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领域、新问题、新方法与历史学科的发展”这个话题, 是富有挑战性的。历史学的一般目的, 也是为人类知识大厦提供新知, 如同任何科学一样。具体到中国政治制度史这个研究领域, 百年来已有丰硕成果, 形成了很多基本的问题, 以及相关研究方法。在寻求开拓、深化的努力中, 有一个不妨致力的方向, 我暂时名之为“技术原理”的揭示。这里所说的政治制度, 主要是指一个政权的组织、人事和法律制度。这些制度均围绕组织目标, 按一定的规则、原理组织起来, 可以按预定机制运行的系统或结构。从结构功能主义的角度看, 建构制度与装配机械是有某种相似性的, 都要遵循“技术合理性”。各种器件须按一定原理组装在一起, 否则就是一堆杂物。组织或制度的结构也不是任意的。“技术原理”的提法, 是说在分析上, 相关问题发生在技术层面, 尚未把政治、文化、经济、社会等因素考虑在内。当然, 制度并非以纯粹“原理”形态存在于真空之中。制度自身的构成逻辑, 在现实世界中必定同政治、文化、经济、社会各种因素“叠加”在一起。不过, 也如一切不规则的波形, 都是由频率、波幅各异的正弦波叠加而成一样, 在分析上, “技术原理”是可剥离出来的。在政治史研究中, 制度是背景, 制度研究是给政治势力与政治事件作注脚的; 从制度研究中得出的结论, 只有从政治史上加以解释,才被认为有高度、有深度。而从“制度史主体”视角出发, 情况就不同了。好比讨论“车制”一样, 其逻辑起点是车的“原理”, 然后是人力车、马车、牛车、卡车、火车, 还有战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星球车……然后才是生活中人们如何使用这些车。成文法定制度的结构与功能, 在逻辑上总是制度研究的起点。对于制度与政治、文化、经济、社会的关系, 理论上是无限多的, 但其背后也存在着基本“原理”。“制度史主体”的视角对这些关系, 不是眉毛胡子一把抓、上来就“综合”, 而是先行“分析”, 把重重叠叠的交织纠葛分解开来, 从“原理”始, 逐次理顺其间的逻辑关系, 一个层面一个层面观察, 一环一环解扣儿。比如说, 漫长发展中尚书六部之所以最终为“六”, 首先是吏、户、礼、兵、刑、工这六个曹的职能重要性决定的。管理学又认为, 管理宽度通常应在 5—6 以下, 或高层在 5—6 人左右、底层在 20 人左右。部之为“六”, 恰好符合这个管理学规律。进而部之为“六”, 还可能有北周以来《周礼》六官改制的影响, 杜佑所谓“六尚书似周之六卿”。文化的影响由此“叠加”在“技术原理”之上了。又周代“以刑统罪”, 以五个刑名统摄三千罪名。中古以来的新“五刑”转而“以罪统刑”, 其罪名、刑种与罪罚的衡平更好地体现了“技术合理性”。同时, 刑之为“五”, 当有三代“五刑”概念的影响, 这个传统因素“叠加”在这个进化过程上了。类似的已成常识的东西, 显示了“原理”的客观存在及意义。秦汉实行郡县两级制, 中央直接面对 100 多个郡国, 给郡守以重大自主权。而魏晋南北朝时, 州和都督区先后成为行政层级, 形成了府、州、郡、县体制。这时的各政权人口远不及汉, 地方层级却繁密了一倍。这如何解释呢? 因其时皇权萎靡、政治动荡, 人们或从“封建割据”评述这个现象; 也有人认为层级多则上下悬隔, 所以从中央集权角度看, 层级应尽量简洁。然而, 问题还有另一方面。若总管理对象数量不变, 层级增多则管理宽度变小、管理人员增多, 随即控制强化、权力集中、组织结构“垂直化”, 当然也将出现信息不畅, 效率下降。管理宽度增大则相反: 控制变弱, 下属的自主权增大, 结构“扁平化”了。“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 等级组织越扁平, 其中的权威就越分散。”皇权萎靡、政治动荡时,中央若直接面对数十百个郡国, 显已力不从心。所以, 此期制度制定者令地方层级趋繁, 乃是一种自适应调整, 意在强化监管、维系集权。当然, 这又是以牺牲效率为代价的。秦汉皇权与集权足够强大, 足以对冲“组织结构扁平化”所伴随的权威分散, 故能兼收层级简洁而运作高效之利。北朝后期至隋政治复兴, 裁减州郡县, 废郡存州又废州改郡, 也可以由此得到较好理解。也就是说, 在此期地方行政研究者所揭示各种原因外, 还有“技术原理”作用其间。把“叠加”在一起的各种原因、包括技术原因考虑在内, 理解就可能更深入一些。行政研究者在讨论当代地方层级繁密的问题时, 也可以参考这个基本“原理”。魏晋南北朝的州郡县猥滥与地方官猥滥, 还有一个原因, 那就是制造更多官位以安排人。当时中央官、地方官的设置莫不如此。而这背后, 亦潜藏着组织原理。新制度主义政治学指出, 很多组织制度与行为不是为了效率, 而是为了合法性与生存, “政治机构本身就是一个有着自身利益和要求的集体行动者”。据此, 可提出一个“组织二重性”的认知。以“君─臣─民”为基本结构的那种政权, 既是一个“功能组织”, 必须提供公共管理产品; 同时也是一个“身份组织”, 皇帝与官僚是一群“合伙人”, 按等级身份来分享权势利益。作为功能组织, 它要保障外部行政效率; 作为身份组织, 它要维持内部身份和谐。由此展示了这种组织的“双重目标”。相应地在制度设计上, 就会有“运作考虑”与“身份考虑”两个出发点。其各自比重与相互关系, 因情势而异。冗官冗吏造成了财政重负与政府臃肿, 从行政运作看这是一种弊端。然而从身份安排看就不同了。叠床架屋的位阶、重沓繁杂的官号, 提供了更多晋升机会、品位待遇和荣誉感, 扩展了组织规模, 增加了政权支持者。大型组织就不大容易消亡。“官僚组织很难消亡的一个最重要的原因, 是它们庞大的规模”。好比一个铁盆, 从使用便利看,其轻重厚薄应恰到好处; 而从铁盆自身来看, 越粗越厚越笨重, 它在宇宙中的存在寿命越长。体制稳定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官僚“人多势众”。动荡战乱时则多滥封滥授, 因为这时皇帝最需要支持者。与魏晋南北朝相似, 宋朝的头衔名号、品阶勋爵也十分复杂。有人把它说成是官僚制度高度发展的成果, 也有人基于“唐宋变革论”予以阐述。钱穆的评价则是负面的: “元丰改制, 一依唐规。不知唐代政府组织, 已嫌臃肿膨大, 宋在冗官极甚之世, 而效唐制, 自不能彻底。……此宋代治政所以终不足以追古。”基于“运作考虑”看, 过分复杂的位阶衔号与冗官冗吏, 增加了管理复杂性与制度成本; 而基于“身份考虑”看, 它们增进了内部和谐与生存能力。只把它们看成“弊端”, 则无法理解其存在了很多个世纪的旺盛生命力。它所显示的, 是此期政权“身份组织”色彩的浓厚程度。池田温把唐代官阶体系称为“身份官人制”, 其由官品而来的待遇, 超过了与职务有关的合理范围而泛及于生活的全体, 用以表示附属于品官自身的身份特权, 而不是针对职务的保障 。其实, “身份官人制”至宋尚无根本改观, 至少从品位结构看, 唐宋间并无“变革”。对“原理”层面的思辨, 历史学者往往会觉得“大而无当”。其实不然, 它能帮助解析很多制度现象。魏晋南北朝的品秩班爵错综复杂, 近年相关研究不断涌现, 细节不断澄清, 但在阐释各种位阶的意义与关系上, 含糊暧昧而莫知所适、“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情况, 往往而有之。这里, 即存在着基本方法论的问题。或认为北朝官阶变化的大趋势是学习南朝, 是“南朝化”。其证据之一, 是北魏孝文帝所改定官品,其中的官资安排参照了南朝十八班。实不尽然。且不说北魏孝文帝改官品在南梁武帝创立十八班之前, 更重要的是, 二者的结构、功能与原则、精神, 相当不同。南梁武帝十八班的最大特点, 是把官职借用为品位, 用以安排官僚资位。列卿处于同一行政层级, 故晋宋以来同在三品, 这是合乎行政规律的;而在南梁武帝十八班中, 太常十四班, 宗正、太府十三班, 卫尉卿十二班, 司农、少府、廷尉、光禄十一班,太仆、大匠十班, 鸿胪、大舟九班。列卿的高低, 竟有五班之差。官职在这里显然被用来赋予与升降个人资位。十八班的“实质”是什么呢? 简单说, 就是把职官用如品位(很少有人注意到, 从“技术原理”说,这种做法与宋初的寄禄官神似) 。再看北魏孝文帝太和二十三年(499 年) 职令, 列卿同在三品, 所依据的乃是行政层级原则; 且其九品十八级三十阶与考课紧密结合, 考课所晋升之阶, 就是九品之阶。在这里, 功绩制精神显现了。从位阶体制的角度还能看到, 南梁武帝的十八班之外, 另有州二十三班, 郡十班、县七班及流外七班, 又有军号十品二十四班, 不登二品之军号八班,施于外国之军号十品二十四班。班制之外, 另有九品官品, 封爵不在十八班之内, “赐民爵”仍在进行,秩石仍在应用, 而实际俸禄又未必合于秩级──各种序列错杂不一。而北魏废二十等爵、废秩石, 孝文帝把阶、爵、军号、文武职事官纳入了九品三十阶, 薪俸依品而定, 进而与选官、考课、晋升深度耦合、精密对接, 一扫南朝的杂乱无章, 井然有序而一清如水,展示了无可质疑的“技术合理性”。由此下启了唐代品阶勋爵体制, 这是个“一元化多序列复合体制”。我曾撰有《论北朝位阶体制变迁之全面领先南朝》一文, 这个“领先”的用语, 曾经引起了一些疑问。在此我再度说明, 所谓“领先”有特定意义: 第一, 是就北朝位阶更接近唐制而言的; 第二, 是就北朝位阶的功绩制精神和“技术合理性”而言的。南朝位阶尤其是梁武帝的官班改革更多地用以维系“身份和谐”。不妨参考格罗夫林的评价: 南朝官僚制是一个“流亡贵族的福利体制”。相对而言, 北朝位阶便有了明显变化, 较多服务于“行政效率”了。宫崎市定用从“贵族主义”到“军阀官僚主义”来解释北朝位阶变迁, “北方民族的能量爆发, 破坏了贵族制度”。又如, 黄惠贤指出: “十六国北朝时期由少数族军事贵族专政向专制主义中央集权过渡, 皇权的极度强化,促使少数族贵族走上官僚化道路。”从评价上说, 若坚持认为“身份考虑”的寻求并非不可取, 当然也可以说, 南北位阶制分别适合了各自“国情”。而如变换评价尺度, 认为政府的任务就是提供公共管理产品, 那么在此, 北朝位阶就优于南朝, 更具“技术合理性”。相应地, 把北朝位阶变迁趋势说成是“南朝化”, 显有“南辕北辙”之病。宫崎市定讨论九品中正制、兼及多种位阶, 其夺目之处就是将之纳入了“贵族制─官僚制”二元框架(附带说, 中国大陆的魏晋南北朝研究对“贵族制─官僚制”这个视角至今仍不敏感) 。当然, 宫崎市定的位阶研究尚未深入到“技术原理”层面, 而原理层面的推进, 不但有助于深入解析此期各种位阶的意义与关系, 甚至可以把此期的品位结构, 纳入周至清3000 年的位阶制变迁史来认识。自周朝以来, 历代先后发展出了命数、五等爵、公卿大夫士爵、二十等军功爵、秩石、中正品、官品、十八班、九命、文散阶、武散阶、勋官、封爵、班位、科举学历……还有形形色色的名位衔号。以往学者对之都是分别研究的。然而, 在错杂纷纭、此起彼伏的背后, 必有一些“技术原理”支配其间。一旦把它们发掘出来, 就可以把那堆初看上去杂乱无章的位阶衔号编织为一条连贯的线索。利用“品位分等-职位分等”的基本原理, 再由技术层面进入政治层面, 将之与贵族制、官僚制与皇权关系问题结合起来, 就可以把周以来 3000 年纷纭错综的爵秩品阶变化, 梳理为五大阶段: 1.周代品位分等最为发达, 与其时的贵族政治相适应; 2.秦汉秩级呈现较浓厚的职位分等色彩, 对应着秦汉“以吏治天下”的政治形态; 3.魏晋南北朝位阶体制又高度“品位化”了, 系士族政治与部落贵族政治所致; 4.唐宋繁复的品位安排、优厚的品位待遇, 表明此期官僚阶层仍有浓厚的身份性; 5.明清专制强化, 其等级管理向职位分等有所回归, 官僚的身份性下降。在“品位─职位”模式的照耀下, 一条前所未知的变迁线索, 由此浮现出来。错综纷纭、此起彼伏的各色位阶, 在纳入这条线索之后, 丝丝入扣、井井有条了。周以来 3000 年连续发展的制度史, 留下了丰富的位阶衔号史料。面对浩繁史料, 对潜藏其中的具有“原理”意义的东西, 我在《中国古代官阶制度引论》一书中, 若有查知, 则努力予以提炼概括。例如,我们说某些时代品位分等更发达, 这“发达”指的是什么? 为此提出了“三指标”: 品位体制的复杂或简单程度, 品位待遇的优厚或简薄程度, 获得品位的开放或封闭程度。周代品位简单, 但待遇优厚、具有封闭性; 唐宋品位繁复, 待遇较优厚, 具有开放性; 等等。不同品位的功能差异, 如何描述? 为此提出了“五要素”, 即权责、资格、薪俸、特权、礼遇, 这就能更精细地区分不同品位的性质。汉代二十等爵有等级待遇, 但不涉及权责、不构成做官资格, 但晋以下封爵就构成做官资格了; 中正品系一种做官资格, 但不涉权责、也无薪俸, 等等。古代品位序列, 很大一部分是从职事官蜕变而来的, 为此提出了“职阶转化律”……最初对纷纭错综、千变万化的具体等级现象, 即便考清了制度细节, 仍不知其意义何在; 而在建立了一个原理性的架构之后, 它们在一个整体图景中便各得其所。所提出这些原理具有普遍性, 可用于任何品位的分析。比如, 从“技术原理”看, 则从秦汉秩级到魏晋隋唐官品的变化, 就不像以往那样, 仅仅视为级名、级差的变动了。九品官品是一个大框架, 把职、阶、勋、爵都容纳其中, 这是一个“一元化多序列的复式体制”。又如, 从“技术原理”层面看, 汉代朝位已显示了一种与官品类似的“一元化”功能: 在各色官贵“欢聚一堂”时, 通过空间位次安排, 把秩级、爵级、班位、军号一体化了。所以, 魏晋官品的问世,很可能跟朝位存在着相关性。再看后世, 魏晋南朝的官品效力有限, 就往往通过朝位的居上、居下调节官资。北宋官品效力大降, 与朝位密切相关的“合班”挺身而出承担“替补”, 在管理官资上发挥着重大作用。而唐与明清官品正常发挥功能, 朝位在管理官资上就没那么大意义了。朝班与官品的“此起彼伏”, 其背后当有一个“技术原理”, 即二者在功能上的相关性。西方行政学、管理学、组织学大量地服务于现实需要, 以“效率”作为首要论题, 所以对人类社会的一般品位现象的研讨相当简略, 不能为中国传统品位结构研究提供充足的分析工具, 留下了很大一片灰色区域; 而周以来 3000 年所留下的丰富品位史料提供了一个不小空间, 可供中国学者提炼出新论题、新方法, 从而不但使具体研究更深入系统, 还可以把所发现的原理性认识反馈于现代行政学、管理学、组织学等。中国自帝制伊始, 便建立了一个世界上最庞大的政府体制。历代典章制度文献, 也颇浩繁。中国古代政治制度有它的特有问题, 位阶衔号传统即是其一。此外, 又如中国古代有一种官制设计思想,以《周礼》之书和新莽改制为代表, 以高度数列化、形式化、礼制化的方式设计制度, 从而体现出一种“官制象天”的独特思维。这种制度设计理念, 在其他地方也不是没有, 但在中国无疑是“尽其极致”。又如, 中华法系的一大特点, 就在于它是一种“行政化”的法体系。拘泥于“法治─人治”模式, 便无法解释中华法系的系统化的法典和严整的司法机构──它不同于现代法治, 却也很难简单说成“人治”。昂格尔有一个“官僚制的法”的提法, 极富冲击力。据此可在法治、人治之外揭举一个“官治”概念。“官治”也有它自己的“技术原理”。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各子系统都可能潜藏着尚未被揭示的“技术原理”, 可以成为致力的选项。总之, 深厚悠久中国制度传统, 尤其是其特有问题, 应能为人类政治制度研究提供新知——不光是事实方面的新知, 还将包括“原理”意义上的新知。
本文原载于《河北学刊》(2019年第1期),注释从略,特别推荐阅读。该文只做推荐作者相关研究的内容参考,不得用于商业用途,版权归原出版机构所有。任何商业运营公众号如转载此篇,请务必向原出版机构申请许可!
点击下列标题,延伸阅读:
余英时|中国思想史上的四次突破
----------------------------------
混乱时代 阅读常识
出版、媒体、投稿、翻译、课程等事宜可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