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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财富传承中常见的认知误区(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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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越来越多的家庭经历了创富阶段的洗礼,家庭财富迅速增加,创一代集中步入退休阶段,逐渐进入到了财富传承阶段,如何实现企业传承和家族财富传承是其迫在眉睫的现实需求。

《民法典》正式生效后,财富传承也迎来了许多新变化。面对实践中不断出现的继承纠纷和日益复杂的法律实践,公民对财富传承知识学习的迫切也变得更加急切,而随着财富传承模式的不断更新,大家对各个财富工具的运用不甚了解,甚至存在很多误区。

基于大量财富传承法律实务经验的积累,本次系列文章,君心将一一带大家盘点财富传承中常见的认知误区,敬请期待。

误区三

子女可以只继承遗产,不清偿父母生前债务


有时候,父母作为被继承人在留下遗产的同时,还可能留下一些债务,这些债务显然并非因父母的离世就此灭失。俗话说,“父债子偿”,甚至在旧社会里,如果债务人欠下巨额债务,债权人可能会让其后代世代还债,永远没有翻身的机会,从而成为自己事实上的奴隶。

但在如今当下法治社会里,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是否可以选择只继承遗产,不继承债务呢?

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从上述法条可以看出,继承遗产之前是应当先处理债务问题,但清偿是有限度的。继承人实际上是用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来清偿被继承人生前应当承担的税款和债务,超出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可以自愿清偿,这显然不是一种强制性的义务。

那么,什么情况下,子女可以不清偿父母生前债务呢?


01

子女直接放弃继承


一般情况下,如果债务过大,甚至大于可以继承财产的份额,那么子女可以选择放弃继承。不继承财产自然也就不需要清偿债务,放弃继承后遗产将直接用于清偿被继承人生前的税款和债务,不足部分其家人也无需再承担清偿义务,至此债权、债务关系全部消灭。



2017年12月,富贵鸟创始人之一林国强撒手人寰。据悉,林国强在富贵鸟11起金融借款合同案件中做了担保人,涉及金额高达2.9亿元。而银行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追究其配偶及子女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为避免背负巨额债务,林国强子女宣布放弃继承父亲遗产,轰动商界。



02

父母提前规划资产性质


如果父母给孩子留下的资产不属于遗产,而是其他性质的资产,比如保险理赔金、信托受益金等,则子女在这部分资产的范围内,可以不需清偿父母生前的债务。

  • 对于保险理赔金而言,如果父母购买的保险是以其父母死亡为支付保险金的条件,且保险合同约定保险金的受益人为子女的,在父母死亡后,符合保险金支付条件的,保险公司会将保险金支付给保险合同所约定的受益人,即该财产为子女的财产,不属于父母的遗产。

  • 对于信托受益金而言,父母设立家族信托后,如果家族信托受益人是子女,则父母死亡后,该家族信托依然存续,其他受益人仍然可以继续享受信托利益。同时,信托财产仍与父母未设立家族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不能作为父母的遗产被继承。

综上,由于保险理赔金、信托受益金属于保险受益人或信托受益人的自有资产,所以领取时无需经过继承权确认手续,进而领取后也无需用于偿还父母生前的债务。


误区四

家族信托

能无限避税


众所周知,家族信托作为财富传承工具,具有资产隔离、保护、传承以及税筹优化等一系列功能。但在全球范围税收透明化、征税力度不断加强的趋势下,不少高净值人士对税筹优化的功能格外关注,甚至部分高净值人士误认为家族信托可以无限避税。

在委托人将资产装入家族信托的过程中,一旦信托制度在税法层面没有得到配套的承认,或该国未出台一个合理、可量化、可执行信托税制,将非货币资产装入家族信托的过程可能会被视同交易而征税。一旦资产类型众多,装入的过程中将基本涉及大部分税种,如:所得税(包括资本利得税)、流转税(消费税、增值税等)、财产税(房产税、赠与税等)以及印花税等。这类视同交易的过程,实际上已与生前赠与、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股权转让的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易税负差别不大。

那么,目前家族信托可以使哪些税种具有税筹优化空间呢?


01

遗产税


遗产税是政府赋予公民继承遗产的法律权利,被继承人如果要继承这笔遗产,必须先按被继承人死亡时这笔遗产的市场价格向政府交税,完税后才有权继承遗产。

遗产税是世界各国调节财富差距的常用手段。从社会发展层面来讲,一旦社会上出现了足够多的高净值家庭,为了避免悬殊的贫富差距造成社会矛盾,就需要通过税收,调整社会成员的财富分配以及增加政府收入。我国是目前没有开征遗产税的国家,但是对遗产税的研究和探讨一直都在断断续续的研究之中,1996年全国人大就批准了“逐步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建议,但由于税收方面的法律、政策均没有规定对于遗产继承如何收取遗产税,对遗产税的征收与否还在讨论中。

从全球来看,征收遗产税已是一件“公认”的事。目前,世界上已经有100多个国家开征了遗产税,提早踏入高收入门槛的国家,已早早开征遗产税。因此,国外高净值人士苦遗产税久矣。



2021年4月28日,三星集团公布已故会长李健熙遗产继承情况,其遗产总额达20万亿韩元,约合人民币1164.5亿元。其中,遗产税金额高达12万亿韩元,约合人民币699亿元,该金额是2020年韩国政府遗产税全年税收的3倍到4倍。

这不仅在韩国国内,在全球范围都是最高金额遗产税纪录。


家族信托与普通信托不同,可以对信托资产进行长期规划,包括委托人死后,受托人(信托公司)仍可以按照委托人合同条款对家族信托资产进行分配,传承家族财富。

因为家族信托的资产具有独立性,独立于委托人和信托公司资产,所以,不属于委托人的财产自然也不是遗产了,从而也就无需缴纳遗产税。


02

个人所得税


家族信托成立后,信托公司受客户之托,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对信托资产进行管理、运用以及处分,取得分红后,再向信托受益人进行信托利益的分配。

理论上来说,信托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是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家族信托并不能使信托受益人在收到信托利益时完全免征个人所得税,但委托人可以通过信托条款的定制,使受托人根据信托受益人当时其他收入的金额,灵活安排信托资产及其收益的分配时点,避免适用较高的税率,从而实现递延纳税。



往期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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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传承规划,家族信托定制,股权信托,不动产信托,保险金信托,遗产管理人,婚姻、继承等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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