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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歌败诉,中国应该吸取什么教训?

张是之 奥派经济学 2023-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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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张是之
就在前几天,谷歌在与电子游戏《堡垒之夜》开发商的反垄断诉讼中败诉。明年1月,该案法官将裁定谷歌需如何改变其业务以遵守法律。这起典型的反垄断冤案,中国应该吸取什么教训?

一、谷歌败诉

当地时间12月11日,由9人组成的联邦陪审团在历时一个月的审判中裁定,谷歌在其移动应用商店中收取费用并限制《堡垒之夜》开发商Epic Games和其他开发商的竞争,违反了反垄断法。
向谷歌提出的11个问题包括谷歌是否垄断了应用程序在安卓手机上的分发方式、是否在运营应用程序商店方面违反了竞争法、是否与一些公司达成了特殊协议以阻止它们建立自己的竞争性应用程序商店等,而陪审团对这11个问题都给出了肯定回答。
陪审团认定,谷歌在两个市场违反了反垄断法,即Android Play Store和Android的应用内计费系统。谷歌还故意维持垄断,对其他市场参与者的竞争能力施加不合理限制。
陪审团还对谷歌向大型开发商付费以让其继续使用Play Store的做法提出了质疑,Epic Games的律师将这一行为描述为对主要应用程序开发商的「贿赂」。
谷歌的律师和高管认为,谷歌与苹果的应用商店竞争,后者在美国更受欢迎,这使得安卓无法垄断运营。但很显然,这个辩护没有被采纳。
陪审团还指责谷歌同三星等安卓手机制造商达成的协议,这些协议要求手机制造商预装谷歌的应用程序,并制定了其他必须遵守的规则。
不过就在两年前,这家游戏公司曾经也对苹果公司发起了诉讼。理由也是一样的,当时他们不遵守和苹果、谷歌的合作协议,让用户通过网站直接付费购买游戏道具,苹果和谷歌相继下架《堡垒之夜》,他们就起诉了这苹果和谷歌,不过当时苹果赢了。
这件事看上去很复杂,但是其实本质上就是,这家游戏公司在市场竞争上吃了亏,然后通过法院来找回。
打个比方,苹果的App Store和谷歌的Android Play Store就是两家应用超市。无论你是一般应用开发商,还是游戏开发者,想要在我的超市里上架,那就要遵守超市的规矩,这是基本共识。
当然,上架需要支付「进场费」,想要获得更好的「位置」推荐,也需要支付另外的「广告费」。费用的高低贵贱暂且不论,这些费用在传统超市里边,再正常不过了。
你游戏方在进App超市前,App超市方明确告知了收费项目和游戏规则,双方在签约的时候没有歧义,那就很简单,按照契约履行即可。
而这家游戏公司的做法则是,一方面在市场上违反契约约定,绕过超市收费,就是不想让超市赚得那么多。
另一方面呢,在被苹果和谷歌下架之后,又跑到法院去举报,用反垄断法来打压超市,逼迫超市就范。
鸡贼+流氓,大概就是这副嘴脸了。

二、谢尔曼法案的底色

我曾经写过一篇文章《先有恶法,后有恶人》,而反垄断法这种就属于典型的恶法。
美国《谢尔曼法案》是恶法迈出的第一步,其中的法条涉及面很广,因此有人将其称为竞争系统的宪法。
《谢尔曼法案》的正式名称是,《保护贸易及商业免受非法限制及垄断法》。如果仅凭名称和其中的条款,人们很容易认为它是用来促进竞争的。
这个法案因为由参议员约翰·谢尔曼提出而得名,谢尔曼当时代表俄亥俄州进入国会,他正在为俄州的小石油企业奔走,正在提案禁止铁路给大企业优惠价格降低运输成本,因为很多小企业得不到这种优惠。
谢尔曼关于运输问题的提案一直没有获得通过,因为这种提案是明摆着用行政禁令干预市场,这在当时的美国舆论大环境下属于逆流。
机缘巧合,另一位议员提出了反托拉斯法案,谢尔曼把这个提案稍作修改,再次进行了提交。
而这次他也改变了辩论策略,不再直接诉求行政干预市场,用禁令来帮助小企业。
他转而攻击大企业垄断的弊病,用美国独立战争反抗国王的暴政做类比,把大公司的垄断说成是市场上的暴君,控制生产、运输和销售的各个环节,不给其他企业活路。
就这么一个转变,加上当时随着美国经济的发挥在那,在石油、钢铁、金融等行业确实形成了一些大企业,比如「石油大王」洛克菲勒,再比如「钢铁大王」卡耐基。
在大企业的挤压和竞争之下,小企业日子并不好过,所以民间对大企业颇有怨言,就像今天人们的仇富情绪一样,对大企业形成了一定的舆论压力。
有舆论支持,有议员提案,加上谢尔曼「正义」的慷慨陈词,让这部充满争议和大话的法案得以通过,从此释放出了笼罩在市场上空的反垄断幽灵。
而这就是谢尔曼法案的底色,多年以后,这个幽灵几乎无处不在、无孔不入,任何企业只要做大做强了,法务部门首先想到的恐怕就是如何应对反垄断的攻击和审查。
因为有这部恶法存在,市场上的竞争对手和消费者,只要觉得自己吃亏了,只要觉得你大企业涉嫌垄断了,就会举报或者起诉。
而当他们打着反垄断的旗号时,无一例外都觉得自己无比正义。实际上,他们心里打的什么算盘,我们都很清楚。
还是那句,市场上得不到的,就期望用法律和行政力量来得到,这就是鸡贼和流氓。

三、给中国的启示

刚才说了,《谢尔曼法案》其实有很多争议,也很粗拉,所以立法实施的前几年并没有什么存在感。
但是正如我此前在《美国宪法的失败》一文中分析的,美国联邦政府自成立的那一天起,就注定了会扩大会扩权,会成为一个大政府的利维坦。
反垄断法领域也是如此,美国后来为帮助法院执行《谢尔曼法案》的政策,国会又出台了另外一些法律,比如1914年通过的《克莱顿法案》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案》。
《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案》催生了联邦贸易委员会,它有权禁止一系列「不公平」的商业行为,从而实现所谓的「促进竞争」的目标。
很明显,你让一个政府机构来判定一个商业行为是否存在「不公平」,这件事本身就不太公平。
是否公平交易双方自有判断,市场上完全不需要一个这样的机构,这等于是立法硬生生创造了一只「有形之手」,而这只最大的作用恐怕是扰乱市场和寻租。
所以,肉眼可见的是,美国方方面面的管制条例越来越多、越来越细、越来越严。
1911年,在西奥多·罗斯福的领导下,美国政府拆分了标准石油公司,罪名就是违反《谢尔曼法案》,这标志着美国反垄断执法的真正开始。
1912年,摩根公司被拆分为JP摩根和摩根史丹利。1982年拆分了美国电话电报公司AT&T。
进入21世纪,差点拆分微软,谷歌、Facebook和亚马逊都受到反垄断指控,也差点面临拆分的厄运。
谷歌这次是否能顺利过关,还不一定。
纵观整个过程,美国反垄断法就是一个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权力扩张的过程。
而且在这个过程中,美国联邦、州府、法院、国会,整个司法和行政体系都增加了许多机构和人员来应对反垄断的问题。
权力的扩张,有形之手越伸越长,一步步压缩市场空间。
而恶人,就是在这个过程中一步步培养起来的。
对于中国而言,经济形式都这样了,市场的交给市场,凯撒的交给凯撒,就不要再滋长这股恶风恶气了。
用张维迎老师的话来说,反垄断法这堵墙整个就不应该存在。
2023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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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图:梁楷
上一篇:马斯克登上火星,是不是就可以宣布拥有火星主权了?
延伸阅读:
1.多此一举、错杀良民和无能为力
2.先有恶法,后有恶人
3.美国宪法的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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