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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最新汇编:广东高院执行局执行案件裁决220个要点(2018年第1期-2019年第10期)

程思(编辑整理) 法思法律实务 2022-08-25


2019最新汇编:广东高院

执行局执行案件裁决220个要点

(2018年第1期-2019年第10期)



编者按:本裁决要点摘自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执行裁定文书,供全省法院执行局办理执行案件时参考。


2018年第1期


1.执行立案后发现申请执行人的代理律师存在任职回避的情形,执行法院应要求申请执行人另行委托诉讼代理人,但不影响立案的效力,被执行人以此为由请求撤销执行立案不予支持。

——(2018)粤执复18号执行裁定,合议庭:蒋先华(承办人)、李昙静、庄绪义

 

2.执行法院虽未及时送达评估鉴定意见存在瑕疵,但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实现公开竞价,拍卖过程公开、透明,亦无证据证明复议申请人的实际利益受到损害,复议请求撤销拍卖的,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应予驳回。

——(2017)粤执复367号执行裁定,合议庭:杨明哲、蒋先华、李焱辉(承办人)

 

3.执行法院拍卖处置的房屋并非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属生活必需的唯一住房的,拍卖所得款无需为其扣除5-8年租金。

——(2018)粤执复2号执行裁定,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承办人)、庄绪义

 

4. 财产刑执行中,被执行人的配偶经执行法院通知,拒不对共有财产析产,又符合《物权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等额共有情形,执行法院可以拍卖共有财产中被执行人等额份额;其配偶提出案外人异议请求排除执行的,应予驳回。

——(2018)粤执复8号执行裁定,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承办人)、庄绪义

 

5.案外人异议被人民法院驳回后,案外人不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而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

——(2018)粤执复15号执行裁定,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承办人)、庄绪义

 

6.执行依据已判决涉案股权属于申请执行人所有并应予交付,案外人又以涉案股权属其所有为由提出排除交付的执行异议,其异议的目的并非排除执行,而是排除、否定生效判决,其提出异议应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裁定驳回申请。

——(2018)粤执复16号执行裁定,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承办人)、庄绪义

 

7.异议人虽然提出执行违法,但既非基于其合法权益受到该执行行为侵害,亦非基于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其他实体权益而请求排除执行,其异议主体不适格,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申请。

——(2018)粤执复20号执行裁定,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承办人)、庄绪义

 

8.执行依据判决按月清偿债务的,在执行程序中对保全冻结的存款明显超过执行标的额的部分予以解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执行的原则。

——(2018)粤执监7号执行裁定,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承办人)、庄绪义

 

9.在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居住问题得到妥善解决的前提下,可以执行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

——(2018)粤执监16号执行裁定,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承办人)、庄绪义

 

10.追加被执行人必须遵循法定主义原则,即应当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执行追加范围,既不能超出法定情形进行追加,也不能直接引用有关实体裁判规则在执行程序中追加。

——(2018)粤执监21号执行裁定,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承办人)、庄绪义

 

11.再审调解书约定条件成就时仍需执行原判决且未排除其他调解内容的执行,执行依据是再审生效的调解书;当条件成就时,除执行原判决外,还应执行再审调解书确定的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2018)粤执监24号执行裁定,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承办人)、庄绪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编

                                            2018年4月11日


2018年第2期


12.当生效判决确定一般债务利息计至该判决确定的应付清之日止时,此后为迟延履行期间,只能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申诉人主张继续计算一般债务利息,不予支持。

——(2017)粤执监148号执行裁定,合议庭:杨明哲(承办人)、蒋先华、李焱辉

 

13.案外人主张享有对涉案房产的预告登记权,以此对抗债权人主张的对涉案房产的抵押权的,该主张目的是排除对涉案房产的执行,因此,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审查。

——(2018)粤执复24号执行裁定,合议庭:杨明哲(承办人)、蒋先华、李焱辉

 

14.参与分配申请人申请参与分配被执行人系自然人的财产的,需承担被执行人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举证责任,如不能举证证明,则不符合参与分配的条件,法院无需制作分配方案。

——(2018)粤执监42号执行裁定,合议庭:杨明哲(承办人)、蒋先华、李焱辉

 

1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停止计息”的规定,是针对破产程序中破产债权作出的特殊规定。对破产债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担保人,在执行程序中仍应按照原执行依据依法确定执行债务,不以主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的破产债权为限。故主债务人破产后,担保人的责任范围应依据担保合同进行确定,利息、违约金等不因主债务人破产而停止计算,担保责任不受破产程序影响而减少。

——(2017)粤执复344号执行裁定,合议庭:杨明哲(承办人)、蒋先华、李焱辉

 

16.执行中对作为执行依据的判决判项的理解发生争议,应当结合判决的主文并可征询作出判决的审判部门的意见准确理解判项。

——(2017)粤执复366号执行裁定,合议庭:蒋先华(承办人)、李昙静、庄绪义,法官助理:方圆

 

17.无益拍卖属于申请执行人无法从拍卖中获益的拍卖,但并非减损申请执行人利益的拍卖,当事人以此为由请求撤销拍卖,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其他严重违反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

——(2018)粤执监8号执行裁定,合议庭:蒋先华(承办人)、李昙静、庄绪义

 

18.除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外,已经裁定终结执行的案件不得恢复执行;以《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终结本次执行可以恢复执行为由,请求恢复执行已经裁定终结执行的案件,不予支持。

——(2018)粤执复7号执行裁定,合议庭:蒋先华(承办人)、李昙静、庄绪义,法官助理:方圆

 

19.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之时,尚未查封涉案财产,并不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不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前提条件;执行法院在查封财产后,决定删除而不是撤销失信信息,并无不当。

——(2018)粤执复39号执行裁定,合议庭:蒋先华(承办人)、李昙静、庄绪义

 

20.民事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并非刑事案件被告人,刑事案件的审理法院亦未通知执行中移送财产,且一审刑事判决又载明不在刑事案件中处理涉案财产,则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中止民事案件执行。

——(2018)粤执复57号执行裁定,合议庭:蒋先华(承办人)、李昙静、庄绪义

 

21.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既未针对具体执行行为请求确认违法或予以撤销、变更,也未针对具体的执行标的请求排除执行,缺乏符合法律规定的异议请求,异议应当予以驳回。

——(2018)粤执复58号执行裁定,合议庭:蒋先华(承办人)、李昙静、庄绪义

 

22.诉讼查封为首先查封的,自动转为执行查封时仍为首先查封;执行法院在首先查封案件中依法处分财产,并不以首先查封债权金额高低为标准;首先查封债权与其他债权的清偿,均可在执行财产处分变现后的分配程序中依法解决。

——(2018)粤执复102号执行裁定,合议庭:蒋先华(承办人)、李昙静、庄绪义

 

23.执行法院在后次拍卖时,采取了与前次拍卖时已被收悉的相同方式通知拍卖,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的“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

——(2018)粤执复18号执行裁定,合议庭:蒋先华(承办人)、李昙静、庄绪义

 

24. 申请执行的时间以申请执行人第一次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的时间为准。只要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了执行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立案审查的时间不影响其申请执行的法律效力。

——(2018)粤执复27号执行裁定,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承办人)、庄绪义

 

25.在刑事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中,案外人以其对被执行的财产共有为由请求解除查封的,不予支持,但在执行中应注意保护其合法权益。

——(2018)粤执复30、31号执行裁定,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承办人)、庄绪义

 

26.对人民法院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的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主体范围仅包括被申请人、申请人和其他执行当事人,其他主体申请复议,不是适格主体,应予驳回。

——(2018)粤执复34号执行裁定,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承办人)、庄绪义

 

27.执行标的物上的租赁权虽属实体权益,但不能排除强制执行。异议人以对执行标的物享有租赁权、执行中应保障其租赁权益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进行审查处理。

——(2018)粤执复84号执行裁定,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承办人)、庄绪义

 

28.在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居住问题得到妥善解决的前提下,可以执行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

——(2018)粤执监16号执行裁定,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承办人)、庄绪义

 

29.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将其名下房产转卖,所得转让款不用于偿还执行债务,属于恶意逃避债务、规避执行的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18)粤执复28号执行裁定,合议庭:杨明哲、蒋先华、李焱辉(承办人)

 

30.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6条的规定,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是附有条件的,即“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

     ——(2018)粤执复41号执行裁定,合议庭:杨明哲、蒋先华、李焱辉(承办人)

 

3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条规定为法律对义务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惩罚性条款,不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为必要条件。

——(2017)粤执复45号执行裁定,合议庭:杨明哲、蒋先华、李焱辉(承办人)

 

32.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只适用于法律、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以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为由追加被执行人的,追加被执行人的范围被限定为“开办单位”。

——(2018)粤执监50号执行裁定,合议庭:杨明哲、蒋先华、李焱辉(承办人)

 

33.刑事审判部门对原刑事裁判中追缴、退赔财产欠明确的部分予以明确具体后,执行机构可以依法执行。 

——(2018)粤执复3、4号执行裁定,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承办人)

 

34.被执行人以明显超标的额执行为由提出执行异议、复议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驳回执行异议复议请求。

——(2018)粤执复6号执行裁定,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承办人)

 

35.终结执行裁定书为无效送达,又无充分证据证明异议人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异议,执行法院应当对终结裁定的执行异议进行立案审查。

——(2018)粤执复11-14号执行裁定,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承办人)

 

36.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案外人认为申请执行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转让行为是虚假交易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涉及实体权利的判定,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其未经诉讼程序判定债权转让违法,在执行异议复议程序中以此为由请求确认变更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行为违法,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8)粤执复23号执行裁定,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承办人)

 

37.共同共有人在没有协议分割共有财产或者提起析产诉讼前,以共同共有为由提出执行异议复议请求执行法院解除对共有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的,不予支持。

——(2018)粤执复29号执行裁定,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承办人)

 

38.要求异议人补正提交他人掌握的相关证据材料违背了公平原则,并以异议人逾期补充提交材料为由对异议人的异议请求不予受理,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2018)粤执复37号执行裁定,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承办人)

 

39.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该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异议的,不属于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审查的范围。

——(2018)粤执复40、47号执行裁定,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承办人)

 

40.债权人申请执行分期履行的公证债权文书,申请执行标的以当期执行证书上注明的执行标的为限。当期执行证书以外的债权,债权人可向公证机关申请新的执行证书后,另行申请执行。

——(2018)粤执监15号执行裁定,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承办人)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编

                                            2018年5月22日


2018年第3期


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拟拍卖的财产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因此,以房地产评估发展中心网站“房产评估价格查询系统”查询到的价格,作为网络司法拍卖的起拍价,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

——(2018)粤执复151号执行裁定,合议庭:蒋先华(承办人)、李昙静、庄绪义,法官助理:方圆


42.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但未给予第三人异议期间,而在通知当日采取强制扣划措施,程序违法。

——(2018)粤执监18号执行裁定,合议庭:蒋先华(承办人)、李昙静、庄绪义,法官助理:方圆

 

43.2014年8月1日以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基数应包括违约金,2014年8月1日之后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基数不应包括违约金。

——(2017)粤执复288号执行裁定,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承办人)、庄绪义


44.信托贷款合同经公证后当事人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仅修改了还款时间,没有对利息、罚息、保证金等债权额计算方法作出重新约定,且补充协议明确约定与信托贷款合同一并适用强制执行公证效力,被执行人请求不予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的,不应支持。

——(2018)粤执复42号执行裁定,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承办人)、庄绪义


45.参与债权分配的当事人对执行法院关于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违约金等计算结果的通知可以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2018)粤执复43、44号执行裁定,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承办人)、庄绪义


46.被执行人属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该被执行人开办的作为本案案外人的企业亦为全民所有制企业、两者属于主管与被主管关系的,执行中不能直接以被执行人对该案外人有出资为由拍卖投资权益并查封、冻结案外人的财产。

——(2018)粤执复51号执行裁定,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承办人)、庄绪义


47.执行标的未经拍卖、变卖,且作出以物抵债裁定前未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当事人请求撤销该以物抵债裁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18)粤执复55号执行裁定,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承办人)、庄绪义


48.生效判决确定三被执行人共同承担诉讼费的,其中一被执行人以其他被执行人未承担诉讼费为由请求退还被扣划款项,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8)粤执复65号执行裁定,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承办人)、庄绪义


49.被人民法院查封的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已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该第三人请求解封的,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交付全部余款后,可以解除查封措施。

——(2018)粤执复152号执行裁定,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承办人)、庄绪义


50.涉案房屋虽已竣工验收但尚未初始登记,已办理销售备案但未分开独立标示面积,故执行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决定对执行财产整体拍卖,措施适当。

——(2018)粤执复171号执行裁定,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承办人)、庄绪义


51.执行债权人之间对优先受偿的债权产生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否属于优先受偿范围的争议,应适用分配方案异议程序处理,不应适用执行行为异议程序处理。

——(2018)粤执复175号执行裁定,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承办人)、庄绪义


52.刑事判决中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损失的金额以外币为单位表述的,在执行中,可按刑事裁判所认定的实际损失发生时的汇率为标准,换算为人民币予以执行。

——(2018)粤执复138号执行裁定,合议庭:杨明哲、蒋先华、李焱辉(承办人)


53.申诉人主张作为执行依据的民事调解书未生效不应立案执行,系对执行依据提出申诉,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

——(2018)粤执监57号执行裁定,合议庭:杨明哲、蒋先华、李焱辉(承办人)


54.人民法院对评估报告异议的审查事项限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评估程序是否严重违法的问题。复议申请人对评估报告内容和结论不服均非异议、复议审查范围,其救济措施为人民法院责成评估机构对当事人的异议作出答复。

——(2018)粤执复10号执行裁定,合议庭:杨明哲、蒋先华、李焱辉(承办人)


55.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

——(2018)粤执复116号执行裁定,合议庭:杨明哲、蒋先华、李焱辉(承办人)


56.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中,执行标的应根据刑事裁判文书的主文内容确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与刑事判决所认定的内容发生冲突的,其实质是对刑事判决不服,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2018)粤执复350号执行裁定,合议庭:杨明哲、蒋先华、李焱辉(承办人)


57.执行法院对共有财产中止执行的前提条件是共有权人各自份额尚未明确。而对份额已经明确的,不构成中止执行之条件。法律不禁止处置共有财产。

——(2018)粤执复141、142号执行裁定,合议庭:杨明哲、蒋先华、李焱辉(承办人)


58.被担保的同一债权之上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若当事人就担保顺位没有约定,且是由第三人(非债务人本人)提供物的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具有选择权,既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018)粤执17号执行裁定,合议庭:杨明哲、蒋先华、李焱辉(承办人)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编

                                             2018年6月27日


2018年第4期


59.被执行人名下有多处财产被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提出超标的查封异议的,人民法院应根据超标的查封的一般审查原则,对案件查封、冻结的多项财产价值、土地使用权能否分割控制和处分,以及执行案件未履行完毕的债务数额等事实进行核查,确定是否属于明显超标的查封。

——(2018)粤执复63号执行裁定,合议庭:杨明哲(承办人)、蒋先华、李焱辉


60.受送达人认为执行法院未依法向其送达司法文书,但向执行法院提及了所送达司法文书的内容的,受送达人以执行法院未予送达为由要求再行送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8)粤执复101号执行裁定,合议庭:杨明哲(承办人)、蒋先华、李焱辉,法官助理:邵萌


61.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执行法院在监督、信访、申诉程序中作出的驳回申诉、维持原执行行为等审查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告知其向上一级法院申诉。执行法院通过执行监督程序撤销或变更本院作出的执行行为,属于执行法院作出的新的执行行为,当事人对该撤销或变更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人民法院按照异议、复议程序审查处理。

——(2018)粤执复131号执行裁定,合议庭:杨明哲(承办人)、蒋先华、李焱辉


6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所针对的是工程折价款或者拍卖款,而非建筑工程本身。利害关系人主张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可在执行法院对涉案建筑工程拍卖变现后提出申请,由执行法院依法审查处理。利害关系人以其对涉案建筑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为由要求对涉案建筑工程停止执行的,不予支持。

——(2018)粤执复166号执行裁定,合议庭:杨明哲(承办人)、蒋先华、李焱辉


63.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其以此为由请求执行法院中止执行的,不予支持。

——(2018)粤执复181号执行裁定,合议庭:杨明哲(承办人)、蒋先华、李焱辉


64.价格评估报告属于评估机构作出的专业技术报告,不是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不属于执行异议受理范围,其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但应由评估机构进行复核。

——(2018)粤执复188号执行裁定,合议庭:杨明哲(承办人)、蒋先华、李焱辉


65.已登记的不动产,应当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权利人。被执行人主张涉案房屋系其与家庭成员共有财产,提出执行异议的,如果该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且其家庭成员没有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8)粤执复221号执行裁定,合议庭:杨明哲(承办人)、蒋先华、李焱辉


66.执行法院在执行中尚未取得被追加人接受被执行人财产的基本证据,而以被追加人举证不力为由推定无偿接收的事实,既不符合民事诉讼证据的认定规则,也不符合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追加规则。

——(2018)粤执监14号,合议庭:蒋先华(承办人)、李昙静、庄绪义


67.执行依据为判决涉案房产归申请执行人所有、被执行人应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该判决是具有以移转涉案房产权利登记为给付内容的生效判决。

——(2018)粤执复177号,合议庭:蒋先华(承办人)、李昙静、庄绪义


68.仲裁裁决既包括被执行人的金钱给付义务,也包括履行特定行为的义务,执行法院以仲裁裁决不具体明确为由,驳回执行申请不当。

——(2018)粤执复202号,合议庭:蒋先华(承办人)、李昙静、庄绪义


69.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调解书之日,系双方当事人协议一致形成借贷法律关系之时,双方当事人尚未发生纠纷,仲裁调解违反我国《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基本程序,超出了仲裁案件受理范围,执行法院据此裁定驳回对该仲裁调解书的执行申请并无不当。

——(2018)粤执复210号,合议庭:蒋先华(承办人)、李昙静、庄绪义


70.生效判决载明,债权人有权选择抵押物优先行使抵押权,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不受任何其他担保影响,并作出相应判项,因此抵押人在执行程序请求先执行主债务人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8)粤执复223号,合议庭:蒋先华(承办人)、李昙静、庄绪义


71.承租人以其租赁权应予保护为由对人民法院处置执行标的的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后,次承租人又以同一事由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受理的,驳回异议申请。

——(2018)粤执复69号执行裁定,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承办人)、庄绪义


72.当事人对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被裁定驳回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受理的,裁定驳回异议申请。

——(2018)粤执复72号执行裁定,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承办人)、庄绪义


73.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可以查封并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处置。但应做好以下安排:强制迁出前,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确实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由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提供临时住房或预留5-8年租金。

——(2018)粤执复83号执行裁定,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承办人)、庄绪义


74.对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建筑物的查封,按照通知该建筑物管理人或者实际占有人并现场张贴公告的时间判断查封顺序。

——(2018)粤执复86号执行裁定,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承办人)、庄绪义


75.执行法院冻结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但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不应强制执行。

——(2018)粤执复90号执行裁定,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承办人)、庄绪义


76.执行依据判令担保人对部分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除执行该担保人承担责任范围内的财产外,申请执行人仍可请求执行主债务人的财产。

——(2018)粤执复95号执行裁定,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承办人)、庄绪义


77.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变价款已作出财产分配方案,另案尚未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对该变价款申请财产保全,并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中止财产分配、等待其取得执行依据后再行分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8)粤执复98号执行裁定,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承办人)、庄绪义


78.申请执行人持仲裁机构作出的先予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被驳回执行申请后,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对其复议申请应予驳回。

——(2018)粤执复117、118号执行裁定,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承办人)、庄绪义


79.据以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的判决、调解书作出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需符合三个条件:1.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2.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需为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3.人民法院尚未执行完毕的案件。

——(2018)粤执复87号执行裁定,合议庭:杨明哲、蒋先华、李焱辉(承办人)


80.基于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而取得涉案标的物的当事人,属于案件利害关系人,不是案外人,认为其权益受到执行行为侵害的,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行使诉讼权利。

——(2018)粤执复50号执行裁定,合议庭:杨明哲、蒋先华、李焱辉(承办人)


81.执行异议案件的审查对象是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若人民法院尚未作出具体的执行行为,被执行人仅就申请执行人的某项申请而提出的异议不符合异议案件的受理条件。

——(2018)粤执复60号执行裁定,合议庭:杨明哲、蒋先华、李焱辉(承办人)


82.评估机构的选定程序,突出的是随机性,以此来保障程序的公正。未通知当事人到场属于工作瑕疵,不是影响公正性的关键因素。当事人需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的才能申请重新评估,评估价格偏低不构成重新评估的法定事由。

——(2018)粤执复85号执行裁定,合议庭:杨明哲、蒋先华、李焱辉(承办人)


83.当事人对于分配方案提出异议的,且其他债权人、被执行人对其异议提出反对意见,则异议人应当通过诉讼程序保障其权益,对分配方案的异议不属于我国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执行异议的审查范围。

——(2018)粤执复54号执行裁定,合议庭:杨明哲、蒋先华、李焱辉(承办人)


84.执行标的物被多个案件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

——(2018)粤执复103号执行裁定,合议庭:杨明哲、蒋先华、李焱辉(承办人)


85.执行法院的执行措施应仅限于被执行人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应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2018)粤执复79号执行裁定,合议庭:杨明哲、蒋先华、李焱辉(承办人)


86.我国法律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与被执行人有事实婚姻关系的案外人对执行财产提出执行异议的,应予受理。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即1994年2月1日)之前,对于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在登记结婚之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与登记婚姻关系合并计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即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

——(2018)粤执复97号执行裁定,合议庭:杨明哲、蒋先华、李焱辉(承办人)


87.轮候查封在性质上不属于正式查封,并不产生正式查封的效力。案外人主张其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须向对涉案财产进行正式查封的法院提出异议。

——(2018)粤执复5号执行裁定,合议庭:杨明哲、蒋先华、李焱辉(承办人)

88.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竞买人以其主观上存在误解为由要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8)粤执复187号执行裁定,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承办人)


89.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执行依据认定事实错误为由申请执行异议复议的,不属于执行异议复议审查范围,其应当通过审判监督解决。

——(2018)粤执复176号执行裁定,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承办人)、法官助理:杨军


90.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后,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反对意见的,提出异议的一方应当以未提出异议的另一方为被告提起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2018)粤执复168号执行裁定,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承办人)、法官助理:杨军


91.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2018)粤执复163号执行裁定,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承办人)、法官助理:吴明春


92.人民法院在执行涉及补充赔偿责任的判决时,应先执行直接责任人的财产,不得直接执行补充赔偿责任人。

——(2018)粤执复100号执行裁定,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承办人)


93.拍卖成交后,买受人虽然存在逾期支付价款的情形,但在异议人提出异议之前已全部付清价款,并能实现拍卖目的,涉案标的无需重新拍卖。

——(2018)粤执复52号执行裁定,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承办人)


94.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2018)粤执复49号执行裁定,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承办人)


95.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的房屋予以执行。

——(2018)粤执监70号执行裁定,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承办人),法官助理:吴明春


96.虽然原执行依据被撤销且新的执行依据改变了执行内容,但已执行标的额没有超出新的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标的额的,执行法院可以继续执行。

——(2018)粤执监2号执行裁定,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承办人),法官助理:杨军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编

                                             2018年7月31日


2018年第5期


97.依据生效判决被执行人应迁出涉案房屋交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以其另案起诉要求撤销涉案房屋权属登记为由,主张中止本案执行,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规定的“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中止情形。

——(2018)粤执监41号,合议庭:蒋先华(承办人)、李昙静、庄绪义


98.除特定情形外,裁定终结执行即视为该案执行程序不可逆转地结束。裁定终结后申请变更执行主体,因未在执行过程中提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应驳回其申请。如认为终结执行裁定违法,应另循执行监督程序解决。

——(2018)粤执复240号,合议庭:蒋先华(承办人)、李昙静、庄绪义


99.被执行人的配偶未依法定程序分割、确认与被执行人共同共有的财产,以其系共有权人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解除查封的,不予支持。

——(2018)粤执复260号,合议庭:蒋先华(承办人)、李昙静、庄绪义,法官助理:方圆


100.当事人对迟延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争议,不属于执行程序解决的问题,申请执行人可另诉解决。

——(2018)粤执复136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承办人)、庄绪义


101.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执行法院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后未履行协助义务,以已将该财产交给其他人或交给在后发出协助执行通知的其他法院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不予支持。

——(2018)粤执复146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承办人)、庄绪义


102.无益拍卖时,优先受偿债权人请求停止拍卖,但申请执行人请求继续拍卖的,执行法院应当准许继续拍卖。但应重新确定拍卖保留价,如果流拍,由该申请执行人负担重新拍卖的费用。

——(2018)粤执复149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承办人)、庄绪义


103.抵押人向主债务人账户转款后,申请执行人金融机构扣划该款,应认定为作为主债务人的被执行人履行了清偿义务,不能认定为抵押人履行了抵押担保义务。申请执行人仍可依据生效判决,就其剩余债权在执行程序中主张对抵押物的全部价值行使抵押权。

——(2018)粤执监33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承办人)、庄绪义,法官助理:彭惠连


104.被执行人虽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未被注销,也无证据证明被执行人股东无偿接受被执行人财产,申请执行人要求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追加被执行人股东为被执行人的,不予支持。

——(2018)粤执监37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承办人)、庄绪义,法官助理:彭惠连


105.被执行人主张债务抵销,但其债权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申请执行人又不予认可,人民法院对其抵销权的主张不予支持。

——(2018)粤执监22号执行裁定,合议庭:杨明哲、蒋先华、李焱辉(承办人)


106.多项财产分别拍卖可能减损其价值时,应当合并拍卖。但多项财产被多个法院分别查封,合并拍卖条件并不具备,为避免执行程序过于迟延,执行法院可以采取分别拍卖的措施。

——(2018)粤执复66号执行裁定,合议庭:杨明哲、蒋先华、李焱辉(承办人)


107.仲裁机构在纠纷尚未发生的情况下径行作出有给付内容的仲裁裁决或仲裁调解书,背离了法律规定的仲裁基本原理和制度目的。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驳回执行申请。

——(2018)粤执复206号、211号执行裁定,合议庭:杨明哲、蒋先华、李焱辉(承办人)


108.通知驳回执行申诉请求不是执行中的执行行为,对此提出执行异议的,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申请。

——(2018)粤执复135号执行裁定,合议庭:杨明哲、蒋先华、李焱辉(承办人)


109.人民法院依照执行异议、复议制度对执行行为进行审查,只适用于发生在2008年4月1日后作出的执行行为;对于2008年4月1日前发生的执行行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申诉的,按执行监督程序处理。

——(2018)粤执复134号执行裁定,合议庭:杨明哲、蒋先华、李焱辉(承办人)


110.执行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应向第三人发出履行通知,并给予第三人在指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权利。如在发出履行通知的同时即扣划该第三人账户资金的,剥夺其提出异议的权利,相关执行行为应予撤销。

——(2018)粤执监13号执行裁定,合议庭:杨明哲、蒋先华、李焱辉(承办人)


111.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重复、多次申请追加同一案外人为被执行人的,参照民事诉讼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处理并无不当。

——(2018)粤执监6号执行裁定,合议庭:杨明哲、蒋先华、李焱辉(承办人)


112.立案执行仲裁裁决后,执行法院在被执行人未提出不予执行申请的情况下,以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不在辖区没有管辖权为由,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属适用法律错误,该裁定应予撤销。

——(2018)粤执监63号执行裁定,合议庭:杨明哲、蒋先华、李焱辉(承办人)


113.执行法院先后作出的扣划行为,由于扣划时间不同、金额不同,是两个不同的执行行为。异议人分别提出异议的,应分别审查。执行法院以当事人对同一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一并提出为由,不予受理的,应予纠正。

——(2018)粤执监25号执行裁定,合议庭:杨明哲、蒋先华、李焱辉(承办人)


114.拍卖公告中明确买受人除支付成交款外,还应另行承担被拍卖的在建工程的“工程款和工人工资等款项”的,其中的“等款项”应是与前述工程款、工人工资性质等同或类似的款项,不应将其他与此性质不同的债务负担予以扩大理解包括在“等款项”内。

——(2018)粤执复38号执行裁定,合议庭:杨明哲、蒋先华、李焱辉(承办人)


115.被执行人的执行时效抗辩权利应当依法及时行使。若被执行人长期不提出执行时效抗辩,足以使申请执行人形成被执行人已经放弃抗辩的合理预期后,被执行人提出执行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8)粤执复196号执行裁定,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承办人)


116.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时已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了执行案件的当事人,未经法定程序追加、变更被执行人,且无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可以直接执行案外人财产的情形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案外人的财产,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8)粤执复239号执行裁定,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承办人)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编

                                        2018年8月30日


2018年第6期


117.被执行人履行和解协议期间,虽然存在迟延履行的情形,但申请执行人均接受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应承担迟延履行责任为由请求恢复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申请执行人主张因被执行人迟延履行遭受损害的,不属执行程序处理,可另行提起诉讼寻求救济。

——(2018)粤执监61号,合议庭:杨明哲(承办人)、蒋先华、李焱辉,法官助理:吴明春

 

118.执行程序中,如作为执行依据的民事调解书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是明确的、具体的,在执行上具备操作性,则可在执行程序中直接确定违约责任,并予以强制执行。双方当事人在履行民事调解书时均构成违约的,违约金可以互相抵销。

——(2018)粤执监69号,合议庭:杨明哲(承办人)、蒋先华、李焱辉,法官助理:吴明春

 

119.执行法院在拍卖不动产标的物前发布拍卖公告,明确告知竞买人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所涉及的一切相关的税费等由买受人承担、过户税费自理、税费以实际发生为准等事项的,该公告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买受人以过户税费由买受人承担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实际税费与评估税费金额差距过大为由,要求撤销拍卖或重新商定税费负担的,不予支持。

——(2018)粤执监75号,合议庭:杨明哲(承办人)、蒋先华、李焱辉,法官助理:吴明春

 

120.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未签订代持协议或存在相关约定,案外人仅能证明涉案房产的房款为其支付的,该付款行为不足以证明二者之间存在房产的代持关系。

——(2018)粤执复205号,合议庭:杨明哲(承办人)、蒋先华、李焱辉,法官助理:邵萌

 

121.执行依据无误未被人民法院撤销,执行法院仅要求申请执行人退回执行款的行为是对原执行行为的纠正,与据以执行的生效判决无关,不属于执行回转的情形。

——(2018)粤执复236号,合议庭:杨明哲(承办人)、蒋先华、李焱辉,法官助理:邵萌

 

122.申诉人的申诉经执行监督立案审查被驳回后,再次向同一法院申诉的,属于重复申诉,不符合执行监督受理条件。已经受理的,应驳回其申诉申请。

——(2018)粤执监35号,合议庭:蒋先华(承办人)、李昙静、庄绪义

 

123.依据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等有关规定,生效判决判定申诉人应当对案件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并未对申诉人清偿债务设定先决条件,申诉人主张应依据我国《担保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先强制执行抵押财产的,不符合生效判决内容,不予支持。

——(2018)粤执监46号,合议庭:蒋先华(承办人)、李昙静、庄绪义

 

124.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已被法院立案审查,虽然破产法院尚未作出是否受理破产申请的最终裁判,执行法院仍应裁定中止执行程序,视裁判结果确定是否恢复执行。

——(2018)粤执复261号执行裁定,合议庭成员:杨明哲、张磊、李焱辉(承办人)

 

125.对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审查应限于程序性审查,被执行人对合同实体性内容所提的不予执行理由,如是否是适格的当事人、债权具体数额等,均非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审查内容,不应予以支持。

——(2018)粤执复197-201号,合议庭成员:杨明哲、蒋先华、李焱辉(承办人)

 

126.对仲裁裁决的执行,执行法院的执行依据是仲裁裁决书的主文,而非裁决书的其他部分内容,“仲裁庭意见”仅是对裁决理由所作的叙述,不能作为执行依据。

——(2018)粤执复268号,合议庭成员:杨明哲、张磊、李焱辉(承办人)

 

127.被执行人是另案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该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以“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为由”要求法院中止执行,如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享有优先受偿权,对中止执行的理由不予支持。

——(2018)粤执复80号,合议庭成员:杨明哲、蒋先华、李焱辉(承办人)

 

128.已生效的行政判决要求被执行人行政机关对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某项问题及时作出处理,而行政机关已重新处理的,即为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行政判决确定的义务,执行案件可作结案处理。申请执行人对行政机关重新处理的结果不服而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的,不属于执行程序审查的范围,应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2018)粤执复241号执行裁定,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张磊(承办人)

 

129.在未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资质和评估程序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评估方法有违法情形的情况下,被执行人以执行法院向原被执行人送达评估报告而未向其重新送达评估报告可能导致其对高值低估问题无法提出异议为由,要求重新评估的请求,理据不足。

——(2018)粤执复257号执行裁定,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张磊(承办人)

 

130.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在未有受欺诈、胁迫等可撤销事由的情况下,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在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义务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申请执行人无权主张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2018)粤执监113号执行裁定,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张磊(承办人)

 

131.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与案外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因案外人原因和解协议未得到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对原执行依据的执行,但申请执行人以此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变更案外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8)粤执监40号执行裁定,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承办人)

 

132.案外人或利害关系人主张涉案标的不属于被执行人所有而属于他人所有的,因该异议主张与其并无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故其所提异议并不具备适格的利害关系人或案外人异议的主体资格,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申请。

——(2018)粤执复59号执行裁定,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承办人)

 

133.当事人持没有给付内容的确权判决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执行。

——(2018)粤执复96号执行裁定,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承办人)

 

134.被执行人承担抵押物价值以外的补充清偿责任时,抵押财产能否足额偿还执行债务,是判断对该被执行人财产有无超标的额查封的关键事实。

——(2018)粤执复137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承办人),法官助理:吴明春

 

135.协助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是保障房屋买卖合同目的实现、完成房屋交易的附随义务,故在执行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案件中,可以强制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2018)粤执复153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承办人),法官助理:吴明春

 

136.执行行为异议审查期间,被执行人主张人民法院应停止拍卖涉案房产的执行行为,但未提供相应担保的,执行法院继续拍卖涉案房产,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2018)粤执复222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承办人),法官助理:吴明春

 

137.首先查封法院将执行案件移交给优先债权执行法院之前,已就涉案房产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作出评估报告,在该评估报告的有效期内,优先债权执行法院直接采用该评估报告处置涉案房产,并无违法不当之处。

——(2018)粤执监23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承办人),法官助理:吴明春

 

138.涉案房产经三次流拍后,因多人参与变卖,拍卖机构经执行法院同意以竞价方式进行变卖,更有利于保护被执行人利益。故被执行人主张变卖违反法定程序请求撤销的,不予支持。

——(2018)粤执监53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承办人)、庄绪义,法官助理:彭惠连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编

                                        2018年10月8日


2018年第7期


139.在执行监督程序中,申诉人的诉求超出执行异议、复议的请求范围,超出的请求因未经执行异议或执行复议审查,不纳入执行监督审查范围。否则,执行监督越过异议、复议程序作出审查结论,形成事实上的一裁终局,违背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渐进的层级执行救济制度。

——(2018)粤执监28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

 

140.债权人在申请执行前,已和债务人的亲属就涉案判决确认的债务清偿达成协议且已全部履行完毕,债权人继续申请强制执行涉案判决确认的债权,不予支持。

——(2018)粤执监67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

 

141.对于被执行人破产受理前扣划至执行法院账户尚未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款项,执行法院当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12月22日〔2003〕最高法民二他字第52号复函,认定不属于被执行人财产并无不当。申诉人主张该案应依据2017年12月12日〔2017〕最高法民他72号答复函,不予支持。

——(2018)粤执监74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

 

142.承租人的承租权不能对抗申请执行人设定在先的抵押权,故另案判决承租人与被执行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有效,并不具有阻止本案强制执行涉案不动产的效力,承租人主张带租拍卖涉案不动产,理由不能成立。

——(2018)粤执监76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

 

143.生效判决判令两债务人连带清偿债务,债权人仅申请强制执行其中一债务人,该债务人以其不应单方清偿债务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执行通知等执行措施的,不予支持。

——(2018)粤执监77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

 

144.涉案土地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接受抵债,即使被执行人反对,执行法院亦应依法作出抵债裁定。被执行人在抵债时向执行法院表示同意,且未对抵债裁定提出异议、申请复议,但在此之后又提出申诉请求撤销抵债裁定,对其在执行程序中的反言行为不应予以支持。

——(2018)粤执监82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

 

145.拍卖的涉案房产占用两块土地,但是并未对其中的一块属他人所有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据此确定拍卖保留价并交付拍卖,程序严重违法且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拍卖应予撤销。买受人申诉主张不应撤销拍卖的,不予支持。

——(2018)粤执监86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

 

146.案件执行标的金额发生争议尚在执行复议审查之中,被执行人以其清偿完毕债务为由,申诉请求撤销拍卖、解封财产并终结该案执行,不予支持。被执行人可在执行标的复议案件审查完毕后,直接向执行法院提出相应的请求。

——(2018)粤执监90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

 

147.判项主文对债务利息表述为计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属于没有确定给付迟延履行期间一般债务利息的判决。申诉人如认为执行依据有误,应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2018)粤执监105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

 

148.执行法院拍卖公告已特别提示参与拍卖前可到税务部门咨询税费,买受人在竞得标的物后提出,拍卖公告的计税方法与税务机关的实际计税方法存在巨大差异,且未披露标的物原始取得时间,致使其产生重大误解,请求撤销拍卖的,不予支持。

——(2018)粤执监117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

 

149.财政局系政府负责财政收支的组成部门,在政府作为金钱债务的被执行人时,执行法院可对财政局依职能管理的政府财产依法执行,财政局亦负有协助执行的法定义务。但是,财政局为履行职责亦享有独立的经费预算以及独立于政府的财产,故政府为被执行人时,不得强制执行具有法人资格的政府各组成部门包括财政局的独立财产。

——(2018)粤执监127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

 

150.对拍卖机构接受执行法院委托进行司法拍卖的结果,执行法院应当依法审查,裁定确认拍卖效力。申诉人主张执行法院无权就拍卖效力作出执行裁定,请求撤销该裁定的,理由不能成立。

——(2018)粤执监127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

 

151.保全被申请人提供评估报告,证明被保全的财产价值与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约定的价格基本一致,且申请人没有证明评估机构或评估人员无评估资质、评估方法严重错误、评估结果与市场交易价格明显相悖等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或推翻,保全法院以该评估报告作为判断保全财产价值的基本证据,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申请人主张须经双方共同指定或由人民法院选定的鉴定机构才能作出鉴定结论,不予支持。

——(2018)粤执复291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

 

152.当事人签订合同并出借款项,债务人未依约还款,仲裁机构在此之后依债权人申请作出的仲裁裁决,不属于先予仲裁。执行法院经异议审查,认为属于先予仲裁并裁定驳回执行申请的,应予纠正。

——(2018)粤执复329、330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

 

153.被执行人未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而在执行程序中以仲裁裁决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为由,提出驳回执行申请的请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生效仲裁裁决执行内容明确、债务数额及计算方法明确的,对被执行人驳回执行申请的请求不予支持。

——(2018)粤执复165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

 

154.异议人以其对拍卖标的物享有抵押权为由,认为人民法院将执行款先行支付给其他债权人损害其优先受偿权,请求撤销该执行行为的,属于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的异议,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

——(2018)粤执复186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

 

155.被执行人以执行法院冻结的银行存款系在建工程复工保证金为由提出异议,请求解除冻结的,不予支持。

——(2018)粤执复193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

 

156.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后才提出异议的,依法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在受理后驳回申请。

——(2018)粤执复147号,合议庭成员:杨明哲、张磊、李焱辉

 

157.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应当裁定不予恢复执行。

——(2018)粤执复172号,合议庭成员:杨明哲、张磊、李焱辉

 

158.执行法院在网络司法拍卖公告中对拍卖标的物的现状已经予以明示,且明确竞买人可以实地看样等内容。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全了解。拍卖完成后,竞买人以“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展示严重失实,致使其产生重大误解,无法实现购买目的”为由提出撤销拍卖的,不予支持。

——(2018)粤执复208号,合议庭成员:杨明哲、张磊、李焱辉

 

159.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购房人)向法院执行款专户而非直接向被执行人(售房人)交付购房款的行为应当被准许。

——(2018)粤执复162号,合议庭成员:杨明哲、张磊、李焱辉

 

160.在刑事裁判涉财产刑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刑事裁判中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的认定提出异议的,不是执行异议、复议的审查内容,可以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2018)粤执复91号,合议庭成员:杨明哲、张磊、李焱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编

                                        2018年11月2日


2018年第8期


161.原被执行人在破产程序中已按照重整计划履行完毕,其对原债务不再承担清偿责任,执行法院对该被执行人不应再恢复执行。

——(2018)粤执复280号,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张磊

 

162.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后,该执行担保人与案件执行产生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属于案件的利害关系人,其对人民法院执行担保财产的执行行为提出的异议,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执行标的异议,且确认执行担保是否成立、是否有效是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依法享有的公权力,不能通过案外人异议之诉这一审判程序来确认。执行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无不当。执行担保人对人民法院执行担保财产的执行行为不服,主张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案外人异议进行审查并有权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2018)粤执复289号,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张磊

 

163.我国对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采取严格的个案审查制度,由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通过特别程序审理并依法判决宣告后,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进而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执行担保人在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时,其利害关系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又以其无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确认担保行为无效的,不予支持。

——(2018)粤执复289号,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张磊

 

164.被执行人依据另案生效法律文书已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按规定办理产权过户变更登记手续,此种情况下,本案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申请强制将上述土地使用权直接办理过户至其名下,不符合我国《物权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土地使用权人处分该土地使用权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法定条件,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8)粤执复331号,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张磊

 

165.被保全人名下的不动产和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存款均能满足保全目的,人民法院应结合诉讼保全的目的及各项财产的性质,优先考虑对被保全人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不动产进行保全。

——(2018)粤执复380号,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张磊

 

166.被执行人在同一法院有多个执行案件,其对部分案件履行了义务,但在其他案件中未依法报告财产、履行义务,执行法院据此对其采取罚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被执行人以其在另案中已报告了财产或履行了义务为由,复议请求撤销上述强制执行措施的,不予支持。

——(2018)粤执复381号,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张磊

 

167.共有物分割之诉判决评估、拍卖原、被告双方共有房产,所得款扣除必需费用后,双方按各占50%比例进行分割。原告以被告不履行判决为由申请执行,请求强制拍卖涉案房产并依判决分配款项,应予立案执行。

——(2018)粤执监81号,合议庭:杨明哲、蒋先华、李焱辉

 

168.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的特区立法对辖内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处分方式予以专门规定的,执行法院在对该类特定财产进行处分时,可予以遵循。

——(2018)粤执复157、158号,合议庭:杨明哲、蒋先华、李焱辉

 

169.被执行人在另案中被宣告破产,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终结,但同案其他被执行人仍应承担各自的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其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仍是适格被执行主体。

——(2018)粤执复164号,合议庭:杨明哲、蒋先华、李焱辉

 

170.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应结合债权本金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利息,综合考虑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用等款项,对被执行人应履行的债务金额作出合理预估,并在此合理范围内采取查封、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

——(2018)粤执复214号,合议庭:杨明哲、蒋先华、李焱辉

 

171.民事判决虽然确定由申诉人经营管理涉案石矿场,但该判决确定的是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经营管理的民事权利,申诉人并不能依民事判决直接取得涉案矿场的探矿、采矿等经营管理的行政许可。

——(2018)粤执监93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

 

17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前提,是该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债务。若在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之前,第三人书面明确表示不同意代偿债务,则不应再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2018)粤执监114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

 

173.执行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养老金账户进行冻结、扣划,但应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

——(2018)粤执监121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

 

174.被执行人为单位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该法定代表人以其并非该单位实际控制人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8)粤执复145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

 

175.对于拟拍卖的标的物,执行法院负有向竞买人披露涉案标的物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的义务。执行法院在拍卖公告中如实披露涉案标的物后续开发利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并不构成对竞买人资格的限制。

——(2018)粤执复203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

 

176.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执行依据是在2014年8月1日之后生效,且该执行依据未明确应支付一般债务利息,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不予计算。

——(2018)粤执复231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

 

177.土地使用权拍卖后,拍卖公告中确认的被执行人应承担的土地交易税款属于附随于该土地使用权司法处置变现的成本费用,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作为执行费用从拍卖价款中先行扣除。抵押权人复议主张抵押债权应优先于该交易税费受偿,不予支持。

——(2018)粤执复254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

 

178.被执行人婚前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房产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共同还贷所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至于夫妻各自应占份额多少,被执行人配偶可作为案外人提起共有财产析产诉讼,通过审判程序确定产权份额。诉讼期间,查封财产等控制性执行措施不应解除。

——(2018)粤执复281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

 

179.异议人无证据证明对流拍抵债房产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其请求中止申请执行人以涉案房产抵债、优先受偿拍卖款,不予支持。

——(2018)粤执复313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

 

180.拟拍卖的房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及其他用益物权继续存在将阻碍在先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实现的,应当依法除权后再行拍卖。利害关系人以其需继续租赁或居住该房屋为由请求中止执行的,不予支持。

——(2018)粤执复322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

 

181.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被移送破产审查的,应当对其裁定中止执行,但本案其他被执行人仍应继续履行义务。在破产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的,不予准许;已恢复执行并对该被执行人采取执行措施的,应予撤销。

——(2018)粤执复361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

 

182.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指向的执行行为系执行法院依据上级法院执行监督决定、通知等作出,不符合执行异议受理条件。当事人、利害关系可另行通过执行监督程序寻求救济。

——(2018)粤执复377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编

2018年12月10日


2019年第9期


183.被执行人以被执行的财产属案外人所有而提出执行异议的,该主张应由案外人以案外人异议的方式提出,被执行人以此为由提出异议的,不符合执行异议案件受理条件。

——(2018)粤执复195号,合议庭:杨明哲、蒋先华、李焱辉

 

184.利害关系人主张对执行标的享有质押权的,其可对拍卖、变卖质物的变现款主张优先受偿,但不能阻却执行法院对财产的处置措施。

——(2018)粤执复233号,合议庭:杨明哲、蒋先华、李焱辉

 

185.在执行已生效的行政判决时,若该判决仅要求政府积极依法履行职责,对特定问题及时作出处理,而政府依其职权已对相关问题作出处理并出具《行政处理告知书》,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并无不当。行政相对人针对政府新作出的行政行为提出异议,不属于执行程序审查范围,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2018)粤执复245号,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张磊

 

186.重新拍卖须有法定事由,在拍卖已成交,买受人已支付拍卖款且原拍卖未被依法撤销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决定重新拍卖,于法无据,应予纠正。

——(2018)粤执复288号,合议庭:杨明哲、张磊、李焱辉

 

187.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无普通债权可在无执行依据的情况下加入执行程序、参与被执行人财产分配和清偿的规定,无论是对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申请参与分配,还是对被执行人为法人的财产提出受偿申请,除优先债权以外,普通债权均以取得执行依据为前提。

——(2018)粤执复290号,合议庭:杨明哲、张磊、李焱辉

 

188.人民法院认为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不符合受理条件而裁定驳回其申请,案外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应依法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并非依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2018)粤执复305号,合议庭:杨明哲、张磊、李焱辉

 

189.生效法律文书已经明确应对逾期贷款计算罚息及复利,在迟延履行期间,既应计算逾期贷款的罚息和复利,亦应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2018)粤执复339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

 

190.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和相关债权人对人民法院制作的财产分配方案有异议的,享有依法提起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救济权利,但该种诉讼救济仅限于在财产分配方案中存在的实体民事权利争议,如债权是否成立、债权是否履行、优先权是否存在、分配顺位等。如当事人和相关债权人对执行财产分配中存在的是否适用财产分配程序、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是否适格、债权人申请是否符合期限规定等程序性权利争议有异议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由人民法院按照执行异议、复议程序进行审查处理。

——(2018)粤执复364号,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张磊

 

191.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经清算且完成了注销登记,其债权债务经法律程序归于消灭,对其应当终结执行。

——(2018)粤执复367号,合议庭:杨明哲、张磊、李焱辉

 

192.在判断利害关系人是否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这一问题时,既应审查其对执行标的主张的权利性质是否为实体权利,还应审查其主张的实体权利能否足以阻却执行标的转让或交付。若利害关系人不能证明其对执行标的享有所有权等可以阻却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执行法院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对其异议进行审查。

——(2018)粤执复370号,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张磊

 

193.涉案标的物抵押在先租赁在后,且无证据证明该租赁关系经过抵押权人同意,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在先登记的抵押权,执行法院对执行标的物涤除租赁权后进行拍卖,并无不当。利害关系人主张其在租赁物上投入的添附价值受损的,可另循其他途径解决。

——(2018)粤执复386号,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张磊

 

194.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支付的一般债务利息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两部分,两种利息应并行计算,计算期间同时起止,人民法院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后,该划拨之日即视为被执行人实际还款之日,相应部分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均应计算至该划拨之日。当事人主张一般债务利息应计算至实际收到执行款项之日的,不予支持。

——(2018)粤执复390号,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张磊

 

195.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人有权在执行程序中对建设工程变价款项主张优先受偿,但其请求停止拍卖建设工程缺乏法律依据。

——(2018)粤执复394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

 

196.刑事财产刑案件执行中,涉案房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案外人以借名购房为由,提供银行流水等证据主张其为涉案房产的实际所有权人的,因其证据仅能证明其与被执行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不足以推翻不动产物权登记所具有的对外公示效力,执行法院查封涉案房产并无不当。

——(2018)粤执复397号,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张磊

 

197.执行法院已将报告财产令依法有效送达,被执行人既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按照报告财产令的要求报告财产,执行法院对其予以罚款并无不当。

——(2018)粤执复399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

 

198.股东虽因出资对公司享有股权,但公司财产并非股东个人财产,不能用于清偿股东债务。刑事判决判处没收被执行人个人全部财产,在无证据证明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并否定公司法人人格时,不得将公司财产作为股东个人的财产予以强制执行。

——(2018)粤执复404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

 

199.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三项规定,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建筑工程价款的范围仅包括与在建工程建设有关的实际支出,不包括债务利息,更不包括迟延履行利息。当事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产生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应当属于优先受偿部分,不予支持。

——(2018)粤执复406号,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张磊

 

200.由于财产刑执行程序中并无案外人异议之诉这一救济程序,为避免错误执行案外人合法财产,切实保障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在审查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执行异议时,不能仅形式性地审查执行标的物的权利外观,还应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即应当依据有关实体法律规定,进一步审查判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是否享有真实合法的实体权利、能否排除执行。

——(2018)粤执复408号,合议庭:胡鹰、杨明哲、蒋先华

 

201.财产刑执行中,对于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分别登记在各自名下的财产,因刑事判决未认定为被执行人犯罪聚敛的财产,也无证据证实属于违法犯罪所得或者其他依法应予追缴、没收的财产,被执行人的配偶主张上述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请求对其享有权利部分予以排除执行,应予支持。

——(2018)粤执复418号,合议庭:胡鹰、杨明哲、蒋先华

 

202.被执行人对执行法院限制其出境的执行决定不服申请复议后,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解除限制出境,若该被执行人未撤回复议申请,复议审查法院仍应对执行法院作出原限制出境的执行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进行审查,不因被执行人已被解除限制出境而对其复议请求终结审查。

——(2018)粤执复425号,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张磊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编

2019年2月14日


2019年第10期


203.案外人主张涉案房产属其所有提出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后,未依法提起案外人异议诉讼,该裁定为生效裁定。案外人另行提起涉案房产的物权确权诉讼,又被终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其在执行程序中继续主张涉案房产属其所有,不予支持。

——(2018)粤执复497号,合议庭:胡鹰、杨明哲、蒋先华

 

204.财产保全中部分财产为轮候查封、实际上尚未查封。异议人将轮候查封的财产计入查封财产价值总额,并以此为由提出超标的查封异议的,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

——(2018)粤执异5号,合议庭:胡志超、杨明哲、蒋先华,法官助理:周义良

 

205.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不得明显超标的查封,但法院在保全房地产、股权时,在依法采取评估等估值措施前,对查封是否超标的并无一目了然的判断方法,此时容易产生查封是否超标的的争议。对此,考虑到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同时被保全人最清楚自己财产的实际价值,而且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遭受的损失,故被保全人提出超标的查封的异议时,应当由被保全人提供保全财产超出请求范围的证明材料,供人民法院审查、裁定。

——(2018)粤执异7号,合议庭:胡志超、杨明哲、蒋先华,法官助理:周义良

 

206.冻结保全股票价值是否超标的额应以执行异议审查时的股票市场价格计算保全股票价值。因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处于不断波动之中,保全过程中如价格发生明显变化,当事人可再次提出申请,或增加保全财产,或再次提出超标的额冻结的执行异议。

——(2018)粤执异8、9号,合议庭:胡志超、杨明哲、蒋先华,法官助理:周义良


207.人民检察院向执行法院发出《暂缓执行建议书》,要求暂缓案件的执行,该份《暂缓执行建议书》系依被执行人申请而作出,参照2014年8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三款“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之规定,因被执行人的申请而中止或暂缓执行期间,仍应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罚息。

——(2018)粤执复21号,合议庭:胡志超、杨明哲、蒋先华,法官助理:方圆

 

208.本案的执行标的是被执行人名下工程项目,复议申请人意欲排除的执行行为是对执行标的的查封和拍卖措施,其依据的民事权益是基于执行标的的包销合同关系产生的债权请求权。因债权请求权不能直接改变物权权属,故即使成立,执行标的的物权仍然属于被执行人。根据债权人申请,执行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享有物权的不动产进行评估和拍卖,因此,复议申请人并不存在可以排除评估、拍卖行为的民事权益,其异议也就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意义上的案外人异议。

——(2018)粤执复48号,合议庭:胡志超、杨明哲、蒋先华,法官助理:余炜川

 

209.本案执行依据确定的是金钱给付内容,根据执行效率原则和执行成本原则,在有多项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应优先执行现金和银行存款,执行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有权冻结被执行人账户。

——(2018)粤执复53号,合议庭:胡志超、杨明哲、蒋先华,法官助理:周义良

 

210.当事人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同时提交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的,不能一并适用执行异议程序审查处理并赋予申请复议的权利,应分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规定分别处理。

——(2018)粤执复429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法官助理:彭惠连

 

211.已有生效判决确认债权转让合法有效,债权受让人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仍以其未收到债权转让通知为由,主张债权受让人不是适格的申请执行主体、请求驳回执行申请的,不予支持。

——(2018)粤执复431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法官助理:方圆

 

212.生效判决仅判令“确认合同有效,继续履行”,但对继续履行的内容未予明确,执行法院无法依据该判决确定强制执行的具体内容,该判决不具有可执行性,不符合执行立案的法定条件。

——(2018)粤执复436号,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张磊

 

213.委托法院将案件委托执行后,收到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如果受托法院已立案执行应移送受托法院审查,否则仍应由委托法院审查。委托法院在未查明受托法院是否接受委托、是否立案执行情况下,即以案件已结为由驳回变更申请,处理不当,应予纠正。

——(2018)粤执复441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法官助理:方圆

 

214.企业缴交的社会保险费用直接关系企业职工生存、生活的基本权利保障,人民法院对社会保险费用应慎重执行。对被执行人专用于缴交职工社会保险等税费的账户存款,不得执行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普通金钱债务。

——(2018)粤执复443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法官助理:方圆

 

215.原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之后,执行法院裁定执行回转,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应依法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被执行人主张其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执行款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迟延履行期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不予支持。

——(2018)粤执复444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法官助理:彭惠连

 

216.执行法院依据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制定《案款分配方案》,但债权人分配的案款数额已经远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数额,执行法院在后续执行中调整该《案款分配方案》的行为,属于法院依职权纠正原执行错误的行为。当事人达成的执行款分配协议中超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数额的部分,不属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范畴,应由当事人通过自行履行等方式解决。

——(2018)粤执复448号,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张磊

 

217.生效民事判决确定债务利息仅计至确定的日期,且对债权人主张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诉讼请求明确不予支持,在执行程序中债权人请求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不予支持。

——(2018)粤执复467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

 

218.执行过程中,案外人以受让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为由,持《债权转让协议书》等证据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但申请执行人书面要求执行法院暂不予变更债权主体。因双方对承受债权存在争议,且该争议涉及双方实体权利义务,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在执行程序中不予审查认定,案外人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主体的,不予支持。

——(2018)粤执复504号,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张磊

 

219.要求当事人退出土地的判决内容具有可执行性,被执行人迟延履行,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同时,无论被执行人是否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均应依法支付迟延履行金。

——(2018)粤执监87号,合议庭:杨明哲、蒋先华、李焱辉

 

220.经执行法院委托拍卖三次流拍后,被执行人主动向执行法院书面申请网络司法拍卖,但此后又申诉请求终止拍卖并退还拍卖标的物的,不予支持。

——(2018)粤执监148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编

2019年2月28日

THE  END

文章整理自:广东执行微信公众号

编辑:程思丨版式:程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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