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怀国 | 契约精神:经济学的远亲与近邻
作者简介:胡怀国,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本文原载于《经济学家茶座》2011年第3期(总第53辑)。
引子
“交易”,尤其是基于市场机制的自愿平等交易,是现代经济体系的核心特征,也是现代经济不同于传统自给自足经济的关键。在人类社会的第一个现代经济学体系中,亚当·斯密更是把人们之间“互通有无,物物交换,互相交易”的倾向,视为分工的原因,视为整个经济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
“契约”,源于拉丁文“Contractus”,“Con”含“共同”之义,而“Tractus”指的正是“交易”,故“契约”一词的本来含义就是“相互交易”。如果说,“交易”是经济学的本质属性,那么“契约”就是经济学的远亲和近邻。所谓“远亲”,不仅是在词源意义上,更是有着证据确凿的历史渊源(下文“经济学的起源”部分,将详细探讨启蒙运动、自然法哲学同经济学的关系);所谓“近邻”,乃指我们的日常社会经济生活中,处处离不开“契约”和“契约精神”。
古典经济学以来,尤其是新古典经济学之后,经济学家鲜有提及“契约”一词(新制度经济学对狭义契约的探讨,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不谈“契约”,并不说明它不重要,而是在某种程度上表明,“契约精神”已融入现代经济的血液,成为任何市场经济主体的“自觉”和“自明之理”。
上世纪八十年代,西方经济理论再次以崭新的面目,重新涌入中国,并在改革开放大潮中,同人们的日常经济活动紧密结合在一起。然而,在中国,西方经济学只是“舶来品”,我们一开始就采用了其相对成熟的形式(试看经济学期刊的满纸数理公式和计量分析),既没有类似于启蒙运动的源头式探讨,又缺乏经济理论本身的演进梳理,故不论理论、政策还是现实生活中经济主体的行为,都感觉少了某些东西。或者说,经济理论应用于中国现实经济,总会多少有些水土不服,甚或面目全非。其中,契约精神的缺失,似乎是一个不容忽视的方面。
从“孔子适卫”到“盐荒子孙”
古罗马法以来,尤其是16世纪自然法哲学勃兴之后,西方社会普遍重视契约精神:基于平等自愿的契约、合同甚或口头约定,似乎天生就是用来执行的;东方社会,则对契约精神关注不多,或者处于次要地位:契约只是一种工具、一种形式,违背契约并非什么大不了的事:契约背后的情理、人脉、潜规则等,甚至优于契约内容本身。我们的契约,似乎天生就是可以违背的。换句话说,在西方社会,契约不仅具有工具性作用(手段),而且具有建构性意义(目的);在东方,契约最多仅具有工具性作用。违背契约,对我们来说不是什么新鲜事。
《史记·孔子世家》曾记载过这样一个段子:孔子携众弟子周游列国时,打算到卫国去(孔子适卫),途径蒲国。卫国经常欺负蒲国,孔子路过蒲国时,正遇上有人领着卫国兵马攻打蒲国。孔子向蒲人问路:“去卫国怎么走?”蒲国人一听,这还了得,本来就打不过,你还去帮忙,干脆先灭你算了。孔子见势不妙,指天发誓:“如果放了我们,我们决不去卫国,天地可鉴!”于是,蒲人打开东门放了他们。谁知孔子出了东门,绕道西行,率众弟子朝卫国急奔而去。到了卫国,卫灵公问“蒲可伐乎?”孔子对曰:“可”。学生子贡百思不得其解:“盟可负邪?”孔子曰:“要盟也,神不听。”
在这个段子中,不符合平等自愿精神的契约,算不上有效契约,这不算什么;问题的关键是,孔子在订立(口头)盟约时,脑海中根本就没打算执行,只是摆脱困境的工具而已。同孔子相比,西方社会的思维方式却截然不同。按照古罗马法理学,我们可以欺诈敌人,但一旦与敌人有约定,则必须执行。这是因为,虽然我们没有对敌人的履约义务,但“约定”或“盟约”则确认了对神(不妨将“神”理解为“理性共识”或“道德底线”)的义务,而这是不能违背的(翻译成现代语言:我们可以欺骗敌人,但不能欺骗自己的良知,不能让自己瞧不起自己)。
前几天(3月16、17日),“食盐抢购风”由南及北,风靡全国,华夏儿女闹了一个大笑话,网民赠之“盐荒子孙”之誉。后来风平浪静,不少成箱抢购的市民要求退货。问题是:假如商家提价销售(食盐专营),则商家违约;假如原价销售,退货则是买方拟违约。不论如何,看他们振振有词的样子,至少有一方没把契约当回事。同西方发达经济体相比,思路的确不同。
西方的例子比比皆是,不妨举两部名人名作:启蒙运动晚期代表人物歌德的《浮士德》和文艺复兴晚期集大成者莎士比亚的《威尼斯商人》。歌德和莎士比亚不仅都是百科全书式的人物,而且现实感强(歌德学究味略浓,但仍借魔鬼靡非斯陀之口,发出了“灰色啊,亲爱的朋友,是一切的理论,而生活的金树常青”,见《浮士德》悲剧第一部“书斋”结尾处)。
《浮士德》对人文社科领域进行了百科全书式的探讨,但起点和主线却是一个“契约”——上帝与魔鬼打赌。全书洋洋洒洒50余万字(中译本),竟看不出上帝、魔鬼和主人公动过丝毫违约念头。在《威尼斯商人》中(曾入选中学课本,国人耳熟能详),虽然犹太高利贷者夏洛克血本无归,但双方在法庭上就“一磅肉”争论的核心,却是遵守契约,谁也没有向违约的角度想:安东尼奥没想过不割肉,夏洛克败诉后也是愿赌服输;“割肉不滴血”的技巧,在于契约本身的不可操作性,而不是契约本身的效力和双方的履约意愿。
当然,以上只是文学作品。让我们回到经济学老本行,不妨同现代经济学的源头谈起。
现代经济学:起源与远亲
除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我们对经济思想史关注不多。即使有关注,关注点通常也是具体经济理论与政策之表象,而不是启蒙运动以来现代经济学背后的人文社科基础。如上文所言,经过文艺复兴(14至16世纪)、宗教改革(16至17世纪)和启蒙运动(18世纪)的洗礼,不论是现代法律政治、社会经济,还是民众的市民意识,西方社会都趋于成熟,故现代经济学(19至20世纪)已不必提及契约精神等基本前提,但我们则不能完全回避。鉴于国内外学术界对此类问题的“失声”,不妨多费些笔墨。当然,此系一家之言。
客观地讲,中世纪及其前的学者,并没有为现代经济学留下多少遗产。除了古希腊色诺芬和柏拉图的“分工论”、亚里士多德的“生活必需品”和中世纪阿奎那的“公平价格”,前人的理论贡献乏善可陈。尽管现代意义上民族独立国家的建立,激发了重商主义(全盛于16、17世纪)的热情,民族主义、殖民贸易和国家干预,令经济生活变得热闹起来。不过,重商主义者主要是商人和官员,他们对学术思辨兴趣不大,更谈不上什么理论体系。除了具体的政策措施和凯恩斯对若干观念的“复活”,看不出重商主义对现代经济学理论有多少影响。
现代经济学的源头,还要到经院哲学中寻找,因为学术探讨和思辨素来是经院哲学家的任务。脱身于经院哲学的自然法哲学,可以称得上现代经济学的远亲,其“路线图”大致是:西班牙经院哲学家苏亚雷斯(1548-1617年)在传统经院哲学基础上,对自然法哲学进行了探讨(部分归功于君士坦丁堡沦陷后,古希腊、古罗马文献大量涌入西班牙),并对欧洲北部的新教地区(荷兰、德国等)产生了很大的影响(部分归功于荷兰共和国宗教宽容政策的人才吸引力和德国林立小邦提供的思辨空间)。荷兰新教经院哲学家格劳秀斯(1583-1645年)和德国的普芬道夫(1632-1694年)系统发展了自然法哲学,格拉斯哥大学首任道德哲学教授卡迈克尔(1672-1729年)翻译了普芬道夫《论人与公民的义务》并附加广泛注释和评论,将自然法哲学引入了苏格兰学术界。苏格兰启蒙运动之父、卡迈克尔的学生哈奇逊(1694-1746年)接任格拉斯哥大学道德哲学教授后,继承了卡迈克尔的传统,并深深影响了他的学生——亚当·斯密。
作为现代经济学的奠基者,亚当·斯密受自然法哲学影响良多,尤其是其中的契约精神。当然,斯密身上浓厚的经验心理主义的苏格兰特征,为源于欧洲理性主义的思辨,添加了诸多情感主义、个人主义和经验主义成分。同时,同战火纷飞的欧洲大陆不同,1707年正式同英格兰合并后,面对北美的贸易开放和国际贸易的天时地利,苏格兰社会经济蒸蒸日上,斯密的思想和观点要比欧洲同行和苏格兰前辈乐观得多。
回到主题。现代社会是分工合作的社会,“契约”(交易)与“分工合作”密不可分。契约是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界定,在市场上则集中体现为“价格”,而“价格”背后的决定力量则是“价值”(学者较真而已)。故而,现代经济学就是在“契约——价值”链条中逐渐凸显出来的。事实上,沿着上述演进脉络,不难发现现代经济学的起源与过程:在国际法巨著《战争与和平法》中,格劳秀斯正是在“论契约”一章,提出了“价值理论”;普芬道夫则在《论义务》中专设“论价值”一章。哈奇逊更进一步在《道德哲学体系》中,对(社会)分工、价值和货币均有论述,第二篇第十二章更以“物品在交易中的价值和铸币的性质”为题,颇有经济学论著的味道。
至于亚当·斯密,不论是《法学演讲》、《早期草稿》,还是《国富论》,均可看到上述影响的痕迹。可以说,自然法哲学、尤其是其中的“契约”,是现代经济学的“远亲”,由此也可以理解,斯密为什么将他的经济理论放在《法学演讲》之中;在临终前,斯密为什么还念念不忘他的“法学理论”。(注:斯密1790年7月辞世,《道德情操论》第六版1789年12月修订完毕,并在“告读者”中反复说明:“我将在另一本论著中努力说明法律和政治的一般原理”,《国富论》部分地履行了诺言,但“法学理论”部分迄今无法完成,“但我并没有完全放弃这个计划”。)如果真的再给斯密多些时间,笔者相信,如同斯密其他作品一样,他会在欧洲理性主义基础之上,对自然法哲学体系进行苏格兰式的经验心理主义改造,并成为他的第三部旷世之作。
契约精神:经济学的近邻
到了斯密那里,经济学的远亲基本完成了任务,平等自愿基础上的契约与交易已成为人人接受的共识。故而,从李嘉图开始,古典经济学转向了经济学本身的核心问题——价值论。新古典经济学(马歇尔)吸收古典经济学的供给因素(价值论)和边际革命的需求因素(效用论),形成了微观经济学的基本框架;此后,凯恩斯转而探讨宏观变量之间的关系,开创宏观经济学理论体系。二战之后,微观基础的寻找、长期与短期的区别、数学模型的精细化、计量分析的验证等等,进一步推进了现代经济学的发展。在这一过程中,不断继承演进(虽不乏争论,但若干基石日趋稳固),研究主题越来越集中,确实有解决一个扔一个,不断走向专业化、精细化的趋势。
目前,西方经济学已不再探讨启蒙运动时代的主题,包括自然法哲学和契约精神。然而,经过近四百年的潜移默化,经济学的“远亲”已成为现实经济活动的“近邻”,深深扎根于经济活动的每个角落(“履行诺言,执行契约,承担义务”是格劳秀斯自然法五大原则之一)。反观中国,好像并不怎么把契约当成一回事。西方打官司,很少探讨契约本身,关键是有关证据是否造假;我们打官司,律师的第一反应就是:合同是否有漏洞?如何证明合同无效?总之,如何给违约一个合情合理合法的专业解释。
契约精神的缺失,中国社会古已有之。即使改革开放后,尽管我们努力构建法制社会,但契约精神的缺失仍如影随形,带有普遍性的个案比比皆是。上世纪八十年代,中国农村地区搞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不少农村居民承包了鱼塘果园等,譬如每年两千元承包费、一包五年十年。然而,一旦第一年承包户赚了大钱,村官、村民的第一反应就是:承包费太便宜了,应收回重新招标。十有八九,第二年的承包费会变为五千。在这个过程中,违约有着强大的民意基础,谁也没觉得违约有什么不妥。
再比如房地产调控。假如某市民交了定金,并在平等自愿原则下签了合情合理合法的购房合同。其后,政府要求银行提高首付比例,致使购房者因首付资金不足而难以购买,或政府“限购”后导致购房合同(如第二套、第三套房)难以履行。就契约而言,这会引发严重问题。不过,不论是买房者、卖房者,还是地方政府,似乎都没有觉得是什么问题;政府出台有关规定时,似乎也没有考虑契约方面的后果。同时,绝大多数市民对“限购”、“调控”政策持拥护态度,似乎丝毫不担心其对市场交易和契约精神的影响(限于商品房,保障房不在讨论范围)。当然,就社会发展、改善民生而言,这些政策很有必要,但这种对“契约精神”的集体漠视却令人不安。
契约精神的缺失,不独政府决策部门,而是有着源远流长的历史文化传统和强大的民意基础。儒家文化的入世精神、民本思想,是我们珍贵的文化遗产,但也为基于政府干预甚或取缔私人契约、给予契约精神工具主义理解奠定了思想基础。在传统救济型社会中,这种缺失尚不至于造成太大问题,而一旦进入以交易和契约为特征的现代市场经济体系,其负面效应会日趋严重。不论采用学术界“补课”、法律法规制度健全等哪种方式,现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健康发展,都要求我们确立如下的契约精神:契约是用来履行的,不是用来违背的;契约不仅是一种形式、一种工具,而且是现代社会经济的核心价值;任何政策的制定,应提前预判对现有契约的影响,确立法律、法规、契约的优先次序和相互关系。
契约精神是现代社会经济的基石。契约精神的缺失,不仅会增加交易成本、增大不确定性,不利于预期的稳定,而且会诱导投机取巧、不务正业行为,甚至权力干预资本的不平等交易行为或腐败行为。可以说,契约精神是我们的近邻,你不把它当回事,它会搅得你鸡犬不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