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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密室逃脱"游戏中受伤谁担责?



寻找蛛丝马迹,找出凶手,破解谜题机关,逃出生天,恐怖、剧情、角色扮演……追求刺激的沉浸式体验“密室”,已然成了当下许多年轻人休闲娱乐的“新宠”。然而,娱乐游戏项目或多或少都存在着危险,那真人版密室逃脱一旦出险,应由谁担责呢?


案情回顾


2019年8月20日,重庆市民刘某与朋友一起,来到江北区一家密室逃脱工作室参与主题游戏体验,刘某与朋友共计支付服务费2376元。游戏开始之前,刘某与朋友在玩家入场须知上签名。

入场须知载明:“为了保证玩家更好的体验游戏,主题内有真人NPC与玩家互动,存在一些看似暴力的剧情及表演,场内实景布置,容易发生摔倒、碰撞、擦伤,玩家务必注意奔跑途中,不要撞墙。签名表示您已经确认购买此次密室游戏行程,并确认以上信息都准确无误了解以及同意以上内容。”

游戏中,刘某受到工作人员所扮演的真人NPC惊吓,四处躲避,刘某不幸受伤。

2019年8月21日,刘某被送往医院。后因双方在赔偿问题上分歧较大,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这样判


重庆市科证司法鉴定所对刘某的伤残程度、后期医疗费、护理时限、误工时限、营养时限、伤病关系的鉴定意见为:刘某伤残程度为十级;后期医疗费约需1万元;护理时限为90日;误工时限为180日,营养时限为60日;刘某本次外伤骨折与其重度骨质疏松症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为轻微原因,起促进、加重作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游戏经营者有义务向刘某提供服务及必要的安全保障。本案中因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选择参加密室逃脱游戏时,应当对游戏及特点有一定认识,能够预见可能遭遇的惊险场面,因此,刘某在游戏过程中应尽到自身的安全注意义务。最终法院确定游戏经营者承担事故70%的责任,刘某承担30%的责任。

法律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自甘风险”是指已经知道有风险,而自己甘愿去冒风险,那么,当风险出现的时候,就应当自己来承担责任、承担损害的后果的原则。

实践中,如何判断是否构成“自甘风险”,需要看看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参与者要明知所参与的活动存在风险,这里的明知包括知道或应当知道。应当知道以一般智力水平可以预见到的风险;

第二,参与者主观上属于自愿参与,而非胁迫参与;

第三,参与者不是履行法定义务,而是为了获得某种利益而面临危险;

第四,风险本是可以避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是公众场所或公共设施管理人的一种法定义务,承担的是过错责任。


主审法官表示,本案中,游戏经营者已经采取了一定的安全保障措施,但仍存在安全保障义务履行不到位问题是导致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刘某明知游戏的危险性,在游戏过程中亦有疏忽,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来源:工人日报,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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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审 | 蒋 博
责编 | 邓玙谱
校对 | 马天宇
编辑 | 栗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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