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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与三派新制度主义

Hall、Taylor 勿食我黍 2021-12-24


作者|Peter A. Hall,Rosemary C. R. Taylor
编译|何俊志  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引言
“新制度主义”这个词在政治学中的出现频率已经越来越高。然而,对于什么是“新制度主义”,它与其他分析途径之间的区别在哪里,它作出了哪种承诺或者说要揭示什么问题等,学界仍然存在着相当大的混淆。本文拟通过对新近文献的检视,来对上述问题作出初步回答。如果我们能够认识到新制度主义并不构成一个统一的思想体系,或许就可以消除有关它们的一些混淆之处。事实上,在过去的十五年中,至少有三种不同的分析途径,每种途径都自称是“新制度主义”。我们将这三个思想流派命名为:历史制度主义、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和社会学制度主义。这三个流派的出现和发展都是对20世纪60和70年代盛行的行为主义的反动,每一个流派也都试图阐明,制度在决定社会和政治后果上所扮演的角色。然而,它们在政治世界上所绘出的却是差异极大的画面。
在接下来的这-部分中,我们将简要描述每一个流派的起源,指出它们在分析社会和政治问题时的独到视角。然后,我们要比较它们的分析优势与不足之处,主要集中于分析它们在两个任何制度分析都要涉及的基本问题上所持的主要立场和观点,即如何去解释制度与行为之间的相互关系,并如何由此而解释制度的起源和变迁过程。
尽管它们都对制度有着浓厚的兴趣,但是令人迷惑的是,至少说从它们在文献上相互参照的数量上来判断,这三个思想流派却又是以一种相互独立的方式发展出来的。直到近来为止,它们之间也几乎没有发生相互交流。所以,我们要寻求每一个流派是否有向其他两个流派学习的可能,并在结论部分讨论这三种视角的整合潜力。

历史制度主义
历史制度主义的兴起和发展是对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盛行的政治学集团理论和结构功能主义的一种反动。它的理论源出于这两个流派,但又寻求超越这两个流派。历史制度主义接受了集团理论的这样一个观点:即围绕着稀缺资源而展开竞争的各个集团之间的冲突,构成了政治的核心,但是,它们要寻求的是去对那些不同国家的差异性政治后果和政治后果的不平等性作出更好的解释。它们寻求做这种解释的方式是,找出特定政体下的制度组织与经济结构的冲突是如何赋予某些利益以特权而遣散另外一些利益的。在这里,它们的理论建基于政治科学中的旧制度主义注重正式政治制度的传统之上,但是它们在制度的重要性,以及制度是如何发挥出这种重要性这两个方面都扩展了概念的内涵。

历史制度主义者们也受到了结构功能主义的影响,后者将政体看成是相互作用的各个部分所构成的一个整体。他们在接受这一观念的同时,也反对有些结构功能主义者将个人的社会、心理和文化特性看作是驱动体系运作的因素。相反,他们将某一政体的制度组织或政治经济结构看作构造集体行为并产生出差异性结果的主要因素。他们在分析政体制度时强调的是“结构主义”(structuralism)而不是像早期结构功能主义那样去强调“功能主义”(functionalism),从而将政治产出看成是对系统需求的反映。

结构功能主义和集团冲突理论内部都有多元主义和新马克思主义两个变体,而有关新马克思主义的争论在20世纪70年代对历史制度主义的发展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尤其是,它促使历史制度主义者更加集中于对国家的研究,而且他们再也不将国家看作是在一组竞争性的利益中起中立作用的赌金保管人,而是将其视为一套能够对集团冲突的特征与结果起构造作用的复杂制度体系。在此之后,随即有一批学者开始研究其他的社会与政治制度,尤其是与工会和资本相关的制度是如何构造集团间的互动,并在不同的国家产生出不同结果的。这些研究大多数都集中于对公共政策作跨国比较上,他们尤其强调了国家的政治制度在构造立法官员、利益集团、选民和司法官员间相互关系上所产生的影响。比较政治经济分析中的一个重要分支,也将这一分析扩展到了对劳工运动、雇主组织和金融体制的研究上。
历史制度主义如何界定制度呢?在很大程度上,它们将制度界定为嵌入政体或政治经济组织结构中的正式或非正式的程序、规则、规范和惯例。它们的范围可以从宪政秩序、官僚体制内的操作规程和对工会行为及银行—企业关系起着管制性作用的一些惯例。总之,历史制度主义所说的制度是与组织和正式组织所制定的规则和惯例相连的。

与我们在这里将要检视的其他两个流派相比,历史制度主义具有相对明显的四个特征。第一,历史制度主义倾向于在相对广泛的意义上来界定制度与个人行为之间的相互关系。第二,它们强调在制度的运作和产生过程中权力的非对称性。第三,它们在分析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过程时,强调路径依赖和意外后果。第四,它们尤其关注将制度分析和能够产生某种政治后果的其他因素整合起来进行研究。接下来让我们将简要阐述这几个特征。

任何制度分析的核心都是这样-个问题:即制度如何影响个人行为。毕竟,制度是通过个人行动才对结果产生影响的。在广泛意义上,新制度主义者们对这个问题作出了两种回答,我们可以将这两种回答分别归结为“算计途径”(calculus approach)和“文化途径”(cultural approach)。每一种途径都对下面这三个带有启发性的问题作出了略为不同的回答。这三个问题是:个体如何行动,制度起到了什么作用,为何制度会随着时间的变化而持续存在。

对于第一个问题,那些采用了算计途径的人们,会集中关注建立在策略性算计基础上的工具性行为这一方面。他们假定,个体寻求最大化地实现自己的一系列目标,而目标又由特定的偏好所设定,他们实现这一目标的手段也是策略性的。也就是说,他们会彻底考虑每一种方案,并选出那些能够使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方案。总之,行动者的目标或偏好是既定的,并且是外在于制度分析的。

在“算计途径”中,制度发挥着什么样的作用呢?在他们看来,制度影响行为的方式,基本上是为行动者提供有关其他行动者现在或将来行为或大或小的确定性程度。具体而言,制度提供了与其他行动者相关的信息、协议的执行机制、对背叛行为的惩罚,等等。更为关键的是,制度影响个体的行为是通过对其期望的改变而实现的,即当某一行动者作出某种行动之后,制度会改变他所持的有关其他行动者可能对此所作反应的期望。在这个过程中,策略性互动明显地扮演着重要角色。

“文化途径”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则与此相反。该途径强调行为并不是充分策略性的,而是受到个人世界观所限制的。也就是说,在不否认人类行为是理性的或目标导向性的同时,它强调了个体通过建立规则或类似的行为模式来实现目标的程度。它倾向于将个体看成是满意而止的人,而不是最大化利益的实现者,并且倾向于强调行动过程的选择依赖于对形势的解释而不是纯粹工具性的算计。

制度在这一过程中又发挥着什么作用呢?在这种视角之下,制度为解释和行动提供了道德或认知模板。个体被看成是深深地嵌入了制度世界之中,而由符号、教义和惯例所构成的制度,又为行动者对行动情景和自身的解释起到了过滤作用。特定的行动是在经过制度的过滤后才被构建出来的。制度不仅提供了何种策略才会有用的信息,而且还影响着行动者的身份认同、自我印象和偏好。

对于我们所讨论的与制度相关联的规则化行为模式为什么会显示出历时性的稳定性,这两种途径也提供了不同的解释。一方面,算计途径认为,制度的存续是因为它具体表现出类似于纳什均衡的某种平衡。也就是说,个体之所以会遵循这种行为模式,是因为偏离会使个体的境况变得更坏。制度对于解决集体行动困境的贡献越大,或者说制度使得交换的获利越多,它就会越有活力。另一方面,文化途径解释制度的存续,则是通过强调与社会制度相联的惯例,会使得个体的选择不可能有现成的清晰目标。相反,作为集体行动的要素构成,有些制度是如此的“习惯”或自然而然,以至于它们避开了详细的审视,并且作为集体行为的构成要素,它也不可能通过某些行动或个体而发生改变。制度从本质上说是抗拒设计的,因为在有关个体试图有所改革的地方,制度会形构具体选择。

历史制度主义者们在这个问题上采取了一种包容的态度:他们同时使用这两种途径来具体阐明制度与行动的相互关系。例如说,伊玛格特(Immergut)就是通过阐明医生集团与改革倡导者的妥协意愿,来解释保健政策改革的跨国性差异的;反过来,她又将这一意愿的形成与政治系统的制度结构联系起来,以考察在有关立法机关之外成功地寻求一项不那么令人满意的决策的可能性上,制度对这个群体期望的形构作用。她在这里所使用的就是一个经典的算计途径。哈塔姆(Hattam)也采用了一个类似的途径来展开分析,她认为正是司法机关的保障性权力才引导着美国的劳工运动偏离了那些容易引起司法审查的策略。然而,就像有些历史制度主义者那样,她在此基础上还进一步分析了,美国和英国的劳工组织所面对的不同制度背景,促使它们以不同的世界观来展开行动的方式。这种分析方式表明,受到既定制度诱导的策略,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改变而硬化为世界观,而受到正式组织传播的世界观,又会形塑卷入其中的行动者的自我印象和基本偏好。

历史制度主义的第二个显著特征,是在进行制度分析时突出了权力和权力游戏中的非对称性关系。所有的制度研究都与权力有着直接关系。事实上,它们可以被看作是数年前在那场有关社区权力争论中从第二和第三个维度去阐明权力的一种努力。但是历史制度主义尤其关注制度在各社会集团间不平等地分配权力的方式。例如说,它们并不倾向于假定出一个自由契约个体存在的场景,而更倾向于假定出这样一个世界,即制度给予了有些集团和利益以更多的接近决策过程的机会;不倾向于强调某一结果使人人都变得更好的程度,而倾向于强调某些集团的失利和其他集团的胜出。例如说,斯坦默(Steinmo)在解释税收政策的跨国性差异时,就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指出政治制度如何形构政策过程中有可能被代表的社会利益的种类来具体展开的。在美国的经济政策中,韦尔(Weir)表明了政治系统的结构是如何支持某些社会联盟的形成并阻碍另外一些社会联盟形成的。

历史制度主义的再一个特征是,从一个独特的视角来密切关注历史发展。它们一直强调社会因果关系中的“路径依赖”(path dependent)特性,从这个意义上讲,它距斥了这样一种传统公式,即同样的运作性力量会在每一个地方都产生出同样的结果。他们之所以持这一态度,是为了支持这样一种观点:即某一运作性力量所发挥出的影响将会受到从过去继承过来的既定环境因素的调节。当然,在这些环境因素中,作用最为显著的当然就是制度。在这里,制度因素被看作是在历史景观中推动着历史沿着某一路径发展的相对稳定和最为核心的因素之一。

所以,历史制度主义倾注了大量的精力来解释制度是如何产生出某种路径的,例如,它们是如何构造某个国家对新挑战的反应的。早期的分析者们所强调的是现存的“国家能力”(state capacities)和“政策遗产”(policy legacies)对随后的政策选择所产生的影响。另外一些分析者们则强调了过去的政策阵线对随后政策产生限制的方式,即早期政策阵线鼓励社会力量沿着某些阵线而不是其他阵线来组织,这样组织的原因是为了获得某些认同,或者是建立某种转移成本很高的政治利益。在这种语境之下,与那些将制度设想为具有某种目的性和效率性相反的是,历史制度主义者们强调了现存制度所产生出的非意图性后果和无效率现象。

与这种视角相一致的是,有些历史制度主义者也将历史事件的变化分成了持续时期和被某些“重要的关节点”(critical junctures)打断的断裂时期。例如,当实质性的制度变迁发生时,就会由此产生出某种“枝节点”,使得历史的发展走上某种新的道路。当然,这里的主要问题在于解释,是何种因素导致了这种重要关节点的突然出现,尽管有些历史制度主义者通常都会强调经济危机与军事冲突的影响,但是有好几种模式都还没有对这个问题作出很好的回答。

最后,尽管他们极其关注政治生活中制度所扮演的角色,但是很少有历史制度主义者坚持说,制度是产生政治结果的唯一因素。他们尤其倾向于将制度与其他因素一道定位于因果链之中,社会经济发展与观念的分布也是他们重点考虑的因素。从这个角度看,他们所假定出的世界要比只假定有偏好和制度两个要素的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世界更为复杂。历史制度主义者尤其倾向于关注制度与观念信仰间的相互关系。例如说,戈德斯坦(Goldstein)就阐明了,在美国,被设计出来制定贸易政策的制度结构,就倾向于强化某种贸易观念的影响,而损害其他贸易观念的影响;韦尔也认为,英国与美国之间的结构性差异就影响了凯恩斯主义发生作用的时机和作用的持久力。

理性选择制度主义
在现代政治科学中最为令人好奇的事件之一就是,在历史制度主义产生与发展的同时,出现了第二种被我们称为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新制度主义流派,并且其产生与发展是与历史制度主义分别进行的。理性选择制度主义最初产生于对美国国会行为的研究。在很大程度上,它的产生来自于对一个重大矛盾现象的观察,即如果传统理性选择的公式正确的话,美国国会的立法就很难保持稳定的多数。因为立法者们众多的偏好顺序和问题本身的多维特征,都将会导致这样一种现象,即新的多数往往会倾向于推翻任何已经通过的议案,从而使得从一个议案到另一个议案都会出现“循环”(cycling)的现象。然而,国会投票的结果,又在事实上表现出了相当大的稳定性。在20世纪70年代末期,理性选择分析者们开始问这样一个问题:如何去解释这种理论与现实的不符之处?

他们在答案的寻求过程中转向了对制度的研究。有些人开始认为,之所以在立法过程中会发现稳定的多数,是因为国会的议事规则和委员会体制构造出了议员们的选择和可能获得的信息。有些议事规则所提供的议程控制,限制了国会投票时作出选择的范围和顺序。其他一些议事规则将主要问题的管辖权分配给了委员会组织结构,以服务于议员们的选区利益,或者为议员们可能出现的互投赞成票提供执行机制。总之,国会的制度被认为是降低了事务处理的交易成本,使得在议员之间能够达成交易,从而使得法案稳定通过成为可能。简言之,制度解决了一些立法者们经常会面对的集体行动困境。

正如上文所表明的那样,政治科学中的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强调产权、寻租和交易成本对于制度运作与发展的重要性,是从“新组织经济学”(new economics of organization)那里借来了有用的分析工具。在这方面尤其有影响的是威廉姆森(Williamson)的观点,即某一组织形式的建立,可以通过其降低了履行某一活动的交易成本来进行解释。诺斯(North)运用了类似的观点来分析政治制度史。代理理论集中关注的是,使得委托人可以凭借制度而有效监管执行代理人的服从现象,这在解释国会制度是如何构造委员会间的关系,或如何对它所监督的独立管制机构时,被证明是非常有用的。

在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激发下,对美国立法机关进行研究的具体展开,在最近所收集出版的一本专著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在很大程度上,它集中于解释国会的规则影响立法者的方式,以及出现这些规则的原因,同时也强调了国会与其独立管制机构之间的相互关系。近来,科克斯(Cox)与麦克库宾斯(McCubbins)在试图将分析的重点从国会转向对政党结构的考察。法里约翰(Ferejohn)已经开始探析国会与法院间的关系;在国会控制其独立管制机构的能力上也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近年来,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者也将他们的注意力转向了对一系列其他现象的研究,包括跨国性联盟行为、政治制度的发展、道德冲突的紧张程度。普热泽沃斯基(Przeworski)、葛得斯(Geddes)、马科斯(Marks)等人用博弈论的框架分析了民主转型。特瑟伯利斯(Tsebelis)等人探测了欧盟制度改革的意义。国际关系学者运用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基本概念来解释国际制度的沉浮,国家授予国际组织的责任种类,以及这种组织基本框架。

就像所有的其他学派一样,理性选择制度主义也充满了内部争论和一些变休。然而,我们在这里想要强调的是这种分析途径的四个显著特征。第一,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者们采用了一套典型的行为假设。总体而言,他们假定相关行动者都有一套固定的偏好或口味(尤其适合于具备如递移性原理那样明确的条件之下),行为完全是偏好最大化的工具,并且行动者在满足偏好的过程中的行为具有通过算计而产生出的高度策略性。

第二,如果说每一个学派都对政治有某种刻画,而不管是把政治看成是“为权力而斗争”、“社会学习的过程”或者是其他图景,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者也提供了一幅独特的政治景观。他们倾向于将政治看成是一系列集体行动的困境。这可以通过例证的方式说明,如当个体为最大限度地满足偏好而采取行动时,就很有可能在集体层面上产生出次优的后果(在这种状况下,就有可能找到另外一种结果,这种结果会使其中一个人的境况变得更好的同时,不会使另一个人的境况变得更糟)。尤其有代表性的是,阻碍着行动者从集体行动中获得最优结果的因素,就是缺乏能够保证其他人作出补充性行为的制度安排。经典的例子包括“囚徒困境”(prisoner’s dilemma)、“公地悲剧”(tragedy of the commons)以及出现类似问题的其他政治情形。

第三,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一个最大贡献,就是强调了对政治结果起决定性作用的策略性行为的作用。也就是说,他们首先假定某一行动者的行为是受策略性算计而不是非个人的历史力量所驱使;其次,是这种算计会受到了行动者对其他行动者的行为期望的深刻影响。制度塑造行为的方式是,在选择议程上影响替代性方案的范围和顺序,或者提供有关其他行动者的信息和减少不确定性的执行机制,使得“从交换中获益”(gains from exchange)得以进行,从而引导行动者作出某种算计,并带来潜在更好的社会结果。我们可以看到,理性选择理论采用了一个经典的算计途径来解释制度对行为的影响方式。

最后,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者也建立起了一套独特的理论来解释制度的产生问题。在理论上,他们研究的起点是,通过演绎的方式推导出某种具有模式化规范的制度功能。然后,他们通过指出对行动者产生影响的制度功能所具有的价值,来解释制度的存在。这一公式假定,行动者为实现自己的价值而创设出制度,正如上面所指出的那样,他们是站在合作中获利的角度来提出制度概念的。由此,制度创设的过程,就经常牵涉到相关行动者的合意;并且,如果制度经受了一个竞争性选择的过程的话,它的存活基本上就是因为它为相关行动者提供了比其他制度形式更多的利益。

所以,对公司组织结构的解释,就是通过指出其减少交易成本、生产成本和影响成本的方式来进行的。对美国国会活动规则的解释,也是通过指出它为国会议员们的交易带来收益的角度来进行的。对英国1680年所采用的宪法版本的解释,也被解释为它为财产持有者带来了好处。类似的例子是相当多的。虽然这种普遍化模式所提供的内容还有相当大的发展空间,但是他们目前还主要集中在制度功能的发挥从眼前来看是否合适。所以,克雷比尔(Krehbiel)的加人引起了一种这样的争论,即从法案的结果来看,美国国会立法委员会的存在是否真为其成员提供了交易或信息上的好处。

社会学制度主义
独立于政治学中的这些新发展之外,但又与这些新发展同时出现的是,在社会学中也发展出了一种新制度主义。与其他思想流派类似的是,在这个流派内部也充满了争论。但是这个流派的作者们也建立起了一套令政治学家们越来越感兴趣的理论。

被我们称作社会学制度主义的这个流派,基本上是从社会学组织理论这一分支学科中发展出来的。其出现的时间大约在20 世纪70 年代末,当时的一些社会学家开始挑战社会学中两种相互区别的传统:其中第一个传统的人认为,社会世界反映的是与现代组织形式或官僚体制相联系的正式手段—目的之“理性”(rationality);另一个传统的人认为,社会世界所展示的是与“文化”相联系的一系列实践模式。自韦伯(Weber)以来,就有一些社会学家看到了官僚制组织结构在政府部门、公司、学校和利益集团等组织中统治着现代世界的图景,并认为出现这一结果的原因在于一种深刻而广泛的努力,即设计出前所未有的效率结构以执行现代社会的任务。现代组织在形式上之所以具有不同于其他组织的高度类似性,是因为这种组织形式在执行任务时具有高度的内在理性和效率。文化则被看成了完全不相关的东西。

与此相反,社会学中的新制度主义开始认为,被现代组织所使用的一些制度形式与程序,并不仅仅是因为它们在执行手头任务时最有效率而被采用的,这里面有着某种超越“理性”的东西存在。相反,他们认为,这些形式与程序有不少都应被看成是文化的具体实践模式,类似于在有些社会中所设计出的神话与仪式,它们被吸收进组织以后,并不一定会提高他们的正式手段—目的之效率,而在更大程度上,是与文化实践模式的传播相关联的一系列过程模式的结果。他们由此而认为,即使那些在外表看来最具有官僚制特征的组织,也必须要用文化术语来进行解释。

在这种视角之下,社会学制度主义者的问题意识就在于,试图解释为什么有些组织采用了一系列特定的制度形式、程序或象征;它们在这一过程中还强调了这些制度实践是如何在组织之间或跨国界传播的。例如说,他们感兴趣的是,在全世界范围内解释教育部门所展示出的在组织形式与实践上的高度类似性,而不管地方条件或各个不同的工业部门所生产的产品的差异。杜宾(Dobbin)采用这种方法来表明了,在文化上建构出的国家与市场概念是如何限制着19 世纪中期法国和美国的铁路政策的。梅耶(Meyer)与斯科特(Scott)用这种方法来解释了美国公司中培训项目的增生与繁殖。其他人则运用这种方法来解释东亚组织中的同构性问题和同构性给东亚生产技术传播带来的便利性。弗里格斯坦(Fligstein)采用这种方法来解释美国工业变化,索西尔(Soysal)也用这种方法来解释了欧洲和美国的现代移民政策。

社会学制度主义所具有的三个特征,使它区别于其他两个新制度主义流派。

首先,社会学制度主义倾向于比政治学家在更为广泛的意义上来界定制度,他们所界定的制度,不仅包括正式规则、程序、规范,而且还包括为人的行动提供“意义框架”的象征系统、认知模式和道德模板等。这种界定打破了制度与文化概念之间的界限。而这两者之间本来又是相互投射的。他们的这种做法就有着两方面的重要意味。第一,他们对政治学家们的这种做法提出了挑战,即有些政治学家倾向于在将制度解释建立在组织结构的基础之上,而将文化解释建立在将文化理解为共享的态度和价值的基础之上。第二,这种方法倾向于将文化本身也界定为制度。在这种视角下,它反映了社会学内部的一种“认知转向”(cognitive turn),即从仅仅将文化看成是与情感相联的态度或价值,转向了将文化看成是为行动提供模板的规范、象征或剧本的网络。

其次,社会学中的新制度主义对制度与个体的行动也有着独特的理解,它有点类似于我们在前文所提到过的“文化途径”,但又显示出了某些细微的差别。老的社会学分析解决制度与个体行动问题的方式是,将制度与“角色”联系起来,即制度赋予角色以“行为规范”。在这种观点看来,个体在特定制度下的社会化过程内化了与角色相联的制度规范,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制度被认为是影响着行为的。我们可以将这种观点视为是制度影响的“规范版本”(normative dimension)。尽管有些人一直在采用这一概念,但是有些社会学制度主义者又对此作了新的强调,我们可以将其视为是制度影响的“认知版本”(cognitive dimension)。也就是说,他们强调,制度影响行为的方式是通过提供行为所必不可少的认知模板、范畴和模式,而不仅仅是因为没有制度就不能解释世界和其他人的行为。制度影响行为并不仅仅是规定什么是某人应该做的,而且还因为它指明了某人在既定的背景下能够把自己想象成是什么样的。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社会学建构主义对社会学新制度主义的影响。在有些情况下,制度被说成是提供了确切的术语,正是通过这些术语,社会生活才被赋予了特定的意义。这些观点表明,制度不仅仅是像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者所说的那样,只是影响着个体的策略性算计,而且还影响着他们的基本偏好和对自我身份的认同。社会行动者的自我印象和身份认同,被说成是由社会生活所提供的制度形式、印象和符号所赋予的。

因此,有些社会学制度主义者,强调了制度与个体行动之间的高度互动和交互建构的特征。当他们按照社会惯例来展开行动时,个体会自然而然地将自己建构为社会行动者,参与有社会意义的行动,并不断地强化他所演练的惯例。这一视角的核心是,行动与解释有着紧密的联系。所以,社会学制度主义者坚持认为,当我们面对某种情势时,个体必须要找到一种方式来认识这种情势并作出相应的反应,而制度世界中所固有的剧本或模板就为完成这两大任务提供了手段,并且经常或多或少是自然而然地进行的。在这种情况下,个体与制度之间的相互关系就建立在某种“实践理性”(practical reasoning)的基础之上,个体即以这种实践理性为基础而展开行动,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对可能的制度模板进行修订以设计出某种行动过程。

他们的这些观点并没有认为个体的行动是无目的的、非目标导向性的或非理性的。但是,社会学制度主义者们所强调的是,个体所看到的“理性行动”(rational action)本身也是社会建构出来的,他们所提出并为之奋斗的目标,也具有更大的广泛性。如果说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者经常描绘的是一幅个体和组织寻求最大化物质利益的图景的话,那么社会学家们则描绘的是这样一个世界,即个体或组织寻求以一种具有社会适应性的方式来界定并表达他们的身份。

最后,社会学新制度主义者也采用了一种独特的方法来解释制度的起源与变迁问题。正如我们在前文所看到的,有些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者在解释制度的建立时,是通过制度的效率能够为接受这些制度的人带来物质性目的而展开的。但是,与此相反,社会学制度主义者认为,某一组织之所以会采用某一制度,并不是因为它提高了组织的目的—手段之效率,而是因为它提高了组织或其参与者的社会正当性。换句话说,某一组织之所以会采用某种特定的制度形式或实践模式,是因为其在一个更大的文化环境内具有更大的价值。在某些情况下,有些实践模式对于达到组织的正式目标反而具有某种负功能。坎贝尔(Campbell)很好地抓住了这一视角,并将其揭示为“社会适应逻辑”(logic of social appropriateness),并以此来对抗“工具逻辑”(logic of instrumentality)。

因此,与那些将20 世纪50和60年代美国公司的多样化解释成是对经济或技术需求的功能性反映相反的是,弗里格斯坦因(Fligstein)认为,经理们之所以会采用这些制度形式,是因为在一些经理们参加的职业论坛中,价值问题开始卷入其中,而且这些制度形式又能够为他们更为广泛的角色和世界观提供充分的根据。与此类似的是,索西尔(Soysal)认为,移民政策之所以被一些国家所采用并成为其追求的目标,并不是因为这一政策能为这些国家带来功能性的目的,而是因为由国际组织所推行的人权概念使得这些改策看起来更为合适,而其他做法在这些国家的当局眼里则不具有正当性。

当然,这种方法的核心问题就是,是什么东西为某些制度安排带来了“正当性”(legitimacy)或“社会适应性”,而不能为其他制度安排带来“正当性”或“社会适应性”。从根本上说,这是一个牵涉到文化权威的来源问题。有些社会学制度主义者强调了现代国家规则的大范围扩展方式,通过为社会组织提供公共平台而向他们强加了某些实践模式。其他人则强调了,在某些领域中日渐增长的职业化,产生出了带有某种文化权威的职业共同体,并向其成员强加了某种标准。在其他一些情况下,共同的制度实践被说成是发生在一些既定的网络中——面临着共同的问题,如何去解释这些问题,如何去解决这些问题——这种情况经常出现在从商学院到国际性秘密会议等各种论坛之中,行动者在这一网络中通过相互讨论而相互影响的程度加大。在离开这些网络之后,行动者被认为是已经建立起了与其他成员相同的认知地图,而这里面就包含了相互适应的制度性实践模式,而能够相互适应的制度也就大大地扩展了。在这些情况下,作为制度建立依据的相互影响和创设过程是一种社会建构,这是非常明显的。有些人认为,我们甚至能够在跨国范围内看到这一过程是如何发生作用的,在这一层面上,传统的现代性概念为大多数发达国家的实践模式带来了某种权威手段,并得以在国际制度中鼓励共同理解的支持和保护下得以相互交流,从而在跨国范围内带来了共同的实践模式。

对三个制度主义流派的比较
新制度主义的多样性无疑大大地提高了我们对政治世界的理解水平。但是,他们为政治世界所提供的各种图景却并不完全一致:每一个流派都在显示出自己独有优势的同时,也暴露了相应的不足之处。

首先,我们要从制度与行为的关系角度来讨论这一问题。

历史制度主义在这方面拥有最为宽广的概念空间。这一流派的分析在解决这个问题时既使用了“算计途径”,也采用了“文化途径”。我们认为这样做具有非常重大的价值,因为它发现了这两种视角的各自优势和不足。但是这种折衷妥协的做法也让它付出了代价:历史制度主义没有像其他两个流派那样,用充分的精力来建立起一套对制度如何确切影响行为的复杂理解,它的有些著作也更少注意到具体而确切的因果链,但是,事实上正是通过这样一些因果链,被他们认为是具有重要作用的制度,才影响到他们要加以解释的行为。这一点是历史制度主义还要从与其他两个流派的交流中学习的地方。

相反,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在制度与行为之间建立起了一套精美的概念框架,并且用了一套高度概括的概念来进行系统的理论构建。然而,这种追求普遍适用的过分做法,其微观基础却依赖于对人类动机的相对简化,而这种简化又有可能对它的一些重要方面构成误导。这一流派的卫护者们倾向于将其与一套简化的方程式进行比较,强调判断这一理论模式的重心不是其假设的精确性,而是其预测能力。但是这种说法也缺乏可靠的根基,因为由这一模式所产生出的预测常常会对有关模型构建、偏好结构等方面的微小变化保持一种敏感性,而他们的模型构建和假定的偏好结构常常是武断或缺乏数据支持的。这种方法的有用性程度,也受到了其所设定的外在于分析过程的偏好或目标的具体化程度的限制,尤其是在经验性例子中,当这些偏好本身具有多面性、模糊性或难于事先具体化的时候。

然而,既然在政治活动中有着相当一部分工具性行为,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及其倡导者也就在这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尤其是他们突出了经常被其他视角所忽视的政治的这一重要方面,并提供了相应的工具来对其进行分析。这一流派的成员强调指出,政治行动牵涉到对不确定性的管理,而这作为政治学的核心主题之一却长期受到忽视;而且,他们还表明信息流动对于权力关系和政治产出的重要性。

也许最为重要的是,他们将我们的注意力,引向了行动者之间的策略性互动对于政治产出的决定性作用。这意味着对传统途径的一个重大提升,因为传统政治学研究在解释政治产出时,在很大程度上是借助于一些结构性变量的作用力,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教育水准或者物质上的不满等因素,被认为是直接作用于个人行为。而理性选择的分析通过策略性互动的研究,就能够将上述因素合并到一个更为综合的判断之中,从而阐明有关人类的意图性行为对于政治产出的决定性作用,而理性选择制度理论则以制度来理解这些结构性变量的作用,并运用策略性算计与制度分析相结合的方式来进行政治分析。这两种途径的差异典型地体现在,由结构性变量的系数表现出因果性的回归方程模式,转向了政治过程的博弈模式。当然,这一提升的缺陷就在于,理论的提升是有意识地以相对狭窄的人类理性为概念基础的。

然而,任何人在没有其他人在场的情况下,仍然老老实实地等候交通指示灯时,他都会同意,此时存在着一种制度与行为的关系不是高度工具性的维度,或者说并不完全符合理性选择理论的基本模式。社会学制度主义者就是常常突出这一维度的人:一方面,他们的理论强调的是制度影响基本偏好或自我认同的具体方式,而这些东西在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者看来往往是既定的;另一方面,他们又告诉我们说,即使是一个高度工具性的行动者,也有可能会选择某一具体文化背景下的特定策略(和竞争对手),因此应注意到是制度背景会影响到行动者对策略的选择。从某种意义上讲,社会学家们所抓住的视角是,制度的影响对于工具性行动来说是必不可少的。

现在我们转到关于制度起源的第二个问题,这三个流派在解释制度是如何起源和变迁的问题上也是各有优势和不足。

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者建立起了最为精巧的制度起源模式,其方式是集中关注某些制度的执行所发挥出的功能及其所带来的好处。在我们看来,这一途径真正的有利之处在于,它解释了为什么现存的制度会持续存在下去,因为一套制度的存续常常依赖于它所带来的好处。然而,这一途径的有些特征,也严重地限制了它作为一种解释制度起源框架的适应性。

第一,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这一途径常常是高度“功能主义”(functionalist)的。也就是说,它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既存制度的影响来解释制度起源的。尽管这种影响也可以说是有助于制度的存续,但是,解释一套制度的存续问题并不能混同于解释一套制度的起源问题。因为意外后果在社会世界中是无所不在的,我们不能完全从结果来推导起源。而且,这一途径常常对于一些制度所显示出的无效率现象不作解释,并且往往是过高地估计了制度所显示出的效率。

第二,这一途径在很大程度上也是“意向主义”(intentionalist)的。换句话说,它倾向于假定制度的创设过程是高度目的性的,在很大程度上是在行动者的控制之下,行动者能够正确地探测到他所建立的制度的影响,并创设出这些制度来达到这种效果。尽管在制度的创设过程中,无疑存在着目的性的成分在内,但是这种分析途径常常假定其行动者有着英雄般的气概,是具有先见之明的历史行动者,具备控制事件进程的能力。在有些情况下,他们又将历史行动者的意图看得过于简单,而实际的行动者往往是在一套复杂的动机驱使下展开行动的。

第三,有些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分析,还带有高度“自愿主义”(voluntarist)的色彩。也就是说,正如贝茨(Bates)所认为的那样,他们倾向于将制度的创设看成是一种半契约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相对平等和独立的行动者们自愿达成一致——在这里我们发现“自然状态”(state of nature)的影子。尽管以这种方式也许能够准确地描绘出某些情势,但是在其他一些情势之下,这种途径就低估了权力的非对称性的程度,而正是这种权力的非对称性才给予了某些行动者在制度的创设过程中较之其他行动者以更大的影响。最后,理性选择途径的“均衡”(equilibrium)特征使其在卷入制度时陷入了自相矛盾之中。这种分析途径的含义之一,就是制度创设的起点反映出了纳什均衡。那么,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并没有明显阐明的是,行动者为何又会同意改变现存制度。与此相反的是,谢普斯勒(Sepsle)与其他人一道又在努力表明制度是稳定的,制度的变化是由于周围的制度变化带来了不确定性。他们的这种解释反而将对制度变化的解释变得令人迷惑不解了。至少说,这种分析途径还需要一种更为灵活的动态平衡理论。

上述的考虑表明,尽管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在解释为什么制度会在存续上有着极大的潜力,但是它对制度的起源所提供的解释却只能应用到一个有限的场景之中。具体而言,他们为这种场景之下的分析提供了最好的分析性杠杆,即行动者都一致性地习惯于策略性行动,并且为维护制度的平衡而有着大致平等的地位,正如在一些立法机关和某些国际性场合中那样。或者它也可以用于这种场合,即为了提高某种可以明显提前预知的效率,而大量竞争性地选取某种组织形式,正如在一些市场竞争场景中一样。与此相反的是,历史制度主义与社会学制度主义者的分析途径,在解释制度如何起源和变迁的问题时采用了完全不同的方式。这两种途径都坚持认为,新制度的创设或采用,是在已经充满了制度的世界中进行的。这一点看起来似乎很简单,但是他们的结论却从中而来。

社会学制度主义者用此来探测,既存制度以何种方式形塑了期望中的制度改革及其视域。因此,他们所集中关注的是,建立新的制度时是如何从既有制度世界中借用出模板的。这一途径经常强调的是,既有制度世界限制制度创设的方式。社会学制度主义者也建立了一套对于为什么说某种制度会被选中的广泛概念框架,这一概念框架超出了效率的考虑,而走向了理解集体解释过程的作用,以及对社会正当性在这一过程中作用的关注。与他们的其他解释一道,这一分析途径用了很大的精力来解释我们在社会和政治制度中所看到的一些明显的无效率现象。

然而,在政治学的视角下,社会学制度主义者的分析途径看起来似乎有些苍白。也就是说,他们略去了制度创设或改革过程中所必然包含着的相互竞取利益的行动者之间展开权力冲突的程度。毕竟,不管是组织之内还是组织之外的行动者都与公司或政府是否采用新的制度模式有着相当大的利害关系,改革的引发常常会在这些行动者之间引出权力斗争,而如果仅仅强调制度的扩散过程是极易忽视这一点的。在有些情况下,社会学新制度主义是如此关注宏观过程,以至于卷入其中的行动者被置于他们的视野之外,从而结果似乎就看起来是一种“没有行动者的行动”(action without agents)。总之,这一分析途径也许不仅应从整体上更加关注作为一个解释过程的意义、模板和象征框架的出现方式,而且还应将其作为一个争论过程来予以关注。

历史制度主义者们采用了与社会学制度主义相同的起点,即从一个充满了制度的世界中,将我们的注意力引向既存制度下的权力关系在新制度的创设时,是如何给予某些行动者或利益主体比其他行动者更多权力的。在这种视角下,他们从这样一个前人所概括出的结论,即“组织就是对偏见的动员”(organization is the mobilization of bias)的基础上加入了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分析。然而,他们在强调这一点时借用了一个路径依赖的概念,因为这个概念也认识到了既存制度对于制度创设和改革提供模板的重要作用。

如果说理性选择理论在分析制度的起源时,使用的是演绎法的话,那么历史制度主义者则在更大程度上是依赖于归纳法。尤其是,他们从历史记录的搜寻中,来为历史行动者为何会如此行动提供证据。这种集中将历史行动者归因于自身行动的新韦伯主义分析方式,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历史制度主义者们进行分析时的现实主义程度,并且在与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相关联的算计途径提出了不止一种平衡性结果的情况下,这也使得他们能够在相互竞争的各种解释之中显示出自身的差异所在。其结果是,他们提出了不同于传统上对像瑞典的法团主义制度的起源等问题的令人惊异的理解。然而,这种强调归纳的做法在显示出优势的同时也有它的不足之处:历史制度主义在有关制度创设和变迁的一般过程上将其证据综合为系统理论方面就比其他理论来得慢。

结论
总之,今天的政治科学已经面临着不止一个而是三个“新制度主义流派”。而且,这三个思想流派之间所保持的距离也令人注目。每一个流派都已经努力刷新了自己的学科范式。那么,它们前进的方向是什么呢?有些学者的做法是,完全坚持其中的一个流派而排斥其他两个,然而,本论文的写作意旨就是,目前应该是这三个流派之间展开更多交流的时候了。至少,我们认为每一个流派都从其他流派中获得知识的话,将有助于它们建立一套更为精深的理论来更好地解决在它们自己的范式下仍未解决的一些基本问题。
这种交流能不能走得更远呢?每一个流派又是否可以借用或采纳其他两个流派所建立和发展出的洞察力呢?这三个流派之间的任何一种整合显然都存在着限制。当这三个流派之间在首要原理这一高度理论的层次上相互面对时,每一种途径的极端辩护者都在一些基本问题上采用了不同的立场,如行动者的身份是否可以被假定为外在于制度分析,在跨文化的背景下假设有某种同质性的理性或策略性行动是否有意义等。

然而,我们之所以会支持这种尽可能相互交流的做法,最为根本的理由就是每一个流派的文献都真实地揭示了人类行为的不同维度,以及制度对人类行为所产生的不同影响。没有一个流派的文献看起来是错误或不真实的。而且,每一个流派都对既定制度下的作用力提供了部分解释,或者说都抓住了人类行为及相应制度影响的不同维度。

例如,一个行动者的行为,也许既会受到有关其他行动者可能出现的策略性算计的影响,也有可能受到类似于道德或认知模板的影响,而具体受到何种影响又往往依赖于既定的制度。我们可以用这样一个例子来说明这个问题。法国工人在20世纪50年代曾考虑坚持-项收入政策。一方面,法国工人运动的分割性结构阻碍着他们坚持这一计划,因为这有可能导致免费乘车的现象存在。另一方面,法国一些工会的辛迪加观念同时也妨碍着他们以这种方式展开合作。很可能的是,法国工会运动制度的这两个方面都在此时影响着行为,而这两个方面又都受到了不同流派的着力塑造。

而且,如果将每一个流派在理论上的极端假设相对放松的话,他们就有可能会分享大量共同的分析基础,在这个新的基础上,其中一个流派的洞见就有可能被用来补充或强化其他两个流派的分析。例如说,“算计”和“文化”途径在处理制度与行为的关系时,都观察到了制度对行为的影响是通过有关其他人会如何行动的结构性预期的影响来实现的,即使他们在塑造预期的来源时有着轻微的差异。在前-种情况下,预期被说成是受到了如何才能成功对付其他行动者的这种工具性考虑的塑造。在后一种情况下,预期被说成是受到了如何才能与其他行动者保持社会适应性的考虑的塑造。这里明显地存在着对话的空间。与此类似的是,可以毫不困难地让算计途径和文化途径都认识到,有大量的行为是目标导向或策略性的,但是一个策略性行动者所能获得的选择范围又很可能受到了具体文化背景下的适应性行动的限制。

有些研究已经朝着我们所建议的这个方向迈出了一定的步伐,极其重大的妥协也许就位于这种综合之中。例如,在何种情况下才有可能出现传统理性选择分析所说的组织如何监管和执行其雇员行为的例外情况方面,克莱泊斯(Kreps)在理解行动的集体性模板方面就扩展出了包括有“合作性文化”(corporate culture)的这一观点。在他看来,这种“文化”能够被看成是对传统上组织的监管与执行机制的有效补充,尤其是当后者不能解决对意外事件的具体适应性行为的时候。

其他理性选择的分析也已经在将“文化”或“信念”(beliefs)综合进它们的框架中,并以此来解释为什么说传统的分析提出了很多种可能的均衡性结果,而实际上行动者却只走向了某一具体的结果。例如,加雷特(Garrett)和维恩加斯特(Weingast)就认为,某种特定的制度环境所培育出的规范或观念,常常提供了一种“焦点”(focal points),使得理性的行动者在一些可能的均衡点中聚集于一点。在一项尤其令人感兴趣的多元均衡的博弈分析中,沙普夫(Scharpf)表明了,行为是如何可能受到这两个因素的共同决定的:即一方面是代表着激励性制度为理性行动者提供的“决策规则”(decision rules),另一方面是行动者本身的“决策风格”(decision styles),他的这种分析就可被解释为是意味着对文化分析所强调的适应性行为的信仰。仅以这个例子而言,当其以前的成功模型倾向于两种选择中的一种时,决策者本人的决策风格就很可能要么赋予这种选择以相对优先的价值,要么则可能赋予其以绝对优先的价值。与此类似,贝茨(Bates)和维恩加斯特(Weingast)也认为,策略性互动是一种信号游戏,只有在我们理解了特定文化背景下某一言号意指某一象征时,其意义和结果才能具体指明;他们还进一步建议,有些种类的策略性互动的目标也会影响这种信仰。

历史制度主义则站在一个中轴性的位置上。这一流派新近推出的有些著作可以用理性选择的述语来翻译或转述,而另外一些著作则明显地向社会学中的新制度主义打开了大门。例如说,他们之中最好的一些分析已经在这方面实现了某种整合,其方式是表明历史行动者是如何从工具性的目的出发选择新制度,正如大多数理性选择分析所预期的那样,但是如果我们把它放在另一张菜谱上的话,则使其历史分析得以可能的是通过社会学制度主义所阐明的机制来实现的。正如前文中提到的,其他一些学者还走得更远,他们认为对某种制度环境所作的策略性反映也许最终会产生出某种世界观和组织实践,并一直限定着行动,即使在最初的制度环境已经发生改变的情况下也是这样。

最后我们要再次澄清我们的观点:我们并不主张,粗糙地综合这三个流派所建立起的基本立场是立即可行或者甚至是必须要实现的愿望。毕竟,因为在他们之间存在着的含蓄争论已经被明显地突出出来,所以虽然我们已经努力在使这些争论变得更为清晰,但是对于这种固执的争论肯定还有更多的话要说。我们的主要观点是,这三个流派是在经过数年相对分离的状态下发展出来的,现在是应该在它们之间保持一种更为开放和广泛的相互交流的时候了。我们从所有这三个思想流派中了解到的大量证据都表明,每一个流派都有值得其他两个流派学习的地方。


—End—

本文英文原文为:Peter A. Hall and Rosemary C. R. Taylor, 1996. “Political Science and the Three New Institutionalism”, Political Studies, Vol. 44, No. 4, pp. 936-957.中译文载于《新制度主义政治学译文精选》(天津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46-71页)。转自“历史制度主义研究”。该选文只做推荐作者相关研究的参考,不得用于商业用途,版权归原出版机构所有。任何商业运营公众号如转载此篇,请务必向原出版机构申请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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