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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有老师因为惩戒学生被辞退!?教育惩戒权,到底怎么用?

俞华 校长会 2020-09-01



昨天,教育部公开曝光8起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典型案例,其中不乏涉及体罚学生的案例。


2019年3月29日,许某某用笤帚木把对未达到英语月考目标分数的25名学生进行体罚,造成部分学生腿部、臀部、背部等部位淤血、红肿。


许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五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对许某某予以辞退,按程序撤销其教师资格,同时追究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负责人及学校校长等的责任。


惩戒与侵权,一念之间


距离《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下简称《惩戒规则》)意见反馈截止日期还有十多天,社会各界的讨论进入白热化。


如何教育惩戒学生?有一个经典案例时常被引用。


如果你的爱犬被8岁的“熊孩子”宰了怎么办?如果你还是一个“位高权重”的校长,而他恰恰是你的学生,你会如何惩罚他?


在英国,这位校长的惩罚是要这个小男孩画两张解剖图:狗的血液循环图和骨骼结构图。男孩也老老实实地接受了惩罚,他查找资料,反复研究,按照校长的要求画出了两幅图。


这个惩罚不仅让小男孩爱上了生物学,走上科学家的道路,还最终因发现胰岛素在治疗糖尿病中的作用而走上了诺贝尔奖的领奖台。他就是约翰·麦克劳德。


这两幅颇具教育意义的图后来被收藏在英国的亚皮丹博物馆里,供世人纪念。


惩戒,教育领域一个常论常需、常论常新的典型问题。惩戒是教育活动的应有之意,但在强调“和谐社会”“教育是爱”的今天,如何行使,如何把握其中的“度”,让每个教师犯了难。



惩戒与侵权,往往只在一线之间。


一些教师在行使惩戒权时超过了“度”,造成了无可挽回的后果——


今年11月,黑龙江8岁小女孩被老师殴打,造成精神残疾一案重审开庭,涉事教师一审获刑一年半;

6月初,“当街掌掴20年前老师”案开庭审理,掌掴者在法庭上哭诉自己上学时曾多次被该老师殴打的经历,并说其给自己造成了很大的精神伤害;

7月,广西南宁蒲庙镇一双语学校被曝出,老师用软尺打学生手板、身体,甚至用拍痧板拍打手臂肘关节等,校长承认授权吊打学生,是为了狠刹校园里出现的“帮派”之风。


另一些教师对惩戒权“想用不敢用”——


很多教师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对学生的不轨行为选择性失明、偏向性失聪;

上课就上课,上完课走人,至于学生听不听、学不学、做不做,不管不问;

他们对自身职责的定位,只剩下“教书”,没有了“育人”。


还有一些师生关系的真情流露,也会被误读——


2015年5月,上海市宝山区一教师因学生为自己打伞的照片在网上流传,而遭到无数网友的口诛笔伐。


层出不穷的教育惩戒极端事件,让人们的神经越绷越紧,以至于稍微有点“教师地位凌驾于学生之上”色彩的事件,都已不能为公众所容。


教育惩戒,既不能“用药不够”,也不能“用药过猛”。



争鸣

教育惩戒不简单


《惩戒规则》颁行需慎重、妥当

征求意见稿一出,曾任职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心理教育研究室的心理学者唐映红明确表示:“该规则颁行极为不妥。”


罚站、面壁、跑步......这些教师惩戒的方式,在征求意见稿中得到官方正式允诺。这种授权等于允许教师伤害学生而无需担责。但是,针对未成年学生的身体惩罚,明显属于体罚与变相体罚范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颁行的成文法相冲突。


此外,是罚站还是面壁?是跑步还是听课?教师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做出不同惩戒,还要照顾到不同学生以及他们背后家长的不同心理承受能力。


比如,曾经南部城市的一所小学里发生一起事件:一个老师让没有带作业的学生到教室门口罚站,等下课后发现孩子不见了,最后得知,这位学生到校外跳楼了。


教育惩戒需要关照到每个孩子的心理状况。就像《小马过河》中写道的:“河水是深是浅,你去试一试就会明白了。”教师要学会换位思考。面对相同的惩戒方式,有的孩子能吸取教训,有的孩子却采取极端做法。


老师需要理性、慎重地对待《惩戒规则》的颁布。可以说,目前的征求意见稿可操作性还不够强,很可能无法实施。教育惩戒重在教育,惩戒只是手段,目的是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



 学校是允许孩子犯错的地方

师生关系正在逐步转变,老师由高高在上变得束手束脚,尚未找不到新的办法应对新时代的教育情况。此时发布的《惩戒规则》,唤起了很多人有关传统的“师道尊严”的美好回忆。


老师该不该惩戒孩子,其实是个伪命题。教师教育学生、管理学生,是其职责所在。


问题在于,如何惩戒?边界怎么把握?


教育的情景是非常复杂的,很难为惩戒设立对照表。比如罚跑步,那要跑多少圈合适?如果因为跑步发生事故怎么办?而《惩戒规则》中出现的“适当”一词,更多的是一种价值判断,而不是事实判断。


我认为,更重要的是,对学校里出现的意外伤害事故,教育里发生的失当事情,出现的“校闹”情况,国家要有个处理办法。


在我们学校,一旦出现需要惩戒介入的事情,首先会对学生的失当行为有基本的价值判断,并不是所有的失当行为都要干预。在没有严重影响到他人的情况下,一些失当行为是具有教育意义的。


然后再根据实际情况去判定如何惩戒,从学校角度,从学生角度,尽量模糊化处理。老师的惩戒原则有三条,一是不违反法律,二是不违法道德,三是照顾到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


每个学生都是在犯错的情况下成长的,在犯错中他能懂得什么是责任。错误不大的话,不仅不能惩戒,还要给他犯错的空间。


比如男生打架,是很正常的一件事,能让他们在冲突中学会管理情绪、培养同理心。如果小时候不打架,不从打架中发现手脚的轻重,就不知道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到了成年,当不得不打架的时候,他就不知道怎么打架,这样很容易出现严重的后果。


现在我们的教育中有个误区,就是想把一切我们不想看到的行为进行预防。但是,我们无法预防一切可能发生的事。


 实施惩戒,需要“三管齐下”

2017年3月,青岛市颁布了《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依据这个《办法》,我们进行了细化和个性化解读,并吸收进《学校章程》中,传达给每个教师和学生,成为学校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南。


由于我们同时加强了教师师德教育、学生遵纪守法教育和家长教育,“三管齐下”,师生关系、家校关系融洽,学校教学秩序良好,从来没有因处分和惩罚学生而导致家校关系紧张的事情发生。


对于犯错的学生,我们会根据情况进行训诫,并沟通家长取得支持,达到共同教育的目标。学校根据《小学生守则》制定了比较详细的实施细则。


考虑到惩戒面对的是孩子这一特殊群体,心智还不够成熟,一旦造成心理伤害,这种“心理阴影”可能会影响很大。因此应当提倡教师尽量考虑这种伤害以及孩子的感受,尽量减少在“大庭广众”中进行惩戒,可以在办公室等场所进行惩戒。


任何处罚和惩戒都是有副作用的,知耻而后勇,若无羞耻,何以改正?但如果过分强调了这些副作用,惩戒就会变得没有意义。


另外,学生的惩戒要注意情与惩的结合,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惩之以诫,会取得更加良好的效果,毕竟惩戒的目的是教育。对于绝大多数同学来说,一定的惩戒能起到积极作用。但对于个别有心理问题甚至是道德品质问题的学生,学校的规章和守则就显得苍白无力了。


另一方面,现在小学生的家长大多数出生于80年代,属于“独生子女”一代,从小娇生惯养,责任心不强,但“护犊子”的现象却普遍存在。


一旦行使惩戒,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激化家校矛盾。但随着国家、社会和学校的宣传和引导,整个社会风气的改变,家长们会慢慢地接受这个现实,一度紧张的家校矛盾会逐渐趋于缓和。


“度”是实施教育惩戒权的焦点问题。在我看来,这个“度”取决于教师的责任心和爱心,只要教师出于责任心和爱心,学生和家长是比较容易理解和接受的。相反,如果规定得过细,反而不利于实际操作,甚至成为教师推卸和规避责任的藉口。


 惩戒因人、因事而异

随着西方一些教育理念引入国内,尤其是在“赏识教育”“快乐教育”兴起之后,中国教师对学生的教育惩戒产生了质疑,甚至不太敢管学生了。


在我看来,不要因过分强调赏识教育而忽略了惩戒教育,尤其是在小学初级阶段,一定要培养孩子的责任担当,使其接受一定的挫折教育,这样学生才能以更成熟的姿态进入初中,迎接青春期的挑战。


我喜欢激励教育,即老师为了满足学生成长、人才发展和道德教育的需要,通过创设激发学生动机的条件,激发学生的内在动力,以实现既定教育目标的过程。


其中包括惩戒教育。惩戒是为了让学生不去碰警戒线,让他们养成良好的规则意识,学会承担责任。


事先建立惩罚规则是有必要的,能增加学生抵制诱惑的能力。学生影响教育活动正常秩序的、违反《中小学生守则和行为规范》的行为都应得到相应的惩戒。此外,还可以制定校规、班规。


《惩戒规则》和《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的出台,让教师实施惩戒有法可依。实施过程中,还要平衡家校关系,首先要使家校达成教育共识。我校主要构建“家校协同”育人机制,家长参与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实现家校同频共振。


但是,目前学校的教学现状,很难规范到理想中的细致,因为学生犯错的具体情况千变万化,每个学生的心理情况也不一样,有些很难按照惩戒规则对号入座进行处理。


我所认为的,惩戒的“度”,就是以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为前提,以制止和消除学生的不当行为、帮助学生改正错误为目的,采用惩罚为特征的教育方式。


尺度的掌握,关键在于教师和学校的管理体系。实施惩戒只要以促进学生个人的发展和素养的提升为目的,排除教师的个人情绪、喜好、学生成绩等因素的干扰,基本能确保公平公正,避免无法执行或老师的肆意妄为。


校长会视角

用好教育惩戒权必须记住这四点


无惩戒,不教育


任何教育都是有所为的,有明确的目的性。教师在推动社会发展、传承人类文明中有巨大作用。因此,他们既要“传道、授业、解惑”,又要帮助、引导学生提升思想,全面发展,使其由自然人逐渐发展为社会人。


面对一群性格各异、生动活泼的孩子,他们年龄小,知识经验不足,辨别是非能力差,教师需要以一定的纪律、秩序和组织管理形式做保证。


教师拥有的教育惩戒权既得到社会的认可,也有法律依据。我国教育长期处于尊师重教的传统价值观念中,所谓“一日为师,终身为父”“师道尊严”。


从现行的《教育法》《教师法》和《义务教育法》,可以推知教师应当拥有惩戒权。特别是,在2009年8月12日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通知》(教基一[2009]12号)第十六条规定了“班主任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力”。


电影《老师·好》剧照


电影《老师·好》中的主人公苗宛秋老师就是严师典范。在大多数观众心目中,他是一位当之无愧的好老师。


目前,四川省教育厅正在做有关教育惩戒权的问卷调查


惩戒必须要有教育性,尊重学生


教育惩戒的目的不在于“惩”,而在于“戒”,“惩”只是“戒”的手段,即所谓“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在惩处学生的过程中,一定要使学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及其危害,弥补过失,防患于未然。


学生有时意识不到自己行为的错误,这就需要教师在对学生实施惩处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引导学生分析、认识、反省自己的错误,使之在受到惩处的同时也能感受到教师的关心和爱护,从而心悦诚服地改正错误。


教师可以参照相关规定,但处罚的尺度可适当地放宽一些,不能硬性规定学生就得按照教师的要求去做,可以给学生列出几种处罚办法,让学生自己选择。


不分青红皂白地批评、训斥学生的做法,不但达不到教育目的,其结果可能适得其反。因此,教师更不能把学生当作发泄不良情绪,寻找自身优越感的对象。


重要的是,青少年有受到尊重的权利。对学生违规行为的惩处与尊重学生的人格并不矛盾。教师既不能在众多学生面前对被惩戒学生揭短,也不能说让学生失去人格和生存信心的话。


惩戒必须兼顾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与教师相比,学生总是处于弱势地位,极易受到不公正、不合理的对待。在教育学生时,教师一定要客观地分析学生违规行为的性质、程度以及违规者的性别、年龄、身体状况、心理承受能力、情绪状态、家庭情况及具体的违规情景。


学生的个体性差异很大,对同一性质的违规行为施以同样的惩处,可能产生截然不同的效果。教师要因人而异,对症下药,避免自己在情绪冲动时使用惩处,从而保证违规学生受到惩处公正、合情、合理。


另一方面,在惩戒时,需兼顾程序公正,特别是长时间的停学、开除等措施严重时,则需具备正当程序要件。一般而言,惩戒学生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①实施惩戒前,由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如教导处、政教处)书面告知当事学生及监护人,并告知惩戒事由和将要受到的惩戒形式。如果学生留校会对他人、学校财产、教育秩序构成即时危害,也可立即加以惩戒而事后尽快通知。


②允许学生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③学生受到严重的惩戒,可要求举行听证会。参加听证人员应当包括当事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学校负责人及知情的学生代表和教师代表,必要时可邀请社区知情人员参加。


④对学生作出严重的惩戒,要经校务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需要备案的,按规定备案。


⑤通知被处分学生,并告知学生申诉权。


教师实施惩戒之后,需要保护和监督


多位学者认为当前教育立法过程中,对于教师的惩戒行为存在种类匮乏、缺乏具体标准以及惩戒和体罚之间缺乏区分等问题。


另一个令教师痛心、在惩戒与否中犹豫的困境是:在一些师生冲突的案件中,学校或者是教育行政部门为了不引发较大的社会舆论争议,都会选择大事化小,以牺牲教师的部分权益去换取事件的平息,这从一定程度上强化了教师对实施惩戒行为的消极性态度,让教育惩戒变得更加举步维艰。


此外,中小学教师法制意识仍有待提高。在针对浙江某市中小学教师的调研中发现,有 16.7%的受访教师承认在确保不伤害学生人身安全的前提下,自己曾有过体罚行为,超过78%的教师认为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惩戒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教育方式,但其中大多数教师对哪些行为属于体罚,并不清楚。




责任编辑:赵矗

图文排版:虫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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