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卫方:法官等级与司法公正
法官等级与司法公正
注:这是作者99年1月接受《视点》杂志记者钟越采访时的访谈录。
法官:一种特殊的职业
钟:贺先生,最近,全国法院系统正在实施法官等级制。按照法官法的规定,从最高的首席大法官到最基层的法官,共分十二个等级。对于中国的老百姓来说,大法官、首席大法官这类称谓多少有些陌生。法官等级制的推行应当不仅仅是个称谓的改变,作为从事司法制度研究的专家,在您看来,这种制度的推行究竟意味着什么呢?
贺:法官的称谓是一个饶有兴味的问题。在我国,清朝以及清朝之前并没有专门的司法职业。清末民初开始设立专门的法院,于是需要有区别于行政官员的专业化的司法阶层。这个只从事案件与纠纷的裁判工作的专业化群体用什么称谓呢?最初用了宋代曾经用过的“推事”官名,以便与作为行政官的“知事”相对应。后来又更多地用“法官”这一名称。49年以后,平民主义潮流盛行,像“推事”这样的老名称受到了冷落甚至奚落,记得有一篇批判文章就嘲弄说:“推事,推事,一推了事”。“法官”这样的有“脱离群众”之嫌的名称当然也不吃香了,新的称谓是“人民审判员”。当时的舆论气候就是这样,军官不叫军官,叫“指挥员”,叫起来跟炊事员好象是同一个级别的人物。那是个“人民”二字到处充斥的时代——我们建立的是人民政府,最高权力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看病到人民医院,报案找人民警察,我们上人民大学,读《人民日报》,穿人民服,花人民币……
钟:这么多人民,也难怪,我们的国家就是“人民共和国”嘛。把官也叫什么“员”,倒让我想到“社员”、“勤务员”等等,听起来的确是很平民化。
贺:不过,在中国历史上,员跟官的含义相似,官场里有所谓正员官,正员之外的官称“员外”或“员外郎”。只是在共和国成立之后,这“员”字才身价暴跌。语词随着时代的变化获得了新的含义,这样的例子在所多有。我们的人民审判员制度实行了四十多年,到1995年法官法实施,算是官方正式承认法官这个称谓。我想,称谓的这种改变,标志着我们对司法官员的职业性质有了更深入的——或者说与以往不同的——认识。法官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在职称序列上应不同于行政人员,同时,在管理制度的其他方面也不应该混同于其他公务员。根据司法当局的有关人士的说法,目前法院系统所推行的这种法官等级制,是朝向这方面努力的一个重要步骤。
钟:那么,我们正在推行的法官等级制度,是否也曾考虑过与国际接轨的问题呢?我的意思是,这种法官等级制度是不是跟西方发达国家有类似之处?
贺:说起与国际接轨,实际上并不存在一个铁板一块的国际。就是西方国家,由于历史文化传统的差异,在司法制度以及法官管理制度方面也都有种种不同。我们搞法学研究的通常把西方法律分作两大块,一是大陆法系国家,例如法国、德国、意大利以及在地理上属东方但在政治上属西方的日本等等,另一块是英美法系国家,主要是英国、美国以及其他一些英语国家和地区(包括香港)。在法官管理制度方面,二者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区别。例如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官与公务员的区别并不大。通常在大学法律系毕业后,一个要做法官的人要通过专门的司法考试和专门的大学后培训。然后到某个基层法院开始他的司法职业生涯。干得好的,加上自己愿意,可能升迁到更高级别的法院。可以看出,这是个官僚制色彩很浓的管理制度。
英美法系国家的情况与大陆法系很不一样。这里的法官选任可以说是一种精英制,即只在执业最成功的律师和检察官中选任法官。这样,法官就不是一种人的职业生涯开始时就从事的行业,或者可以这么说,与其说法官是与律师及检察官不同的行业,不如说它是律师及检察官生涯的顶峰。一个人,做律师,做检察官,最成功的标志是什么?其中之一就是被选任为法官。不要小看这种选任方式的效果,实际上,它有效地保证了法官成为法律职业者中最优秀的一部分。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官享有极高的尊荣,享有极大的权力,同时又保持了高度的廉洁,所有这些,都是与这种独特的选任方式密切关联的。例如,我们说美国是一个法治国家,宪法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什么人有对宪法条文含义的终极解释权呢,不是享有立法权的国会议员,更不是作为政府首脑的总统,而是联邦法院的法官们。前一段时间,有一本很受欢迎的书,林达的《总统是靠不住的》,历数美国人对总统所设置的种种法律限制,给读者留下了深刻印象。然而,这里边有个很奇特的问题,总统是选民投票选举产生的,又有严格的任期限制,为什么还要对他一百个不放心?另一方面,联邦法院的法官是由总统任命的,选民无从参与法官的选任过程,同时法官又是终身任职,只要不犯法,就可以“死而后已”,像著名的霍姆斯大法官那样,干到九十多岁,选民不可能说我们不欢迎这个法官,通过选票把他给选下来。总统是靠不住的,为什么法官就靠得住呢?
过分等级化及其问题
钟:贺先生,我看,您提出的这个法官为什么靠得住的问题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大课题,我们是不是暂且按下不表,回到我们现行的法官等级制度上来。看起来,西方发达国家在法官管理方面已经有非常成熟的体制了,但是,我们的法官等级制度还处在初始时期,在您看来,这种制度是不是有些中国特色,可能存在哪些问题?
贺:我觉得这种制度的设计是为了体现法官职业的特殊性,但同时也折射出相当浓厚的中国特色。中国的情况跟大陆法系国家的情况不一样,跟英美法系的差别就更大了,但是,我们还是要看到,司法制度的某些安排是有共同性的,将法官同公务员加以区分有其合理性。我认为,目前推行的这一套法官等级制度在追求与行政官之间区别的背后,显示出制度设计者既想表现行业特殊性,却又难以超越行政管理的惯常思路的尴尬情形。
在我看来,现行制度的主要缺陷有两个方面,一是等级的划分过于细致和繁琐。法官的级别分为四等十二级,这样的划分的确是过于细琐了,可能造成法官对级别问题的过于敏感,产生严重的级别意识。应当看到,与行政机构或者军队的情况不一样,法官是一种反等级的职业。在行政机关或军队里边,下级服从上级是一个基本的要求,所谓“服从是军人的天职”,但是,对于司法职业而言,法官最重要的品格是独立。司法独立不仅仅意味着法院系统对于外部干预的独立,而且也意味着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独立,意味着法官个人的独立。法官只服从自己对于法律的理解,服从自己心中的正义准则。如果我们在相关制度的安排方面过分地强化人们的级别意识,导致法官过于关注上级法院或本院“领导”的好恶,就很可能破坏司法独立。刚才我们谈起西方的一些做法,再举个美国的例子,在薪金方面,美国联邦法院法官的薪金差别是很小的。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年薪是十七万多美元,地区法院法官的年薪是十四万多美元,一年的薪水只有三万美元的差距,应该说是很小的差别。这样的安排有助于基层法院吸引优秀人才。你知道,就司法制度而言,基层法院法官的高素质是非常重要的。虽然在司法政策导向方面高层法院以及最高法院的作用至关重要,但是,我们平常的纠纷和案件绝大多数都要由基层法院作出第一审,对一审判决不服的才会上诉,上诉也是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在现行法院体系的金字塔中,中级人民法院也属下层法院。因此,如果下层法院不能吸引最优秀的人才充任法官,整个司法制度的运作以及司法产品的质量便无法乐观,人民权利的保护就会存在严重的问题。
此外,如果我们不采取有效的措施鼓励优秀人才到基层法院担任法官,还可能产生增大国家在司法方面的开支的效果。为什么呢?你想,如果大家都相信,在法院系统里,级别越高的法院,法官的素质就越高,那么,当事人就很可能表现出对基层法院法官的不信任,许多本来可以不提起上诉的案件也上诉,二审终结的案件也要提起审判监督程序,负责审理上诉和再审诉求的高等级法院就要面临更大的讼累,这样也就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
钟:据我所知,我国法院过去的级别是套用了行政级别,比方说,各级法院的院长在行政级别上相当于同级政府的副职级别。最高法院院长相当于副总理级,省高级法院院长相当于副省级,如此等等。法院内部,有局级审判员,处级审判员,等等。这种简单地套用行政级别的做法好象受到了学术界的批评。目前推行的新的法官等级制度能否克服这种问题呢?
贺:这正是我国谈及的新的法官等级制度的第二个缺陷,那就是,它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我们现行法官管理制度中的行政化和官僚化问题,甚至可以说,它有可能“换汤不换药”,基本上解决不了这一问题。
过去相当长的时间里,我们这个社会的各个行业都被行政级别所束缚,或者说,行政级别成了衡量人们社会地位甚至专业地位的唯一尺度。你听说过某个著名寺庙的住持是“厅局级和尚”的说法么?各个大学的校长都是厅局级,医院也有局级、处级和科级的区分。级别这东西太重要了,它涉及到一个人各方面的待遇,从看文件,坐车子,一直到死后报纸是否发消息,消息标题字号的大小,是刊登在报纸的头版还是四版。之所以整个社会、各个行业都弥漫在行政级别之中,根本的原因是我们这个社会长期以来在分工方面极其欠发达,科举考试是滋生官本位的温床,除了做官以外,其他任何行业都很难获得为整个社会所尊崇的荣耀。
由于古典社会基本上不存在具有超越技能层面的知识基础的职业,当然就会弥漫着官本位意识,带来的后果是,我们的社会秩序只能靠官员们通过级别差异的控制来实现,所谓“官大一级压死人”。行业性的社会管理极度缺乏,家族这种以血缘为纽带的社会单位长期保持其重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中国传统社会迟迟发展不出资本主义跟这种社会分工的不发达也有密切的关系。
近代以来首先在西方国家成长起来的法律职业正是一种以超越技能的抽象知识为基础的profession,这种职业有它自己的选择标准,有其特殊的职业伦理规范。法官自有其获得荣耀的途径和方式,无需靠非司法的因素给自己贴金。在一些国家,一个人,只要被任命为某个级别法院的法官,例如成为上诉法院的法官,都领取一笔同样数额的薪金,而不论你是四十岁,还是七十岁,也不论你是已经在法院三十年的老法官,还是刚进法院的后来者。我们的新制度却完全没有考虑到这些因素。据我最近了解到的一些情况,现行的法官等级制度在实际的操作中仍然是根据官职高低、工龄长短(或“参加革命”早晚)来确定一个法官的级别。这样的做法,跟从前的行政级别又有多少区别呢?
钟:依您看,怎样才能与过去的做法真正地划清界限呢?
贺:是否可以考虑,一旦成为法官,无论年资,都领取一笔固定的薪金。可以在高等级法院法官与低等级法院法官之间有所差别,也可以在法院院长与其他法官之间有所区别,但是,这种区别应当是不大的一个数目。当然,这样做的前提是,第一,法官薪金普遍提高;第二,法官与法院中其他辅助人员有明确的职业界限;第三,提高法院的门槛,只选任最优秀的法律界人士担任法官。
等级制与抑制司法腐败
钟:您谈到提高法官薪金问题,我想起我们刊物去年第八期曾刊登过一篇对您的访谈录,主题正是司法公正与司法腐败问题。随着依法治国观念日益深入人心,人们对司法腐败越来越敏感。我想,人们不断地寻求司法公正,可能是推进法制建设一步一步地走向完善的重要动力。眼下推行的这一套法官等级制度对于抑制司法腐败会有怎样的效果呢?
贺:记得司法改革是那一期刊物的重点。现在各种传媒对司法制度的高度关注是一件好事,司法改革需要更多人的智慧的参与。当然,有时司法腐败的程度或许有所夸大,这是由于法院这神圣的殿堂实在是与腐败水火不容。一个国家的司法如果腐败了,就意味着社会正义之堤冲垮了,决堤了,至少是出现了管涌——这是去年水灾时学到的一个新词。我们应当想方设法使司法体系不至于成为“豆腐渣工程”,必须抑制司法腐败。要做到这一点,除强化外部监督之外,合理的法官等级制度也可能起到一定的作用。我们在前边谈到过,法官等级制度的设计初衷就是为了使法院的管理不同于行政机关的管理,其潜在的指向是更多的行业化管理,而试图改变目前法院受制于同级政府的状况。这样的制度安排将有助于减少由于同级政府的干预所导致的司法腐败现象。
不过,我想强调的一点是,法官等级制度在抑制腐败方面的作用是有限的,甚至可能出现后门关上了,前门又打开的局面——过分的唯上也一样能够带来腐败。近年来,我因为研究的需要,经常与各个层次的法官以及法院院长有交往。我发现,靠近了观察,许多法官,许多法院院长都是非常优秀的,他们表现出追求正义的满腔热情,至少他们对于整个社会流行着的对法院、法官的“洪洞县里没好人”的看法极其敏感,他们的自尊心也受到了伤害。毕竟,没有人愿意被别人在背后指指点点,虽然腐败有其吸引力,但是没有人愿意被视为腐败分子。谁不想做一个英雄,做一个让老百姓称赞为“现代包青天”的法官的呢。因此,除了等级制之外,我们还应当思考,如何在相关的制度建设方面,形成一种让法官廉洁容易、腐败难的制度环境。
THE END
文章整理自:《法学》1999年第10期
作者:贺卫方
编辑:程思丨版式:程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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