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法院:仲裁程序开始后被申请人破产的仍可仲裁
本文原文于2021年7月12日发表于Kluwer Arbitration Blog,相关注释已省略。
疫情下经济衰退导致2020年美国公司破产率创10年以来新高。随着经济支持计划逐步收尾,目前呈下降趋势的欧洲企业破产率预计将在短期内急剧上升。由此催生的破产与仲裁的紧密联系,又衍生出诸如行为能力之类的问题。
瑞士最高法院在2009年的一份判决中认为,已破产的波兰实体不再具有参与仲裁程序的行为能力。然而,该法院在2012年的另一判决中却给出了不同的结论。在2012年判决中,法院采取了略微不同的路径对行为能力问题进行分析,认为破产的葡萄牙实体具备成为仲裁程序当事人的行为能力。此前,我们已对这两个判决有所讨论(具体请参见:http://arbitrationblog.kluwerarbitration.com/2012/12/05/insolvency-and-arbitration-swiss-supreme-court-revisits-its-vivendi-vs-elektrim-decision/)。
2021年3月1日,瑞士最高法院就5A_910 / 2019案作出判决,对上述问题提供进一步指引。该案涉及一份仲裁裁决的可执行性。法院认为,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被申请人的破产程序也被启动。
法院说理
瑞士最高法院驳回了A的上诉。法院认为,根据瑞士法,如果外国仲裁中的瑞士当事人在仲裁程序启动后破产,那么针对该方当事人的请求本身并不丧失可仲裁性。
1. 破产程序启动后提出的请求不可仲裁
由此,涉及破产的权利要求构成任何经济利益争端(Cause de nature patrimoniale)均可仲裁之规则的一个例外(判决书第3.6段)。
2. 破产程序启动前提出的权利要求仍可以仲裁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前述推论仅适用于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启动的仲裁。根据瑞士最高法院的观点,在仲裁程序中,对于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破产前提出的仲裁请求,未必适用前述推论。瑞士最高法院将这种情形与常规国内法院程序中一方当事人破产的情形进行了比较。
如果一方当事人在瑞士法院审理案件期间破产,诉讼程序将被搁置,并由债权人决定是否应继续诉讼(判决书第3.10段)。如果债权人决定继续诉讼,那么法院判决将对破产的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这一实践,原则上也适用于瑞士籍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陷入破产的外国法院诉讼程序。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外国法院搁置诉讼程序,而债权人随后决定继续进行该外国诉讼,则该外国法院对破产瑞士当事人的判决对瑞士的破产程序具有约束力(判决书第3.12段)。
因此,瑞士最高法院认为,如果在破产程序开始前仲裁程序已经开始,就没有理由使仲裁事项本身失去可仲裁性。该等程序产生的仲裁裁决将具有可执行性,并对瑞士破产程序产生约束力(判决书第3.13段)。
主要启示
然而,如果仲裁庭未能搁置程序以允许债权人决定是否继续,前述结论是否仍然适用并不完全清楚。最高法院对内国和外国法院相关程序的援引表明:搁置程序是一个必要的前提条件。安全起见,在针对瑞士债务人的仲裁中,如果被申请人在仲裁程序期间陷入破产,则申请人应向仲裁庭申请搁置仲裁程序。
破产程序启动后,对破产的瑞士当事人提起仲裁程序很可能是徒劳的,因为这种情况下的权利要求不可仲裁。对于针对破产债务人的权利要求的可仲裁性,瑞士最高法院采取的路径区分了开始在先的仲裁程序和破产程序启动后开始的仲裁程序。正如2021年3月出版的《国际律师协会破产与仲裁工具包》所指出的,该工具包旨在:“在[...]仲裁程序的一方也受制于一个或多个司法管辖区破产程序的情况下提供指导”,这种区分不是瑞士独有的特点,许多其他司法管辖区也在遵循。
瑞士最高法院的判决和《国际律师协会破产与仲裁工具包》在同月发布,当然只是巧合。不过,这确实表明这个话题变得愈加值得注意。在可预见的未来,关于仲裁和破产之间关系的许多未决问题肯定会使得仲裁庭和法院变得十分忙碌。就此而言,瑞士最高法院及时就一重要问题作出了判决。
*本文由HKIAC上海代表处实习生孙兆淇(武汉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翻译,已获作者授权。请点击“阅读原文”参阅本文原文于Kluwer Arbitraiton Blog刊载网页。
关于作者
Eliane在瑞士弗莱堡大学(硕士学位)和日内瓦国际关系及发展学院(国际事务硕士)完成了法学教育。Eliane具有瑞士执业资格,通晓德语、英语和法语。
李柯文先生曾于慕尼黑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和巴塞罗那大学学习,通晓德语、英语和普通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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