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单冲销售额得到稽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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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通税稽二罚[2022]41号
案件名称 海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2016年4-12月,检查确认你单位应税销售额合计13207514.89元(其中:适用17%税率的销售额为145299.14元,适用6%税率的销售额为13062215.75元),陈述申辩刷单及退款支出8441141.22元(含税,此次检查予以认可),陈述申辩后应确认应税销售额合计5244174.12元(其中:适用17%税率的销售额为145299.14元,适用6%税率的销售额为5098874.98元),当期销项税额合计为330633.36元,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合计为3610.64元,上期留抵税额0元,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为:327022.72元(330633.36-3610.64),当期增值税已纳税额为23125.30元,少缴当期增值税合计303897.36元(5月应纳税额0.06元,少于1元),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0元。
2017年1-12月,检查确认你单位应税销售额合计为14085898.68元(其中:适用6%税率的销售额为14085898.68元),陈述申辩刷单及退款支出10494164.75元(含税,此次检查予以认可),陈述申辩后应确认应税销售额合计4185743.24元(769.81+4184973.43),当期销项税额合计为251144.61元,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合计为2995.98元,上期留抵税额0元,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为:248148.63元(251144.61-2995.98),当期增值税已纳税额为0元,少缴当期增值税合计248148.63元,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0元。
2018年1-12月,检查确认你单位应税销售额合计为8782125.09元(其中:适用6%税率的销售额为8782125.09元);陈述申辩刷单及退款支出6937782.79元(含税,此次检查予以认可),陈述申辩后应确认应税销售额合计2237047(51200+2185847)元,当期销项税额合计为134222.81元,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合计为153元,上期留抵税额0元,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为:136135.08元(134222.81-153+2065.87),当期增值税已纳税额为0元,少缴当期增值税合计136135.68元,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0元。
2016年4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合计少缴增值税688181.67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4409.11元(其中:2016年15194.88元、2017年12407.42元、2018年6806.81元)。
你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为查账征收。
你单位实际经营人在接受询问时声称:在天猫平台上注册的“***专营店”进行游戏代练业务为取得销售收入而支付的成本、费用支出,因未能取得正式票据而未在账面列支,通过支付宝平台提现到个人银行卡上的资金用于企业经营部分,由于时间长久、人员更迭,也不能再全部重新取得合法正式的票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第十六条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的规定,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已构成偷税,对你单位少缴的增值税688181.67元、企业所得税195332.5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4409.11元
纳税人名称 海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 9132“***71827A
处罚结果 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458961.84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09-29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2-09-29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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