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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研发加计扣除被查

☛☛☛ 税乎网 2023-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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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锡税稽罚[2023]1号

案件名称 无锡***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1、你单位2019~2021年期间为客户提供委托研发服务,项目分别为《***》、《***》、《***》。企业提供委托研发同时对上述项目进行了研发费加计扣除,涉及加计扣除金额分别为:2019年1228567.95元, 2020年696538.80元, 2021年335535.83元。上述费用不应进行加计扣除,应做纳税调增处理。证据材料:自查情况说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统计表、委托研发业务往来明细、2019~2021年无锡***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鉴证报告复印件、相关合同复印件

 2、你单位免税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涉及进项税额未按规定做进项转出。同时用于职工福利项目对应进项税额未做进项转出。

上述涉及应做进项转出税额包含直接对应转出和按照收入项目分摊转出,涉及应做进项税转出税额2019年98390.98 元、2020年88190.47 元、2021年73516.05 元。证据材料:企业增值税处理情况说明、增值税进项转出计算表、享受免税政策优惠项目合同复印件

 3、你单位签订的部分合同未缴纳印花税,其中2017年技术合同22704000元;2018年购销合同750000元;2019年技术合同15917303.68元、租房合同430950元;2020年技术合同13351947元、租房合同510510元;2021年技术合同18211087元、租房合同589050元。证据材料:印花税补税明细、未缴纳印花税合同统明细、部分合同复印件

 4、你单位“管理费用”中列支了协作单位聚餐的费用、非本单位人员打车费、应你单位要求出差到相关客户单位进行软件测试和调整发生的差旅费,涉及2019年63124.82元、2020年21970.5元、2021年56163元,不予税前列支,应做纳税增。

处罚依据

1、追缴税款 

(1)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针对违法事实2,并经调整计算你单位2019年1月~2021年增值税留抵税额,应追缴2019年3月增值税3251.58元,2019年4月增值税3221.31元(你单位2019年4月申报并享受了增值税加计抵减10%的政策,加计抵减对应进项转出部分一并转出2928.46*1.1=3221.31元)。其余月份调整当月期末留抵,至2021年12月31日,累计调减98390.98 +88190.47+73516.05-3231.58-2928.46=253917.46元。同时应调减2021年12月增值税申报表附表四“一般项目加计抵减期末余额”25391.75元(253917.46*10%),责令你单位自行调整。 

(2)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94)2号)及《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1〕3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应追缴 2019年3月城建税3251.58*0.07= 227.61元 教育费附加3251.58*0.03=97.55 元 地方教育费附加3251.58*0.02=65.03 元 2019年4月城建税3221.31*0.07=225.49元 教育费附加3221.31*0.03=96.64元 地方教育费附加3221.316*0.02=64.43元 合计776.75 元。 

(3)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财产租赁、技术合同”,对违法事实3,应追缴印花税 2017年技术合同印花税22704000*0.0003=6811.2 元;2018年购销合同印花税750000*0.0003= 225元;2019年技术合同印花税15917303.68*0.0003=4775.2 元,租赁合同印花税430950*0.001=431元;2020年技术合同印花税13351947*0.0003=4005.60 元,租赁合同印花税510510*0.001=510.5元 2021年技术合同印花税18211087*0.0003=5463.3元,租赁合同印花税589050*0.001=589.1元。合计22810.90元。 

(4)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第二部分第二条第一款“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对违法事实1,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19年1228567.95元,2020年696538.80元,2021年335535.8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

纳税人名称 无锡***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7069

法人证件号码 3****************3

法人姓名 李***

处罚结果 对应追缴的增值税、城建税及印花税处50%罚款,合计(3251.58+3221.31+227.61+225.49+22810.90)*50% =14868.4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调减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决定处罚款5000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3-01-04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3-01-04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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