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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提醒】又有财务人员因违反财务管理制度遭遇电信诈骗,被纪委监委立案调查

天下有诈 2022-08-19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熊猫反诈 Author 熊猫反诈


近日,四川省宜宾市纪委监委官方公众号《廉洁宜宾》发布一则消息,对宜宾市蜀南竹海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原副部长夏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夏娟身为国有公司财务负责人,在工作中未严格执行公司财务管理规定,多次在无审批手续或付款依据不全的情况下违规支付款项;在“11.4”诈骗案中,严重不负责任,未核实相关信息的真实性,未经审批,擅自安排出纳支付款项,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

夏娟严重违反党的工作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宜宾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夏娟开除党籍处分;宜宾市蜀南竹海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不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另从宜宾市反电信网络诈骗中心证实,文中提到财务人员夏娟涉及的11.4”诈骗案,正是去年发生一起针对财务人员实施的冒充领导类电信网络诈骗案件。



从近年来全国各地警方发布的通告和新闻报道中发现,针对财务人员实施的诈骗仍然高发、多发,且单起案件损失金额都特别大!教训深刻,希望财务人务必提供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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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日,湖南长沙某大型企业财务管理人员被被诈骗1919万


-02-2021年3月18日,四川凉山州某公司财务人员被骗117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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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12日,南充营山县一财务人员被诈骗6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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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19日,内蒙乌海发生一起财务人员被诈骗360万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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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5日,山西太原一起财务人员被骗204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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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16日,山东滨州警方为一财务人员止付挽损46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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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24日,上海杨浦区某公司财务人员被骗287万

-08、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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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单位财务人员遭遇诈骗后,对其本人,甚至单位领导一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也不是个例,企业、单位的财务人员一旦被骗,不仅会给企业造成财产重大损失,如属党政机关或国有企业的财务人员,已经构成失职、渎职犯罪,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一:贵州都匀财务人员被诈骗1.17亿出纳、会计、局长被逮捕

     2015年12月29日,贵州省黔南州都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向公安机关报案,该局账户上1.17亿元资金被转走。

案件侦查的同时,贵州检察机关就有关责任人员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调查,涉嫌职务犯罪的涉事出纳杨某;都匀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原会计王某;都匀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原局长、现任开发区财政局长徐某;都匀经济开发区建设局现任局长张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




案例二:广西荔浦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财务人员被诈骗521万


2018年1月至9月,被告人吴某某任荔浦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基金结算股出纳,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补偿款的收入、支出工作。2018年9月4日16时许,吴某某遭遇电信诈骗,对方假冒上海警方称因其涉嫌洗钱罪欲对其进行逮捕,吴某某信以为真,为洗清罪名,未向单位领导请示汇报,擅自将单位有关信息告知对方,之后又违反财务管理制度规定,超越职权,将自己管理的网银账号、U盾及会计莫某负责管理的U盾带出单位到指定地点,按对方要求登录网银并告知对方银行账户、U盾密码,由对方远程操作将荔浦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账户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和被征地农民补偿款转入对方账户,致使荔浦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账户内的资金损失人民币521.70万元。被告人吴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财务管理制度规定,超越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滥用职权罪,被告人吴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案例三:江苏南通市崇川区环境卫生管理处财务人员被诈骗606万


南通市崇川区环境卫生管理处系国有事业单位法人,被告人陆佩芳在崇川区环境卫生管理处担任结算中心主任。2016年3月30日至3月31日期间,被告人陆佩芳遭遇电信诈骗,在被诈骗的过程中,被告人陆佩芳明知自己无权使用同事曹某的中国银行U盾、口令牌的情况下,违反规定,在下班时间擅自取走曹某负责保管的中国银行U盾、口令牌,并连同自己保管的中国银行U盾、口令牌在单位电脑网络上使用,将其单位账户信息泄露给对方,对方借此通过网络远程操控将南通市崇川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下属7个单位银行账户中的余额转走总计损失人民币606万元。被告人陆佩芳在担任南通市崇川区环境卫生管理处结算中心主任期间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被告人陆佩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陆佩芳犯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责令被告人陆佩芳退赔人民币6061952元,发还被害单位(所幸二审理法院认为陆佩芳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被害单位财物的故意,客观上无非法占有被害单位财物的行为,亦无证据证明陆佩芳系电信诈骗的共犯,原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认定被害单位被骗财物损失为陆佩芳违法所得无事实依据,责令陆佩芳退赔被害单位人民币6061952元损失,系适用法律错误,本院对此予以纠正。)



案例四:核建高温堆控股有限公司财务人员被诈骗176万案件 ,被判赔偿公司经济损失29万(非国企和党政机关财务人员)

      2016年7月18日,经在微信群中联络,核建公司通过对公账户向他人转账176万元。龙琪在合同未签订、未履行资金支付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做主、滥用职权,指示对陌生的个人账户付款,不仅违背了财务人员的基本常识,而且也严重违反了公司财务制度,严重失职,对造成我公司176万元的经济损失存在重大过错;龙琪在事发后虽曾主动承诺扣除本人工资弥补公司损失,但之后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逃避责任,故我公司认为一审判决龙琪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的数额过低。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因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适当赔偿。龙琪作为财务部副主任,实际负责财务部工作,应严守公司财务制度和操作流程,对公司财务工作尽到审慎注意的义务。虽然龙琪系经公司财务人员陈骋通知加入微信群,但微信记录显示对方所支付订金转账进入雷鸣泽个人账户,而龙琪审核付款也是转入个人账户,这不合情理,足以引起其怀疑。在当前电信网络诈骗高发,网络诈骗模式已得到广泛曝光和揭露的态势下,龙琪作为财务部副主任更应戒备及防范。在转账金额大、收款人为不相识的第三人且为个人时,龙琪应有戒备之心,而微信群中有七人,龙琪在付款之前应与其中任何一人予以核实,特别是到第二笔转款时已相隔一个小时,龙琪应在此期间核实确认,但龙琪在一个小时的时间里未有核实。在此情况之下,龙琪未按照正常审批手续先后二笔将176万元转入诈骗犯账户,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一、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龙琪赔偿核建高温堆控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90627元;二、驳回核建高温堆控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例五:重庆壹鸿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人员被诈骗67万案件,财务人员被判赔20%损失。 

 2015年6月2日上午,张小平的QQ号码疑似被盗无法正常登录,后经申诉找回。当日15时01分,昵称为壹鸿公司“肖晓玲董事长”的QQ号码将张小平加入一新建讨论组,并让张小平将黄玲琳拉进该讨论组。在讨论组中,“肖晓玲董事长”安排黄玲琳和张小平向“深圳壹鸿公司”转账48万元。黄玲琳用壹鸿公司以其私人账户开户的银行卡内的资金,通过网上银行完成转账。之后,黄玲琳又按照“肖晓玲董事长”的指示向“王某”的账户转入19万元。转账完毕后,黄玲琳感觉异常,打电话向壹鸿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晓玲确认,知受骗,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壹鸿公司起诉认为张小平、黄玲琳履行职务中存在重大过失,应共同赔偿壹鸿公司经济损失67万元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张小平和黄玲琳轻信冒充壹鸿公司董事长的QQ号码的指示,未尽到财务人员的谨慎和合理注意、核实义务,未履行基本的审批手续,擅自将壹鸿公司款项67万元转至他人账户,造成公司钱款暂时无法追回,具有重大过失,构成严重失职,应当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壹鸿公司将公司款项存放于黄玲琳的私人账户,违反了基本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较为混乱,应当自行承担一定责任。综上,酌情确定由张小平、黄玲琳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共同赔偿壹鸿公司经济损失13.4万元。



案例六:江苏新超合金科技有限公司财务人员被诈骗100万案件 ,财务人员被判赔偿5万。2018年8月6日9时09分许,梁芹在新超公司上班时,其工作QQ被拉到一个名叫新超内部讨论组”的聊天群组中,聊天群内连梁芹在内一共有3个,另外两个的备注名称为“王总”(QQ号为14×××62,以下简称Q1)、“杨婷”(QQ号为25×××35,以下简称Q2),两个QQ号的头像、昵称、个性签名、个人资料等均与王亚波、杨婷的真实QQ账号信息一致。在群聊天中,Q1与Q2讨论了公司最近与某贸易公司的项目谈得差不多了,需要打保证金。Q2要求梁芹汇报公司各银行账上余额,梁芹回复:伟一3万,新超101万,6272卡:52万,总共156万。Q1提供了收款账户信息,为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Q2指示梁芹向该深圳公司付保证金100万元。梁芹询问是新超还是伟一?Q2答复新超付过去。梁芹收到指示后即将账户信息发给马钰,交代从新超公司付款保证金100万元。完成转账付款后,王亚波收到了付款短信,遂询问梁芹,梁芹称系杨婷指示付款,又去杨婷办公室询问,杨婷否认安排过付款,梁芹遂将聊天记录给两人看,才发觉被骗,遂报警。用人单位因电信网络诈骗产生的损失属于用人单位的经营风险,应当以用人单位自担为原则,以劳动者赔偿为例外,而不能全部由劳动者承担,否则等同于将用人单位的经营风险转嫁于劳动者,显然有失公允因此,劳动者因重大过失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而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应当与劳动者的过错大小、工资收入水平等相适应。本案中,虽然新超公司被诈骗100万元,但案件仍在公安机关的侦办过程中,100万元尚不能直接认定为损失,但可以作为赔偿的损失依据。梁芹虽负有重大过失,但新超公司的管理漏洞、法定代表人不严格执行财务审批制度对事件的发生也难辞其咎。因此,综合本案中的各种因素,本院酌定梁芹应赔偿新超公司50000元新超公司要求梁芹全额承担100万元的损失赔偿责任,缺乏法定或约定的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当前,全国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仍然高发、多发,针对财务人员的骗术在不断升级,各企业、单位的财务人员应严格遵守单位财务制度,转账汇款前严格落实向相关负责人员电话汇报、视频汇报,在未得到核实确认的情况下绝不转账。绝不加入未经真实电话、视频核验的以工作等相关名义为由的 QQ、微信等虚拟社交群使用对公账户转账时严格遵守双人双秘钥制度,绝不一人完成转账汇款。

此前四川省反诈中心发布的预警信息

此前四川公安致全省财务人员的一封信
(点击图片链接查看)



内容来源 / 宜宾市反诈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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