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晋川:“一夫一妻”与“多夫多妻”——婚姻制度的经济学分析
作者简介
史晋川,浙江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本文原载于《经济学家茶座》2007年第1期(总第27辑)。
全文2197字,阅读约需5分钟
“一夫一妻”与“多夫多妻”
——婚姻制度的经济学分析
美国芝加哥大学的加里·S.贝克尔教授是社会科学界著名的“经济学帝国主义分子”,他在人类行为的经济学分析领域标新立异,获得了诺贝尔经济学奖。婚姻与家庭是贝克尔研究的一个重要领域。
贝克尔在运用经济学方法分析“一夫一妻是典型的婚姻形式”时,解释说:“几个男性同娶一个女性会造成辨认生身父亲的困难,所以,仅仅自有子女的重要性便足以说明一妻多夫或多夫多妻的婚姻形式为什么不会普遍存在。”
可是,在一夫妻的婚姻制度中,“没有辨认生身父亲的困难,而生身母亲永远是确定的”。(参见贝克尔著《人类行为的经济分析),上海三联书店1995年版,第251页。)
实际上,贝克尔对现今人类社会中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肯定,隐含了一个非常重要的社会现实的前提:在个由男性占统治地位的社会中,婚姻中的男性及家庭中的丈夫实际上具有更大的财产支配权,同样在家庭遗产的继承中也具有更大的决定权。
正是由于男性在财产方面的实际支配权,才使得家庭中的父亲确认“自我子女”(亲生子女)的重要性凸显了出来。
如果家庭中的子女不是父亲和母亲两人亲生的孩子,同时父亲又被蒙在鼓里,会造成两个严重的后果:一是父亲抚养“非自有子女”(非亲生子女),造成家庭的收入流量被“外人”享用;二是父亲去世后,家庭的财产存量被“外人”继承。
此等关系到家庭“经济负外部性”的大事,男人不可能等闲视之,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由此应运而生!
既然一夫一妻婚姻制度如此地行之有效,那么,当今世界上为何还会存在“多夫多妻”和“一妻多夫”的婚姻制度呢?
众所周知,中国云南省泸沽湖摩梭族人的社会,至今仍然是世界上仅存的母系氏族社会。
摩梭人现今仍过着“走婚制”的生活,男不娶,女不嫁,两情相悦的男女们男方晚上去女方家居住,次日晨返回自己家中,男女双方均不是对方家庭的成员,也不会由于“走婚”的婚姻关系组成新的独立家庭。
(摩梭人至今仍保持母系氏族社会特征)
“走婚制”婚姻中,有走婚关系的男女彼此称“阿肖”,无论男方女方均可结交多个阿肖。
事实上,摩梭族人实行的是“多夫多妻”的婚姻制度。那么,问题是,在摩梭人的婚姻制度下,父亲如何辨别“自我子女”呢?
这看似是一个天大的难题,其实,答案非常简单,即:“走婚制”婚姻中的父亲根本就无需辨别“自我子女”!
摩梭人的母系氏族社会中,女性在家庭中占据主宰地位,拥有家庭所有的财产支配权。
倘若将摩梭人的母系氏族社会中的家庭比喻为一家股份公司,那么,公司的股东均为女性,从外婆、妈妈、姨妈到姐妹,所有男性从舅公、舅舅到兄弟均为打工者,摩梭人家庭中,子女只属于其生身母亲,与生身父亲毫无关系。
在这种母系氏族社会中,由于父亲根本不生活在其亲生子女的家庭中,对其亲生子女生活的家庭的所有财产也没有任何支配权。
所以,父亲辨别确认“自我子女”就变成是一桩毫无意义的事情了。
同时,即使是在“多夫多妻”的婚姻制度中,母亲辨别确认自我子女”也不是一件困难的事。
天下的孩子都是从母亲肚子里生出来的,母亲岂有不知自己亲生孩子之理!
只要母亲可以确认亲生子女,在母系氏族社会中,母亲抚养自己的子女就不会造成家庭收入的“外流”,同样在家庭财产的继承方面也没有任何可以担忧的“流失”。
现在我们转而来看一看印度的“一妻多夫”的婚姻制度。
在印度北方邦的贾特人社会中至今还存在着“一妻多夫”的婚姻制度。
贾特人的“一妻多夫”婚姻制度中的“多夫”实际上是亲兄弟们,也就是说贾特人事实上实行的是兄弟共妻的婚姻制度。
在米鲁特、巴格帕特和穆扎法那加三个县,至今仍有1500名“未婚”男子与其兄弟生活在一起,共享一个妻子。
兄弟共妻的“一妻多夫”的婚姻制度仍然保持至今的根本原因在于,贾特人的财产是以由兄弟们共同组成的家庭为单位来拥有的,而不是(也不会)分割到家庭中每个兄弟。
因此,贾特人尽管是父系氏族社会,但由于他们是以由兄弟们组成的整个家庭为单位来对财产进行支配和继承的,不存在兄弟分家这一说。
所以,作为家庭中的任何一个兄弟或丈夫,都没有必要去辨别确认“自我子女”,只要子女是俺兄弟们的“种”就行了。
事实上,在不同的社会环境和财产制度下,在中国的西藏地区或其他少数民族地区,在历史上也曾经存在过类似的”一妻多夫”的婚姻制度。
例如,在门巴族的“一妻多夫”婚姻制度中,相当一部分“一妻多夫”的家庭的存在是为了少交纳统治者按户收缴的“乌拉差税”。
三兄弟各娶一个妻子,三个家庭要缴纳三份“乌拉差税”,而兄弟共妻则只需缴纳一份税。婚姻制度竟成了“避税”手段!
对各种不同的婚姻制度存在的原因分析表明,婚姻制度只是人类社会所有制度安排中的一种制度,它不可能是一种脱离了其他社会制度的制度安排,其中社会中的财产制度对于婚姻制度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
各种不同的婚姻制度都具有一个重要的功能,即防止由婚姻组成的家庭的收入与财产的“流失"”。
凡是能够以最为简便的方式(低成本)来发挥防止家庭的收入与财产“流失”的功能的婚姻制度,可以说都是有效率的婚姻制度,或者说是符合经济学“成本-收益原则”的婚姻制度,也就是可以保持下来的有生命力的婚姻制度。
从经济学约束条件下的最优选择行为理论来看,社会财产制度是人们选择婚姻制度的一个重要约束条件,正因为社会财产制度这一约束条件不同,才导致人们选择不同的婚姻制度,无论是“一夫一妻”,还是“一妻多夫”,或者是“一夫多妻”,甚至是“多夫多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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