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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芳:西蒙论利他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读品贩子 Author 李华芳





作者简介


李华芳,伟谷州立大学(Grand Valley State University)助理教授。

本文原载于《经济学家茶座》2021年第1期(总第89辑)


全文4096字,阅读约需10分钟


西蒙论利他


研究经济史的学者,很早就注意到达尔文的演化论和亚当·斯密的思想不谋而合之处。 尽管斯密的思想比较复杂,尤其是在《国富论》和《道德情操论》之间存在张力,但其核心思想是自利的个体通过劳动分工和市场协调最终促成经济发展和提高社会福利。换言之,人人自利,反而有利于群体发展。达尔文一派的演化生物学家受此影响,提出自私的基因会被自然选择进而遗传下来,因为自私的基因有利于群体生存,所谓“物竞天择、适者生存”。 


新古典经济学的效用函数很好适应了达尔文主义。个人效用最大化是新古典经济学个人理性假设的核心,而达尔文主义的核心是群体适应性最大化。由此,从达尔文主义来看,利他行为不利于增强适应性,因为是利他行为是牺牲自己的利益,所以利他行为在漫长的演化过程中应该消失殆尽了才对,为什么我们现在还能看到人类无私利他的行为呢?


当然随着时代进步,经济学家也做了一些修补工作,弥合利他行为与达尔文主义的潜在鸿沟。比如有一部分经济学家就提出亲缘利他和互惠利他。这两种利他行为从本质上来讲,都提高了群体的适应性,所以可以融合在达尔文主义里面。而且从效用函数来看,亲缘利他和互惠利他行为,本质上都可以归纳在个体效用函数里面。亲缘利他增强了自身基因遗传下去的可能性,而互惠利他可以看做是一项期待未来回报的短期投资。


这没有完全解释纯粹利他行为。比如说为素不相识的陌生人捐款,比如说在天灾人祸发生后做义工,比如说无偿献血等,到底应该怎么解释这些利他行为呢?这些利他行为真的与达尔文主义不兼容吗?从经济学的角度有没有可能将纯粹的利他行为也包含在达尔文主义里面呢?


我下面主要介绍一下197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西蒙的相关看法。我先把结论说在前头,一言以蔽之,西蒙认为纯粹利他行为与达尔文主义并不冲突。纯粹的利他行为也是“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结果。


西蒙尽管兴趣广泛,影响涉及计算机科学,尤其是人工智能,政治学,管理学,公共管理学,心理学和经济学等,但他论及利他主义的文章不多,主要是1990年发表在《科学(Science)》杂志的《社会选择和成功利他的一个机制(A Mechanism for Social Selection and Successful Altruism)》和两年后在《东部经济期刊(Eastern Economic Journal)》发表的《利他与经济学(Altruism and Economics)》两篇文章,以及基于这两篇文章写就的《达尔文主义、利他主义和经济学(Darwinism, Altruism and Economics)》一文,后来收录在2005年由多普夫(Kurt Dopfer)主编的《经济学的演化基础(The Evolutionary Foundations of Economics)》一书中。


日常所言的“利他”其实有多重含义,正如前面提到的亲缘利他和互惠利他等。而西蒙主要关心的是偏离传统经济学自利假设的“纯粹利他”行为。所谓纯粹利他,在西蒙看来,就是牺牲自己的遗传适应性来提高他人遗传适应性的行为。这种纯粹利他行为,出于自愿,没有强迫,不求回报。 


西蒙有更细致的分析。如果我们把利他行为定义为为了提高他人的效用而牺牲自己的效用,这与新古典经济学假设理性人会最大化自己的效用,是有冲突的。除非我们把他人的“满意”也纳入到自己的效用函数里,打造一个广义效用函数。正如1992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加里·贝克尔说的那样:“我晚上关闭床头灯是因为我从我夫人得到更好睡眠中得到的效用要高于从继续阅读中得到的效用。”如此一来,为提高他人效用而牺牲自己效用的利他行为,与新古典的效用最大化就没有冲突了。因为这里个体的效用函数已经把他人的满意也考虑进来了,无非是比较自己的其他效用和他人带给自己的效用之后,利他者认为利他行为其实带来的效用更大而已。 


这里西蒙用“他人满意”而不是“效用最大化”是有理由的。在《管理行为(Administrative Behavior)》一书中,西蒙详细论证过大量情况下人类决策是基于满意就好,而不是求解最大化。在复杂环境中,因为个人的有限理性,往往不能无法求解“最大化”。不信,我们可以问问自己到底什么才是对自己最好的?往往说不清楚。


但是广义效用函数的问题是,导致效用是个筐,什么都能往里装。西蒙提出一种社会效用函数,认为效用受金钱、权力和荣誉的影响。当然西蒙留了一手,认为还可能包括其他的因素,但为了方便起见,让我们暂时聚焦这三者。如果我们采用这个社会效用函数,将其与遗传适应性连接,就能得到一个大体结论,就是有钱的、有权的、有名的人往往更容易多子多孙。换句话说,更容易传递香火,增加遗传适应性。毕竟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 金钱、权力和荣誉能交换很多东西。 


为了进一步论证利他行为与达尔文主义的关系,西蒙提出了两个重要的假设。第一个假设与“顺从性(Docility)”有关。也有心理学文献把这个翻译为“可塑性”。我结合西蒙的论述,认为翻译成“顺从性”比较合适。西蒙假设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顺从者比不顺从的人遗传适应性更高。我们读过王小波的《一只特立独行的猪》的话,对此都能深有体会。枪打出头鸟,出头鸟的生存几率自然就下降了。 


当然因为西蒙这里谈的是社会效用函数,所以顺从性是指接受从各种社会渠道来的知识和建议。大白话来说,就是随大流。当然顺从者也从社会环境中学习,知道什么行为更容易被社会大众接受。久而久之,对一件事情要不要采取何种决策,顺从者更倾向于坚持由社会压力带来的信念(例如从可靠的信息源接受信息),而不是基于自己主动评估各种证据最后得出结论。


那么为什么顺从者会遵从社会规范,而不是特立独行呢?这就涉及到西蒙提出的第二个基于有限理性的假设。个人知识和脑力计算能力有限,所以个人理性也是受限的,因此就很难判断特定的信仰是否为真,也不晓得一个行为到底是不是能增进自己的效用。有限理性是除了“满意”之外,西蒙在《管理行为》一书中浓墨重彩的一个概念。在此,西蒙认为有限理性有助于解释顺从性从而进一步解释何以在长期演化中存在利他行为。


具体而言,顺从者从随大流中获得的“好处”,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就相当于社会对个人征收的一笔“顺从税”。通过这笔顺从税,社会就可以影响个人的行为,使得个人遵从增强群体适应性但减少个体适应性的行为。换句话说,社会规范可以让人变得利他。


那么随之而来的问题是,为什么聪明的利他者不去逃这种顺从税呢?有限理性就在这个时候起作用了。按照西蒙的看法,有限理性使得人类大部分决策依靠快速的直觉决策系统,而不是依靠更耗费脑力的深思熟虑。所以即便是聪明的利他者也不一定意识到自己被征收了“顺从税”。比如中国部分地区的“酒文化”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酒文化”作为一种社会规范使顺从者相信能从喝酒中获益,不仅有利健康也有利于增强自己的社会资本。从而使他们忽略喝酒伤身的科学证据,也没有认真考虑喝酒其实会降低自己的遗传适应性。


西蒙由此完成了从有限理性到顺从性到利他行为的论证。那么为什么利他行为如此重要呢?因为与群体忠诚有关。一个群体想要达成遗传适应性最大化,有时候往往需要个人牺牲来换取群体的利益。当一个人说“我们”的时候,根据场景不同,所涉及的群体也不同。对经济学来说,核心是组织,不管是大公司还是小作坊,个人都在不同的组织中。如果没有利他主义,组织就只能要么靠奖励要么靠惩罚,来让个人对组织“忠诚”。而利他主义却能让个人自愿为组织利益牺牲个人,由此产生的对组织的忠诚反而比靠金钱或权威维系的忠诚,更为持久。这也能解释为什么尽管打工挣一份工资,也许是多数人的常态,但在真实世界中,也能看到从一线工人到公司高层往往为了公司利益而牺牲家庭生活。


西蒙跟着问如果从组织忠诚的角度看效率,那么这个组织是政府所有、私人所有、还是社会所有的非营利组织,有差别吗?这个问题迄今为止还在困扰研究者,就是政府、企业和非营利组织到底是差别大还是相似性更多。所有权不同的组织,都可以在特定市场上展现极高的效率。按照新古典经济学的推论,如果一个组织不最大化自己的利益,那么这个组织就会被淘汰出局。但事实却并非如此,比如在教育、扶贫、环保等领域,既有企业也有非营利组织,政府还不时插一脚。按照达尔文主义,能生存下来的企业往往是随着市场环境不断创新,而不是按照一个想象中的利益最大化而行事。所以作为研究者,也许更应该关注组织内部的决策以及此类决策对企业生存产生的影响。 


在西蒙这个顺从者的研究路径上,还有一些略有不同的思路。一种是利他惩罚,简单来说,就是一个人以自己的成本去惩罚违反社会规范的人。比如说路见不平拔刀相助,从长期看,就对维持社会正义有积极作用。前面已经说过社会规范对群体适应性的重要性,利他惩罚能进一步使人顺从社会规范,从而增强适应性。


另一个角度是细分顺从者的类型。西蒙并没有对顺从者作出区分。但我认为即便个人理性有限,人还是不同的。有一些顺从者可能是因为长期演化导致他们更倾向于直觉性思考,或者如200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卡尼曼在《思考,快与慢》一书中提到的,基于系统1作出决策,我把这一类人叫做类型I顺从者。另外有一些顺从者是经过深思熟虑选择顺从,或者如卡尼曼说的是依靠系统2作出决策,这一类可以叫做类型II顺从者。


这个区分有助于解释两种不同的利他行为。以捐赠给非营利组织为例,大部分人捐赠可能是因为知道这个组织在做好事,这个好事捐赠者也认同,就捐了。比如说你养宠物就很可能捐赠给一个号召关爱宠物的非营利组织。而作出此类决策的往往是类型I捐赠者。另外一部分捐赠者不光要知道这个组织在做好事,还要知道做得有多好,绩效怎么样,这一类就是类型II捐赠者。类型II捐赠者会花额外的物理和脑力成本去获取和处理信息,评估非营利组织绩效,深思熟虑之后才作出捐赠决策。对非营利组织而言,如果针对两类人募捐,不仅理论上有意义,实际操作中也很重要。而其他类型的组织,如果需要个人参与组织活动,也要对类型I和类型II顺从者制定不同的激励策略。


总之,西蒙对利他行为的研究带给我们的启示是:如同要更关心组织内部的决策一样,学者对个人决策也要做更为深入的分析,才能帮助我们更好的理解人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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