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为什么满14岁才承担刑事责任?要不要降低年龄?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龙马传媒 Author 姚建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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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辽宁省大连市发生一起恶性事件。一名不满14周岁的男孩残忍地杀害了一名10周岁的女孩。这起事件再一次引发了人们对于“不满14岁要不要承担刑事责任”的讨论。
有人主张,应当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处理本案;有人认为,犯了如此严重的罪行,男孩不坐牢天理难容。今天,我们为大家推荐一篇文章,一起来看!
世界各国法律如何规定?
从世界各国的规定来看,除了北欧少数几个国家外,绝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了一个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低于该年龄的未成年人(儿童)不管实施了怎样的行为,均不认为是犯罪,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犯罪学理论的依据是,刑事责任能力的本质是辨认和控制能力,不满一定年龄的儿童对自己的行为还不具备辨别和控制能力。怎样判断辨别和控制能力呢?
历史上曾经出现过多种标准,例如身高、美德、是否适合结婚、能否携带武器等,这些标准的共同特点是含糊。
最终殊途同归,均一致采用了“年龄”作为标准。
德国、意大利、奥地利、日本为14周岁。 有些国家较低,如印度、希腊、加拿大、丹麦为12周岁,法国为13周岁,美国纽约州和我国香港地区则为7周岁。
也有个别国家较高,例如比利时和卢森堡则定为18周岁。
我国近代以来的争论和发展
因各国法例,关于幼年人犯罪,多以年龄分别责任之有无,其年龄之标准,各视其国知识发达之程度而定。
我国幅员辽广,其知识发达之程度,因各人各地之遗传禀赋、气候、教育及其他原因,而有发达之程度迟速不同,是以只能就一般普通之实验,据以年龄之标准。
但草案以未满14岁为限,在实验上观察,尚嫌过宽,故拟改为13岁,以朝适中,而杜流弊。
刘盥训认为处罚年龄不应提高,因人一生行动,多由少年养成习惯,不得不慎之于始。
盛振为反对这一观点,认为以前视察各地监狱,设备不周,每有少年因小偷犯罪判处徒刑,出狱反变成强盗,但少年犯罪者,又不能不处罚,故修正案较现行法提高1年,其未满14岁而犯罪者,依保安处分分章之规定,得令其入感化教育处所。
郗朝俊认为,少年犯罪以施感化教育为善,我国尚无少年法,修正案一部分多采取各国之少年法以规定之。
其他立法委员也发生了激烈争论。最后立法会主席提付表决,该修正案这一规定获得通过。
新中国成立后的立法实践
新中国成立后,在1979年刑法典颁布以前,一直都没有形成完善的少年刑事责任制度。对于少年负刑事责任年龄的下限,并不统一。
有关批复、意见多以14周岁和13周岁、12周岁,特别是13周岁为下限,司法实践中也有以11周岁、10周岁,甚至9周岁为下限的。
1979年新中国制定了第一部刑法典,这部刑法典明确了少年刑事责任制度。该法第14条规定:
已满16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罪或者其它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1997年《刑法》第17条,也有类似的规定。可以说,我国最终将刑事责任起点年龄定为14周岁,经历了近百年的论证与演变。
以14周岁为刑事责任起点年龄,既体现了未成年人保护的刑事政策,也考虑到了儿童身心发育状况。
应当说,这一年龄刻度是经历了实践检验、适合我国国情、并能为公众所接受的适中年龄刻度。
同时,这一年龄起点也与各国刑法规定趋于一致,并符合联合国少年司法准则的精神。
要不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近些年来,随着犯罪低龄化现象为人们所关注,国内有的学者提议将刑事责任年龄降低为13周岁,甚至12周岁。
这一想法是值得商榷的,其最大的弊端在于忽略了以下几个因素:
(1)刑事责任年龄过低,不但不利于控制犯罪,而且会造成更多的累犯。这有犯罪学研究与实践证明。
(2)14周岁是经过近百年论证和演变的产物,适合我国国情与公众心理,也与国外多数国家的立法接近,并符合少年司法的国际规则。
(3)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论的主要论据是,与我国经济发展同步,未成年人的成熟提早了。但是,少年刑事责任制度主要考虑的是未成年人保护,而非以辨认和控制能力的实际状况为决定因素。况且,这种身心发育成熟说只不过是一种推测。(4)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与刑法谦抑性的价值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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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审 | 古华岩
编辑 | 马小可(中国人民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