跑来屏锦镇8天连盗十余户的渝北大叔被抓!竟2架木梯绑成超长梯子入室…
梁平普法
渝梁检刑诉〔2019〕189号
案件回顾: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夏*文在本区屏锦镇和睦村、新合村、笋沟村采取撬窗、翻窗等方式,多次入户盗窃他人现金1900余元、手机两部及木梯两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 2019年1月19日晚,被告人夏*文在本区屏锦镇镇和睦村6组,采取撬窗入户的方式,盗走许某某家现金40余元;
盗走刘某某家现金600余元;
盗走孙某某家手机一部及现金1200余元;
采取翻窗的方式进入姚某某家,未盗得财物;
采取撬窗的方式进入胡某某家,尚未盗得财物,即被被害人胡某某发觉,被告人夏*文遂翻窗逃跑;
2. 2019年1月20日凌晨,被告人夏*文在本区屏锦镇和睦村4组吴某某家后门,采取撬窗的方式进入吴某某家,未盗得财物;
3. 2019年1月26日晚,被告人夏*文在本区屏锦镇笋沟村7组,采取同样方式,盗走粟某某家楼梯一架;盗走全某某家楼梯一架,后被告人夏*文将盗得的两架木梯用绳子搭在一起,利用木梯翻窗进入该村陆某某家二楼,未盗得财物。
4. 2019年1月26日晚,被告人夏*文携带盗窃的两架木梯来到本区屏锦镇新合村,利用木梯翻窗进入该村罗某甲家,盗走VIVO手机一部及现金40余元;
后又采取同样的方式,进入罗某乙家,盗走现金80余元。
尔后,被告人夏*文将盗得的两架木梯藏匿于本区屏锦镇一废弃石膏厂附近的竹林内。
2019年1月28日,被告人夏*文携带背包、起子、麻绳等工具再次来到本区屏锦镇欲行窃,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抓获。
次日,梁平区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夏*文的带领下,在其藏匿木梯的竹林内找到被盗的两架木梯。
同日,梁平区公安局将两架被盗木梯发还给了失主。被告人夏*文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诉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夏*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夏*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夏*文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自愿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建议判处被告人夏*文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检察官助理:张*2019年7月22日
渝梁检刑诉〔2019〕189号
案件回顾: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夏*文在本区屏锦镇和睦村、新合村、笋沟村采取撬窗、翻窗等方式,多次入户盗窃他人现金1900余元、手机两部及木梯两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 2019年1月19日晚,被告人夏*文在本区屏锦镇镇和睦村6组,采取撬窗入户的方式,盗走许某某家现金40余元;
盗走刘某某家现金600余元;
盗走孙某某家手机一部及现金1200余元;
采取翻窗的方式进入姚某某家,未盗得财物;
采取撬窗的方式进入胡某某家,尚未盗得财物,即被被害人胡某某发觉,被告人夏*文遂翻窗逃跑;
2. 2019年1月20日凌晨,被告人夏*文在本区屏锦镇和睦村4组吴某某家后门,采取撬窗的方式进入吴某某家,未盗得财物;
3. 2019年1月26日晚,被告人夏*文在本区屏锦镇笋沟村7组,采取同样方式,盗走粟某某家楼梯一架;盗走全某某家楼梯一架,后被告人夏*文将盗得的两架木梯用绳子搭在一起,利用木梯翻窗进入该村陆某某家二楼,未盗得财物。
4. 2019年1月26日晚,被告人夏*文携带盗窃的两架木梯来到本区屏锦镇新合村,利用木梯翻窗进入该村罗某甲家,盗走VIVO手机一部及现金40余元;
后又采取同样的方式,进入罗某乙家,盗走现金80余元。
尔后,被告人夏*文将盗得的两架木梯藏匿于本区屏锦镇一废弃石膏厂附近的竹林内。
2019年1月28日,被告人夏*文携带背包、起子、麻绳等工具再次来到本区屏锦镇欲行窃,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抓获。
次日,梁平区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夏*文的带领下,在其藏匿木梯的竹林内找到被盗的两架木梯。
同日,梁平区公安局将两架被盗木梯发还给了失主。被告人夏*文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诉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夏*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夏*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夏*文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自愿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建议判处被告人夏*文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夏*文,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4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渝北区人,户籍地为重庆市渝北区**镇**路**号附**号,住重庆市渝北区**村**组。
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31日被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9日被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于2017年4月19日刑满释放;
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18日被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8年5月18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情况:
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31日被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9日被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于2017年4月19日刑满释放;
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18日被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8年5月18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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