遍民意的反映;全都来自于人民——即民族。这两个词应该被视为同义词”(1789,195)。这种观念的推行是简单和快速的。过去所有那些被标示为王室的,现在被重新标示为民族的。 “对法国的革命者而言,民族并不是一种既定的东西;它必须是要加以创造的东西”(Cruz Seoane,1968,64)。民族概念迅速地向其他国家传播。[5]
同样也是法国的革命者首次使用民族概念来为民族自决权的概念辩护。当国民大会于1791年9月13日投票表决是否吞并阿维尼翁(Avignon)和罗讷河以东领土(Comtat Venaisson)时,它正是以“人民决定他们自己命运的权利”的名义这样做的(Godechot,1965,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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