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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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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文号 甬税稽三 罚 〔2022〕 224 号

案件名称 宁波***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类别 一般程序处罚

处罚事由

(一)违法事实

 经检查查明宁波***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匿报收入 2020年12月至2021年12月经营期间,你单位销售半导体产品给个人,总金额491510.00 元(含税),所有产品已分次发出,款项已于当期全部现金收取,未开具发票(证据一、三)。你单位明知你部分收入应申报纳税而未申报纳税,采取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的手段,匿报销售收入434964.60 元,导致少缴增值税13224.34 元、少计增值税销项税额43321.06 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661.22 元、教育费附加396.73 元、地方教育附加264.49 元。(证据四)。2022年4月11日,你单位向所属税务局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2022年4月12日实际取得留抵退税款956562.01元,造成多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款43321.06元(证据六)。上述匿报销售收入的行为,造成少计202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1725.66元,202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33238.94 元,相应成本已入账并已在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作税前扣除(证据二、三)。

 2、多计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2020年至2021年生产经营期间,你单位因将生产领用材料计入研发费用,未按实际研发工时计算等原因,将与研发无关的费用计入研发费用,并在2020年度按75%加计扣除,2021年度按100%加计扣除,导致2020年度税前多扣除成本费用300148.87 元,2021年度税前多扣除成本费用659482.90 元(证据七)。 

上述违法事实,应追缴追缴骗取的留抵退税43321.06元;应追缴增值税13224.34 元;应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661.22 元;应追缴教育费附加396.73 元、地方教育附加264.49 元;应追缴企业所得税31431.32元;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二)证据列举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一:出库单复印件、收据复印件,用于证明你单位匿报销售收入的事实。证据二:出库单复印件、情况说明用于证明你单位匿报销售收入所对应的成本已入账并已结转。证据三:未记入收入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宁波银行网上银行交易凭证,用于证明你单位上述货款未入账,也未申报纳税,对应的成本已入账并在税前扣除,未入账的货款转入公司的账户资金。证据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用于证明匿报销售收入未申报纳税,已造成少缴(或不缴)税款的事实。证据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税收完税证明复印件,用于证明你单位已补缴有关税费。证据六:留抵退税申请表、记账凭证、宁波银行回单,用于证明办理留抵退税的事实。证据七:记账凭证、原始凭证、明细账用于证明多计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违法事实。 

(三)执法程序

 2021年7月7日,对你公司实施检查。依法下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及《税务稽查服务手册》,告知了纳税人相关权利和义务,在检查中采取了询问约谈、证据复制等方式。 

二、处罚决定

 (一)法律适用 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和证据,我局认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单位的第1项违法事实已构成偷税。其理由如下:

其一,根据一、三,你单位实施了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

其二,根据一、二、三,在主观上你单位具有偷税的故意,你单位明知销售货物要按规定申报纳税,却采取在账簿上少列收入的手段逃避缴纳税款。

其三,根据证据四,其行为已造成了少缴税款的结果。上述行为导致少缴增值税13224.34 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661.22 元、教育费附加396.73 元、地方教育附加264.49 元。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十二条之规定,你单位上述少计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行为已构成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其理由如下:

其一,根据证据一、二,你单位实施了少计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行为,造成期末留抵税额多增43321.06元;

其二,根据证据一,你单位明知销售货物要按规定申报纳税,却采取在账簿上少列收入的手段,虚增增值税退税款,具有主观故意性;

其三,根据证据三,你单位已申报退税并已取得退税,造成了骗取留抵退税的结果。上述行为导致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款43321.06元。 

3、应调增202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401874.53元,扣除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1322.43元,你单位当年度亏损8936.75元,检查调整后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91615.35元,适用小微企业政策,少缴企业所得税19580.77元;应调增202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992721.84元,你单位当年度亏损518699.98元,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474021.86元,适用小微企业政策,少缴企业所得税11850.55元;合计少缴企业所得税31431.32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波***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913302***JFP64F

法定代表人姓名 龚***

处罚结果 1.对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处以所偷增值税13224.34 元的50%的罚款,计6612.17 元。2.对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处以所偷企业所得税31431.32元的50%的罚款,计15715.66 元。3.对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处以所偷城市维护建设税661.22 元的50%的罚款,计330.61 元。4.对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处以实际多取得的留抵退税款43321.06 元的100%的罚款,计43321.06 元。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处罚日期 2022-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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