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有理,美国最高法院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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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张是之
不光中国有强拆,美国也有强拆,而且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支持的那种。
正在准备这周的直播,又看到这个美国强拆案,简单写写算是提前剧透一下。
案例来自《薛兆丰经济学讲义》,2005年发生在美国的“基洛诉新伦敦市政府案” (Kelo v. City of New London ),我简单转述一下。
辉瑞公司想要征一块地来修建研发中心,说是修完之后,它能够雇更多人,解决社会就业问题,同时,也会向政府多纳税,多做贡献。
但是在这块地上,有一户“钉子户”就是不愿搬走。
房子的女主人叫基洛,没有其他原因,也不是为了要更多的拆迁款,单纯就是因为喜欢自己粉红色的小房子,最后她把帮助辉瑞公司征地的当地政府告上法庭。
官司一直打到美联邦最高法院,最高法的9名大法官以5:4判决基洛败诉,她的小房子最后还是没有逃脱被强拆的命运。
但是更搞笑和讽刺的是,最后辉瑞公司又决定不再修建这个研发中心了,结果基洛房子的这块地,变成了垃圾场。
你看这就是美国,一个法院鼓励强拆的美国。
当然,虽说是强拆,但肯定是有一定补偿的。
问题是,补偿款并不会改变强拆的性质——强盗强制性的拆除,这是典型的侵权行为。
那么问题的关键在于,政府是否有权实施这样的强拆?
在这个案件中,多数派大法官代表,也就是判决基洛败诉的那5名大法官代表约翰·保罗·史蒂文斯,他在判决意见上写到:
基洛想要咱们法院提供一个明确的边界,清楚地解释什么叫做公共用途。但是我们都知道,政府一直在致力于推动经济的发展,而有时候征用私人的土地能够很好地促进经济的发展。
所以我们决定,我们就故意不给出公共用途的明确定义,让这个界限变得模糊,保持这个界限处于模糊的状态。这样好让政府有足够的灵活度,来决定哪些做法是对经济和城市的发展更有好处的。
政府不能够从一个私人手上,把他的资产拿给另外一个私人,哪怕补偿是足够的,也不能这么做。但是,政府可以把资产从一个私人拿给另外一个私人,只要他是为了公共用途就可以了,只要他给出公正的补偿就可以了。
他的意见很明显,如果政府认定这是公共用途,并给出一个政府认为的公正补偿,那就可以强拆了,也就是强行改变产权的归属和用途。
但是少数派也有强烈的反对声音,其中美国历史上第一位女性大法官桑德拉·戴·奧康納写了一份非常明确的反对意见,她说:
这个案子这么判以后,政府就可以随意地把私人的财产交给另外一个私人了,一旦开了这个口,将来的结果可不是随机的,将来肯定是那些更有权有势的人,比方说大公司,比方说大的地产开发商,更有可能抢到别人的土地,而美国最早的立国者,可不希望产生这样的结果。
两个截然相反的判决意见,票数也只有一票之差,你站哪边?支持强拆,还是反对强拆?
薛兆丰老师对这个问题的看法是,首先他认为政府在某些情况下强制征地是合理的。
具体在这个案件上,在征地问题上,两边倒都不对,得中间取一个平衡。
但问题是中间的平衡怎么取得,没有确定的答案,他认为还有待摸索。
这里我的看法很明确,完全没有必要模棱两可,只要财产的边界是清晰的,那么财产权就毫无疑问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
正如那句老话说的,“权利的行使应以不伤害别人的权利为边界”。
地球那么大,没有什么是必须的。
具体到这个案件上,辉瑞公司要做研发基地,非要征用别人的地,非要强拆别人的房子。
说白了,还是因为辉瑞公司财大气粗,掌握了话语权,和当地政府勾结。
如果你最后把研发中心建起来,把吹的那些牛逼都实现了,也还算说得过去,别人估计也就忍忍算了。
问题是,你辉瑞这最后的研发中心也没建起来,反而迫使人家的房子成为了垃圾场。
美联邦最高法院,那些给辉瑞投赞成票的法官们,知道最后的结果,会不会感到羞愧?
我认为他们应该向洛基道歉,毕竟调子起的高,左一个为了公共用途,右一个要给政府足够的灵活度来发展经济。
到头来,反而被辉瑞啪啪打脸,研发中心没建成,垃圾场倒是建起来了。
这件事充分说明,那些高大上的理由,都站不住脚。
一个研发中心并不是必须建,也不是必须使用别人那块地。
另外,价值是主观的,成本也是主观的,给再多钱也不好使,有的人就是不愿意搬离故居,你强拆就是强盗行为和逻辑。
前面说过了,给不给补偿,给多少补偿,都无法改变这一行为的性质。
所以,面对强盗行为,逻辑上丝毫都不应该退让。
前面文章也说过,“取乎其上,得乎其中;取乎其中,得乎其下;取乎其下,则无所得矣。”
你在逻辑上退一小步,现实中往往就会退一大步。
这就像是口罩时期层层加码,上面一个通知,下面就会加倍加码给你落实,最后让你五路可走。
所以很遗憾,薛兆丰老师没有坚定地指出强拆行为的强盗本质,在逻辑分析上就首先选择了退让。
(美联邦最高法院的雕塑)
这个案件,看上去是一个涉及私有产权问题的宪法大案,但是要我说,最高法压根就不应该去接这个案子。
美国是判例法,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对全美国都有指导作用。
除非有类似的案件,最高法的九名大法官用相反的判决,去推翻原有的判决,那么这个先例的判决就一直有司法效用。
这就是我此前文章《美国宪法的失败》中所提到的问题,美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在某些具体问题上,使得美国不再是一个联邦国家,而是一个自上而下一体的郡县制国家。
在美国这个强拆案上看的更清楚了,其他州如果再发生类似强拆案,法院都会援引最高法的判决来作为断案依据。
可以说,最高法在这件事上,也在很多其他事上,开了坏头。
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也是人;是人都会犯错,他们犯错也很正常。
在这个案件上,5:4的票数,如果是宣判前就得知辉瑞公司不再建设这个研发中心呢?给辉瑞投赞成票的大法官们,还会坚持他们的理由和逻辑吗?
如果真是这样,我相信大法官对案件的判断会有很大的可能会转变态度,历史也会就从此改写。
归根结底,还是九个大法官内心的观念和逻辑在左右着他们。
退一步,美联邦最高法不去接这个案子,让各个州的法院自行判决,而且就是终审判决。
可以想象的结果是,如果这个州判决强拆有理,政府今后可以强拆,那么一定会有人用脚投票,用行动来反应政府管理水平的高低。
如果一开始就是这种州府之间的竞争状态,州府大概率不会太过造次。
当然,我们这里讨论的都是原则和逻辑问题,实际操作中可能会有非常复杂的产权关系。
比如一栋楼100户业主,99户都同意拆迁,只有1户“钉子户”不愿意拆迁,这个时候该怎么办?如果这一户就是你家呢?
你支持强拆还是反对强拆?评论区聊一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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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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