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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深度解读基金管理人登记重大变化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私募投融资观察 Author 丁春峰



导言


2022年6月2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基金业协会”)公布了《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中基协字〔2022〕203号),基金业协会更新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简称“《登记材料清单》”,并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简称“《备案关注要点》”)。


新版《登记材料清单》分类细化了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投资能力材料内容,明确了不同类别高管人员应具备的工作经历,加强高管人员稳定性材料要求。另一方面,强化诚信信息填报,加强风险防范。从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等方面,细化了诚信信息填报内容,加强过往诚信记录情况核查。


那么相比2020年2月28日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登记材料清单》(简称“旧版《登记材料清单》”),本次《登记材料清单》(简称“新版《登记材料清单》”)发生了哪些变化呢?

本文主要对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的变化要点进行梳理总结并简要解读,以供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及申请机构参考。


首先,对目前正在申请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的申请机构不存在影响,因为:


《登记材料清单》设置3个月过渡期,自2022年9月3日起,所有申请机构应当按照新版清单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一、同一实控人新设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要求发生变化


旧版《登记材料清单》的申请材料名称、说明及内容要求如下:


  • 新设同类型私募基金管理人合理性说明。

  • 申请机构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下已有同类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需提交新设同类型私募合理性说明。

  • 说明设置多个同类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目的与合理性、业务方向有何区别、如何避免同业化竞争等问题。


新版《登记材料清单》的申请材料名称、特殊说明及内容要求如下:


  • 新设私募基金管理人合理性说明及集团各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规风控安排。

  • 申请机构实际控制人下已有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需提交新设私募合理性说明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规风控安排。

  • 同一机构、个人实际控制两家及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应当说明设置多个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目的、合理性、业务方向区别、避免同业竞争制度安排等,应当提交集团关于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安排,协会可以采用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加强问询等方式进一步了解相关情况。


【简要解读】


1、新版《登记材料清单》删除了“同类型”的表述,意味着同一实控人新设私募基金管理人时,不再局限于新设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为同一类型,比如同一实控人已经控制一家私募股权类基金管理人,再新设一家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仍然要遵循上述合理性说明及合规风控安排的要求。


2、新版《登记材料清单》增加了各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规风控安排的要求,在目前的实务操作中一般也会按照该原则进行,新版《登记材料清单》对此进行了明确。


3、新版《登记材料清单》增加了“协会可以采用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加强问询等方式进一步了解相关情况”的要求,说明基金业协会对该种情形的加强监管。


二、关联方冲突业务的要求发生变化


旧版《登记材料清单》的申请材料名称及内容要求如下:


  • 冲突业务关联方承诺函及冲突业务许可证明文件。

  • 申请机构与冲突业务关联方共同出具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承诺函...。


新版《登记材料清单》的申请材料名称及内容要求如下:


  • 冲突业务许可证明文件。

  • 申请机构自身应当符合《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相关要求,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民间借贷、担保、保理、典当、融资租赁、网络信贷信息中介、众筹、场外配资、民间融资、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任何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或无关的业务。申请机构关联方从事小额贷款、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融资担保、互联网金融、典当等冲突业务需提供相关主管部门正式许可文件。

  • 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出资比例≥25%)、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相关要求,不得曾经从事或目前实际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业务。申请机构其他出资人中,涉及冲突业务的合计出资比例不得高于25%。协会将穿透核查出资人、实际控制人相关情况。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最近5年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业务。

  • 申请机构高管人员最近5年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业务。


【简要解读】


1、新版《登记材料清单》实施后,申请机构及冲突业务关联方无需出具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承诺函。


2、对申请机构的主要出资人作出股权比例的界定,即出资比例≥25%为主要出资人。对于合计出资比例低于25%的的其他出资人,可以涉及冲突业务。


3、申请机构的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及高管人员,最近5年均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的业务。对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不得曾经从事”作出5年时间的期限限定。


三、申请机构及相关人员的合法合规及诚信信息的要求发生变化


新版《登记材料清单》的申请材料名称及内容要求如下:


  • 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合法合规及诚信信息。

  • 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应说明是否存在以下情况:

    是否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最近三年是否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被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被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执行期满未逾三年;

    最近三年是否受到其他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最近三年是否被基金业协会或其他自律组织采取自律措施;

    最近三年是否曾在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被基金业协会注销登记或不予登记机构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负有责任的高管人员,或者作为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资人;

    最近三年是否在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机构任职;

    最近三年是否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最近一年是否涉及重大诉讼、仲裁;

    最近三年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及诚信情况。

  • 对于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存在上述情形,或存在严重负面舆情、经营不善等重大风险问题,协会可以采用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加强问询等方式进一步了解情况。对于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重大失信记录的,协会将结合相关情况实质性及影响程度,审慎办理登记业务。

【简要解读】


1、新版《登记材料清单》对申请机构及三类人员(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的合法合规及诚信信息核查要求进行了细化和强化,相较旧版《登记材料清单》而言,新版《登记材料清单》更加完善。


2、对于存在违法违规或诚信情况,或存在严重负面舆情等情况,基金业协会将会加强监管;对于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存在重大失信记录的,可能会面临不予登记的风险。


四、三类人员的学位/学历证明文件要求发生变化


新版《登记材料清单》中,对于出资人、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高管人员,其申请材料名称及内容要求如下:


  • 证件扫描件、学位/学历证明文件。

  • 应提交身份证、台胞证、港澳通行证、护照等证件扫描件。申请机构应完整填写出资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高中以上学习经历,并提供最高学历/学位证明文件。


【简要解读】


1、新版《登记材料清单》简化了学历/学位证明文件的要求,新版《登记材料清单》也是对实务操作的落实。


2、实务操作中,学历证明、学位证明一般提供其一即可。


五、股权架构合理性说明的要求发生变化


在旧版《登记材料清单》中,如果申请机构股权架构超过三层,即股权架构向上穿透超过三层的,申请机构应说明多层股权架构设置的合理性及必要性;上穿出资人如为SPV应说明设立目的及出资来源。


但是在新版《登记材料清单》中要求:申请机构股权架构应简明清晰,不得存在为规避监管要求而进行特殊股权构架设计。出资人通过特殊目的载体(SPV)间接持有申请机构股权的,应详细说明设立合理性、必要性。


【简要解读】


1、新版《登记材料清单》删除了“申请机构股权架构超过三层”的条件,要求股权架构简明清晰,不得存在为规避监管要求而进行特殊股权构架设计。言外之意,对于较为复杂的股权架构,可能会被质疑规避监管要求或另有其他目的。


2、出资人通过SPV间接持有申请机构股权的,由原来的“说明设立目的及出资来源”变更为“详细说明设立合理性、必要性”,由此意味着通过SPV间接持有股权的架构在没有充分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的情况下,基金业协会并不鼓励或提倡。


六、持股平台承诺函的要求发生变化


在旧版《登记材料清单》中,如果申请机构的出资人仅为持股平台,持股平台需要出具不开展经营性业务的承诺函,即出资人承诺自身仅为持股平台,不开展经营性业务。


但是在新版《登记材料清单》中已经不存在该等内容。


【简要解读】


新版《登记材料清单》删除上述承诺函,意味着对持股平台的要求进行了简化,也可能是因为在实务操作中如果设置了持股平台,在可以说明合理性及必要性的情况下,再出具承诺函的意义并不大。


七、实际控制人的要求发生变化


在新版《登记材料清单》中增加了如下要求,即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且不具备3年以上金融行业、投资管理或拟投领域相关产业、科研等方面工作经历的,申请机构应提供材料说明实际控制人如何履行职责。


【简要解读】


1、新版《登记材料清单》对实际控制人如何履行职责进行明确要求,本质上是考察如果实际控制人(自然人)在不具备3年以上金融行业、投资管理或拟投领域相关产业、科研等方面工作经历时如何实际控制申请机构。


2、新版《登记材料清单》明确了如果实际控制人不具有金融行业、投资管理的工作经历或经验,但是具备3年以上的拟投领域相关产业、科研方面的工作经历,也可以作为申请机构的实际控制人,一定程度上拓宽了实际控制人的工作经历范围。


八、高管人员工作经验的要求发生变化


旧版《登记材料清单》的申请材料名称及内容要求如下:


  • 高管及团队员工投资管理经验证明。

  • 提供高管或投资人员股权(含创投)项目成功退出证明,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产品的证明材料、退出材料等;申请机构高管人员、团队员工在其岗位或私募投资基金领域具备专业能力的证明材料。


新版《登记材料清单》的申请材料名称及内容要求如下:


  • 高管人员工作经验。

  • 申请机构高管人员应当具备3年以上与拟任职务相关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投行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会计业务、法律业务、经济金融管理、拟投领域相关产业科研等工作经历,具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和经营管理能力。

    负责投资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工作经历。


【简要解读】


1、新版《登记材料清单》明确了高管人员具备的相关工作经历年限为3年以上,拓宽了工作经历的范围,包括股权投资、创业投资、投行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会计业务、法律业务、经济金融管理、拟投领域相关产业科研等工作经历,且要与拟任职务具有相关性,且具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和经营管理能力。


2、新版《登记材料清单》对负责投资的高管提高了要求,即必须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工作经历。


九、明确高管人员专业能力材料的要求


新版《登记材料清单》中的内容要求如下:


  • 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应提供其在曾任职机构主导的至少2起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项目证明材料,所有项目初始投资金额合计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

    其中,主导作用是指相关人员参与了尽职调查、投资决策等重要环节,并发挥了关键性作用。投资项目证明材料应完整体现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工商确权、项目退出(如有)等各个环节,包括但不限于签章齐全的尽职调查报告(需原任职机构公章)、投决会决议(原则上需原任职机构公章)、投资标的确权材料、股权转让协议或协会认可的其他材料。涉及境外投资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律师应在法律意见书中逐一论述,并对其真实性发表结论性意见。

  • 个人股权投资、投向国家禁止或限制性行业的股权投资、投向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行业的股权投资、作为投资者参与的项目投资等其他无法体现投资能力或不属于股权投资的项目材料,原则上不作为股权类投资经验证明材料。


【简要解读】


1、新版《登记材料清单》对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的证明材料进行了明确及细化,并对相关的含义进行了具体界定,更有利于申请机构及律师在实务中把握具体证明材料的标准。


2、新版《登记材料清单》对不符合投资经验证明的材料进行了排除性规定。


十、增加人员稳定性材料的要求


在新版《登记材料清单》中明确:申请机构高管人员应当持续符合相关任职要求,切实履行职责,保持任职稳定性。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未在申请机构出资的,申请机构应说明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或激励机制等方式保证其稳定性。申请机构不得临时聘请挂名人员。


【简要解读】


在新版《登记材料清单》中,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应当持续符合任职要求,同时强化高管在申请机构出资,从而保持其任职的稳定性;如未出资,申请机构应采取保证该高管稳定性的措施,包括制度安排或激励机制等,且明确要求不得临时聘请挂名人员。一定程度上讲,基金业协会可能已经注意到现实中高管人员的不稳定性现象,尤其是挂名或挂靠现象。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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