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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高法律对互联网保险的治理能力?

保险科技法律规约与导引缺失、互联网保险业务创新存在法律规范漏洞、互联网保险风险的法律防控能力欠佳、互联网保险法律制度权威性与精细化亟待提高等情况,反映了我国互联网保险法律制度的适应性滞后。技术规则变革、行业利益争夺、信任制度化要求、新形态风险防控是产生互联网保险法律制度需求的动因。必须把强化保险科技法律规范、明确保险行为主体法律权责、推动信任制度化、完善监管法律制度等作为互联网保险法律制度的供给方向,提高法律对互联网保险的治理能力。

作者丨 苏瑞珍(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

来源丨《西南金融》


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迅速,2012~2016年互联网保险业务保费规模从110.7亿元增加到2347.97亿元,互联网在保险业务中的作用也由最初的销售渠道逐渐演化成一种保险标的,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AI、区块链等新技术深刻改变着保险业态。截至2017年,我国有131家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实现签单保费1835.29亿元,其中财产险公司70家、人身险公司61家,实现互联网保险签单124.91亿件。同时,互联网保险也存在信息披露不充分、产品开发不规范、信息安全存在漏洞、创新性业务违规、欺诈、客户服务能力不足等发展风险和困境互联网保险的投诉量由2013年的254件增长到2017年的4303件,互联网保险公司投诉率最高。


一、法律制度对互联网保险发展的适应性滞后


险法律制度的适应性表现在对保险领域实践中出现的具体现实问题的积极回应和有效解决。以保险产品创新为例,部分互联网保险公司为追求爆款、吸引眼球,欠缺产品设计开发的科学性和严密性,易引发保险消费纠纷,此类问题在场景类保险创新产品中较为明显,这就要求对其法律属性予以确认,以明确由此产生的法律权利与责任分配。


互联网保险的法律规约与导引缺失


律对保险科技的规约与导引,一是对保险科技所引发互联网保险风险的制裁,二是对保险科技推动互联网保险发展的激励。当前,我国互联网保险科技法律供给严重缺失,不能适应互联网保险科技创新对法律保障的需求,如大数据技术可能引发的信息泄露、区块链技术形成的智能保险合约、人工智能AI的应用规范,均需要法律的规范与导引,显然已经突破了原有法律框架。


互联网保险创新存在法律规范漏洞


当前的《保险法》只是对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之间线下理赔的法律规约,显然不能适应互联网保险对理赔事实状态的改变,如线上申请保险理赔后无人回复且等待时间长、线上线下理赔服务衔接不到位等问题,法律应该作出积极的回应和解决。比如现有法律制度未对保险公司的线上理赔业务作出明确的规定,缺乏法律刚性约束,是理赔纠纷成互联网保险业务投诉“重灾区”的原因之一。


互联网保险的法律防控能力欠佳


现有保险法律制度对互联网保险风险发生的因果联系把握不够,使得其应对风险的针对性明显不足。例如,传统保险中信息泄露主体主要是保险机构,而互联网保险中第三方网络平台、相关组织机构的信息平台均可能是信息泄露的来源。


二、互联网保险法律制度的需求动因


互联网保险法律制度作为一种针对互联网保险进行制定、运用或执行法律或者维持法律秩序相关行为的预期,是对现实需求的回应和解决,有着深刻的内在动因。


科技动因


科学技术的发展推动法律原则的更新和新部门法的诞生,以适应因科技而产生的新因素及新风险,是法律变迁的物质动因。我国的一系列关于支付服务的法律制度,如《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等,就起源于支付业务技术创新所引起的技术规则变革。


利益动因


“利益是法律规范产生的根本动因, 因为利益造就了‘应该’这一概念。在利益法学看来, 法律命令源于各种利益的冲突”。互联网保险的利益产生以及利益冲突与矛盾必须有强制性的法律制度予以调整和平衡,一是通过法律确认何种利益可以成为法律利益,即法律权利,二是以法律的形式排解和调和各种利益冲突和重叠。行业利益的增大以及争夺是互联网保险风险产生的直接原因,也是产生法律制度需求的根本动因。


信任动因


信任作为社会资本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降低交易成本等影响机制,对经济增长发挥着重要作用,国内外研究均对此作出了肯定回答。互联网对保险的价值就在于对交易成本的降低,但其又会通过对信任关系的损害增加交易成本。互联网与保险的融合,一方面降低了保险机构的运作成本,突破了地域限制,为提高保险服务的速度和质量提供了技术条件,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另一方面,保险的特性决定了保险产品不具有物或利益的即时交换性,以及互联网所创造的匿名环境,对互联网保险领域信任建立与维持形成极大挑战。


风险动因


现代社会中的风险是“被制造出来的风险”,是由我们不断发展的知识对这个世界的影响所产生的险,互联网技术使得保险风险呈现出叠加性、隐蔽性、系统性等特征,对法律防控风险的能力提出了新要求。一是基于互联网技术的保险创新,兼具传统保险风险与互联网技术风险,即互联网保险风险具有叠加性特征,增加了法律应对的复杂性。二是通过互联网技术进行的保险创新使得保险风险具有更强的隐蔽性,互联网保险对地域和时间限制的超越,使得风险扩散的速度更快,其风险积聚效应比传统保险风险更大。三是互联网保险风险具有系统性特征,互联网保险业务以互联网技术为载体,技术创新风险会扩散到保险业务全链条,是一种系统性风险。


三、互联网保险法律制度的供给方向


“法律的需求决定法律供给, 当人们在经济生活中对法律这种社会调整手段产生需要并积极谋求法律秩序对其利益的维护时, 就必然要求法律供给发生。”互联网保险法律制度的供给首先要明确供给方向,基于需求动因的分析,其供给应着力于以下几个方向:1、准确研判科技对保险业态的影响,强化保险科技的法律规范;2、充分把握保险业态变化对利益的影响,明确保险行为主体法律责权;3、积极发挥信任形成的法律机制,推动互联网保险信任制度化;4、有效适应互联网保险风险新特征,优化风险管控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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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詹钥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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