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啸宇 | 王权、教会与现代国家的构建
[编者按]本文原载《政治思想史》(2018年第4期),感谢作者授权”古典学研究“公号转载推送。
理查德·胡克(Richard Hooker,1554 -1600)
英国现代国家构建的历程起始于都铎王朝,正是在都铎王朝,英格兰结束了惨烈而漫长的内战(即“红白玫瑰战争”),实现了政治上的和平与统一;也正是在这个阶段,英国转型为绝对主义君主国,开始了构建现代国家的进程。在此进程之中,由都铎王朝第二任君主亨利八世发起的“宗教改革”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宗教改革不仅使英国建立起了独立于罗马教廷的教会,强化了王室的保护权和权威,还使国王获得了修道院的大量土地,促成了乡绅阶层的崛起和行政、司法机构的改革。更重要的是,国教会培育了英国的民族精神,强化了英国人的国家意识,而这一点对于现代国家的构建极为关键。[1]
但是,在16世纪的英国,并非所有人都赞成国教会的改革方案。除了拥护罗马教廷的天主教徒之外,到伊丽莎白女王统治的后期,清教徒已经取代了天主教徒,成为与国教会对抗的主要力量。他们认为都铎王朝所建立的国教体制未必就是最佳的政教制度,清教徒们同样有一套在英国贯彻自身原则的制度方案,并且已经在某种程度上付诸了实践。国教徒与清教徒关于政教制度所争论的一个核心话题就是国王的权威问题——英国的政教事务是否需要国王的统一领导,还是像清教徒主张的那样,国家与教会应当彻底地分离,作为世俗首脑的君主也只是教会的成员而已,在宗教问题上必须服从教会的权威?[2]在当时,理查德·胡克(Richard Hooker)是代表国教徒为英国宗教改革的政教方案进行理论辩护的主要人物,他的煌煌巨著《论教会政治体的法则》(以下简称《法则》)从各个方面论证了国教制度的正当性,并对清教徒的观点进行了系统的批驳。对胡克来讲,劝说清教徒和包括天主教徒在内的其他英国民众归附国教,[3]不仅仅是为了让他们信奉安立甘宗的教义,更是为了捍卫以“至高王权”(Royal Supremacy)为中心的英国政体,因为在英国国教的政教体制之下,国家(commonwealth)即是教会,教会即是国家,它们都处于国王的领导之下,是英国这个“教会政治体”(Ecclesiastical Polity)不可分割的部分。
一、国家与教会的同一性
在《法则》的第一至四卷中,胡克已经在理论层面证明了对教会制度进行改革的正当性。胡克继承和发展了阿奎那的自然法学说,并着力论证了以下观点:(1)通过发挥属人的自然理性能力,人可以认识上帝创造的永恒秩序,进而为政治共同体制定出符合自然法的实定法(positive laws);(2)教会作为一个政治共同体,其制度和国家的政治制度一样,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应当随着历史情势的变化而改变。而且,由于上帝没有将具体的教会制度和人的灵魂得救联系起来,所以,不必像清教徒坚持的那样,完全依从《圣经》记载的模式,复制使徒时代的教会体制;(3)清教徒与天主教徒罔顾英国教会的具体处境,用教条的狂热取代理性的审慎,他们的方案将会导致教会的分裂和秩序的崩溃。相反,英国国教的改革是在充分尊重英国历史传统的前提下,根据英国的当下情势开展的,其改革措施符合英国国情,具有充分的正当性。
说到底,这也仅仅在理论上证明了,建立一套不同于罗马或日内瓦的制度是可行的,但还不足以说服国教会的反对者,让他们承认当下英国政教制度的合理性。国王对教会的统治权,就是一个使各方争论不休的核心议题。在《法则》的第八卷,胡克也加入了这场关于至高王权的论战。胡克清楚地认识到,他们争辩的,与其说是国王的权威问题,不如说是英国教会和国家的关系问题:教会和国家这两座“政治体”之间的关系究竟怎样的?它们是两具分离的身体,还是共用了同一个躯壳呢?
英国国教象征:坎特伯雷大教堂
清教徒的答案显然是前者,胡克对自己论战对手的观点了如指掌,在胡克看来,清教徒把教会和国家彻底地割裂开来,并且把所有的宗教权力(ecclesiastical power)都归于教会。教会和国家不仅在本性和定义上(in nature and definition)不同,而且在本质上(in substance)就是被永久地区隔的,因此“其中的一方就不能任命和处决属于另一方的人员,无论在整体的意义上,还是在部分的意义上,归属于这一方的职责就不属于另一方。”[4]胡克认为,清教徒之所以会做出这样的判断,主要是因为他们在两个问题上犯下了错误:
清教徒的第一个失误是把政教关系在历史当中呈现出来的偶然形态当成了永恒不变的教条。在历史上,清教徒所主张的政教关系确实存在过,但胡克指出,这是因为在那些国家,犹太教或基督教并没有被社会所普遍接受,因此教会不得不独立于政府。可这只是偶然状况,如果基督教成为了全国上下共同信仰的宗教,那么之前的政教关系就不再适用了。胡克指引他的读者首先关注犹太人历史中的政教关系,在犹太人的国家当中,国王——如大卫、亚撒、约沙法、希西家、约西亚既是世俗君主,同时也担任最高的祭司,他们在纯粹的宗教事务方面,也有制定法律(laws)和规则(orders)的权力。犹太人的典范——同样也是《圣经》记载的典范——表明,“依据该领域的法则,在教会事业方面的类似的权力附属于王冠之上。”[5]罗马帝国的事例也能说明这一点,基督教最初受到世俗政府的迫害,在那时候,教会是独立于国家的,但是当“罗马成为了基督教的,当他们所有人都领受了福音,并且制定法度来捍卫它的时候,假如还要使教会与罗马国家的关系保持原先的状态,那么这就是不可能实现的。只有一个办法,那就是他们必须把基督教国家中教会的名义限定在教士的身上,把其余的信众——君主和民众——全都驱逐出去。”[6]我们可以发现,在胡克看来,当基督教成为整个国家的信仰的时候,想要把教会和国家分离开来,本身就是异想天开。当每个人同时都兼有基督徒和臣民这两种身份的时候,当教会和国家管辖的对象完全重合的时候,怎么可能把两者清楚地区分开呢?同样地,在英格兰的每个臣民也都是基督徒的情况下,试图在教会和国家之间划一条界线也是不明智的。[7]
清教徒的错误还不止于此,胡克认为,他们还在根本上误解了教会与国家的性质与职能。清教徒主张将国家和教会进行分离的另一个原因在于,他们相信教会与国家所涉及的是两个截然不同的领域,亦即国家管理世俗事务(temporal affairs),属灵事务(spiritual affairs)的管辖权则属于教会。胡克并不彻底否定清教徒的观点,他承认教会和国家确实有不同之处,当我们用不同的语词来命名“教会”(Church)和“国家”(Commonwealth)的时候,这两个名字确实代表着各自不同的特质,指涉着不同的功能,但这些区别和不同只是偶性(accidents),并不妨碍它们其实属于同一个主体(subject):
胡克对国家的理解明显不同于路德、加尔文乃至奥古斯丁,而是追随了亚里士多德这样一位希腊哲人,[11]就像教会不能离开政治统治而存在一样,灵魂的教化本身也是国家的应有之义。接着,胡克又举了异教国家和犹太人的例子,异教国家既制定与精神相关的礼法,也设立世俗的制度,但这并没有使异教国家分裂为两个相互独立的部分。犹太人的律法直接来自于上帝的启示,上帝的律法不仅涉及属灵事物,也涉及世俗事物,它使两者并存于同一个国家当中,使其在同一个共同体当中发挥作用,也没有令犹太国家一分为二。胡克认为,在历史的演进中,基督教的政教关系先后出现过三种形态:首先,在异教徒的统治之下,基督的教会与国家是两个各自独立的社会;在罗马天主教统治的时代,一个社会既是教会,同时也是国家,然而,罗马主教却把原本完整的躯体生生剖为两半,使教会不用依赖于世俗君主或统治者的权威;在最后一个阶段,也就是如今的英国,英国社会既是国家,也是教会,同时教会受到国家最高统治者的管辖。第二阶段的教会和国家虽然属于同一个社会,但是由于它们没有一个共同的首脑,在其内部仍然存在两个相互冲突的权威,所以其实依然是两个社会,第三阶段英国的教会与国家在国王的领导之下真正成为了一个统一的社会,而这种模式正是上帝的古代选民(犹太人)的政教制度的再现。[12]
沃格林认为胡克的论证受到了一种历史神秘主义(mysticism)的鼓舞,似乎在胡克看来,英国的政教制度的正当性,最终依赖于不可臆测的神意在历史中的展现,“历史发生了这样一种转折,以至于英国国教被确立起来。”[13]但使胡克拥护英国政教制度的更为重要的理由,或许还是他对亚里士多德学说的认可,既然政治共同体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维持众人的生存,还是要朝向优良的生活,既然灵魂的教化原本就是政治生活的应有之义,那么胡克心目中最佳的基督教政体就应当是一个“政教合一”的国家。在基督教的历史上,由于环境与条件的限制,这一点无法实现,教会和国家被分裂成两个部分,从“最佳政体”的视角评价,这样的政治共同体确实是存在缺陷的。尽管以“明智审慎”而著称的胡克不会对前人有过多的苛责,但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当这种健康的政体形式终于通过宗教改革,以安立甘宗的政教制度在英国得以实现时,作为政治哲人的胡克,必然要挺身而出捍卫这一制度,并阻止清教徒重新将国家与教会引向分裂。
胡克认为,英国子民对于国教信仰的认同在维持国家的统一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因为与国教争竞的同时还有两种方案,天主教试图使英国回到宗教改革前的状态,这意味着,英国人要重新服从于一个外在的权威,甚至令英国堕落为第二个意大利,变成“教皇党”和“国王党”(在意大利就是支持神圣罗马帝国皇帝的“皇帝党”)相互杀伐的战场;清教徒则试图把统一的国教再划分为一个个独立的地方教会,并且拒绝国王和主教的统一领导。站在国教派的立场上,这无疑会使英国分裂成许多个各自为政的宗教单位(分离派的主张尤其体现这一点),而同时作为教会与国家的英国信仰共同体就将不复存在。在教派纷争愈演愈烈的欧洲,无论是天主教的“大教会方案”,还是清教徒的“小教会方案”,在政治家的眼中,都有把英国引向分裂和内战的危险。这当中不仅涉及到先前所论述的君权和教权的关系,还与信仰共同体的边界这一问题密切相关。换言之,胡克必须为教会划定一个界线,这条线既不是沿着威斯敏斯特的边界划出的,也不是沿着原先天主教世界的边界划出的,而是与英王统治的疆域重合。这就意味着,我们要回答先前被匆匆放过的两个问题:第一,何以英国是一个统一的信仰共同体;第二,何以掌握这个共同体至高权柄的人竟是一位世俗君主?
二、国王的权力与共同体的构建
清教徒
[这]体现在他们的行为受到最合理、最完美也最公正无偏的规则的约束;这规则就是法律;我所指的不单是自然与上帝的法则,也包括与之相关的国家和民政方面的法律……我们君主政府的公理是“法律创立君王”(Lex facit regem),国王准许的任何与法律抵触的决定都是无效的,“除了正义之事,国王什么都做不了。”(Rex nihil potest nisi quodjure potest)[22]
亨利八世
三、“头”与“身”
在这段话中已然暗含着胡克对王权与教权关系的看法,既然教会说到底是一个政治组织,那么传统意义上归属教会的“精神权力”也就是一种政治权力。假如精神权威和世俗权威分属二人,必然会让臣民“无所措手足”,尤其是当两者发生抵牾的时候。不仅清教徒试图诉诸宗教权威的独立性以反抗国王的统治,天主教也是如此。天主教指责英格兰脱离了普世大公教会,认为所有的基督徒都应当服从教皇的权威。而胡克认为,一旦接受了天主教的方案,就会使“有形教会”这个有边界的政治身体,长出两个相互对立的头脑,引发政治体的分裂——天主教的教皇利用其精神权威插手欧洲各国的政治,将君主与诸侯们玩弄于鼓掌之间。这就是最好的例子。
虽然天主教和清教彼此之间水火不容,但在胡克眼里他们在某种意义上属于一路人,因为两者都坚持精神权力和世俗权力的二元论。这种观点基于一种预设,那就是“认为王权应当服务于身体的善,而不是灵魂的善;服务于人们现世的和平,而不是他们永恒的安宁。”[25]胡克认为这种认识大错特错,如果否认国王在宗教事务上的权力,那就意味着上帝任命国王的目的只是为了让他把人们喂饱而已,那么国王就与养猪人无异了。人与动物不同,对人来说,灵魂的善好才是最高的善。在基督教的语境下,灵魂的善最终要借助上帝超自然的恩典在彼岸才能实现,但此世当中的教会仍然应当关心人的灵魂,引导他们为最后的得救做好准备。既然国王牧养的不是低级的动物而是人,那么他就必然要对人灵魂的善负有责任,因而在宗教方面具有权威。这仍然是胡克古典政治哲学面向的体现。
伊丽莎白一世
既然国王是国家整体意志的代言人,而在英国,教会和国家又是同一的,那么,教会法规的制定以及执行就要由国王来领导。因为只有国王才能公正无偏地关照整体的善好,体现英国教会整体的共识,而不是从某个教派的立场出发,要么让某个部分的意志凌驾于整体之上,要么拒斥整体的意志,试图从中分裂出去。胡克认为,只有让国王统驭教会,才有可能在国家内部实现“和平与正义”,因为:
和平与正义是通过保护每个阶层的权利,让所有人的地位都如其所是的那样处于衡平当中来维系的。要想实现这一点,没有什么能比让国王……掌握最高统治权的办法更好了,我们相信他能够最为中立无私地考虑事物。[31]
国王不仅是宗教事务方面的立法者,而且他也必须遵守先前已经确立的英国宗教法规,保卫英国的政教制度。在教会制度层面强调“王在法下”的原则,不仅突出了国王和教会共同体的紧密联系,而且还与胡克在特殊语境下的关切有关:“在教会法的方面,我们乐意接受安布罗斯(Ambrose)[的观点],‘好的统治者内在于教会,而不是凌驾于教会之上(Imperator bonus intra ecclesiam, non supraecclesiam, est);国王支配教会事务,但是要依据教会的法律。’”[32]国王对教会的领导权是教会制度所规定的,同样国王的宗教政策也不能违背教会的法律。
四、结语:政教问题与现代国家
注释:
[1]迈克尔·曼:《社会权力的来源(第一卷)》,刘北成、李少军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418页。
[2] Glenn Burgess,British Political Thought, 1500-1660,Palgrave Macmillan,2009,pp.113-121.
[3] 尽管国教同时面对来自清教和天主教的攻击,但胡克主要的论战对手始终是清教徒而非天主教徒(《论教会政治体的法则》一书的“序言”,就将锋芒完全指向了清教徒)。这与当时的局势有关:到胡克写作《法则》的16世纪末期,英格兰已经在海上击败了西班牙的无敌舰队,法国则因为宗教内战而元气大伤,罗马教廷最初对伊丽莎白女王的敌视态度也有所缓和。随着国力的提升,英格兰已经不再畏惧外部的天主教势力的威胁。在英格兰国内,天主教徒也已经被排除除了政府、教会和大学,他们的宗教活动只能在私下里进行。所以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天主教势力都已经无力威胁国教会的稳固。相反,应对在国教会内部兴起的清教运动,才是胡克的当务之急。除此之外,胡克本人也倾向于以一种温和节制的态度对待天主教,他寻求与天主教的和解,并且认为天主教的一些观点也具有可取之处,天主教虽然存在错误,但仍然属于“真正的教会”。See Robert K. Faulkner,Richard Hooker and the Politics of a Christian England,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81,pp. 31-36。
[4] Richard Hooker, The Works of That Learned and Judicious Divine, Mr. Richard Hooker, John Keble ed., Clarendon Press, 1888, Vol. III, p.329.
[5] Richard Hooker, Works, Vol. III, p.327.
[6] Richard Hooker, Works, Vol. III, p.334.
[7] Richard Hooker, Works, Vol. III, p.330.
[8] Richard Hooker, Works, Vol. III, pp.336-337.
[9] Richard Hooker, Works, Vol. III, p.329.
[10] Richard Hooker, Works, Vol. III, p.332.
[11]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2010年,第190页。
[12] Richard Hooker, Works, Vol. III, p.340.
[13] 沃格林:《政治观念史稿第五卷:宗教与现代性的兴起》,霍伟岸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00页。
[14] 沃格林:《政治观念史稿第五卷:宗教与现代性的兴起》,第96页。
[15] 沃格林:《政治观念史稿第五卷:宗教与现代性的兴起》,第97页。
[16] 沃格林:《政治观念史稿第五卷:宗教与现代性的兴起》,第97页。
[17] 沃格林:《政治观念史稿第五卷:宗教与现代性的兴起》,第98页。
[18] 内莫:《教会法与神圣帝国的兴衰——中世纪政治思想史讲稿》,张竝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34-42页。
[19] Richard Hooker, Works, Vol. III, p.344-345.
[20] Richard Hooker, Works, Vol. III, p.349.
[21] Richard Hooker, Works, Vol. III, p.351.
[22] Richard Hooker, Works, Vol. III, p.352.
[23] Richard Hooker, Works, Vol. III, p.246.
[24] Richard Hooker, Works, Vol. III, p.360.
[25] Richard Hooker, Works, Vol. III, p.363.
[26] Richard Hooker, Works, Vol. III, p.400.
[27] Richard Hooker, Works, Vol. III, p.401.
[28] 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第375页。
[29] Richard Hooker, Works, Vol. III, p.398.
[30] Richard Hooker, Works, Vol. III, p.402. 另见本书第404页胡克的一句话:“假如没有俗人、教士,尤其是最高权力的同意,那么在一个基督教国家当中,任何的教会法律都无法制定出来。”
[31] Richard Hooker, Works, Vol. III, p.405.
[32] Richard Hooker, Works, Vol. III, p.358.
[33] Diarmaid MacCulloch, “Richard Hooker’s Reputation”, The English Historical Review, Vol. 117, No. 473, 2002, p.800. 洛克究竟是真正地赞同胡克的观点,还是仅仅借用后者的权威,为自己的那一套崭新的政治理论张目,这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笔者对这一问题的看法,可参见拙作《洛克如何打造“自然权利”——论<政府论下篇>中洛克对胡克的引用》,《甘肃社会科学》,2017年第3期,第31-37页。另可参考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彭刚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第168-169、211-212、223、226-228也;扎克特:《洛克政治哲学研究》,石碧球等译,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98-102页;Richard H. Cox, Locke on War and Peace,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60, pp. 1-44。与之对立的看法,参见Hans Aarsleff, “Some Observations on Recent Locke Scholarship” in John Yolton ed., John Locke: Problems and Perspective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69;Eugeen De Jonghe, “Locke and Hooker on the Finding of the Law”, The Review of Metaphysics, Vol. 42, No. 2, 1988, pp. 301-325;Alexander S. Rosenthal, Crown under Law: Richard Hooker, John Locke, and the Ascent of Modern Constitutionalism, Lexington: Lexington Books, 2008, pp. 216-235。
[34] Debora Shuger, “‘Societie Supernaturall’:The Imagined Community of Hooker’s Laws”, in Arthur Stephen McGrade ed., Richard Hooker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Christian Community, Medieval & Renaissance Texts & Studies, 1997, pp.307-329.
[35] 参见克拉克:《1660-1832年的英国社会:旧制度下的宗教信仰、观念形态和政治生活》,姜德福译,商务印书馆,2014年。
[36] Samuel Taylor Coleridge, On the Constitution of Church and State, Lond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6.另参见卡莱欧:《柯勒律治与现代国家理念》,吴安新、杨颖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
(编辑:可谖)
作者简介——姚啸宇
姚啸宇,1991年生,江苏南通人,现为中国人民大学古典文明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古典学、西方政治思想史。主要论文有《“利维坦”:关于霍布斯学说中的战争与和平问题》(《学术交流》2015年第1期)、《霍布斯对政治秩序根基的重构》(《古典研究》2017年第3期)、《洛克如何打造“自然权利”——论<政府论下篇>中洛克对胡克的引用》(《甘肃社会科学》2017年第3期)、《王权、教会与现代国家的构建——理查德·胡克论英国国教政制的正当性》(《政治思想史》2018年第4期)。推荐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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