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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岸:上海地铁老人强行要求让座,从道德和自由的角度理解此事 | 二湘空间

空间作者 二湘的六维空间 2023-05-24



上海地铁老人强行要求让座,从道德和自由的角度理解此事

文/河岸


这几天刷屏的一个视频是有关让座的:4月14日,上海地铁一号线,一名白发老汉强行要求一名女子给他让座,问其几岁了,女子说几岁怎么了,我们上班一天也很辛苦的。老汉恼羞成怒,单手扯其衣领欲将其拽起,没有成功后老人竟双手揪住女子衣服猛然将女子拉离座位。期间,周围乘客一直在劝阻,坐在邻座的乘客甚至让出座位给这位老人,但这位老汉无视一切,硬是以暴力手段抢得女子的座位。



图源网络

还刷到另外一个类似的视频,一个中年男子用脚猛踹一位没有给老人让座的学生模样的男生。学生没有回嘴也没有回手,倒是周围一个女士看不过去,说人家也买票了,让不让座是他自己的事情。中年男人看到有人在录像开始改口道歉,后续报道是中年男人被公安局拘留。


两个视频后面的留言基本都是谴责老人或者中年男人。很多网友怒不可遏,希望能严惩这名老人,还有人说是坏人变老了。


这让我想起2012年高圆圆主演的电影《搜索》,高圆圆饰演的女主角因为在公车上没有让座,被人曝光后遭受网暴指责她没有同情心和公德。而究其原因是女主角那天被确诊为癌症,神情恍惚,心情也不好,所以没有让座。


10年前的《搜索》据说是有原型素材,虽然当事人没有像电影里一样被逼自杀,但是因为没有让座被新闻报道而遭受网暴,也反映了当时的社会舆论导向。而现在,大家基本都是支持不让座的人,一方面是因为逼迫者实在过分,另一方面也是大家有了更多个人权利的意识和区分道德和法律边界的意识。



《搜索》剧照  图源网络


让座是国人自小被灌输的美德,但并无法律强制效力。就像第二个视频的中年女士所言,让不让座是他自己的自由,不让座并不违法,旁人也不能用道德规范强制他们,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不能道德绑架,不能以正义、善良的名义,胁迫别人做道德范畴内的事情。生活中除了让座,还有不少类似的事情,比如要求富人捐款,比如“不转不是中国人”等言论。


清华大学黄裕生教授在今天11维空间的文章里也提到了警惕道德狂热和道德绑架。他说:“打开最高美德这一希望,一方面激励着我们每个人要不断进行道德改善的努力,另一方面则警戒着我们每个人要避免陷入这样一种道德狂热与道德自欺。这种道德狂热不仅会造成对自己的人性的扭曲,而且会造成对他人与社会的道德绑架。结果是什么呢?结果就是在严苛的道德审判下,不断压缩了每个人自主的人性空间。更为严重的是,作为道德狂热的必然伴随物的道德自欺,则会从根本上瓦解道德。因为道德自欺在暴露道德狂热者的虚伪的同时,也就在世人面前把道德法置于虚假与空洞的祭坛上。”


2008年,郑州市审议了《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其中规定,乘客应主动让位给老人、孕妇等特殊乘客。不履行义务,驾驶员、售票员可以拒绝其乘坐,还可以处以50元罚款。很多市民听说后提出了异议。把道德行为上升到法律规范,其背后就是用权力意志强制了另外一些人的自由意志,尽管后者的自由意志可能是不道德的。这里就引出了自由的概念。


说到对自由这个概念的诠释和分类,就必须提到英国哲学家以赛亚·伯林(Isaiah Berlin)。他1909年出生于俄国里加的一个犹太人家庭,毕业于牛津大学,1997年去世,是20世纪最重要的政治哲学家之一,也是一位著名的思想史学家。伯林的思想涵盖了政治哲学、价值相对主义和自由主义等多个领域,他的代表作《自由论》起源于他在英国BBC电台长达6小时的演讲,他从自由主义的基本理念出发, 具体而透彻地讨论了著名思想家爱尔维修、卢梭、费希特、黑格尔、圣西门等人对自由以及人类历史的看法。这本书的编辑提到“他情感奔放的演讲风格、别具特色的嗓音、非凡的口才、对论题明显专注的程度、不为人知但马上就能扣人心弦的内容——这一切合在一起,产生了一股强烈的冲击力。”



以赛亚·伯林  图源网络


伯林在这本书中区分了两种自由的概念,消极自由(negative liberty)和积极自由(positive liberty。简单来说,消极自由是指不被他人干涉的自由,是不需要你主动做什么就自动拥有的自由,是“免于……”的自由,是freedom from doing something,是指一个主体不受外部限制或干扰,拥有不做什么的自由,比如在地铁让座这个例子里,女子拥有不让座的自由,这种自由就是消极自由。又比如说,言论自由也是一种消极自由,即使你不会说话,你不需要做什么,也拥有这种自由。


而“积极自由”是指个人在实现目标的过程中,可以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和机会做自己想做的事情的自由。是“去做……”的自由,是free to do something,也就是说,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事。这里强调了主体的主动性,主动去做一件事情的自由。那么,在地铁的例子里,白发老汉强行拖拽女子的行为属于积极自由吗?他拥有这种自由吗?再举个例子,一个人有在群里辱骂群友的自由吗?或者更极端一些,一个人有杀人的自由吗?这些自由理论上都属于积极自由的范畴,但是是一种极端自由,他们并不能合法拥有这些自由。


这里就要提到个人自由和社会规则的关系。个人与社会、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一直是对立的。个人的自由是要受到法律法规的限制的。地铁老汉的行为涉嫌违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 相关规定,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可以被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如果情节较重,将被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辱骂群友可能构成治安违法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辱骂他人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侮辱、毁谤罪,涉嫌刑事犯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情节严重者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杀人更是要接受死刑或其他法律规范的严厉惩戒。


人和社会有一种契约关系,我们生活在社会里,需要牺牲一些个人的积极自由换取大多数人的消极自由。要做到合法行使个人的自由权利,一个必要前提就是你的积极自由不能压迫别人的消极自由。不管道德层面有多少优势,也必须尊重别人有不“奉献”的权利,而对“奉献”者施以鼓励和嘉奖。


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概念并不是那么好理解,我的一位写过哲学科普书的朋友认为伯林的这个分类没有分好,连伯林自己也承认消极自由需要积极自由保护,积极自由也要被消极自由约束,所以两者互相纠缠,互相矛盾。但如果不是把它们理解成自由的分类,而是理解成一组相对的概念是不是更好理解伯林的初衷?


积极自由是消极自由的扩展和深化,积极自由可以促进消极自由的实现,因为通过提供教育、机会和资源等条件,可以使人们获得更多的消极自由,也就是更多的自由行使其天赋的权利。而消极自由为实现积极自由提供了必要的前提条件,如果一个人没有消极自由,也就是没有免于外部干扰的自由,那么他就无法行使积极自由,也就无法实现自己的潜力和目标。两者是相互关联又相互作用的。



图源网络


伯林认为两种自由都分别代表了人类所持有的部分理念,并且都是文明社会不可缺少的因素。消极自由让个体在不受外部干扰和压力的情况下,能够自由地做出自己的选择和决定,即自由不受限制。而积极自由能保证个体在做出自己的选择和决定时,有能力和资源去实现自己的选择和决定,即自由有保障。


自由是宝贵的,一个理想的社会应该保障公民免于恐惧,免于饥饿,不高唱赞歌等各种消极自由,也应该给予公民在法律规范下行使积极自由的权利,同时遏制惩戒那些以积极自由的名义行使的极端自由。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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