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刘毅:社会科学研究的定价

刘毅 经济学家茶座 Teahouse 2023-08-27

作者简介:澳门科技大学社会和文化研究所特聘教授。

本文原载于《经济学家茶座》2019年第2期(总第84辑)。


现时,我国社会科学研究进入了一个非常繁荣兴旺的时期。研究机构不断增多,研究人员持续膨胀。心无旁骛,专事社会科学研究的正统研究机构——社会科学院,在体制编制定员定编的规制下,采取与地方合作的方式设立分院,据不完全统计,广东省社科院和黑龙江省社科院均在全省各地级市设有分院,河南、山东、江苏、甘肃等省社科院也在部分地级市设立分院,以设立分院的形式建立研究基地,扩大研究地盘。同样,以教书育人为己任的高等院校,除设有不少实体研究所外,更是纷纷开办虚拟研究院和研究中心,从校级到院级到不定级的研究院或研究中心让人目不暇给,大有撸起袖子大干社会科学研究的架势。尤其是国家提倡建立高水平智库以来,各类分院、虚拟研究中心更如雨后春笋,蓬勃发展,社科研究呈现出一片欣欣向荣的美好景象。

另一个繁荣景象是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蔚为大观,书店里新版社会科学著作汗牛充栋;在著名的知网上,按文献分类目录社会科学Ⅰ辑、社会科学Ⅱ辑、经济与管理三大类的期刊、学术辑刊、国内国际会议论文进行检索,结果是仅2018年便发表有160多万篇文章。同时,各级各类研究基金和政府都加大了对社会科学研究资助的力度。许多地方政府和企业也认识到社会科学研究的重要性,政府在制定政策、企业在经营管理上更多地邀请社会科学家提供研究支撑,为政策制定和经营管理提供决策参考。君不见现时的社科研究人员不是在项目(课题)研究的过程中,就是在申请项目(课题)的过程中。

对社会科学研究需求的不断增加,有需求有供给,逐渐形成了一个相应的社会科学研究市场。有市场自然就有市场交易的价格。在社会科学研究市场中的价格是如何确定?是完全的市场供需规律确定价格,还是另有特殊的定价方式?这是一个挺有意思的问题。要搞清这个问题,需要从社会科学研究的性质去进行分析,毕竟社会科学并非普通意义上的市场商品。

根据社会科学的定义,社会科学是以社会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科学,它的任务是研究与阐释各种社会现象,力求揭示社会的本质和规律。有学者认为:“社会科学在总体上具有二重性:既是一种知识体系,又是一种意识形态。作为知识体系,社会科学体现着人们在认识社会方面所达到的成就;作为意识形态,社会科学又以其独特的范畴体系体现着特定的民族、阶级或阶层的利益诉求和价值观念。(杨耕:社会科学的特殊性,《光明日报》2017年4月24日第11版)”仅就探索社会本质和规律的纯理论研究来说,就很难是一种广泛的市场商品了,更何况还加上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这种上层建筑范畴的要求。

然而,我们换一个角度去考察,社会科学研究与自然科学研究一样,又被划分为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就社会科学来说,基础研究是指认识社会现象、揭示社会规律,获取新知识、发现新原理、构建新方法而进行的创造性研究活动,其中更多的是社会科学家自由探索、自主创新的研究活动,当然也有国家发展战略所需要的定向性研究任务。基础研究作为一种规范性研究有一定的中立性,并具有普遍性的社会价值。应用研究是指针对某一特定的现实目的或具体目标,运用基础研究所产生的理论、知识和方法,为解决实际问题提供科学依据,并探寻行之有效的具体行动方案,是将理论发展成为实际运用的形式。应用研究具有很强的价值取向和利益取向,具有确定的利益主体、客体和标的。因此,社会科学的基础研究可归于“科学”范畴,而应用研究则应列入“技术”范畴。

在此不厌其烦地要厘清社会科学研究的性质及其类型,并不是想要与许多专业研究机构那样去分辨那个长期争论不休的问题,他们总在应该要以基础研究为主还是要以应用研究为核心两者间摇来摆去,而是要帮助于我们区分社会科学研究在市场中的产品种类,不同的产品种类将有不同的市场定价方式。

1、作为公共产品的社会科学基础研究,为全社会提供新思想、新知识、新原理和新方法,具有公共品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两大基本特征。即,任何人对这些知识思想和方法原理的获取都不会限制和影响其他人同样的学习。同样,更多的人对社会科学研究得出的新思想、新知识、新原理和新方法的学习甚至应用到日常工作和生活当中,也不会对这些思想、知识、原理、方法的数量和价值产生减损。客观地对社会现象进行阐释,对社会的本质和规律进行探索和总结,是一种公共需求,公众普遍希望获得这些知识和解释。因此,社会科学基础研究提供的完全属于公共产品的范畴,政府必然要义不容辞地负起提供此类公共产品的责任。各级社会科学院均由政府设立,大学的相关研究机构和各种相应的研究活动亦多由政府设立或资助,成为我国社会科学基础研究最主要的供给方式。

在这种体制下,政府经过编制费用预算,由财政支出支付给专门研究机构的全部费用,包括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行政费用和研究费用等构成了社会科学基础研究这类公共产品的价格,也就是说社会科学基础研究根据成本核算法由政府定价。但长期以来的政府对社会科学基础研究的预算支出是否真实地反映了研究工作的真实成本?事实上除人员工资和行政费用外,能投入于研究活动的经费少得可怜,甚至可以讲是捉襟见肘。这其中固然有对社会科学基础研究的认识和重视问题,也有财政多方支出的压力较大的因素,更重要的是至今还没有一套科学客观衡量社会科学基础研究的成本核算方法,社会科学研究活动的成本到底应该如何核算?似乎还没有一个完善的体系。即便是各级社会科学研究基金资助项目或类似的各种政府资助项目,在项目申报时所要求填报的经费预算,且不论不能计入研究人员的劳务费用,列出的各种费用项目是否齐全,仅就事先给定项目的经费总额来看,就并非真实的成本核算方式,只能说是一种财政补贴。特别是在社会科学研究行业内,将获得各级社科基金资助项目,视为一种荣誉,成为职称晋升、考核评奖的重要条件之一,项目资助经费便更是异化为一种奖励,与研究活动的成本核算相去甚远了。

2、作为半公共产品的社会科学应用研究,主要是为各级政府提供战略研究、规划研究和政策研究服务,具有非竞争性特征,但非排他性不充分。该类应用研究服务产品中所提出的各种发展战略、发展规划思想、方略和政策措施经过政府的最终决策成为一个地区的政策或者法规,对该地区的所有市场主体或居民来说,不存在竞争性差异,亦即表示这些战略和规划的实施与市场主体或居民的多寡均不构成影响,所有市场主体和居民均能无需付费便可获得同等的收益(正外部性)、或因战略、规划失误而造成的损失(负外部性)。但当这些战略、规划和政策出台并实施,将在一定程度上产生排他性,某些市场主体会因地区发展策略而得不到同等的发展空间。如一个地区的产业政策,会对符合发展方向的产业给予便利甚至资助,而对不符合发展方向的产业加以限制。

此类半公共产品性质的应用研究通常有三种不同交易方式和定价方式。一是政府公开招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国有资金项目进行招标时,招标人可以设定最高投标限价,也可以设定标底价格或招标控制价,目的是为了有利于客观、合理的评审投标报价,避免哄抬标价,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这种招标方式的定价,理论上也是按照成本核算法进行定价,但事实是如上所述,缺乏社会科学研究成本核算的法则,招标的定价更多的是一种参照定价,即以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的资助标准为参照系。在发达地区,招标项目的价格大概与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助额度相当,而在欠发达地区的同类招标项目大概就只有减半的价格了。二是政府向研究机构邀标,以这种方式进行时,通常双方有一种默契,邀请方一般会根据招投标的法律法规所限定的,在若干价格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为依据,在不超越该价格为前提进行定价。近些年会时常看到一些通过邀标获得的研究项目经费为18万、19万或19.8万,这大概是20万以上就需要公开招标的缘故吧。三是政府委托,由政府根据需要将研究项目直接委托给相应的研究机构。委托项目的价格如何确定就更难说清楚了,理论上也是需要就研究的要求和目标进行成本测算的,但就我所见,类似的研究项目在不同地区会有不同的定价,这也许是地区富裕程度的差异,而在同一地区也有不同的定价,就只能说是社会科学研究定价体系缺失或不完善造成定价的随意性所带来的结果了。

3、作为私人产品的社会科学应用研究,主要是为企业提供决策研究和管理研究服务,具有完全的竞争性和排他性的特征。此类研究直接针对某一特定的企业主体,就特定企业的经营管理问题展开研究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或发展路向的策略。研究的成果既有特定企业的特殊性,其他企业不一定适用,而且某些经营策略更可能是企业经营管理上的商业秘密,非但不会公之于众,还要严守秘密,因此竞争性和排他性显而易见。

纯粹私人产品的社会科学应用研究的交易和定价,理所当然地依照市场交易的方式进行。招标、邀标、委托、协商等各种市场交易方式都会被采用。价格的确定既包括合理的成本测算,也包括恰当的利润,也会与其他市场上的私人产品一样,在价格中体现出买方市场或卖方市场因素所起的作用,基本能够反映供需双方的诉求,实现双方均可接受的合理的市场价格。但目前尽管社会科学研究日益繁荣兴旺,但在纯私人产品市场中,似乎仍一直处于买方市场状态,产品成交量有限,利润更是有限,据说大多只是挣了点体力劳动的辛苦钱,项目经费远远未能体现出脑力劳动所产生的知识的应有价值。

综上所述,无论是作为纯公共品的社会科学基础研究还是半公共品的社会科学应用研究,以基金资助和财政支付的项目研究经费,均未列入劳务费用,因此并不能算作完整的市场价格,前者还附带上一定程度的荣誉性,其资助的研究经费更多的可视为奖励性质,后者的项目研究经费则可视为补偿性,两者均未反映出社会科学研究的真正市场价格。纯私人产品的社会科学应用研究,在完全市场条件下达成的交易价格,可以说是真实的市场价格。然而,根据现行的财政制度,政府设立的专业研究机构和大专院校的公职研究人员是不能从研究项目中获取劳务费(公立机构的外聘人员、商业研究机构除外),如此,即便从市场中按照市场价格取得研究项目和研究经费,研究人员付出了劳动却仍然不能得到相应的报酬,这又是另一个话题了。


《经济学家茶座》87辑目录
柯荣住:成为经济学大师的充分必要条件
钟宁桦:“研究什么”比“怎么研究”更重要
王跃生:经济学的“术”与“道”
陆铭:经济学界的50、60、70、80


《经济学家茶座》87辑在这里等您:
 https://item.jd.com/12998292.html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