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钱乘旦 北京大学博雅讲席教授,区域与国别研究院院长
在现代英国政治制度中,王权是个独特的社会现象。它是英国政体中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起着国家的象征与最高代表的作用。但它又没有实权,在实际的决策与行政过程中几乎不发挥任何作用。现代英国王权是君主立宪制的表征,是在长期的历史演变中形成的,是典型的渐进变革的产物。因此,研究英国王权在历史上发展的过程,有助于理解英国君主立宪制形成的历史与社会、文化机制。与欧洲许多国家一样,“王”在英国的出现,是由于军事征服的需要。这个过程开始于盎格鲁一撒克逊入侵。在此之前,英国已经历了相当长的历史发展时期,但氏族社会始终没有解体。罗马的占领仅仅是在氏族社会的原生体之上加上了外来的军事统治,迫使英国进入罗马世界的大文化圈,打断了不列颠社会的自然发展进程。直到公元407年罗马从不列颠撤军之后,真正的“英国”历史才重新开始,“王”的形成过程也才真正开始。“王”的出现是与盎格鲁一撒克逊人的到来联系在一起的。罗马军队撤离后,岛上的不列颠人失去了军事保护,无力抵挡来自北方(苏格兰)的侵略,于是跨海到盎格鲁恩(今日德兰半岛一带)去请求蛮族部落入岛,为他们戍守疆陲。这些蛮族就是盎格鲁一撒克逊人。据史书记载,449年,第一批盎格鲁人在两兄弟亨杰斯特和霍尔萨的率领下“分乘三条船”在岛的东南部登陆,他们发现不列颠是块丰腴的土地,居民软弱可欺,毫无自卫能力。他们“起先帮助不列颠人,但后来又与他们作战。”他们还“派人回盎格鲁恩去,叫他们送更多的帮手来,并告诉他们不列颠人胆小而土地肥沃,于是他们就马上送来更多的兵力来帮助其他人。”这样,一批批不速之客便不邀而至。他们分乘独木舟,手执大斧,携带家口,三五成群地涌进不列颠,所到之处,烧杀虏掠,争土夺地,原不列颠居民被大批屠杀,少数幸存者逃入西部山区。在200年时间中,不列颠一直深陷在征服与反征服的战乱之中,“不列颠人逃避盎格鲁人如同逃避大火一样。”盎格鲁一撒克逊人在赶走原来的居民之后,又彼此间争夺土地,相互征战。在这种征战中,小部落并成大部落,大部落兼并成小王国,小王国又变成大王国,到7世纪初,形成七国峙立的局面,史称“七国时期”。在征战中,征服者的社会形态发生了变化,原先的部落民主制衰落了,军事首长取得优势地位。战争需要指挥员拥有决断权,后这种权力扩大到部落管理,便使战时的长官变成独断独行的部落首长。首长们一般都有一支亲兵,在作战时与之同生共死。原先部落中成年男子全部当兵的旧制度逐步废除,形成一部分部落成员专事作战,其他成员专门从事生产的新格局。这样,兵农便分开了。起先是职业上的分工,然后演变成社会等级的分化。在这种分化中,亲兵对首长的忠诚超出了对部落的忠诚,征战使他们对首长比对部族怀有更深厚的感情。塔西陀在公元1世纪描写南侵罗马帝国的日耳曼部落中发生的转变时说:“在首领死后还活下去,或是从战斗中后退,会使他蒙受终生的耻辱;保卫首领、保护首领……是他们效忠宣誓的要点。”这对5世纪以后入侵不列颠的盎格鲁一撒克逊部落同样适用。比如,9世纪阿尔弗雷德大王制定的法律就明确规定:盎格鲁一撒克逊人可以“在其族人被无端攻击时为保护族人而战,但不可反对自己的主上——我们不允许那样做。”随着这种社会变化,“王”在亲兵的顶层崛起,取得了越来越显赫的社会地位与权力。由于他率领职业亲兵频繁征战,便逐渐带领他们超出部落,成为监护部落进而统治部落的特殊人物。久之,“国家”出现了,王的地位巩固了。由此可见,在“王”出现的最初阶段,他只是一群不开化人的军事首领,贵族则是他最亲近的兵丁。盎格鲁一撒克逊人的征战史,是在传说中流传下来,被后人编成《盎格鲁一撒克逊编年史》的。从这部编年史可以追溯“七国”王室的起源,从而看出英国王权确实是从不开化人的军事领袖开始的。事实上,编年史中记录在案的早期入侵行动,只是无数盎格鲁一撒克逊入侵中屈指可数的几次。而恰恰是这几次入侵,成为“七国时期”七个王朝最早的源头。比如,亨杰斯特是肯特王国的始祖,而495年撒克逊人的“两个酋长塞尔狄克和他的儿子辛利克带五条船到不列颠……”,则成为后来的西撒克逊王国(即威塞克斯)王室的直系祖先。其他众多的入侵行动便湮没在历史的长河中了。但我们仍然可以推测,当时每一队入侵的小股武装,都有一个军事首领;这些首领一旦地位巩固,地盘扩大,就会自封为“王”。在盎格鲁一撒克逊入侵早期,存在着许许多多这样的“王”。在“王”刚刚开始出现的时候,它并不需要复杂的文化建制方面的支持。它既不具备神性,也不讲究血统,“王”的出现完全是社会职能的需要。这时,战争的胜利是“王”唯一的合法性,谁能指挥战争,赢得胜利,谁就能取得“王”的合法权力,武力是“王”的合法性基础。权力的合法性是现代政治学家津津乐道的话题,野蛮部落首领自然不懂。然而,即便如此,我们还是可以从盎格鲁一撒克逊人的传说中找到当时人对王权来自何方的解释。这种解释实际上反映着部落民众对王权合法性的看法。据《盎格鲁一撒克逊编年史》载,所有早期征服首领(正是他们开始了后来“七国”的王室谱系)都把自己的家世追踪到瓦丹(Woden)那里,而瓦丹在北欧神话中,恰恰就是战神!我们有理由相信,当时人们承认“王”的权力,是因为这种权力来自“战神”;战神把权力赋予王,使他能在战争中获胜。血统与世袭在这里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战争的胜利。从7世纪末到9世纪初大约150年里,西撒克逊王国的王位继承都不是按世袭原则进行的。新王与老王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但都把各自的血统追溯到最早的入侵者塞尔狄克那里,当然塞尔狄克的祖先就是著名的瓦丹。924年,由一个外妾所生的人被贵族会议推选为王,按世袭原则显然不合适。但一份史料却说:“由于你自己的东西而受尊重比由于祖先的东西受尊重要好得多,因为前者说明你自己,而后者则属于别人。”也就是说,直到10世纪初,国家形态高度发展的时候,人们还有一种倾向,即把个人的能力看得比血统更重要。当然,这是“王”在形成之初处于一种“自然状态”的最后一点回光返照。总之,在“王”的早期阶段,“王”从部落的军事首领转化而来。部落为维持生存、扩张地盘,必须在混沌的野蛮状态下长期征战,战争成了部落最紧迫的事业。于是,“王”在战争中取得社会职能,战争胜利便是“王”唯一的合法性基础。神性是没有的(除非把它归于瓦丹——战神),血统也没有绝对的必要,王权依靠的是不加掩饰的赤裸裸的武力,“王”产生于野蛮人的军事首领中。
社会发展到封建时期,“王”的地位与作用改变了,“王”的合法性依据也发生了巨大变化。这时,社会稳定比部落混战时大大增强,战争不再频繁,以血缘为基础的氏族社会转变为以地域为基础的政治社会,部落也让位给“国家”。在这样相对和平的社会里,“王”对战争的直接依附逐渐削弱,不再是总由战争的结局来选择,也不总是卷在无休无止的征战中。这时,“王”如果还要保留,就必须为他的继续存在找到一种新的法则,于是人为设计的合法性依据就被创造了出来。但国王的真实社会需要与人为的合法性依据却是相分离的。在封建社会,国王最大的经济职能是分封土地,他的权力来于此,也受制于此。由于他分封土地,贵族便承认他的崇高;但由于他分封土地,贵族也分享了他的权力,从而只把他看成是自己队伍中的一员、贵族中的第一人。中古英国人称国王为Sire(陛下),与现代英语中Sir(先生、爵士)同源,可见“陛下”与“爵士”相差无几。事实上,国王与贵族各有各的领地,在领地上又都各自行使司法权,国王对领主的领地事务不随意干涉,国王与贵族是处在社会的同一层次上。12世纪末,一篇法学著作把国王与贵族的这种关系说得极为清楚:“主公与臣属之间应该有一种相互的忠诚义务,除敬重之外,封臣对主公应尽的臣服并不比主公对封臣所持的领主权更多。”这就是中世纪封主与封臣“权利与义务”相互关系的基本社会内容。在中世纪,英国与其他欧洲国家一样,国王对贵族只有“宗主权”(Suzerainty),而没有“主权”(Sovereignty)。国王与贵族处于同一级层还可以从10世纪西撒克逊王国一次加冕典礼得到证实。当时,君臣共饮,欢庆新王登基。一个诗人歌咏当时的盛况说:“美酒四处溢流,大厅喧吵纷纷,小厮急步如梭,侍者无暇接应。酒足饭饱兮歌兴起,竖琴琤琤兮比赞词;众齐呼:‘噫,基督,光荣与赞叹皆属你!’国王双目炯炯,举觞为天祝酒;施礼彬彬,礼下众人……”。在国王的加冕典礼上宾客“喧吵纷纷”,国王还起身为众人祝酒,可见国王与众贵族的平等。既然国王与贵族处于同一级层,为什么又需要一个国王,而且国王还受到全体贵族的承认,承认王权在贵族权力之上?这是因为在封建时期,国王执行一种特殊的职能,即在全国征召军队,并率领军队出征。只有在这个意义上国王才是“一国之王”,有号令全国的权利。然而在封建时代的欧洲,只有贵族才有资格打仗,履行“骑士义务”。这样一来,国王率领的军队便是武装的贵族团体,国王仍是某种军事首领,但他已不再是野蛮人的军事首领了,而是具有社会特权的贵族们的军事首领,承担组织全国武装的职责,并在战争中进行指挥。虽说与部族混战相比,封建时期已相对稳定,但中世纪仍然充满了各种各样的战争。攻城掠地,开疆夺土,是一切封建主的特征,征服与反征服是封建主最主要的日常活动。在英国封建时期,最有名的一次征服战争是1066年的诺曼征服,当时诺曼底公爵威廉(即后来的英王威廉一世)率法国封建主在英国登陆,打败最后一位盎格鲁一撒克逊国王,消灭了英国旧贵族,法国封建主取代了统治地位。另一次著名的征服战争是英法百年战争(1337—1453),这一次,是已经英国化了的法国贵族的后裔反过来企图征服法国。在这种征服战争中,国王代表一个“国家”,是该“国”军队的最高统帅。当然,中世纪“国家”只不过是一个地区概念,并没有统一的行政权与中央职能政府。但无论如何,一支贵族军队出征打仗总需要一个统领,这个统领就是国王。贵族内部也会出现内讧,发生战争,这时,王权作为众所共认的权力,在贵族之间起仲裁作用。国王的仲裁首先靠国王的法律。在英国,由此产生最高司法机关“王座法庭”(King's Bench)。但王座法庭并不真正统辖“全国”,它对贵族的领地是不能过问的。王座法庭主要是调节贵族间的冲突及他们与国王的关系,正是为此目的,贵族需要一个大家都承认的仲裁者——最高法官。而国王,作为贵族中的第一人,特权阶级的“老大”,正处于这个“最高”地位上。但国王的仲裁也必须以武力为后盾,凡不服从仲裁者就对他使用武力。这时,国王便行使他的征召军队权,召集全国贵族,讨伐“叛逆”分子。如果“叛逆”的一方与“忠诚”的一方势均力敌,就会出现两个封建主集团间的内战,并导致王权式微,国家则战乱不已,动荡不安。最终,必然会出现新的军事首领,率领新的贵族集团来收拾残局,建立新王朝,恢复封建秩序。如安茹王朝的创建者亨利二世、兰开斯特王朝的创立者亨利四世、约克王朝的创立者爱德华四世等。由此可见,为维护封建主集团内部的稳定,最大限度维护封建社会的稳定,就必须由国王来充当贵族武装集团的最高仲裁者。封建时期的国王既是封建贵族的军事首领与最高仲裁者,那么在众多的封建主中,由谁来当国王?也就是说,王位凭什么取得,王位的合法性在哪里?武力当然是最终的源泉,在英国历史上,没有哪一个封建王朝不是靠武力取得王位的。但封建秩序要求程序化的王位传递规则,否则就会使社会陷于无休止的混战纷争之中,这当然不符合封建主的最高利益。显然,不能再像野蛮时期那样把赤裸裸的武力作为王位的来源,把战争胜利公开当作是王权的合法性依据。这样,就有必要把可以充任国王的人限定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让国王的产生在最大可能的限度上和平地进行。于是,封建的王位继承就确立了两大原则,一是血统原则,二是神性原则。这就是人为确定的王权合法性原则。
从威廉一世征服英国起,英国国王始终有某种血统上的连续性,迄今依然在起作用。根据血统原则,即使用武力夺取王位,夺位者也必须具有王室血统,否则就没有合法性。比如安茹王朝通过战争接替诺曼王朝,其创始人亨利二世是前朝亨利一世的外孙;兰开斯特王朝推翻安茹王朝,新老国王本来是嫡堂兄弟。就连在红白玫瑰战争几乎消灭了所有的封建旧家族之后创建新君主制的都铎王朝,其创始人亨利七世与兰开斯特王朝也有一点亲属关系,而且在登位后立即与约克王朝的女继承人结婚,以强化他的王位合法性。正因为如此,不具备盎格鲁一撒克逊王室血统的威廉一世在征服英国后,非常顾忌王位的合法性,在他的遗嘱中,他不敢以血统原则为据把王位传给儿子,而是留给“永恒的造世主”,“若神意让他继承王位,愿他的治下宏扬光大。”这样,他就把王位诉诸另一种合法性依据,即“神意”。在封建时期,国王必须得到教会的支持。因为教会的支持代表上帝的支持,上帝的支持表示神意的合法性。为取得教会支持,国王登位时须由教皇的代表主持加冕,有些人还亲自跑到罗马去朝圣教皇。国王遇到麻烦时要寻求教皇庇护,以便与政敌对峙时可以仰仗神的威力。国王如果与教会闹翻,教会可将他开除教籍,13世纪初约翰王就曾遭到这种惩罚,结果他不得不亲自跑到罗马向教皇英诺森三世负荆请罪。当国王受到开除教籍的处罚时,国家的情景更是可怕:所有的教堂停止圣事,婴儿不得受洗,死人不得安葬,结婚得不到教会的认可,因此一切婚姻与婚姻的果实都得不到正式承认,所有的人都丧失了生的权利、死的权利、延续后代的权利。教会用这种方法剥夺国王对老百姓统治的合法性,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人都可以拿起武器推翻君主,因为君主已失去神的支持。这就是威廉一世在入侵英格兰之前为什么必须争取教皇的支持,“并高兴地从他手里接过一面赠旗,以作为圣彼得〔指罗马教廷〕支持此事的证据”。也正是出于这种文化氛围,我们可以理解中世纪所盛行的“灵魂一头脑”论,如索耳兹伯里的约翰撰文说:国王是头脑,宗教是灵魂,头脑要受灵魂的支配,“服从真实的上帝及其在世上的代表。”由此,产生了中世纪教会与国王的复杂关系。但中世纪最大胆的国王,即使是最坚决的君主教权主义者,也只能声称国王对王国领域内的教会事务有某些干预权为最大极限,而无一敢否定教廷的最高权威。相反,他们必须小心地维护新得到的教会的支持,以保证王位的合法性。封建英国国王中,在取得对教会事务的干预方面最有成效的是亨利二世,他成功地迫使英格兰教会承认了国王在某些场合下对宗教人士的司法权。但这个胜利并没有维持多久,在坎特伯雷大主教贝克特被亨利手下的骑士谋杀之后,亨利慑于教皇有下达开除教籍令的可能,而对罗马教廷全面屈服,承认了教皇对宗教事务的最高司法权(也就是承认了教皇对英国国内相当一部分事务的司法干预权),一直延续到宗教改革为止。中世纪英国,鼓吹国王崇高地位的人,也不否认国王的权力要得到教会认可。12世纪有一篇文章认为,国王“是最高统治者,首席牧师,主人,神圣教会的保卫者和指导者,高于同类之上的主公……”,但他首先声明:“根据圣父的神威与规定,国王在上帝教会的圣坛前领受圣职,用圣油涂身,感受天福,从而行使他对基督徒的统治权……”。也就是说,得不到教会认可,国王就没有统治权。因此可以说,这是一个“主权在神”的时期,国王虽是首脑,却服从上帝的主宰。教会作为上帝的代表,其地位高于王权。总之,中世纪的国王是全体贵族的军事首领,他的职能来自对内对外战争的需要,他的合法性却寓于血统的纯正和上帝的承认之中。
如果说中世纪的国王仅仅是封建贵族的军事首领,那么到专制主义时期,就变成了主权的君主,而且随着民族的兴起,成为民族国家的神圣化身。这个转折发生在英国都铎王朝建立之时。都铎王朝是在红白玫瑰战争的废墟上建立的,他的创始人亨利七世靠武力取得王位,但在合法性问题上却处于软弱地位。从血统上说,他只是兰开斯特王朝的远房亲戚,按继承原则不应继承王位;他也没有得到教会的大力支持,当时罗马教廷已极度虚弱,深陷在欧洲大陆的纷争之中。为寻求牢固的合法性,他不得不依靠正在兴起的民族,把民族主义作为合法性基础。这样,都铎王朝在始建之初,就背离了封建时期王权合法性的两大支柱——血统与神意,而另求新的原则。这一做法完全符合了历史发展的大方向。当时的西欧,资本主义开始发展,“地理大发现”正在进行,商业与经济的发展要求有稳定和平的政治环境。然而,中世纪战乱频仍,诸侯纷争的局面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要求。在这种情况下,“民族”的概念盛行起来,人们要求民族统一,要求在强大中央政府的保护下形成民族国家,追求“民族”利益。这时,民族的愿望与国王的权欲野心奇妙地结合在一起,被贵族承认为最高军事首领的国王摇身一变,以民族的代表出现,打起保护“民族利益”的旗帜,从贵族的圈子里抽身出来,成为超然于整个国家之上的专制君主。于是,民族国家出现了,专制王权成为这个国家的化身。正如葛兰西所说:“这个时代的特点是趋向于建立民族的君主专制制度,也就是建立使资本主义生产力有可能顺利发展的政治形式。”都铎王朝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强化国家权力,提高“民族”利益。亨利七世登位后,压制旧贵族,解散贵族私兵,设立专门审理权贵要案的“星室法庭”来对付权贵者,又从出身卑微而没有家族背景的中产者阶层擢升一批新贵族,让他们掌管朝政,而这些人对王权总是百依百顺。都铎朝君主厉行法治,扩大中央司法机构的权限与适用范围,打破庄园法庭的樊篱,统一国家司法制度。他们还力图控制议会,把议会转变为王权的驯服工具。为此让依附于王权的新官僚贵族充斥于议会,并采取更为重要的手段,广开财路,竭力摆脱(至少是减轻)在财政上对议会拨款的依赖。都铎朝君主鼓励工商业,发展对外贸易,支持海上冒险,参与远洋航行。英国海军就是在亨利八世时建立起来的,到都铎朝结束时,它已成为当时最强大的海上力量之一。英国海外贸易公司(包括东印度公司)都是在都铎时期建立的,为英国的殖民贸易帝国奠定了基础。所有这些当然会受到商业资产者的欢迎。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把都铎时期的王权称作是“这个资产阶级发展的产物在追求绝对权力……”。专制王权的历史合理性在英国表现得十分明显。在专制时期,国家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统一与集权。国王是团结和统一的象征,是民族凝聚力的人格化体现。正如莎士比亚在他的戏剧中让亨利八世念的台词那样:“各位大人,我把你们团结为一体,你们就应当永远团结。这样,我就愈来愈强大,你们也就会得到愈来愈多的荣誉。”莎士比亚剧本当然不是记载亨利八世言行的信史,但作为都铎鼎盛时期可靠见证人的莎士比亚,却把民族振兴与专制王权的关系表述得非常清楚。因为莎士比亚反映的正是他所生活的时期的人们的真实思想。在专制时期,国王的权力达到了顶峰。都铎朝法学家认为:国王拥有一切生死予夺之权,他可以决定“和战,藐视任何他所愿意藐视的君主并对其宣战,按他自己的高兴……与该君主议和”;战时他应有“绝对的权力”,可以“不经过法律手续或审判形式”处死任何人;钱币“只能根据他的命令”铸造;他可以“废除既有的法律”,可以在刑事诉讼中“实行赦免”;他任命“本国主要的高级官员及地方行政官”;“所有的拘捕、死刑执行及训令都要以君主的名义颁布”;“最高司法也以国王之名并唯以其权威来行使”;除此之外,他还有其他种种特权。总之,专制君主集立法、行政、司法、军事大权于一身,君主就是整个国家的化身。除此之外,专制时期还明确地提出了“主权在王”的概念,否定了中世纪的“主权在神”。1533年,亨利八世制定《上诉法》,其中宣称:“根据历代信史,现特郑重宣告如下:本英格兰为一主权国家,并一向为世界所承认,受一最高首脑国王之统治,他具有本主权国君主的尊严及高贵身份,受制于他并仅次于上帝之下因而应天然谦恭地服从于他的,是整个国家政治体……”。在这个文件中,英国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提出主权国家及主权君主的概念,教会的地位消失了。“主权在王”是专制王权的特点,国王与国家被解释为一体,这是民族国家在形成之初的特殊需要。为行使彻底的主权,国家还必须控制宗教,否则就不能真正控制整个国家。这就是亨利八世进行宗教改革的真实历史含义。都铎朝君主认为:繁荣与昌盛“来自观点的协调、一致与统一”,而“思想观点的不同”只会产生“种种灾难、危险与不便。”也就是说,思想统一才能达到政治统一,而在当时,所谓思想统一,实际上指的是宗教统一。宗教改革就是王权控制宗教,以图达到“思想统一”的运动。宗教改革由著名的亨利八世离婚案触发。1527年亨利宣布准备与不能生育男嗣的王后离婚,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教皇不可能满足他的愿望。于是亨利决定与罗马教廷决裂,由自己来掌管英国教会,达到自己的目的。1534年,他指使议会通过《至尊法》,宣布英王是“英国教会的最高首脑”。结果新的“教会最高首脑”的地位使亨利八世满足了他另娶新欢的私人欲望;但从民族方面说,与罗马教廷的决裂则意味着摆脱一个外来权威的干涉,因为教皇不仅每年拿走英国总收入的1/10(什一税),而且还享有超越国家范围的独特的司法权。此外,与教皇决裂就是和仍旧信奉天主教的潜在敌国西班牙、法国等国一刀两断。于是,国王的私欲和民族的要求又一次奇怪地结合在一起,国王由于这种结合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权力。宗教改革的实质是用王权取代神权的最高统治权,即否定中世纪国王的神权合法性。亨利八世说:教会这个词有两种含义、一是冥冥之中的教会,即上帝的世界,它负责人的灵魂,这个教会的首脑只能是耶稣基督。另一个是人间的教会,即“有形的”宗教组织,上帝把这个教会托付给帝王,让君主掌管人间的教会。因此,所有的神职人员,“他们的人身、举止和行动”,都应置于“上帝所指定的君主的权力下,他们应承认他为其首脑”,根据他的训令……。“他们接受命令和统治。”这就是亨利八世为宗教改革提供的理论依据。从中可以看出,现在不是要国王仰仗教会的支持,而是要教会服从国王的统治。中世纪由上帝为国王提供合法性基础的时代已经过去,反过来,上帝将为国王所用。教皇作为连接上帝与人世的中介人地位被排挤了,留下的空缺由国王来填补。1578年伦敦主教艾尔默说:“我布起道来无精打采,我不信任上帝而只信任王上,王上是上帝的副手,因此是我的另一个上帝。”在这种心态下,对专制君主的崇拜便进入无以复加的境界。英国文学史上一部划时代的作品《仙后》把伊丽莎白女王一世作为“光明的女神”来歌颂,称赞她是“伟大的女性”,“像太阳神的灯,普照大地”。把女王比作光明女神——国王人身的神圣化,恰恰是王权超越了整个社会的心理与文学的折射。尽管王权在专制时期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但都铎朝君主对专制王权的现实基础实际上是清楚的。尽管亨利八世的御用神学家们一再坚称国王的权力直接来自上帝,但亨利八世及其后继者都知道都铎朝的权力基础其实是民族。为此,他们特别注意操纵议会,因为在英国,得到议会的支持就可以用民意的名义提供权力的合法性。亨利八世依靠议会进行宗教改革,伊丽莎白利用议会推行各项政策,都反映着专制王权的真正来源。亨利八世在争取教皇批准离婚未成,不得不转向议会,他说:“我既已尽过了对上帝及良心的责任,……我就要向议会提出吁请以作出决断,谅这个机构是不会不给我决断的。”也就是说,在得不到教会的支持后,他转向议会寻求合法性。都铎朝正是以民族为后盾,才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力量,比如教皇对亨利八世下达开除教籍令,在英格兰竟丝毫不起作用。但这里有一个矛盾:既然王权发展到现在已不得不依靠民族为其合法性基础,那么它凭什么超越于民族之上,对民族实行专制统治呢?专制主义的内在矛盾正在这里。如伦特教授所说:到伊丽莎白女王去世时,“民族已开始对都铎朝抽紧的缰绳感到不耐烦,它的必要性已经失去了:争夺王位的危险不复存在,贵族已经被压制,宗教改革已牢固生根,打败无敌舰队结束了外国入侵的危险。英国太平昌盛,强大的君主对人民的幸福已不再是至关重要,民族开始看出它的一些弊端。”英国王权发展到这一步,即将面临着严重的危机。
英国专制主义的矛盾刚一暴露,克服专制的努力就同时开始了。专制未能给民族造成重大的伤害。即便在专制主义最强盛的时候,英国的政治文化观念仍然对王权有所限制,不认为它具有无限的权力。比如,在宗教改革时按新教教义翻译英文《圣经》的威廉·廷代尔,在思想界曾有过巨大的影响,他一方面说“国王在现世无法律,他可以随心所欲地行善行恶”,另一方面他又否认任何“统治者在现世有绝对的权力……其之所有仅为有限之权,当其越过界限时,就犯下反对兄弟之罪。”这两句话看起来似乎矛盾,但实际上第一句话的含义是“国王服从上帝的法律”,因此,“在现世无法律”。既然如此,国王没有绝对的权力,便是理所当然的事了。这种思想在整个都铎朝都居于主导地位,都铎朝最重要的法学家理查德·胡克也持这种观点。他认为制定法律的权力在全社会,任何人想攫取这种权力,私自行使立法权,“便与纯粹的暴政无异”。但法律一经制定,政府形式确立,“统治者就可以不需要他们〔人民〕而合法地行事了”,他取得了进行统治的绝对权力。胡克也知道这种权力很容易滋生暴君,而且他“看不出躯体〔人民〕如何才能用正当的手法帮助自己”,但他希望君主们自身的道德将有效地实行自我约束,把权力限制在合理的范畴内。总之,在英国人的政治文化观念中,专制王权是绝对的,但同时又是有限制的。有限王权的具体表现形式就是“王在议会”和“以法治国”,这也是英国专制主义的显著特色。所谓“王在议会”,是指国王的重大决策在议会制定,通过议会法令治理国家。由此,国王与议会是不可分的政体组成部分,二者融合成一个共同体。“以法治国”则确保国王服从法律。这两条原则合在一起,就把国王和议会紧紧地联在一起,谁也不能离开谁。专制君主虽然有崇高的权力,但他如果甩开议会,实行“个人统治”,便成为暴君。按照专制制度的鼓吹者、伦敦大主教艾尔默的说法:国王“不制定律令法律,而是由议会司法庭制定;她〔伊丽莎白女王〕不中断法律,而必须是她和议员们一起才能中断。”这是对“王在议会”的极好诠注。另一个专制制度的鼓吹者、长期为亨利八世充当官方辩护人的圣杰曼也声称:国王只有在议会中才不会做出违反上帝之法律的决定,国王与议会一起才可能辨别何为上帝之法律。由此可知,在都铎时期,人们普遍认为上帝的法律是高于一切的,一切人包括国王在内都必须服从,国王只有在议会才能通达上帝之法律的真谛,制定出符合上帝法律的人间法律来。这就是“以法治国”的含义。“王在议会”和“以法治国”成了都铎朝专制君主们不可逾越的两条界限。亨利八世自称:“朕于任何时候都不如在议会中时据有更高的为王身份,在这里朕如首,君如躯,连合一体,组成国家。”伊丽莎白女王对议会说:“有谁竟如此无知,会怀疑作为躯体之首的君主在两脚打滑时不该命令它们不可走失?上帝不许让你们的自由成为我的羁绊,也不许你们的合法自由受到任何侵害。”王权与议会是一种互相依赖的关系。由此可见,利用和操纵议会,不仅是都铎朝君主们借助民族的力量伸张自己合法性的一种需要,也是他们对英国历史上所形成的“自由”传统的承认,是对英国的政治文化观念的屈从。王权绝对而不无限,就是这种政治文化在英国专制主义时期的表现。当专制王权完成了统一与建立民族国家的任务之后,专制主义的历史必要性就结束了,专制统治的危害性也就表现得越来越明显。其中最主要的是,专制君主把整个国家视为私产,制定政策首先从自己的私利考虑,而置国家与民族的长远利益于不顾。前面说过,专制王权在一定的历史时期中恰好与民族的利益相吻合,但这段与民族共枕的蜜月时期无论如何也不会长久。还在伊丽莎白女王统治的末期,民族与王权的裂痕就已出现。王室与议会因为出售专卖权而多次发生冲突,但靠女王崇高威信和高超的政治技巧,才平息了议会的不满。“随着詹姆士(一世)的登位,由对女王的忠诚纽带所造成的牵制作用也就解除了”,民族与王权的冲突日益公开。其实,专制主义到这时已在各个方面阻碍国家的进一步发展。首先,专制君主为满足日益增加的宫廷开支和战争经费,竭力开征捐税,推行专卖,把国家的财富当作私产,依靠政治权力加以侵吞;其次,君主为实行有效的统治,建立起复杂的官僚体系,而这正是政治腐败与经济贪赃的渊薮,将导致与民众日益严重的冲突;再次,君主的权力很难受到制约,容易被滥用,把国家引导到错误的方向上去;最后,专制主义阻碍资本主义的成长,如年鉴派著名历史学家布罗代尔所说:“国家无疑促进了资本主义并帮助了它,但情况也可以倒过来:国家阻碍资本主义发展,资本主义则反过来伤害国家的利益。”由此可见,专制君主的现实合理性确已不复存在,专制王权何去何从,成了新时期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克服专制的过程中,英国王权经历了脱胎换骨的改造,变成了能适应近代政治发展的君主立宪制。“王”被保存下来了,但失去了一切权力。这个过程是由斯图亚特王朝入主英国开始的。斯图亚特王朝遭受英国人的怨恨,并不是因为它给英国造成重大损失,致使民不聊生,民声鼎沸;而是因为他们的统治违背了英国传统的政治文化,结果,英国人在奋起保卫自己的传统时,形成了新的政治文化观念,创造了新的政治制度。詹姆士一世在继承王位后不久,就正式提出“君权神授”的理论。所谓“君权神授”,不仅是国王的权力来自上帝,而是国王与上帝同等。詹姆士说:“君的身份是人世上最高的东西,因为国王不仅是上帝在人间的副手坐在神的宝座上;而且他还被上帝自己叫作神。”他解释道:“上帝有权创造也有权毁灭,有权建设也有权破坏,一切皆凭他高兴;他有权决定生死,评判所有人而不被任何人所评判;有权抬高卑者或贬低尊者,凭其高兴”;国王也有类似的权力:他挥斥召唤其臣民,他有权提拔或贬抑;他在一切官司中审判所有臣民,定其生死,除上帝之外无需对任何人负责。因此,结论是:“的确可以把国王叫作神,因为他对人世行使某种神权或类似之权。”既然国王等同于上帝,他就取得了不受任何限制的权力,有限的王权变成了无限的王权,法律被放到了国王的脚下,议会没有存在的必要了。于是,“王在议会”和“以法治国”这两条界限都被冲破了,而这是发生在英国专制王权已经完成了历史使命之后!其实,詹姆士重新回归神权合法性,到上帝那里去寻求庇护,这一点是很容易理解的。既然专制王权的现实合理性已经失去,它不再以民族的代表自居;既然它已经与民族的利益相冲突,不能使国王的野心与民族的要求相吻合,那么,它到哪里去寻求合法性依据呢?只有回归中世纪,重新吁求上帝与血统。但这时上帝本身也面临挑战(宗教改革),血统则难以对抗民族的愿望,旧的合法性早已过时。况且,詹姆士的言行与英国的政治文化传统完全背道而驰,并且对议会的“自由”构成巨大的威胁。在这种情况下,民族与专制的冲突就表现为议会与国王的冲突,最终以致爆发内战——英国人试图用革命来解决问题。于是在革命中形成了“议会主权”的思想。
在此之前,谁也不曾想要推翻国王,谁也不曾想要否定国王的主权。议会反对派领袖皮姆曾说:“国王的权力来自上帝”,这种思想直到1640年,几乎没有人反对。1628年领导起草《权利请愿书》的埃里奥特爵士后来被关进监狱,并被折磨至死,他在狱中写了一本《主权论》,仍然认为国家的主权在君主,君主的主权不容伤害。然而在战争中,议会被迫承担起战争的组织和指挥事务,并实际上行使了战时政府的职权。在这种情况下,一种新的政治意识形成了,1649年1月,当议会彻底战胜国王时,议会通过决议:“在上帝之下,人民是一切正当权力的来源;在议会里集会的英国下议院是人民选出并代表人民的,在本国有最高的权力……”,这就是议会主权的思想。议会主权否定了君主主权,它以议会立法的形式宣告专制主义时期的结束,民族与专制君主正式决裂。密尔顿是议会主权的最热烈的辩护人,他以雄辩的语言坚定地宣扬人民的权威:“议会是国家的最高机关,议员是由绝对自由的人民选任的。他们具有商讨重大事件的充分权力和权威。设立国王只是为了监督议会两院所提出的一切法案和法令,使它能按他们的票决和决议去推行。”在密尔顿这里,我们看到主权的理论有了新的发展:议会代表国家,国家的权力诉诸人民,人民是主权所在,人民是权力合法性的基础,人民的委任就是合法性的来源,人民归根结底是国家的主人。如果说都铎朝君主以“民族”为合法性的现实依据,“民族”尚是个缥缈的概念;那么革命中提出的“人民主权”思想,“人民”就是实在得多的范畴了。在新的合法性基础中,血统和上帝都没有地位,人民在政治上已经充分成熟,完全能行使最高主权。因此说,专制主义时期君主以民族的名义凌驾于民族之上的可笑局面应该结束了,人民接过了最高主权。英国革命确实消灭了王权本身,而不仅仅是专制的王权。1649年1月,革命以“暴君、叛徒、杀人犯”的罪名处死查理一世;随后废除君主制,建立共和国。按照历史的逻辑,这是必然的结果。根据后来其他国家的经历可以知道,废除了王权的政权是可以存在下去的,尽管在英国革命发生时,世界上尚无先例可循。但英国革命未能解决历史提出来的重大问题,即取消王权后,由谁来行使主权?当专制王权初起时,它以民族的代表自居,以民族的名义行使主权;当专制王权崩溃时,这个功能只能被取代,不能被取消。从理论上说,人民是主权,人民自己组成民族与国家,因此人民自己代表自己。但正是在这一点上,革命始终未能找到一个适当的解决方法:革命没能创建一种新的制度,让人民自己行使主权,体现出自己是民族国家的主权所在。由于战争的需要,军队把议会撇在一边,自己行使最高权力。到后来,它不仅干脆解散议会(普莱德清洗、克伦威尔解散长期议会等等),而且实行赤裸裸的军事独裁统治(护国主制、将军们的军事管制等等)。革命是以维护议会的权利为出发点的,由此才引申出“议会主权”与“人民主权”的思想;但是当革命最终以“人民”的名义把权力放回到一个人手里,而且这个人的合法性是赤裸裸的武力(既无神性,又无血统)时,那么革命又如何解释它的合理性呢?在这种情况下,英国的革命迷失了方向:没有国王的军事统治在英国人心中造成混乱,变成了痛苦的记忆。于是,1660年,王权在英国重建,而且恢复王权的人正是那些多多少少都曾投身革命的人!但新的王权(复辟政权)却企图重温专制主义的旧梦。特别是1681年以后,在粉碎了辉格派的反抗、国王的地位似乎已十分稳固时,王权又开始把议会撇在一边,实行起无议会的统治来。这种情况使人想起革命前两个斯图亚特国王的所作所为。于是,一方面是专制王权重现的危险,另一方面是对革命深刻的疑惧。在这双重惊恐下,英国人试图寻找一种既能克服专制的王权,又能保持一般的王权,从而避免革命震荡的解决方法。在这种方法中,合法性问题被放在一边(因为它假设一般的国王总是“合法的”,而无论这种合法性来自何方),都一心解决克服专制的问题。也就是说,英国人为自己制定了一种目标:在下一轮反对专制王权的斗争中,将只反“专制”,而不反“王权”。这样就产生了“光荣革命”。这种把“专制”与“主权”拆开来处理的方式是很特别的,它反映了英国民族文化中的特殊之处。马克思主义历史学家克里斯托弗·希尔对光荣革命的心理现象分析得很透彻,他说:光荣革命的解决方法一方面是因为“人们记得40年前发生的事〔指内战——引者〕,当时有产阶级的团结破裂了”;另一方面,“如果说1642—1649年不曾被忘记,那么1660年的错误〔指复辟——引者〕也没有被忘记。光荣革命的解决方法是坐下来开列条件,而这些条件是复辟时没有说出但人们以为已经明确的。”因此,光荣革命的深远意义不在于事件本身,而在于事件发生后对英国政体进行的重新调整上。根据议会的条件,奥伦治的威廉接受了《权利法案》,然后与妻子玛丽一同登上英国王位。于是,在英国历史上第一次出现了这样一种情况:君主与“人民”签订契约,然后根据契约的条件登上王位并行使职权。国王不仅从议会手中接过王冠,而且还保证要执行议会的法律,依据议会法律行事。因此,光荣革命不仅消灭了专制的王权,而且还消灭了独立的王权。虽说“王在议会”仍旧被说成是国家的主权所在,但主权的重心已经从国王转向议会,“议会主权”实际上已经确立。此外,“以法治国”的原则发展成“王在法下”,议会已明显地高于国王。此后,只要君主立宪制的政体仍然存在,国王就只能是政体中起配角作用的小伙伴。由此可见,光荣革命虽然没有在口头上宣布立宪君主的合法性依据,但在实际上却已经这样运作。英国由于革命的失措而得出结论,认为没有国王只能导致国家混乱,因而在废除了王位、处死了一个国王后又大张旗鼓地重新迎立新国王。这是王权在经历了覆灭之后又得以恢复的社会文化背景。但王权若不经过彻底的改造,仍旧坚持专制主义的窠臼,那么它在恢复之后就会再度覆灭。1688年的危机正说明了这一点。光荣革命后,王权适应了新的形势,完成了关键性的历史演变,于是,它在新的时期为自己找到了新的位置,这是英国王权在剧烈的社会转型的动荡中未被淘汰而终于留存下来的根本原因。在这以后,经过一系列的缓慢变化,国王的实权逐步丧失,最终成了一个名副其实的“虚君”。但它作为民族象征的作用仍然保留下来,它是民族的最具权威性的对外代表,同时又是民族团结与统一的象征,是“合法性”的最形象的人格化体现。
英国王权在历史上经历过多次演变,每一次演变都是它适应变化的历史条件的结果。英国王权之所以存留到现在,正是这种旺盛的适应机制在起作用。与欧洲其他国家相比,王权的第一、二、三阶段在全欧洲(至少是中、西欧)都大体一致,而真正的差异是出现在第四阶段。由此可见王权在近代社会转型中面临着真正的危机。相比之下,法国的王权企图阻止现代化过程,结果覆灭了;德国的王权企图操纵现代化过程,结果也覆灭了。只有英国的王权由于种种因素成功地适应了近代社会转型(尽管时常是被动地),结果被留存下来。这是英国历史上一个值得重视的独特现象。—End—
本文原载于《历史研究》(1991年第5期),注释从略。该选文只做推荐作者相关研究的内容参考,不得用于商业用途,版权归原出版机构所有。任何商业运营公众号如转载此篇,请务必向原出版机构申请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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