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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蕴 | 音乐与自然情感:嵇康的乐教

邹蕴 古典学研究 2022-09-14

编者按

本文原载于《古典学研究》第六辑《色诺芬笔下的哲人与君王》(刘小枫主编,彭磊执行主编,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20年12月)。感谢邹蕴博士授权“古典学研究”公号网络推送。



嵇康的《声无哀乐论》是中国古代哲学和艺术的重要文本,它以“秦客”和“东野主人”八个回合的论辩向我们展示了音乐与情感的关系。尽管在这部重要的作品中,嵇康对一些概念和问题的辨析有失偏颇,甚至还带有诡辩的色彩,但我们却无法否认这部作品所蕴含的独特价值,即对代表着儒家乐教传统的《乐记》思想的深刻回应和反思。

《乐记》认为“凡音者,生于人心者也;乐者,通伦理者也”,[1] 它重在强调音乐是可以表达情感、承载道德的,并由此衍生出音乐“可以善民心,其感人深,其移风易俗”的教化功效。相较之下,《声无哀乐论》则认为“音声有自然之和,而无系于人情”,[2] 否定了音乐本身具有哀乐情感的可能性。在嵇康看来,如果欣赏者从音乐中听到了情感,那只不过是因为音乐激发了他心中预先就存在的哀乐情绪。如果嵇康认为音乐无法传达情感,那么它是否还能协调人的自然情感,从而具有道德教化功能呢?如果它还具有道德教化的功能,它依靠什么来实施道德教化呢?


∆ 嵇康

对于这个问题,嵇康的论述稍显隐晦而断裂,这也导致了后世对此问题争论不休。争论主要分为两派:一派认为嵇康“强调的是音乐对个人的作用(‘欢放而欲惬’),而不是对社会的功用(治国平天下,治人,治民),肯定的是娱乐作用、美感作用,而不是道德教化作用”;[3]另一派则认为《声无哀乐论》是一篇政治哲学的文献,只不过它不再认为音乐具有教化作用,而是转向对不同人的识别和安置,因为嵇康“去除了音乐的政治功能,而保留了它的社会功能。尽管音乐无助于良好情性的养成, 但却有益于良好风俗的维持”。[4] 音乐在嵇康那里是否还具有颐养性情和道德教化的作用?这个问题关系着嵇康如何看待情感在人性中的位置,以及他如何理解自然和道德的关系。

本文将以嵇康的《声无哀乐论》为文本基础,并结合他的《琴赋》《养生论》等相关篇章对这个问题的探讨,来试图给出一个连贯的答案。


一、两种教化路径:无为之治与制礼作乐


秦客是在与东野主人的第八个回合的辩论中,向东野主人明确地提出了“音乐和教化”的关系问题:“即如所论,凡百哀乐,皆不在声,即移风易俗,果以何物邪”,既然嵇康认为音乐本身并不蕴含什么哀乐的情感,那么音乐靠什么来移风易俗呢?嵇康给出了有别于传统儒家乐教思想的回答,他声称,当我们在谈论“移风易俗”的时候,那已经是世风日下、时代衰蔽之后的事了。当我们处在太平盛世、国泰民安的时期,我们自然而然地就“怀忠抱义”,所以也不需要什么音乐来“移风易俗”:


古之王者,承天理物,必崇简易之教,御无为之治,君静于上,臣顺于下,玄化潜通……群生安逸,自求多福,默然从道,怀忠抱义,而不觉其所以然也。

和心足于内,和气见于外,故歌以叙志,舞以宣情。然后文之以采章,照之以风雅,播之以八音,感之以太和,导其神气,养而就之。

然乐之为体,以心为主。故“无声之乐,民之父母”也。(《嵇康集校注》357页)


根据引文可知,嵇康为我们描绘了一幅乌托邦式的理想社会蓝图:一个承天理物的圣人(“古之王者”)通过无为之治和简易之教,使得臣民归顺其下,从而实现了六合的安宁和普天苍生的幸福生活。由于圣人的治理合于自然之道,使得普罗大众的自然情感都得以和顺,于是他们就自然而然地生发出忠、义、信这些道德情感。然后大家借助于唱歌跳舞来抒发心中的和气,让外在的音声和内在的和心相互呼应,即“和心足于内,和气见于外”。接着人们用文采来修饰这种和气,用“风”、“雅”之乐来发扬传播这种和气,用太和之声来感召这种和气,从而把人们内在的和心引导出来,并加以涵养和巩固,使之发扬光大、感化众生。嵇康将这个自上而下都遵从自然之道的过程称之为“无声之乐,民之父母”。他引用了《礼记》中的“三无”典故来解释良好的政治与和谐的音乐之间的关系,意在表明:倘若君-臣-民都遵从自然之和,我们就能拥有良好的政治和美好的生活,这才是“成人伦,助教化”的关键。如果上述这一点做到了,那么民众连钟鼓之乐都不需要了,这便是“无声之乐”的含义。虽然这幅图景不免太过理想主义,但我们却能从中梳理出嵇康对于自然情感和道德情感的理解。



∆ 伯牙鼓琴图(局部)

(元)王振鹏绘,故宫博物院藏


首先,嵇康认为自然情感的和谐是人们道德情感得以生发的基础,正所谓“默然从道,怀忠抱义,而不觉其所以然也”,只要人们遵循了自然之道,那么“喜、怒、哀、乐、爱、憎、惭、惧”(《嵇康集校注》346页)这八种“接物传情”的自然情感就不会从人性当中溢出或是紊乱,当这八种自然情感和谐共处的时候,“忠”、“义”等道德情感就自然得以彰显。换句话说,嵇康认为世风衰蔽、道德沦丧恰恰是因为人们的自然情感流向歧途,没有获得和谐,而人的道德情感蕴含于人性的“自然之和”里。

其次,即使在理想的乌托邦社会中,音乐也并不像嵇康开始声称的那般无用。音乐不仅可以帮助人们把内在的和心抒发出来,使之内外融通,还可以涵养和巩固这种和气,并对其加以修饰,将这种内外的和气感染给更多的人,产生普遍的社会效应。如此看来,音乐以其诗文、辞章、歌舞的多种形式强化了政治和人性的“自然之和”。所以,音乐虽然没有起到直接的教化作用,却能间接起到“助教化”的功效。

再者,嵇康所谓的“古之王者”在这个理想社会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导向性作用,王者的“政教简易无为,民心就平和……有了平和之心,才能产生平和之乐,所以这平和之心又是音乐的根本”,[5] 这也是嵇康所言的“乐之为体,以心为主”的内涵所在,王者的心决定了百姓的心,进而又决定了音乐的性质。不仅如此,王者的心志还直接决定了音乐的走向:


是以古人知情之不可放,故抑其所遁;知欲之不可绝,故因其所自。为可奉之礼,制可导之乐。口不尽味,乐不极音。揆终始之宜,度贤愚之中。为之检测,使远近同风,用而不竭,亦所以结忠信,著不迁也……于是言语之节,声音之度,揖让之仪,动止之数,进退相须,共为一体。君臣用之于朝,庶士用之于家,少而习之,长而不怠,心安志固,从善日迁,然后临之以敬,持之以久而不变,然后化成,此又先王用乐之意也。

若夫郑声,是音声之至妙。妙音感人,犹美色惑志。耽槃荒酒,易以丧业,自非至人,孰能御之?先王恐天下流而不反,故具其八音,不渎其声; 绝其大和,不穷其变; 捐窈窕之声,使乐而不淫,犹大羹不和,不极勺药之味也。若流俗浅近,则声不足悦,又非所欢也。若上失其道,国丧其纪,男女奔随,淫荒无度,则风以此变,俗以好成。(《嵇康集校注》358页)


以上这两段引文都出自东野主人和秦客论辩的最后一回合,也是整篇文章的最后两段。第一段主要讲述了先王如何制乐以及如何将音乐的和谐贯彻到最底层,从而感化天下。先王因为考虑到人的情和欲都不可放纵和泛滥,于是制订出可以引导人们情感的礼和乐,通过礼乐并行的方式让言语、声音、仪容、动静的节奏都合于自然之道。然后君臣、庶士在朝堂和家庭中将其贯彻,日复一日、持之以恒地去坚持和修养,随之形成“结忠信”、“临之以敬”等道德情感,最后完成礼乐的教化。我们从中可以看出,这个“先王制礼作乐—君臣百姓将礼乐贯彻于人伦日用—规训自然情感—道德化成”的教化路径有别于上文所讲的“古之王者无为之治—臣民归顺—自然情感和谐—音乐抒发和心、巩固和气”的教化路径。[6] 第二条路径暗合于《乐记》的“礼以道其志,乐以和其性”的教化模式,是一种更为直接的将音乐施用于君臣百姓,并通过音乐影响情感和政治,从而化成人伦的方式。而在第一条路径中,音乐只是间接地作用于教化,即巩固了良好的风俗和政治。

第二段引文更为具体地证明了第二条路径:先王担心郑声形式过于美妙,容易令人放诞情感从而迷失心志,于是控制郑声的变化,使其八音具备,保持内在的和谐,这样人们就不会沉溺于美妙的声音而无法自持。我们不难看出先王通过改订音乐来影响下层的情感和政治。

通过对这两段引文的阐释,我们可以看到嵇康乐教思想的第三个层次,这个层次有别于前面所讲的两个层次:第三层次的乐教思想并不截然对立于《乐记》以下的儒家乐教传统,相反是在吸收了《乐记》“礼节民心,乐和民声”的基础上再对其思想加以反思的。虽然嵇康否定了音乐承载情感的可能性,但他却承认了音乐以其“自然之和”的本体能够去影响听者的性情,从而完成人格的塑造。


∆ 《听琴图》(局部)
(宋)赵佶绘,故宫博物院藏


综上所述,嵇康在《声无哀乐论》的第八个回合的论辩中向我们展示出了乐教思想的三个层次第一,自然情感的和谐是道德情感得以生发的基础,也是音乐产生的必要条件;第二,人们需要借助音乐把内在的和心抒发出来,音乐因而能够巩固政治和人性的“自然之和”;第三,音乐以其“自然之和”的本体配合有节制功能的礼教,能够直接影响君臣百姓性情的塑造,进而完成人伦的教化。显然,第一、第二个层次是一体的,它们和第三个层次是有矛盾的,也就是前文所提及的两个教化路径的不同。我们应当如何理解《声无哀乐论》在文本上显露出的差异?嵇康究竟是支持其中一种方式,还是想把两种方式结合起来,或是另有其故?厘清这个问题,关系着嵇康如何看待音乐在教化人心中的作用。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首先需要弄明白:嵇康在乌托邦社会之下的现实社会——“衰蔽之后”的时代,如何对待乐教问题。


二、衰蔽之世的乐教如何可能?


比较上述两种教化的结构,我们不难看出至高的统治者(“古之王者”和“先王”)在其间都充当着至关重要的先导作用,并且音乐的本体都是“自然之和”。不论是先王制作的音乐,还是由他无为而治所衍生出来的音乐,他的心志都决定着下层如何对待音乐以及如何生活。假如他节制郑声的美妙,循自然之道,黎民百姓也会收敛和约束自己的情感,享有安静和谐的生活;假如他穷极郑声的变化,无所节制,下层百姓也会上行下效,荒淫无度,破坏了自然的平衡。论述至此,便产生了新的问题,既然音乐的教化能否推行都依仗于至高的先王之心是否践行“自然之和”,那么如果最高的那一环背道而驰了,衰蔽之世的音乐还能起到移风易俗的作用吗?毕竟嵇康所谓的“至德之世”太过理想主义,身处“大道有亏”的处境该如何面对,兴许这才是绝大部分人所关心的问题。嵇康对此并没有明确给出答复,但我们可以试着结合嵇康其它的思想文本来讨论这个问题。

首先,我们可以在《声无哀乐论》第三回合的论辩中找到一些线索。嵇康借东野主人之口说:


至乐虽待圣人而作,不必圣人自执也。何者?音声有自然之和,而无系于人情。克谐之音,成于金石;至和之声,得于管弦也。


可见圣人缺席的时代也可以演奏出“至和之声”,因为嵇康认为音乐和人情无关,它不过是声律自然的结合而已,所以只要有乐谱,我们还是可以在衰蔽的时代通过乐器重现“至和之声”。

其次,嵇康在《琴赋》的开篇就强调了琴曲具有“导养神气,宣和情志”[7] 的功效,尤其是对于“处穷独者”具有“发泄幽情”和“惩躁雪烦”的作用。可见,对于那些有幽滞情绪的人,音乐能够以其“至德之和平”帮助他们发泄郁结。此处的“处穷独者”显然也指嵇康自己,因为他那“直性狭中,多所不堪”、[8] “刚肠嫉恶,轻肆直言,遇事便发” [9]的个性难与世俗相容,加之他热爱音乐,自己也是个“目送归鸿,手挥五弦”[10] 的音乐家,所以他更能体会人的性情和音乐之间的微妙关系,难怪他在《幽愤诗》中写出“永啸长吟,颐性养寿”的话。由此可见,在嵇康所处的“天下多故”的乱世,音乐依然能够给予他这样的狷介偏狭之士以抚慰和治愈,起到颐养性情的作用。


∆ 《竹林七贤图》
( 清) 俞龄绘,济南市博物馆藏


再者,《琴赋》的一些段落暗示出只有少数人才可能得到音乐的教化:


是故怀戚者闻之,莫不憯懔惨凄,愀怆伤心,含哀懊咿,不能自禁。其康乐者闻之,则欨愉欢释,抃舞踊溢,留连澜漫,嗢噱终日。若和平者听之,则怡养悦愉,淑穆玄真,恬虚乐古,弃事遗身。

是以伯夷以之廉,颜回以之仁,比干以之忠,尾生以之信,惠施以之辩给,万石以之讷慎。其余触类而长,所致非一,同归殊途,或文或质,综中和以统物,咸日用而不失,其感人动物,盖亦弘矣。[11]


如果说音乐的积极作用在于使人的自然情感变得中正平和,进而使人生发道德情感。那么根据这两段引文的论述,只有“和平者”才能被教化,而对于伯夷、颜回、比干等人,以至“怀戚者”和“康乐者”,音乐都只能以“中和之本”来强化他们的自然情感,也就是使得廉者更廉、仁者更仁、忠者更忠……让“怀戚者”更为哀伤,让“康乐者”更为欢愉。这也正是“触类而长”的含义,即音乐的本体是不变的,但是遇到不同类型的人则会助长不同的性情和道德人格毋庸置疑,这些“偏重之情,触物而作”的人是不分时代而存在的,嵇康对于这些人受到音乐教化的可能性是持悲观态度的。如果我们再结合《声无哀乐论》的结尾部分,就不难发现,这些难以被音乐教化的人正是绝大部分人的处境:嵇康在谈论郑声的美妙的时候说“自非至人,孰能御之”,可见绝大部分人都难有平和的自然之性来抵抗郑声的诱惑。嵇康认为郑声本身并没有淫邪之性,淫邪的是人心,只有心性平和、道德高尚的人才能抵住郑声的诱惑,所以那些淫邪偏狭之人就很难被教化。


∆ 《嵇康抚琴图》


依据以上三点线索,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虽然“至和之声”还可以在道德衰败的年代重现,但也只能在极少数性情平和的人中实现教化,并且音乐也只能强化他们已有的自然之性,而不能协调他们失衡的自然情感。不过对于嵇康这样的“狷介之人”,[12] 音乐确实能够排解他心中的郁闷和忧愁,从而起到心理治疗和宽慰的作用,但这种作用只是让人们能够暂时回归心理的平衡,却无法改变他们本来的性情。换句话说,在道德衰败的年代,音乐无法协调人们失序的自然情感。甚至,音乐由于“触类而长”的特点,反而可能会助长那些情有所偏的人,使得他们的性情愈加的不和谐。


三、音乐的局限性:礼乐与养生对自然情感的协调


鉴于衰蔽之世的音乐所起的教化作用微乎其微,我们不禁要反问嵇康:既然音乐鲜能载道,也难以实现教化,那么在您所处的危邦乱世,还有什么能够挽救人心呢?问到这里,或许东野主人在第一回合中回应秦客的那句“季子在鲁,采诗观礼以别风雅,岂徒任声以决赃否哉”可以给我们一些提示。这句对秦客的反驳说明,季札在鲁国观察政教得失,不单单是凭借音乐来评判好坏的,还要结合诗歌和礼仪的部分。这种诗、礼、乐整体结合而成的教化模式自然会让我们联想到本文在第一章所提到的第二条路径,即“先王制礼作乐—君臣百姓将礼乐贯彻于人伦日用—规训自然情感—道德化成”的路径。在这个教化路径中,嵇康向我们显示出诗礼乐合为一体的教化之效用。如何解释音乐在这个教化路径中的位置?恐怕只能说明:单凭音乐是无法起到教化的作用的,这也和嵇康在《声无哀乐论》前七个回合的论辩中所论证的“音乐无法传达情感”的观点相吻合。阐明了这个道理之后,便有助于我们理解第一章所显示的两种教化路径之间的矛盾。

在第一种教化路径中,嵇康向我们展示的是理想社会的图景:古之王者所引导的“无声之乐”——良好的政治,根本不需要音乐来教化百姓,作为“至和之声”的音乐反而是良好政治的结果;而在第二种教化路径中,先王却可以将“礼乐”作为引导人们的礼仪及约束人们的情感的方法,最终实现道德的感化。通过对比,我们不难看出,第二种路径已经不属于“古之王者”所处的至德之世了,因为在太平盛世是不需要移风易俗的,移风易俗显然是“衰蔽之后”的时代所需要的。因此,《声无哀乐论》的最后两段之所以显示出有别于前文的差异,那是因为“嵇康没有明说,实际上是指‘古之王者’之后的衰弊时代在这个时代,嵇康承认了在礼乐的共同作用下教化的可能性”。[13] 由此可见,嵇康没有完全否定音乐在道德教化中的功能,只不过它需要结合其它的教化形式才能起作用。


《嵇中散集》书影
《四部丛刊初编》本


除了需要结合诗、礼这些教化的形式之外,嵇康在《养生论》中还探讨了另一种结合的可能:


故修性以保神,安心以全身,爱憎不栖于情,忧喜不留于意,泊然无感,而体气和平。又呼吸吐纳,服食养身,使形神相亲,表里俱济也。……清虚静泰,少私寡欲。知名位之伤德,故忽而不营,非欲而强禁也。识厚味之害性,故弃而弗顾,非贪而后抑也。外物以累心不存,神气以醇白独著,旷然无忧患,寂然无思虑。又守之以一,养之以和,和理日济,同乎大顺。然后蒸以灵芝,润以醴泉,晞以朝阳,绥以五弦,无为自得,体妙心玄,忘欢而后乐足,遗生而后身存。[14]


嵇康认为养生的关键在于“修性以保神”,首先体现为对于情绪的调控,即“爱憎不栖于情,忧喜不留于意”,也就是我们要练习不让喜怒爱憎这些自然情感滞留于我们的身心之内;其次是要“清虚静泰,少私寡欲”,只有从根本上认识到外物不可得,就不会被名利、口腹之欲所累,这样才能葆养内在的精神,再通过持之以恒的坚守,就能按照顺乎自然的方式去生活。引文的最后也提到了音乐(“绥以五弦”)对于存养人的太和之气的积极作用,只不过音乐和灵芝、甘泉、朝阳这类外以“养身”的方式一样,都只是辅助性的。简而言之,音乐能够作为辅助性的方式,配合内以“养神”,一同强化人内在的和气,最终使人延年益寿、复归自然。

如此看来,嵇康还是给处于衰蔽之世的人们带来了一些希望。一方面,虽然他认为单凭音乐无法拯救道德的衰败,但是有音乐参与其中的个体养生却能够使人找回“自然之和”。结合前文的论述,人在“自然之和”的前提下能够归顺纷繁的自然情感,从而衍生出正面的道德情感。所以在“至人不存,大道陵迟” [15]的时代,嵇康着眼的是个体通过涵养整全的生命,以消解个体性情的偏颇,从而实现“自然之和”,“自然之和”即是他崇尚的最高境界。另一方面,通过诗、礼、乐结合的方式,既可以规范人们的行为举止,还可以节制人们的自然情感。简而言之就是统治者通过将礼乐施教于民的方式,来影响人们的情感和生活方式,从而帮助他们找回失去的“自然”。


∆ 《嵇康养生论》(局部),(宋)赵构书


余论:嵇康对儒家乐教传统的回应


综括前三章的讨论,我们可以试着回答本文开篇所提出的问题。要回答音乐是否具有道德教化功能,我们首先需要区分两个层次:理想的至德之世和道德衰蔽之世。在理想的社会中,贤明的君主和良好的政治使得人们的自然情感得以和顺,从而生发正面的道德情感,所以也就不需要音乐再去实行道德教化,音乐只是实现巩固人心的社会功能。在大道有亏的时代,嵇康认为单凭音乐无法实现教化的作用,充其量只能起到心理治疗和安抚人心的作用。但是音乐却可以和其它的形式结合起来,共同起到移风易俗的作用,这种结合主要体现为两种方式:一种是统治者通过诗、礼、乐并行不悖的模式,来影响老百姓的情感和生活方式,从而提升他们的道德品格;另一种则是以“修性以保神”的养生法则为中心,音乐作为辅助性的一环,协同服食等“养身”手段一起发挥作用,嵇康希冀通过涵养个体整全的生命,来弥补性情的偏失,最终复归“自然之和”。

如果我们考察嵇康的第一种“诗礼乐”相结合的方式,就不难发现,它和传统儒家所主张的“礼乐并举”的教化方式并没有什么明显的冲突。例如《乐记》讲:


乐由中出,礼自外作……揖让而治天下者,礼乐之谓也……故圣人作乐以应天,制礼以配地。礼乐明备,天地官矣。[16]


荀子的《乐论》也讲:“乐和同,礼别异。礼乐之统,管乎人心也” [17]等等。以上都显示出,先王通过制礼作乐来让民心归于安定与和顺,从而助成人伦教化。这些与嵇康所主张的“诗礼乐”教化并无二致。嵇康反对的是“无视于音乐艺术通过特殊方式作用于社会生活”[18]的音乐思想,也就是当时不再能够对人的性情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而只能沦为名教工具的乐教思想。从广义上说,名教是“一种由儒家所倡导的伦理纲常、礼教道德”,[19] 也就是作为“诗礼乐”中“礼”的一环。汉魏之际世风日下、道德沦丧,“名教”早已成为统治者伪善的统治工具,所以礼崩乐坏之下的“礼”显然也就华而不实了。既然“礼”已经堕入虚伪,单凭音乐就更无法实现教化人心的功效了。嵇康就是在这样的历史情境中,以“音乐”为切入点,来迂曲隐晦地批评当时形同虚设的礼乐教化,从而引出他的一套政治哲学。

当然,和先秦儒家乐教思想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嵇康否认了音乐“可感”的重要功能,即音乐是一种音声上的自然协调,是本体论意义上的“至和之声”。它本身并不包含着情感,也无法传达情感(“音声有自然之和,而无系于人情”,《嵇康集校注》页350),更难以在积极的层面上影响人的情感(“触类而长”)。所以对于大部分情有所偏之人,即使是“至和之声”的音乐,也只能激发听者心中已有的哀乐情绪,而几乎不能实现“善民心,其感人深,其移风易俗”的作用。

值得说明的是,嵇康对于音乐“可感”的否定态度并不能在他的思想体系中自圆其说,有三处可以证明。第一,在《声无哀乐论》第一回合的论辩中,代表嵇康立场的东野主人即承认了“然声音和比,感人之最深者也。劳者歌其事,乐者舞其功”,可见他也间接地承认了音乐是可以感染人的,并且人们借助音乐表达自己的情感。第二,嵇康临终所弹奏的《广陵散》曲是寄寓了他的心志与情感的:“广陵散之所寓者,自为聂政刺韩相……叔夜痛魏之将倾,其愤恨司马氏之心,无所于泄,乃一寓于广陵散,盖冀刺杀韩相之事复见于其时。”[20] 如果音乐无法承载情感的话,那么嵇康所弹之曲就成了无人能够分享的自言自语了。第三,嵇康在《声无哀乐论》中,先是申明单独凭借音乐是不能传达情感的,接着又在全文的末尾补充道:在道德衰蔽的年代,如果音乐可以和礼、诗结合起来,还是有可能助成人伦教化的。



笔者认为,文章前后的矛盾之处在于,如果音乐不能够激发或表达人的情感,而只是客观的形式组合,那么也很难和诗歌、仪礼共同起到感化人心的作用。这大概也是嵇康全篇论述中最大的问题。尽管嵇康的这篇作品不免有一些逻辑的漏洞,但也并不妨碍我们去理解他思想的精髓。简而言之,嵇康把教化的可能性都归之于好的政治,音乐不过是良好政治环境和贤明君主的辅助工具,而不是施教的根本。对于前文所述的第一种教化方式,嵇康在《声无哀乐论》之外的其它著作中鲜有展开(即使在《声无哀乐论》中也很少论述),可见他更关注第二种方式的教化,尽管第二种方式在严格的意义上说已经不是音乐教化,而是一种个体修养自身的生活方式。

通过嵇康的乐教思想,我们可以反观他如何看待情感在人性中的位置:理想的人性恰如《人物志》中所言的“阴阳清和,则中睿外明。圣人淳耀,能兼二美,知微知彰”,[21]也就是情感中和、无所偏颇之人。在这样的人性中,“喜怒哀乐爱憎欲惧”八种自然情感能够和谐共处,没有任何一种超出或是匮乏。当自然情感和谐共处的时候,人的道德情感自然就会生发,道德是内在于人的“自然之和”中的。如果人的道德沦丧,那恰恰是因为自然情感发生了偏差。单凭音乐,我们只能暂时疗愈和安抚人的自然情感,却无法协调和完备“偏至之材”[22] 的自然情感。我们惟有结合养生和礼乐一体的教化,才有可能弥补自然情感的偏失。


∆ 《竹下抱琴图》,(明)蒋嵩绘



注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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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郑玄注,孔颖达疏,《礼记正义》,《十三经注疏》,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页1075。

[2] 嵇康,《声无哀乐论》,收于戴明扬校注,《嵇康集校注》,北京:中华书局,2014,页350。另注:考虑到行文的流畅和阅读的方便,以下《声无哀乐论》引文只标注页码,不再作脚注。

[3] 蔡仲德,《中国音乐美学史》,北京:人民音乐出版社,1995,页512。

[4] 杨立华,《时代的献祭》,载于《读书》,2006年第7期,页130。

[5] 蔡仲德,《中国音乐美学史》,前揭,页518。

[6] 为了后文论述的方便,笔者将前文提到的“无为之治”的路径称为“第一条路径”,将本段论述的制礼作乐的路径称为“第二条路径”。

[7] 嵇康,《琴赋》,收于《嵇康集校注》,前揭,页140。

[8] 嵇康,《与山巨源绝交书》,收于《嵇康集校注》,前揭,页195。

[9] 同上,页198。

[10] 嵇康,《兄秀才公穆入军赠诗十九首·息徒兰圃》,收于《嵇康集校注》,前揭,页24。

[11] 嵇康,《琴赋》,前揭,页144。

[12] 刘劭著,《人物志》,梁满仓译注,北京:中华书局,2014,页38。

[13] 杨杰,《艺术理论抑或政治哲学?——嵇康乐论的性质再探讨》,载于《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2期,页154。

[14] 嵇康,《养生论》,收于《嵇康集校注》,前揭,页253。

[15] 嵇康,《难自然好学论》,收于《嵇康集校注》,前揭,页447。

[16] 郑玄注,孔颖达疏,《礼记正义》,前揭,页1078。

[17] 王先谦撰,《荀子集解》,沈啸寰、王星贤点校,北京:中华书局,2013,页452。

[18] 吉联抗译注,《嵇康·声无哀乐论》,北京:人民音乐出版社,1980,页7。

[19] 刘康德,《魏晋名教与自然论笺》,载于《孔子研究》,1994年6月,页63。

[20] 参见戴明扬,《广陵散考》,收于《嵇康集校注》,前揭,页732。

[21] 刘劭著,《人物志》,前揭,页15。

[22] 同上,页23。



作者简介

邹蕴,上海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研究领域为美学和中国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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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潇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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