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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拿到户口就离职?法院这样判!



案情回顾


小甲于2018年7月入职某航空公司担任机务,双方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书。2018年8月,双方补充签订了协议书,约定小甲服务期为10年;在服务期内,小甲如因个人原因单方面提出与航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须一次性支付该航空公司赔偿金30万元,本款在小甲占用当地户口指标的条件下生效。

2018年12月,该航空公司为小甲办理了当地户口。2019年5月,小甲以身体原因为由提出辞职。2019年6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2020年1月,该航空公司申诉,要求小甲向其支付户口赔偿金30万元。2020年3月,当地仲裁委裁决小甲支付航空公司赔偿金30万元。小甲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法院这样判


一审认为小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晓并须承担签署协议书所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双方自愿签订本协议,小甲充分知晓航空公司为其解决的当地户口是占用公司稀缺资源,且航空公司确为小甲解决了落户指标、办理了落户手续、户籍管理等事宜,存在一定成本支出。

2019年5月小甲工作刚满一年就辞职,该行为必然导致航空公司在人才引进及接替员工招聘成本方面产生一定损失,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法院综合考量上述情节酌情判定小甲向航空公司赔偿损失20万元。小甲与航空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当地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律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规则,它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违约金的规定,一是专项培训费用,二是竞业限制。用人单位只有在以上两种情况下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劳动合同法属于特别法,民法典属于一般法,在不违背特别法的立法目的和基本精神的前提下,可以适用一般法。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解决户口指标,与用人单位约定了服务期,符合民事雇佣契约自由的精神。从权利义务对等角度出发,劳动者亦应履行忠实义务。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事雇佣契约的理论基础,能够填补劳动合同法的裁判规则空白。
用人单位为引进人才,以解决户口方式提供了特殊待遇。劳动者在服务期届满前辞职,不仅导致用人单位户口指标的流失,而且增加了用人单位在新招录人员、专项技术培训方面的成本,更不利于用人单位内部人员的稳定。飞行员是一个航空公司的核心资产,其特点是投资成本高,培养周期长。如果飞行员随意辞职,势必影响航空公司履行能力。综上,劳动者的行为确实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同时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来源:微信公众号“北京大兴法院”,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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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审 | 周晓倩
责编 | 邓玙谱
校对 | 马天宇
编辑 | 栗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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