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以案说法 | 拿到户口就离职?法院这样判!
案情回顾
法院这样判
法律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违约金的规定,一是专项培训费用,二是竞业限制。用人单位只有在以上两种情况下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劳动合同法属于特别法,民法典属于一般法,在不违背特别法的立法目的和基本精神的前提下,可以适用一般法。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解决户口指标,与用人单位约定了服务期,符合民事雇佣契约自由的精神。从权利义务对等角度出发,劳动者亦应履行忠实义务。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事雇佣契约的理论基础,能够填补劳动合同法的裁判规则空白。
用人单位为引进人才,以解决户口方式提供了特殊待遇。劳动者在服务期届满前辞职,不仅导致用人单位户口指标的流失,而且增加了用人单位在新招录人员、专项技术培训方面的成本,更不利于用人单位内部人员的稳定。飞行员是一个航空公司的核心资产,其特点是投资成本高,培养周期长。如果飞行员随意辞职,势必影响航空公司履行能力。综上,劳动者的行为确实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同时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来源:微信公众号“北京大兴法院”,转载请注明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