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观点荟萃丨李实、詹鹏:为低收入群体创造更多发展机会

李实、詹鹏 浙大共享与发展研究院 2022-06-09

编者按



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浙江大学共享与发展研究院院长李实和浙江大学共享与发展研究院研究员詹鹏的文章《为低收入群体创造更多发展机会》发表于《中国社会科学报》2021年11月10日版。

本文来源于《中国社会科学报》,2021年11月10日版。

    在中国共产党建党一百周年的重要时刻,中国消除了绝对贫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取得了令世人称赞的发展成就。中国共产党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明确提出到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远景目标,其中之一是“人民生活更加美好,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具体而言,到2035年“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中等收入群体显著扩大,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均等化,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和居民生活水平差距显著缩小”。立足基本国情,努力为低收入群体创造更多发展机会和增收机会,是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优化收入分配结构、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路径。

当前低收入群体比例仍然较高


中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整体上发展水平和收人水平仍然不高。从经济发展水平来看,我国仍是一个中等收入偏上的国家,人均GDP水平只是略高于全球的平均水平,与发达国家仍有不小的差距。虽然 2020 年我国人均GDP 超过了 1 万美元, 但是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仅为 4734 美元,其中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分别为 6446 美元和 2519 美元。中国的中等收入群体规模还比较小,按照国家统计局划分中等收入群体的标准,2018 年中等收入群体比例略高于30%,低收入群体占比高达 65%左右。而且, 在低收入群体中许多人的收入水平仅略高于 2020 年农村绝对贫困标准,2019 年月收入低于 500 元的群体仍达到约 1.1 亿,低于 1000 元的群体超过 3 亿。这是需要清醒认识的第一个方面现实条件。

中国居民收入差距处于高位徘徊, “提低”“扩中”和“调高”的意义重大。1978—2008 年期间,居民收入差距出现长期持续的扩大,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数从 0.3 左右上升到近 0.5,城乡居民之间收入倍差到 2008 年达到 3.4。2008 年后,全国居民收入差距和城乡之间收入差距都出现了一段时期的缩小,然而近几年全国收入差距有所反弹,基尼系数回到接近 0.47。这表明我国居民收入差距处于高位水平,仍有一些因素扩大收入差距,冲抵了政府二次分配的效果。居民财产性收入差距迅速增长是导致总体收入差距扩大的一个推动因素。财产性收入主要被较高收人群体获得, 因而比例增加会扩大收入差距。2013—2020 年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性收人的年均名义增长率高达 8.9%, 超过了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1.4 个百分点。居民财产性收入快速增长和分配差距扩大的背后是财产分配差距的迅速扩大。近 20 年来,中国居民财产积累呈现快速增长, 财产差距也迅速扩大,并与收入差距扩大形成了一种相互促进的关系。如何抑制财产差距扩大趋势、如何缩小差距,是需要着重关注的问题。


通过重点群体带动低收入群体增收


    基于当前基本国情,让低收入家庭实现稳定增收是推动全体人民迈向共同富裕的重要方面。为了创造更多的发展机会和增收机会,首先需要重点关注的群体是能够带动一批人致富的群体。对这些群体的激励措施,不只是让他们自身的收入增加, 而且要让他们带动更多人增收。2016 年 10 月,《国务院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 对七类重点群体提出六大支撑行动, 七类重点群体包括技能人才、新型职业农民、科研人员、小微创业者、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基层干部队伍、有劳动能力的困难群体等。针对重点群体, 我们需要维护稳定的市场环境,提供充分的发展条件,保护正常的经济活动和合法收入来源,充分调动自主能动性。需要通过完善政策法规,建立完善的制度体系,激发重点群体积极性。对不同类型重点群体给予对应的合理评估, 重点关注他们在创造就业和实现一批人增收上的实际贡献。


为低收入群体创造均等的发展机会


直接为低收入群体创造均等的发展机会,努力促进不同类型低收入群体实现增收。低收入群体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具有劳动能力,缺乏增收机会的群体;一类是没有足够劳动能力,缺乏增收能力的群体。

为具有劳动能力的低收入群体提供足够的发展机会,增加初次分配收入来源。低收入群体多数分布在农村和中西部地区,因而,增收政策应该向这些地区倾斜,实现城乡和地区协调发展。其中,针对农村居民增收问题,需要关注两个重要途径:一是完善农业转移人口政策,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促使农村劳动力顺利转移到就业机会更多的城镇地区或发达地区;二是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盘活农村要素资源,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为农村居民创造更多增收机会。

为低收人群体提供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务。按照《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 年版)》,基本公共服务包含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等方面,覆盖了人的全生命周期,影响人的早期发展能力、成年时期就业保障和老年时期的生存能力。一些群体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仍然较低。例如,一些边远落后地区仍有不少婴幼儿得不到足够的营养,没有条件接受学前教育,被迫面对“输在起跑线上”的现实。再如,过去几十年,义务教育普及率提升很快,但教育质量的城乡差别和地区差别仍然较大,农村地区和偏远地区的教育条件仍有不足。再如,养老保险存在较为突出的不平衡、不充分和可持续性问题,城乡之间、不同类型养老金待遇存在较大差距,尤其是农民的养老金待遇严重偏低,不仅大大低于城镇居民的养老金标准,甚至低于农村的绝对贫困标准。面对这些问题,需要进行深入的科学研究,客观了解基本事实,认真研究解决方案。

增收措施不仅要关注收入水平的提高,也需要防范发生概率较小但影响后果严重的收入风险。我们认为两类风险尤其需要注意:一是经济上的风险,需要预防和应对天灾或市场环境变化引起低收入群体出现巨额亏损;二是身体上的风险, 需要预防和应对低收入群体的慢性病和大病问题,防止因病致贫。解决经济上的风险,一方面需要创造稳定的发展环境,提高低收入群体劳动力的技能水平,降低风险发生概率;另一方面需要提供风险应对和救助机制,降低风险发生带来的损失。解决身体上的风险,一方面需要医疗保障体系在医疗费用方面给予尽可能足够的经济支持;另一方面需要关注到医疗费用之外的经济负担,通过多种手段应对健康风险。

总体而言,中国当前的发展水平与“十四五”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所描绘的共同富裕目标仍然存在差距,在刚刚实现全面脱贫和全面建成小康社 会的背景下,低收入群体规模仍然较大,城乡之间和地区之间的发展差距较为明  显。现阶段,通过各种手段促使低收入群体尽快增收是一项重要工作,其中需要挖掘低收入群体自身的增收潜力,同时需要给予低收入群体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务保障。


END

作者:李实  浙江大学文科资深教授、浙江大学共享与发展研究院院长、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詹鹏  浙江大学共享与发展研究院研究员

素材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1年11月10日版

推文编辑:徐明聪

- 扫码关注 -

浙大共享与发展研究院

联系邮箱:

zjuicpd@zju.edu.cn



往期回顾
观点荟萃丨李实:共同富裕的关键问题是低收入人群

论文发表丨李实:缩小收入差距, 推进共同富裕社会建设

观点荟萃丨李实:充分认识到实现共同富裕的必要性和艰巨性

观点荟萃丨姚先国教授解读关键词:“富裕”和“共同”

新闻动态丨刘涛教授应邀参加“中国健康养老产业讲坛”
共富案例丨李实、马高明等:共同富裕的基层模式
征文丨第一届“发展·共享”研究论坛征文启事
诚聘英才丨浙江大学共享与发展研究院全职博士后招聘启事

分享收藏点赞在看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