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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 |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担保类案件审理情况通报及十大典型案例

担保制度是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的重要制度。近年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及担保的案件数量愈来愈大,司法实践中担保存在的问题也愈发突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是在民法典颁布实施的大背景下开展和进行的,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法律适用的具体规则,保持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严肃性。通过对担保类案件的审理,从司法的角度积极规范和引导债权人和担保人的行为,努力构建安全稳定和可预期的交易秩序。现就市五中法院及辖区法院审理担保类纠纷的相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市五中法院及辖区法院审理担保类案件呈现的主要特征


一是金融机构在担保类案件中作为债权人的案件数量占据相当比重。案件为非自然人的当事人中,金融机构占比最高,其次是中小微民营企业。


二是相较传统商事案件,担保类案件涉案标的额更高、案情更复杂,案情审理难度也更大。从案件当事人涉及的行业分布来看,在金融、制造、医疗、房地产、餐饮等行业均有涉及。


三是从担保的具体类型来看,保证、抵押、质押等传统的典型担保仍为主要担保方式。但具有担保功能的非典型担保(如让与担保、融资租赁、保理等),近年来也在不断出现,且有上升趋势。





二、担保类纠纷司法实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合同签订不规范,导致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大量出现


在司法实践中,保证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是保证合同纠纷案件最主要的争议焦点。由于合同签订不规范或债权人自身的原因,导致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大量出现。常见情形如下:债权人与保证人对保证合同的成立存在争议且未书面约定保证条款的;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未向保证人提起诉讼仲裁或者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已过,保证人在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的《催款函》上单纯签收的行为,不构成新的保证;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代表公司与非善意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债务人借新还旧,新贷担保人与旧贷担保人不同且不知借新还旧的,新贷担保人不承担责任等。


(二)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向其他担保人追偿问题突出


在担保法律关系中,保障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固然重要,但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之后的追偿问题也不可忽视,其直接影响担保制度功能的整体运行。关于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向其他担保人追偿的问题,我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之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不得向其他担保人追偿的原则,同时对共同担保当中向其他担保人进行追偿的情形作出了例外规定,主要包括担保人之间明确约定可以相互追偿、担保人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责任和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


(三)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认定依然存在不统一的现象


公司对外担保已成为常见市场经济现象,因该行为会直接影响公司资产增损以及股东权益,需法律制度予以规范。依据我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范意旨,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并非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事项,公司担保行为须以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关联担保所涉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需回避,且不得超过限额对外提供担保。除非存在公司提供担保无须机关决议的例外情形,否则,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公司应按照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合同效力问题,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依法审查。





三、规范担保行为的相关提示和建议


(一)对债权人的建议


自然人提供担保在实践中争议不大,针对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形,债权人首先应当结合公司提供的企业公示信息、公司章程等信息,确认公司是否为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关联担保。若为关联担保,审查建议为:确认公司提供了股东会决议;结合公司提供的企业公示信息、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档案等文件,确认被担保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已经回避,未参加股东会决议表决;确认股东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及以上通过。若为非关联担保,审查建议为:确认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规定作出了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确认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系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符合规定的人员及人数表决通过。如果是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债权人应审查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的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等信息,并将其作为担保合同附件。


(二)对担保人的建议


担保人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应对担保方式、保证期间、担保范围及违约责任等重要合同内容进行充分协商、谨慎缔约。在承担担保责任时,应当审查在承担担保责任后能否向债务人进行追偿,重点审查债权人主张的担保责任是否超出了债务范围;审查主债务是否诉讼时效届满;审查保证期间是否届满,抵押权行使期间是否经过。若担保人为公司的,应当规范公章的管理及使用,并在章程中明确非关联担保的决议机关以及法定代表人的权限。关于担保人之间的追偿问题,建议根据交易目的合理设置合同条款,若需要相互追偿,可以考虑以下三个因素:明确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明确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



总体而言,担保类案件涉及到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三方主体,依法妥善审理担保类案件,平等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合法民事权利,对于维护交易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担保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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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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