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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为什么满14岁才承担刑事责任?要不要降低年龄?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龙马传媒 Author 姚建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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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期,辽宁省大连市发生一起恶性事件。一名不满14周岁的男孩残忍地杀害了一名10周岁的女孩。这起事件再一次引发了人们对于“不满14岁要不要承担刑事责任”的讨论。


有人主张,应当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处理本案;有人认为,犯了如此严重的罪行,男孩不坐牢天理难容。今天,我们为大家推荐一篇文章,一起来看!


本文作者:姚建龙(上海政法学院副校长、教授)


世界各国法律如何规定


从世界各国的规定来看,除了北欧少数几个国家外,绝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了一个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低于该年龄的未成年人(儿童)不管实施了怎样的行为,均不认为是犯罪,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犯罪学理论的依据是,刑事责任能力的本质是辨认和控制能力,不满一定年龄的儿童对自己的行为还不具备辨别和控制能力。怎样判断辨别和控制能力呢?


历史上曾经出现过多种标准,例如身高、美德、是否适合结婚、能否携带武器等,这些标准的共同特点是含糊。


最终殊途同归,均一致采用了“年龄”作为标准。


在我看来,与其它标准相比,年龄除了相对科学外,更是基于操作便利性与形式正义的一种无奈选择,是一种相对合理、公平的法律拟制。



世界各国法律,具体是怎样规定的呢?


德国、意大利、奥地利、日本为14周岁。


有些国家较低,如印度、希腊、加拿大、丹麦为12周岁,法国为13周岁,美国纽约州和我国香港地区则为7周岁。


也有个别国家较高,例如比利时和卢森堡则定为18周岁。

我国近代以来的争论和发展


我国古代刑法中,“幼年犯罪,向分7岁、10岁、15岁为三等”。

根据这一历史背景,清末刑制改革时,沈家本在《大清新刑律》原订草案中将刑事责任起点年龄规定为16岁,并指出“夫刑为最后之制裁,丁年以内,乃教育之主体,非刑罚之主体”,这是了不起的进步。

遗憾的是,“草案成,发交各部省签注,各部省认为未满16岁人所为之行为,概不处罚,涉于过宽,群起反对,法律馆鉴于各方面反对空气之浓厚,乃加以修正,改为15岁,嗣宪政编查馆,改为12岁……至宣统二年冬,颁布,奉上谕,依宪政馆议奏,仍以12岁为刑事责任年龄。”



《大清新刑律》以12岁为刑事责任起点年龄,为1912年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所承袭。


民国八年(1919年),北洋政府《刑法第二次修正案》认为“前清资政院决议之《刑律草案》本定为15岁,嗣经内阁奏请改为12岁,暂行律因之,揆之刑事政策,未为得当。故本案参酌多数国立法例,改为14岁。”


民国十六年(1927年)四月,时任司法部部长的王宠惠在《刑法第二次修正案》基础上拟出了《刑法草案》,伍朝枢等人审查该草案后提出:

因各国法例,关于幼年人犯罪,多以年龄分别责任之有无,其年龄之标准,各视其国知识发达之程度而定。


我国幅员辽广,其知识发达之程度,因各人各地之遗传禀赋、气候、教育及其他原因,而有发达之程度迟速不同,是以只能就一般普通之实验,据以年龄之标准。


但草案以未满14岁为限,在实验上观察,尚嫌过宽,故拟改为13岁,以朝适中,而杜流弊。


这一意见最后为1928年《中华民国刑法》所接受,但不乏批评之声。如王觐就曾言“国民政府,制定新法,较之旧律,仅提高一岁,定为13岁,是不可谓非遗憾!”


1928年刑法因为制定仓卒,存在条文繁复等不足,对其修改很快提上日程。少年刑事责任年龄,再一次成为争论的焦点。

《刑法修正案》于民国二十三(1934年)10月完成,该修正案提高刑事责任年龄1岁,于第8条规定:“未满14岁人之行为不罚”。

在立法院三读会讨论修正案时,针对该修正案中的刑事责任制度发生了激烈争论:

刘盥训认为处罚年龄不应提高,因人一生行动,多由少年养成习惯,不得不慎之于始。


盛振为反对这一观点,认为以前视察各地监狱,设备不周,每有少年因小偷犯罪判处徒刑,出狱反变成强盗,但少年犯罪者,又不能不处罚,故修正案较现行法提高1年,其未满14岁而犯罪者,依保安处分分章之规定,得令其入感化教育处所。


郗朝俊认为,少年犯罪以施感化教育为善,我国尚无少年法,修正案一部分多采取各国之少年法以规定之。


其他立法委员也发生了激烈争论。最后立法会主席提付表决,该修正案这一规定获得通过。


新中国成立后的立法实践


新中国成立后,在1979年刑法典颁布以前,一直都没有形成完善的少年刑事责任制度。对于少年负刑事责任年龄的下限,并不统一。


有关批复、意见多以14周岁和13周岁、12周岁,特别是13周岁为下限,司法实践中也有以11周岁、10周岁,甚至9周岁为下限的。



1979年新中国制定了第一部刑法典,这部刑法典明确了少年刑事责任制度。该法第14条规定:


已满16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罪或者其它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1997年《刑法》第17条,也有类似的规定。可以说,我国最终将刑事责任起点年龄定为14周岁,经历了近百年的论证与演变。


以14周岁为刑事责任起点年龄,既体现了未成年人保护的刑事政策,也考虑到了儿童身心发育状况。


应当说,这一年龄刻度是经历了实践检验、适合我国国情、并能为公众所接受的适中年龄刻度。


同时,这一年龄起点也与各国刑法规定趋于一致,并符合联合国少年司法准则的精神。



要不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近些年来,随着犯罪低龄化现象为人们所关注,国内有的学者提议将刑事责任年龄降低为13周岁,甚至12周岁。


这一想法是值得商榷的,其最大的弊端在于忽略了以下几个因素:


(1)刑事责任年龄过低,不但不利于控制犯罪,而且会造成更多的累犯。这有犯罪学研究与实践证明。


(2)14周岁是经过近百年论证和演变的产物,适合我国国情与公众心理,也与国外多数国家的立法接近,并符合少年司法的国际规则。


(3)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论的主要论据是,与我国经济发展同步,未成年人的成熟提早了。但是,少年刑事责任制度主要考虑的是未成年人保护,而非以辨认和控制能力的实际状况为决定因素。况且,这种身心发育成熟说只不过是一种推测。


(4)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与刑法谦抑性的价值相违背。


资料图:《社会变迁中的刑法问题》

来源:微信公众号“龙马传媒”,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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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审 | 古华岩

编辑 | 马可(中国人民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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