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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呼声:恢复销售废旧物资免税,终端用票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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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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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税】专注税务合规、税务稽查应对、税务行政复议/诉讼、虚开及骗取出口退税刑事辩护等实务研究及办案经验分享。



编者按:


近期与当事人(某钢铁生产企业经营者)交流,感慨司法机关对行业经营了解还是太过欠缺,我们也试了很多方法希望法官可以在确实全面充分了解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对生产企业是否构成虚开作出判决。包括梳理出案卷中三类被侦查机关采用不同方式处理但本质并无不同的业务;包括致电过当地12366并形成录音提交;包括呼吁通过行业协会发声等等。但实际上,连税务机关征管政策制定,都未必深入摸底行业现实。本篇探讨,40号公告出台后,各地明面上陆续取消了给与回收企业财政返还、自制收购凭证换领发票待遇,但实际上行业运营模式依然未发生改变。



一、行业现实:散户归集无法取代,无法实现从产废到用废的无缝衔接


经向钢铁生产企业了解,生产原料来源而言,生活性产废也就是真正无票的废钢供应量占比较低,大部分废铁、合金金属来源于工业产废,也就是说,这部分废钢深究来源,是可以由产废单位直接向用废单位开具发票的。


  但废钢回收、归集环节是不可能被取代的,这个过程由长期从事废钢收购的个体户、收购站经营,归集过程不可能消灭,无法人为实现从产废到用废的无缝衔接,开票链条断裂的情况就会存在。



二、敦促源头税务登记拉长开票链条,但源头无票链条断裂根源未解决


尽管法律规定上并不强迫自然人都要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自然人可以到税务机关以自然人身份代开发票,或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税法对代开发票额度也无限制。但体系性梳理《发票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对发票开具的规定:

(1)针对自然人小额零星、临时性经营业务,可以至税局代开发票;

(2)不符合临时性特征的,应办理税务登记、注册成立为个体工商户或其他市场主体经营;

(3)年应税销售收入超过500万的,要升级为一般纳税人管理。


实践中,许多地区对经营所得类发票代开持极为保守态度,据向行业了解,一个月或只能开一次,额度不超10万元。这显然与再生资源行业用废实际严重不匹配,以废钢回收为例,供废散户一年的废钢供应量多则几千万,少则几百万,本身就存在大黄牛层层归集的过程,无法精准收集到每个供废人身份证原件等信息代开发票到回收企业。


按照税收征管规定逻辑,若长期从事废旧物资经营,应当按照要求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类型企业、办理正式税务登记,以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名义对外开具发票,但注册成立的个体工商户、企业在核定改查账的大背景下,依然需要解决发票从无到有的问题列支成本,源头无票的矛盾仍然没有解决,仅是又向前转嫁而已,无法实现源头供废散户“全部注册为个体户”依规开票,就可以解决行业开票链条断裂的美好愿望。



三、40号公告下发:各地陆续叫停自制收购凭证换领发票


根据《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公告规定:回收企业销售再生资源,可选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征增值税;除纳税人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再生资源回收不征收增值税外,纳税人发生的再生资源回收并销售的业务均应按照规定征免增值税。存在违法违规给与从事再生资源回收业务的纳税人财政返还、奖补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在财税[2008]157号文中已经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缴纳增值税,回收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符合增值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也就是说,40号公告出台前,各地区实际上已经游走在税法规定边缘,允许企业领购废旧物资收购发票:不是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扣除凭证。40号公告于2021年12月30日发布,2022年3月1日起执行,公告出台后,各地税务局纷纷通知辖区企业叫停收购发票的使用,要求回收企业根据2021年度废旧物资收购情况,在2022年2月28日前及时填开收购发票;同时按照回收企业支付给供货散户的货款台账,核定应税所得,要求供货散户自主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同步通知回收企业有协助追缴义务,辅助税务机关向供货散户发出应缴纳个税通知,部分地区甚至要求回收企业代散户缴纳个人所得税。


至此,废旧物资回收行业再次陷入困境:财政返还本身返税的大头就是增值税,如果能够选按3%简易计税方式计缴增值税,取消财政返还不至于使回收企业无法经营,但与财政返还政策配套的另一板斧——回收企业可以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列支成本,才是散户→回收企业→用废企业模式得以确立的重要支撑。两项政策的同步取消,成为回收企业不能承受之重。一时间,再生资源行业又陷入经营困境:生产企业不愿直接接收散户供货;散户不愿到税局代开发票;政策取消使回收企业无法发挥行业纽带作用。



四、财政返还清理:进度不一,回收企业甚至更愿意主动开具13%发票


经向行业了解,尽管40号公告明确再生资源回收与经营应当按照增值税相关规定征免增值税,也就是说对再生资源行业收废用废应当纳入正常税收监管语境下,禁止各地再额外给与与税收挂钩的财政返还,但实际执行中,仍有地方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给与企业财政返还、自制收购凭证换领收购发票待遇。


也有生产企业因支付给回收企业的费率几乎已经达到全额税负状态,约为票面价税合计金额的10%左右,故向回收企业提出期望回收企业直接开具3%税率的专票,但回收企业因其测算利润全部来源于“代开”的发票,如直接开具3%发票,则压缩了定价收取代开费率的区间,故依然愿意开具13%税率发票,从一定程度上,生产企业无选择权,只能跟着市场行情接受,也不太敢接受太低点位的发票,还是选择有财政返还资质的企业合作,避免开票方虚进发票暴雷受到牵连。



五、行业呼声:信息管税水平提升,恢复销售免税,用废足额缴税


已有生产企业向行业协会呼吁,希望能够恢复2008年前的税收政策,回收企业销售废旧物资免税,最终生产企业用废,不免税不抵扣,足额承担用废环节购进废旧物资的增值税税负,避免增值税上出问题。


而对于生产企业可能通过此种方式虚开发票列支成本,偷逃企业所得税,企业认为,税务机关如今的征管水平与2008年前不能相提并论,对偷逃税的监管水平已大幅提升,未来辅之以对源头散户经营所得税收监管共治、行业纳税遵从度的普遍提升,相对如今“财返+收购凭证换领发票”政策的不稳定性及合法性缺陷带来的负面影响以及生产企业的无所适从,取消销售环节征收增值税也许是更好的促进行业公平竞争的方式。

往期文章链接

税收财政返还,为什么会演变成为企业虚开发票的资本?

类案检索:3个案例看财政返还下,法院如何判定购销双方是否有真实货物交易?

最高院:政府允诺的与纳税挂钩的财政奖励,是对应纳税款的先征后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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