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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成功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 法思团队

法思团队 法思法律实务 2022-08-25


最新!成功办理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判决主文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XXX388936. 72元;

二、被告X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XXX273.30元;

三、驳回原告XXX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10元,由原告XXX负担21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7095元,被告XXX负担5元。




附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变更诉请后)


原告:X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广东省XX市人,现住广州市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联系电话:XXXX

被告一:XXX,男,XXXX年X月X日出生,广东省XX市人,现住广东省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联系电话:XXXX

被告二: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广东省XX市人,现住广东省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联系电话:XXXX,系车牌号粤XXXX小型轿车所有人

被告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法定代表人: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890350458F,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60号14(南区)、15、16、17、27、28楼,联系电话:020-38262201,系车牌号粤XXXX小型轿车交强险投保保险公司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三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人民币50000元。

二、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外赔偿原告人民币350666.18元(总金额490666.18—交强险120000元—被告一垫付医疗费20000元)。(详见赔偿项目清单)

三、诉讼费由各被告支付(迳付原告)。


事实与理由:

XXXX年X月X日XX时XX分,被告一驾驶被告二所有的车牌号粤XXXX小型轿车经过广州市天河区XXXX中南20米路段时,将原告撞伤。根据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河大队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的认定,被告一应对事故负全部的责任。

2020年X月X日,原告被送往南方医科大学第X附属医院就医。

2020年X月X日,根据《南方医科大学第X附属医院手术记录》可知,“术前诊断:1、胸12椎体爆裂性骨折并XXXX损伤 2、骶5椎体骨折 3、双肺挫伤 4、多处软组织损伤”;术后诊断:“1、胸12椎体爆裂性骨折并XXXX损伤 2、骶5椎体骨折 3、双肺挫伤 4、多处软组织损伤”;手术名称“脊柱骨折切开复位+椎管减压+椎弓根钉棒系统内固定术”。

2020年X月X日,根据《南方医科大学第X附属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在院)》可知,“目前诊断:1、胸12椎体爆裂性骨折并XXXX损伤 2、骶5椎体骨折 3、双肺挫伤 4、多处软组织损伤”;下一步诊疗计划:“1、行早期功能恢复锻炼,理疗等辅助治疗;2、伤口定期换药,观察伤口愈合情况;3、现为术后第三日,需继续观察和及时应对患者病情变化,指导患者行术后康复,患者目前尚不可离院。”

2020年X月XX日,根据《南方医科大学第X附属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南方医科大学第X附属医院出院记录(出院小结)》可知,“出院意见:1.休息一个月,适当腰背部肌肉功能锻炼。2.术后3个月、6个月、12个月XXX副主任医师门诊(周五全天)复诊,复查胸椎CT。3.如有不适,及时门诊复诊。4.18-24个月后再次住院予拆除椎弓根钉棒系统。5.住院期间留陪人一名。6.出院后继续康复治疗。7.复诊及拆除内固定费用约人民币2.2万元。”

(原告在南方医科大学第X附属医院住院共计12天)

原告在南方医科大学第X附属医院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合计116687.21元。原告自受伤之日起至今在南方医科大学第X附属医院产生的门诊费用合计1043.34元。原告的后续治疗费合计22000元。

2020年4月11日,根据《广东省XXXX医院出院小结》可知,“入院日期:2020-XX-XX 出院日期:2020-XX-XX 共住院86天 入院诊断:1.T12椎骨爆裂性骨折并XXXX损伤术后 2.S5椎体骨折 出院诊断:1.T12椎骨爆裂性骨折并XXXX损伤术后 2.S5椎体骨折 3.脂肪肝 4.胆囊息肉 出院医嘱:1.注意休息,加强营养,建议腰部支具(或软腰围)保护,避免过度弯腰及抬搬重物,避免过度劳累。建议全休1个月。2.建议术后1年余根据影像学复查情况择期拆除内固定,术后继续康复训练(预计康复时间约2个月)。3.定期复诊,不适随诊。复诊信息:XX副主任医师专家门诊,每周一上午。科室医生办公室电话:020-61789093。”

2020年X月XX日,根据《广东省XXXX医院出院小结》可知,“入院日期:2020-XX-XX 出院日期:2020-X-XX 共住院7天 入院诊断:T12椎骨爆裂性骨折并XXXX损伤术后 2.S5椎体骨折 出院诊断:1.T12椎骨爆裂性骨折并XXXX损伤术后 2.S5椎体骨折 3.脂肪肝 4.胆囊息肉 出院医嘱:1、建议行康复治疗;2、定期复查泌尿系及肝胆B超,必要时专科就诊;3、建议术后1年余根据影像学复查情况择期拆除内固定,术后继续康复训练(预计康复时间约2个月);4、定期复诊,如有不适,随时就诊。”

原告在广东省XXXX医院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合计44144.35元。

原告系2020年X月X日后发生的交通事故,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原告的各项赔偿均应按城镇标准计算。

原告需赡养父亲XXX(1948年X月XX日出生,定残时年满72周岁)、母亲XXX(1954年XX月X日出生,定残时年满66周岁)安度晚年。原告父母共生育了原告及XXX、XXX、XXX共4个子女。

另经交警查明,肇事小型轿车粤XXXX在被告三处购买了机动车交强险和保险金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2021年X月X日,广东恒鑫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穗司鉴XXXX)》载明:“1.被鉴定人XXX伤残等级为玖级。2.被鉴定人XXX其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

为此,原告根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之规定,现依法诉诸法院,请求贵院依法判令各被告承担民事责任。

此致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附:1.民事起诉状副本3份;

2.证据目录及说明4份;

3.证据材料复印件4份。


具状人:                          

2021年    月    日


附赔偿项目清单


XXX交通事故案赔偿项目清单


一、医疗费合计:162608.9元

1.住院期间医疗费:116687.21元+34141.64元+10002.71元=160831.56元。

2.门诊费:10元+299.34元+10元+724元+10元+724元=1777.34元。

证据:住院发票3张、挂号费收据3张、门诊发票3张及相应费用清单。


二、后续治疗费:22000元

证据:南方医科大学第X附属医院出院医嘱。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0元

100元/天×105天=10500元。

证据:出院记录、出院小结。


四、营养费:1000元

5000元×0.2=1000元。

证据:《司法鉴定意见书》。


五、护理费:13500元

150元/天×90天=13500元。

证据:《司法鉴定意见书》。


六、误工费:24524.88元

4087.48元÷30天×180天=24524.88元。

证据:工作收入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


七、交通费:3240元

30元/天×(住院105天+门诊3天)=3240元。

证据:出院记录、出院小结、门诊挂号收据及发票。


八、残疾赔偿金:192472元

48118元/年×20年×20%=192472元。

证据:《司法鉴定意见书》。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37866.4元

1.父亲生活费:34424元/年×8年÷4人×20%=13769.6元。

2.母亲生活费:34424元/年×14年÷4人×20%=24096.8元。

依据:家庭成员证明。原告父亲XXX生于1948年X月XX日,定残时年满72周岁,扶养8年;原告母亲XXX生于1954年XX月X日,定残时年满66周岁,扶养14年。原告父母共育有4名子女。


十、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请优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


十一、鉴定费:2954元

证据:《司法鉴定缴费通知书》、缴费凭证。


上述累计:人民币490666.18元。


扣除保险公司垫付的7万元,保险公司仍需在交强险限额内向原告赔偿5万元;扣除被告XXX垫付的2万元,各被告仍需在交强险限额外向原告赔偿350666.18元。


签字:                          

日期:2021年    月    日


程思律师简介

 

程思,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法思团队」创始人,曾供职于沿海某中级法院、某集团公司,现专注于刑事辩护、疑难民商事案件及法律顾问。

电话、微信:18320701331


作为一名法律人,无论你走得多高、走得多远,也无论你最终走向哪里,在内心深处都应该坚守一些底线,比如道义的底线、法律的底线、良知的底线,不轻易为外界的诱惑和压力所动摇。

——沈德咏

THE  END

文章整理自:法思法律实务

作者: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  程思律师

编辑:程思丨版式:程思

声明:版权归属原作者,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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