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科技监管与可持续发展 | ADBI工作论文
金融科技在中国的迅速崛起不可避免地产生了相关的金融风险,为防范和化解这些风险,政府对许多金融科技应用领域进行了监管,包括第三方支付、加密货币等。中国正在鼓励金融科技创新和加强监管之间寻求平衡,亚洲开发银行研究所于2019年10月发布了工作论文,回顾总结了中国对于金融科技监管的各项法规及相应支持,中国人民大学金融科技研究所(微信ID:ruc_fintech)对此文章的核心内容进行了编译。
来源 | 亚洲开发银行研究所工作论文
编译 | 江俊毅
中国的金融科技市场正以惊人的速度发展,与此同时金融风险也伴随着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而产生。金融科技的风险主要涉及金融稳定、消费者保护、金融部门的竞争和效率以及非法活动等。金融科技并没有改变金融风险的本质,反而使得金融风险更加隐蔽、易传染和系统化。自2014年以来,政府年度报告一直强调互联网金融、加强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以及对累积风险的高度警惕。目前,监管机构正努力在鼓励创新和防范风险之间取得平衡。
中国金融科技概览
金融科技在中国的崛起的原因主要可概括为三点:首先,实体部门的金融需求是中国金融科技最根本的驱动力。第二,技术进步显著地促进了金融供给,金融信息数字化减少了信息不对称,非中介化降低了金融服务成本,提高了金融服务效率,网络扩大了金融服务覆盖面。三是建立了有利于金融科技创新的监管体系和良好的政策环境。
尽管许多传统机构和初创企业同在崛起,但中国的金融科技市场仍由百度、蚂蚁金服、腾讯和京东等互联网巨头主导,它们利用庞大的客户群和数据集构建了一个包括支付、融资在内的金融服务综合生态系统。表1列出了中国传统金融机构和领先金融科技公司的主要金融科技领域。
中国金融科技监管框架
201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九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建立了互联网金融监管框架(中国金融科技的早期版本)明确了主要金融监管机构监管互联网金融的职责,鼓励金融创新。表2展示了中国的金融科技监管框架:
根据《2015年指导意见》规定的监管框架,中国人民银行全面领导金融科技监管,主要负责监管互联网支付,包括第三方支付;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管众筹和互联网基金销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当地办事处和监管机构,主要负责互联网借贷(包括P2P和小额贷款)、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管互联网保险监管。此外,国家互联网金融协会(NIFA)于2016年3月开始运作,负责促进行业自律。在2018年3月实施的机构改革中,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合并成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CBIRC),它们的监管职责也一同合并。
中国人民银行是监管金融科技和制定发展计划的先行者,为加强有关金融科技的法规和政策,并进一步促进国际合作方面,2019年3月8日的一次会议将金融科技监管的原则描述为“诚信、安全、包容和开放”,并制定了发展计划。
中国金融科技监管措施
(一)P2P借贷监管措施
自2013年以来,中国政府一直在研究P2P贷款的监管,《2015年指导意见》及后续文件强调,网上信贷平台本质上是信息中介,而不是信贷中介,明确了业务边界并对P2P贷款实施了详细措施,主要由原银监会制定,监管体系为“1+3”,分别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网上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网上借贷基金托管业务指引》、《网上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此外,地方财政局负责辖区内网上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为进一步纠正P2P贷款行业问题,国务院还成立了P2P网上借贷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及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显著化解了P2P风险。
(二)第三方支付监管措施
中国第三方支付的快速增长主要是由电子商务和用户通过移动设备进行日常支付的习惯所推动的,截至2017年底,第三方支付规模由2009年的5400亿元人民币增加到2017年的1549万亿元人民币。随着消费者互联网习惯的转变,第三方移动支付规模从2009年的3898万元跃升至2018年的190.5万亿元,远高于第三方互联网支付。
第三方支付市场的监管目前运行良好,包括发放许可证、客户条款、信息披露的设置等。2010年,中国出台了第三方支付许可条例,2013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实施了《支付平台客户备付金管理办法》,2015年和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进一步明确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的分类和评级等管理问题。此外,第三方支付机构还要求必须向社会公开其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相关文件,包括业务模式、服务、准备金存款、内部控制措施以及定期财务和统计报告等。
(三)众筹监管措施
在中国,股权众筹自2012年开始作为一种投资工具出现,但由于体制障碍,其发展相对缓慢。中国不断努力引导股权众筹健康发展,股权众筹主要由中国证监会监管,私募股权众筹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自行监管,2017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加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群众性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引导和鼓励众筹平台规范化发展。
(四)互联网基金销售监管措施
2013年以来,中国互联网基金的规模不断扩大,来自Wind Economic数据库的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3月,余额宝的资产规模达到了169万亿元人民币的峰值。目前中国的互联网基金销售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独立的销售机构。
互联网基金销售监管框架是在传统基金销售监管框架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中国证监会是主要的监管机构,于2013年3月修订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细则》、《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暂行规定》及《证券投资信息管理平台规定》等。2018年3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货币市场基金互联网销售和赎回服务的指导意见》旨在促进互联网基金销售规范有序运行。
(五)互联网保险监管措施
中国是世界第二大保险市场,中国对于互联网保险的监管中,强调除了促进健康发展和消费者保护外,还应保持和传统保险统一的监管标准,加强市场退出管理。只有注册公司和专业中介机构才允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这些被监管公司通过第三方在线平台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必须取得相关资质并符合一定要求。该类公司可以确定合适的保险产品在网上销售,但不得做任何误导性的推广,互联网保险公司还必须确保平台安全和信息安全等。
中国的数字货币
(一)加密货币的监管措施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18年的统计数据,截至2017年7月18日,中国共完成65项首次发币(ICO),其中只有5项是在2017年之前推出的,累计融资26亿元,占ICO全球融资的20%。加密货币市场的投机行为可能导致资产泡沫和大幅波动,加密货币也可能被用于非法目的,而不会留下痕迹。
为保护投资者和防范金融风险,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于年下发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2013年12月,明确禁止金融和支付机构经营比特币相关业务《通知》将比特币定义为虚拟商品,并警告公民其风险,但并不禁止加密货币的在线交易。2017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对比特币和莱特币交易平台进行了现场检查,重点检查超业务范围经营、涉嫌操纵市场、洗钱、基金安全风险等问题。中国人民银行还督促各交易平台依法自查自纠。2017年8月30日,NIFA以ICO的名义发出了防范投资风险的提醒。
(二)央行数字货币
中国人民银行一直致力于将央行数字货币(CBDC)与人民币(法定货币)并驾齐驱,2016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成立数字货币研究所,负责CBDC基础设施建设和潜在影响和挑战的研究。许多开发区块链技术、大数据、密码学和系统设计方面的专家被招募到数字货币研究所。
CBDC采用双层设计,它的供应系统将整合到现有的银行系统中。据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易飞帆介绍,采用两层设计有以下几个优点:
(1)充分利用现有商业机构的资源;
(2)避免金融脱媒和对商业银行存款的挤出效应;
(3)避免中央银行直接为公众服务的风险过度集中,避免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制度变迁风险。
尽管目前还没有公布中国部署CBDC的时间表,但中国人民银行已经完成了数字货币供应所需算法的试运行,以及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字货币的试运行。相信在未来,CBDC可以为中国的金融科技和监管科技提供坚实的基础和保障。
以下为文章部分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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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江俊毅
责编/齐庆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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