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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书|阎步克:《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史札记:政体类型·政治文化·技术原理》

阎步克 勿食我黍
2024-08-28



《中國古代政治制度史札記:政體類型.政治文化.技術原理》
閻步克 著
香港中文大學出版社
2024




【内容简介】


本书是历史学者阎步克的新作,集中展示了他注重理论思辨的个人风格。书中收入与传统官僚制度教学相关的思考,对专制、「家国一体论」、异族政权、「连坐」等问题,提供相关资料,梳理其间关系,探讨不同观察角度,在跨文化比较中发掘帝制中国的制度文化独特性。同时,把社会科学方法与历史学结合起来,致力于「技术原理」层面的分析建构,用以深化对传统官制、特别是其位阶体制的研究。



【作者简介】


阎步克,北京大学中国古代史研究中心教授,教研方向为魏晋南北朝史、政治制度史、政治文化史,代表著作包括《品位与职位:秦汉魏晋南北朝官阶制度研究》、《中国古代官阶制度引论》、《波峰与波谷:秦汉魏晋南北朝的政治文明》、《酒之爵与人之爵:东周礼书所见酒器等级礼制初探》等。阎步克自陈「是在教学之余从事科研的」。在其四十余年的教研生涯中,课堂教学与学术研究彼此增进。其所开设的「中国古代史」、「中国传统官僚政治制度」、「中国古代的政治与文化」等课程,在大学课堂与网络平台均广受欢迎。


【内容试读】


专制定义的进一步探讨


「专制主义」主要用于传统君主,「极权主义」用于现代政权。二者之区别,除了集权程度外,还有一点,就在于身份关系,在于是否存在「君臣关系」。

现代极权主义已不能用君臣关系做基础,而要转以「元首—群众」或「领袖—群众」关系做基础了。这种关系是由意识形态建构出来的,所以极权政权多半都是「意识形态政权」。军队体制也是集权的,有时也被说成「专制」,然而这应视为一种「修辞」,官兵关系毕竟不同于君臣关系。综合权力与身份两个方面,就可以这么说:既存在集中化权力、又存在君臣关系的政体,才是「专制」。只有其中之一,比如说只有集中化权力、但非君臣关系,或虽然有君臣关系,但无集中化权力,那便不能说是「专制」。

用「集权程度」判断专制,只是标准之一,除此之外,身份关系也得到了密切关注。「专制主义」还有另一个定义:「一种意指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是主奴关系的统治形式。」「主奴关系」是就despotism而发的。Despotism一词源于古希腊的despotes,其本义是「一家之主」。由于家里面还有妇女和奴仆,所以这个词又有了「奴仆的主人」的意思。古罗马文中的相关语词是dominus,依然是「主人」之意。戴克里先(Diocletian)便把dominus用为自己的称号。Absolutism、despotism二词都有「无限权力」、「绝对权力」之意,但也有明显差别:如果说absolutism一词以「绝对」字样凸显了这类政权的集权程度,那么despotism一词就以「主人」字样凸显了这类政权下的身份关系。

然而人类史上的主奴关系非常多样,所以「主奴关系」的表述,很容易引发纠葛。难免有人质疑:并不存在君主把所有人都变成奴隶的那种政体。而且,专制通常要以发达的官僚组织为条件,而官僚行政是具有「公共性」的,古代亦然。这种「公共性」,也可能被用来反对「主奴关系」的存在。显然,这需要一些辨析。君臣关系,很像是放大到最大的主奴关系。在讨论「专制」时,某些论者只关注决策、行政,至于皇帝对臣子的人身支配之权,却被不恰当地忽略了。钱穆甚至说:「中国人不贪利,不争权,守本分,好闲暇,这是中国人的人生艺术,又谁肯来做一吃辛吃苦的专制皇帝呢?」、「中国历史上亦有坏皇帝,每每荒淫无度,又怎么能来专制天下?」这里面的逻辑,就是皇帝亲政才算专制,不亲政就不专制。在帝制时代,确实有过皇帝不亲政的事情,明朝后期的皇帝就长期不过问日常行政。不过,对兵刑钱谷未必事必躬亲,封拜诛赏却必出圣衷。嘉靖皇帝虽然多年不上朝,其「大张弛、大封拜、大诛赏,皆出独断,至不可测度。辅臣欲有所与,亦从臾之,或揣摩捭阖之耳,而能代有天工哉?」虽多年不上朝,皇帝的人身支配之权,分毫未损。汉朝的郡守独掌一郡之民政、财政、司法,往往被比作「古诸侯自专」,还有「州郡记,如霹雳;得诏书,但挂壁」的民谣流传着,可是不要忘记,只须皇帝一份黜免诏书,这位郡守就得挂冠走人。历代的县以上长官,都要由皇帝任命。皇帝的人事权也就是一种人身支配权,对此种权力,臣子们无从抗拒。

视君臣为「主奴」,就是传统政体之常态。明朝皇帝廷杖大臣,「血溅玉阶,肉飞金陛」,沙皇彼得一世习惯手持「杜比纳」(一支头上镶有象牙球的粗棍),随时棒打侍从大臣,明明都是以臣子为奴的意思,不能说不是专制现象。中国官员向皇帝朝贺,须五体投地,用额头九次叩击地面,这无疑就是奴仆对主人的身体姿态。又,古埃及的臣子拜见法老,须亲吻其脚下泥土,若被特许亲吻其脚趾,那就是殊恩了,值得写入碑铭。觐见拜占庭的查士丁尼大帝时,最高级的官员都得匍匐而前,对皇帝、皇后行「吻靴礼」。在君士坦丁七世编纂的《礼仪书》等书中,能看到繁琐盛大的朝见仪式,足可以媲美中国的朝礼。在亚述帝国,所有人都是「乌尔都」,即君主的奴隶。在俄国的罗曼诺夫王朝,最显贵的领主都自称是沙皇的奴仆;城郊居民和农民等而下之,只算沙皇的「贱奴」或「卑贱奴」。朝见沙皇只能用卑称,如「奴才彼得」、「奴才伊凡」之类。为奥斯曼苏丹效力的文臣与将士,统称「库勒」,意思是苏丹的奴隶,普通百姓另称「拉亚」,算是「受保护的羊群」,「苏丹是他们的主人,他们是他的奴隶,他们的生命和财产完全由他支配」。

无独有偶,中国君主的统治行为,古称「牧民」,而「牧」字是牧牛之象形。古语又云「君者群也」,这个「群」字是牧羊之象形。编户齐民的身份被比拟为牛羊。「臣」字的本义就是奴仆,故臣、妾并称。中国官僚对皇帝称「臣」,官僚的母妻则对皇后称「妾」。《宋书·鲁爽传》:「虏(指鲜卑)群下于其主称奴,犹中国称臣也。」又《隋书·突厥传》:「隋国称臣,犹此(指突厥)称奴耳。」虽然「大臣」之称后来变尊贵了,然而卑称与尊称就像钱币的两面。在清朝,满族近臣能向皇帝自称「奴才」,汉官却不能,只能称「臣」。「奴才」比「臣」更尊贵,反衬出了「臣」的真实地位。日人尾形勇详考中国古代的「称臣」现象,总结说:「可以把『称臣』理解为最下等的隶属民(奴)拟制的自我表示。勿庸赘言,由此不可敷衍地直接地把当时的君臣关系比喻为『主奴』关系的拟制化。」

必须指出,尾形勇并不是说中国皇帝把臣民全都变成奴隶了。这里的「主奴关系」是政治意义的,而非法律意义的,并不是说臣民可以被君主任意出卖、剥夺、虐杀,只是说君臣间存在着人身支配、人格依附,存在着无条件的统治与效忠,有如主人与奴仆。韦伯(Max Weber)曾有比较:一个公职人员的忠诚,「并不与封建或世袭的权力关系中臣仆或门徒所具有的忠诚相同」、「政治官员——至少在充分发达了的现代国家里——并不被人们看成是某个统治者个人的仆人」,然而「在一个家产制国家里,官吏必须得是君主的『家人』(familiaris)」。在14世纪末的英国,文官被认定为「国王的臣仆」(Crown's servant),政府各部的经费被列为「宫廷开支」。明治时代的法律规定,官吏是天皇的个人臣仆,直到民主改革之后,官吏才变成了「公仆」。既具有「公共性」,又是帝王的家奴、臣仆,必需奉献个人忠诚,恰好就是专制政体之下的官僚特点。

基于类型学视角,说一个东西是什么,实际是以「另一些东西不是什么」为参照的。君、臣、民身份关系亦然。首先是「无条件的统治与效忠」的问题。在另一些体制下,例如在封建等级君主制下,成为「主人」和提供效忠是需要一定条件的,多少含有一些「契约」意味,专制时代臣民的权利便被大大压缩了,「君臣之义无所逃于天地之间」。所以,这里为「统治与效忠」加上了「无条件」三字。进而从主奴关系的范围看,在贵族制下,大贵族不一定被视为国王的奴仆;而在专制之下,即令极品官僚,也只能自居臣妾。在封建等级君主制下,臣民分别效忠于许多主子,我领主的领主不一定是我的领主,我封臣的封臣不一定是我的封臣;而在专制之下,皇帝是唯一的主子,「海内皆臣」。秦汉以后,皇帝不断删除臣民的「称臣」对象,例如禁止朝官向诸侯王称「臣」,禁止王国属官向国王称「臣」,禁止太子宫官向太子称「臣」,等等。所以对人身支配、人格依附,这里为专制君主加上了「单一」、为臣民加上了「全体」二词。

在亚里士多德的政体类型学中,除了统治者是一个人、少数人还是多数人之外,「为谁的利益而统治」,构成了又一个分类标准。据此,亚里士多德把六种政体分为「正宗」与「变态」两大类:「一人或少数人或多数人的统治要是旨在照顾全邦共同的利益,则由他或他们所执掌的公务团体就是正宗政体。反之,如果他或他们所执掌的公务团体只照顾自己一人或少数人或平民群众的私利,那就必然是变态政体。」这样,在「由谁来统治」的视点之外,「为谁而统治」就成了政体分类的又一视点了。博丹认为,主权者是全体人民、部分人民或是单独一人的差异,分别导致了民主政体、贵族政体或君主政体。博丹的这个分类,显属「由谁来统治」模式。阿奎那则沿着「为谁而统治」的模式继续前行,以多数的幸福或少数人的私利为准,把他所讨论的六种政体,划分为正义和不正义的两大类。由此就可能出现这样的观点:中国皇帝不是为自己、为少数人,而是为公共利益而统治的,所以他们不是专制君主。

「为谁的利益而统治」当然不是无关宏旨的。但若像某些文化学者那样,把它归结为君主所宣称的政治理想、统治目标的话,事情就会模糊起来。集权君主们往往都有一套美好的政治理想,用来号召社会,争取民心。那么「为谁的利益而统治」这个标准,怎么运用更好一些呢?从历史学者的实践中,可以引申出另一种更合理的处理:直接看利益分配。比如说,去看国民收入中君主与民众的各自所得份额。法老自命为Maat的维护者,然而农民的收获物「法老必得五分之一」。阿育王宣称他会报答众生的恩惠,可是农民1/6的收成(实际上经常是1/4)被征敛,用以供养国王及其一大群官吏、70万军队和1万辆战车,留给农民的只够糊口。一看利益分配,「共同幸福」之类的宣示,便黯然失色了。

利益分配可以用来辨识政体吗?卢梭早就说过:「我们认为一种制度,与其说是对他有害的人所发明的,不如说是对他有利的人所发明的。」在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看来,不同群体间「在政治结果上的对立利益,转化为在政治制度形式上的对立利益」;「社会联盟的形成和转化不仅受利益支配,也受制度限制,制度甚至可以决定利益本身」;「制度归根结底,是一种分配关系,是用来调整利益分配的」。最大化了的权力,必定对应着最大化的利益。如果把「利益」理解为各种占有物或分配物,则统治者(及其家族)所分割的份额,必定与集权程度成正比。

用「利益分配」来识别专制,不但合理,而且在实践上简便易行。历史学者在寻找、描述专制帝王时,大抵都会列举那位帝王(及其家族)的巨大财富与荣耀,如辉煌的宫殿、巍峨的陵墓、堆积如山的财宝,成群结队的妃嫔、宫女与宦官,以及尊君卑臣的繁琐礼制、像天神一样的崇拜赞颂,等等。(特别是宦官现象,甫一出现就跟君主集权相关,并广泛存在于专制政权。中国宦官体制的严密庞大,为世界史之最。)如果你在某个国度看到了上述的景观,那么其君主十之七八是一位专制者。总之,从「利益分配」入手,把「为谁的利益而统治」落实在财富、资源与荣耀的集中化程度上,「专制」的识别就更有可操作性了,有大量史料可供征举。历史学者一向就是那么做的。由此又可以形成一条延展性的定义,算是一个「操作定义」吧。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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