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荟萃丨我院杨一心研究员接受都市快报专访
8月17日,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召开。
会上,“共同富裕”再一次被高规格提及,并被赋予重大意义——是“社会主义本质要求”“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党长期执政的基础”。
实现共同富裕,绕不开分配问题。
这次会议进一步明确——构建初次分配、再次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
隔天,《经济日报》在头版刊发浙江大学文科资深教授、浙江大学共享与发展研究院院长李实与浙江大学共享与发展研究院研究员杨一心合作文章《建设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试验区助推共同富裕》,文中对如何通过“三次分配”实现共同富裕进行了系统论述。
初次分配、再次分配大家不陌生,“三次分配”是什么样的分配形式?分谁的,又配给谁?
将其定性为“基础性制度安排”之一,是不是说今后会像“工资”“个人所得税”一样,人人要分,人人有份?
房产税、遗产税是不是要开征了?
∆浙江大学共享与发展研究院研究员杨一心∆
带着这些问题,我们专访了浙江大学共享与发展研究院研究员杨一心,一起来听听他的解读。
记者:8月17日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召后,“三次分配”迅速成为热词,请问“三次分配”到底是怎样的形式,它和第一次、第二次分配有什么不同?
杨一心:我们所说的“分配”,是指国民收入按一定的方式在政府、企业和居民个人之间进行配置。
初次分配是根据市场要素进行分配,这些要素包括劳动、资本、土地、技术、知识、管理等;再分配根据国家政策性制度安排实现,比如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
第三次分配,主要是指各类主体自主自愿参与的财富流动,最常见的形式就是公益慈善。
在2019年10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十九届四中全会上,“第三次分配”被写入报告,提出“重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
在去年召开的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上,“第三次分配”政策导向进一步明确,强调其在收入分配改革中的作用:“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改善收入和财富分配格局”。
在8月17日召开的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旗帜鲜明地提出,“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
如此一下信号便十分清晰了——在高质量发展中实现共同富裕道路上,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要齐发力,助推收入分配改革深化。
记者:分配即正义,分配本身包含着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
事实上在走向共同富裕的道路上,当前分配领域还存在诸多问题。
比如垄断,从阿里巴巴被开出182.28亿元的天价罚单,到腾讯被要求放弃QQ音乐独家版权可窥一斑。
比如频频爆出的明星天价片酬事件,激起很多人质疑“凭什么一个毫无演技的明星可以挣到亿万身家?”
那么,“三次分配”具体要解决哪些问题?
杨一心:当前我们在初次分配、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领域,都或多或少存在一些问题。
比如初次分配方面,还有些阻碍市场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再分配方面,税收、社会保障等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发挥还不够充分。
而在第三分配方面,居民参与慈善的积极性调动还不够,慈善透明度还有待提升。
这些都是要解决的问题。
国家统计局曾在2016年公布过基尼系数,当时已经达到0.465(衡量收入差距的系数指标,达到0.5就是收入悬殊了),为了共享发展成果,深化收入分配改革势在必行。
我们也看到,这次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也明确了建设收入分配改革试验区的任务。
8·17会议提出“要加强对高收入的规范和调节,合理调节过高收入,鼓励高收入人群和企业回报社会。要清理规范不合理收入,整顿收入分配秩序,坚决取缔非法收入”。
比如教育,有钱人豪掷千金买学区房,再通过校外培训班让自己的孩子提前起跑,教育内卷愈演愈烈。
上升通道被堵塞,导致很多人出现“躺平”危机、“摸鱼”思想。
对此会议提出“增强发展能力创造更加普惠公平的条件,畅通向上流动的通道,给更多人创造致富的机会”。
记者:去年初学习时报文章《第三次分配:内涵、特点及政策体系》说得很清楚,第三次分配是社会主体自主自愿参与的社会财富流动,因此参与的主体并不局限于社会财富金字塔顶端的富豪,全社会人人都是参与者。
这该如何理解?三次分配,到底分谁的,又配给谁?
杨一心:第三次分配的主要载体是公益慈善,说到公益事业,很多人马上会想到富人,认为这是富人群体该做的事。
其实不然,共同富裕不是劫富济贫。
当然,有能力的群体利用社会资源先富了起来,在带后富的过程中,理应承担更大的社会责任,量力而行回报社会。
所以未来我们更希望看到,中国企业家们不仅要更多地登上财富排行榜,更要在慈善排行榜上有一席之地。
我们中华民族自古就有崇善向善的优良传统,这里的关键是调动第三次分配的积极性。
参与的方式,前面说过,是主动自愿。
因此数量上根据自身能力而定。
参与的内容上,可以是金钱捐赠,也可以是物质资源,当然也可以是志愿服务。
比如脱贫攻坚、疫情防控,再到最近的郑州大水事件,我们看到普通居民也纷纷捐款捐物,提供志愿服务,这都属于第三次分配。
第三次分配最终“配”给谁?
答案是:人人有份。
发展慈善事业,最终也是回报全社会。我们可以看到,慈善基金的惠及面已从最初的扶贫济困,扩展到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环保等诸多领域。
所以第三次分配应该是“主动自愿,量力而行;人人都是参与者,人人也都是受益者”。
更进一步看,第三次分配倡导的民间捐赠、慈善事业,其行为本身彰显了大爱与共享的理念,带动了“滴水之恩涌泉相报”“知恩报效爱心传递”等文化价值的传播,这也是共同富裕的精神内涵。
记者:关于财富集中度,网上一直流传一个说法“二八定律”,就是80%的财富掌握在20%的人手上。还有另一种模式,金字塔型。越往金字塔顶端,人群越少,掌握的财富也更多。通过三次分配,我们的收入结构会变成什么样?
杨一心:在我国80%的财富掌握在20%的人手上,这个说法虽然没有用数据考证过,但感觉似乎有些夸张,需要拿出更有力的证据。
共同富裕追求的财富分配模式,准确说是橄榄型,就是中间大、两头小的分配结构。
这中间部分,指的是中等收入群体。
共同富裕不是平均富裕,推动共同富裕,需要有更多的中等收入群体。
“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以高校和职业院校毕业生、技能型劳动者、农民工等为重点,不断提高中等收入群体比重”。
具体到浙江,根据《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实施方案(2021-2025)》,要率先基本形成以中等收入群体为主体的橄榄型社会结构,率先基本实现人的全生命周期公共服务优质共享。
《方案》同时明确,中等收入群体规模要不断扩大、结构持续优化,家庭年可支配收入10—50万元的群体比例达到80%、20—60万元的群体比例力争达到45%。
这个目标怎么实现?
《方案》也给出了清晰的路径——两个“倍增”。
即中等收入群体规模倍增、居民收入十年倍增。
未来,浙江中等收入群体要翻倍,居民未来十年内的收入也要翻倍,想想就很期待。
记者:近日,一张上海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通知书火爆网络。
根据图片显示,该市民新购住房面积约83.7平方米,税率0.4%,年度应缴房产税7565.65元。
事实上上海试点房产税已经有十年。
817会议后,房产税推进力度可能会加大,推广是必然的趋势。
遗产赠与税目前还在论证阶段,制度具体如何设计还不清楚,但总体原则肯定是尽量减少对老百姓的影响,比如首套可能会减免,之后税率递增。
您和李实院长合作文章中提出建议,适时开征房产税、遗产税。我们知道房产税、遗产税在国外很多国家已经开征,您认为我们国家距离房产税、遗产税还有多远?
杨一心: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通过先富带动后富,最终实现共同富裕。
这是我们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路径。
经历改革开放40多年发展,一部分人确实先富了起来。
但与此同时,收入差距也在拉大。
正如前面所说,当前税收等再分配手段调节作用发挥还不够明显。
在和李实教授的讨论中,他也认为我们的税制结构需要调整,主要是从间接税为主转向直接税。
像房产税、遗产税这样的直接税具有更好的累进作用,能够起到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
目前,总体上看居民税负水平不低,建议在减免其他税种或降低税率前提下,适时开征财产税(如房产税、遗产赠予税等),调节高收入群体收入。
总的来看,开征这些税要适合本国国情,有合适的时机、科学的设计,多听听群众的意见。
但共同富裕最终要实现,
不是靠分配来的,
“好日子是奋斗出来的”
记者:现在,共同富裕现的蓝图、路径、目标任务都清楚了,您觉得现在还差什么?怎么样才能最终实现?
杨一心:共同富裕承载了14亿中国人民共同的期盼,浙江比较幸运,肩负着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历史使命。
但共同富裕最终要实现,首要任务还是要做大蛋糕,不能等靠要。
还是那句话,好日子是奋斗出来的,共同富裕不会天上掉下来,必须要通过奋斗才能实现。
来源:北高峰观察
编辑:邢笑慧
浙江大学共享与发展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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