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有看点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苏州税三稽罚[2022]22号
案件名称 张家港***广告工程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经检查,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如下:2019年12月至2020年12月期间,你公司实际经营负责人赵某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进手机及配件,用于个人经营,共计取得上海奉浦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华为终端有限公司、南京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40份,金额合计6063991.26元,税额合计788320.87元,价税合计6852312.13元,票面注明的购买方为张家港***广告工程有限公司。
上述24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涉及的货物交易,与你公司经营活动无关。
你公司取得上述24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用于增值税申报所属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抵扣788320.87元。并列支了相应的成本6063991.26元。
张家港市税务局经济开发区税务分局对你公司进行纳税提醒后,你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2021年1月8日进行了更正申报,将上述抵扣的进项税额,合计788320.87元,全部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实际缴纳应纳增值税516239.13元及增值税滞纳金51887.78元。同步申报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36151.19元及滞纳金234.98元,教育费附加15493.37元、地方教育附加10328.91元。
你公司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之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788320.87元,经还原计算,造成少缴增值税,合计516239.13元。你公司取得上述24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用于2019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税前列支,列支金额合计14876.43元,用于2019年度材料核算81639.04元;用于2020年度库存商品、生产成本核算,合计5941251.99元。(其中,2020年12月份的票面金额26223.90元,未进行核算)。
张家港市税务局经济开发区税务分局对你公司进行纳税提醒后,你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对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进行了更正申报,纳税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876.43元,缴纳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 644.18元及滞纳金67.64元。于2020年11月30日8号凭证调减2020年度1-11月的成本3745303.45元,库存商品2248255.17元,合计5993558.62元(其中包括购进手机的票面金额5941251.99元),同时冲减2019年相关财务核算结余的材料81639.04元。你公司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之规定,不得进行税前列支,2019年度不得列支14876.43元,造成少缴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 644.18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纳税人名称 张家港***广告工程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A20J31Y7D
处罚结果 处少缴增值税税款516239.13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合计258119.57元, 决定处少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644.18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合计322.09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04-18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2-04-18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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